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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docx

1、 集团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正、合法的 褒奖与惩处,弘扬正气、 鼓励先 进,培育与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防止和纠正各类违反 * *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 “集团公司” )规章制度的 不良行为,增强全体员工的工作主动性、自 觉性和责任感,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家及天津市的相关法 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员工奖惩管理办法是指,对事迹先进 或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

2、规和企业 规章制度的员工进行惩处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包括 集团公司全资企业、 控股企业、经费单位等,以下 简称 “用人 单位”),集团公司参股企业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管理权限履行对员工的奖惩职 责,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 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员工奖惩实 施细则,并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相应机构讨论协商后颁布 执行。各系统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专项奖惩办法。 第五条 对员工的奖励惩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 平、 区别情节、分别对待的原则。奖励和惩处 都要体现对员工 的尊重和爱护, 促进

3、员工的全面发展和自身价值的实现。 - 1 - 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及用人单位的各 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和岗位职责,自 觉遵守行为规 范和职业道德规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奖励、接受约 束与 惩处。 第二章 奖励 第六条 对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可给予奖励: (一)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集团公司的对 外承诺,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事迹先进或表现突出的; (二)在市场开发、生产作业、港口建设、科技进步、节 能降碳、安全环保、经营管理、招商引资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的; (三)忠于职守、爱港敬业、默默奉献,为企业发展累积 贡献

4、突出的; (四)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改技革或提出合理化建 议并被采纳的,或者在改善服务、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各种资源 利用率等方面,为国家和企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的; (五)在紧急情况下,不避艰险,坚守岗位,防止、发现 或及时排除事故隐患,保证生产任务顺利完成,使国家财产、 人民生命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六)同不法行为作斗争,奋不顾身,保护国家、企业和 客户财产不受侵犯,维护国家、企业利益,保护他人人身安 全,事迹突出的; - 2 - (七)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尊严,维护企业信誉和形 象,为国家和企业争得荣誉或利益的; (八)廉洁奉公

5、弘扬正气,抵制不正之风,有突出事迹 的; (九)在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企业文化中,有突出事 迹,作出显著贡献的; (十)救死扶伤,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有突出事迹的; (十一)有其他先进事迹,应给予奖励的。 第七条 对员工的奖励分为集团公司级、集团公司系统级 和公司级。各类奖励的设置、评奖办法和奖励标准由集团公司 和各用人单位按管理权限制定和执行。 第八条 员工所获得的各项奖励决定等有关材料,由用人 单位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章 处分种类和情形 第九条 员工的处分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6、 (六)开除。 第十条 员工受处分期分别为: (一)警告, 6 个月; - 3 - (二)记过, 12 个月; (三)记大过, 18 个月; (四)降级, 24 个月; (五)撤职, 24 个月。 第十一条 违反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 一,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处分;被判处刑罚,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社会 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企业议事规则或决策程序,拒不执行或擅自改 变上级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或者无视经营管理制度,违反生产 安全、质量、消防法规和操作规

7、程,违规经营、违章指挥、违 章操作,私自动用单位设施、设备、工具、办公用具等公物 的; (二)违反干部选拔任用等组织人事规定和程序,违规透 露组织人事任免酝酿情况,在推荐考察或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 非正常组织活动,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不实材料,工作失职造 成选人用人失察或失误的; (三)违反干部人事档案相关规定,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 目的,采取篡改、伪造等手段,造成干部档案失真失实的; (四)违反股权管理、资产管理规定,违规进行资产评 估、清产核资、产权登记,隐瞒真实情况,导致企业资产流失 的,或者违反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保护规定,擅自泄露和转让 专利、科研成果、技术工艺、工艺

8、图纸等,擅自许可、转让企 业注册商标等,造成企业知识产权、无形资产流失的; - 4 - (五)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未经审核擅自批准工程设 计、变动设计方案或技术规格图纸,不按技术规范和要求施 工,造成工程隐患导致事故发生,不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和认证的; (六)违反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或安全隐患的; (七)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以各种借口规避招标、直接 发包,违反审批程序进行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以各种手段 拒绝潜在合格投标人投标,与投标商串通损害企业利益,招标 文件中列入歧视性、倾向性条款,有明显不公正行为,利用职

9、权影响干预招标过程和结果,擅自改变中标方案,泄露应该保 密的招投标资料和信息的; (八)违反合同管理规定,未能严格按照程序和权限签 订、履行合同,违反合同用章管理规定,订立的合同存在重大 缺陷或属于无效合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合同,未签订合同即 预付款项,应当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九)违反审计管理规定,致使审计质量出现重大问题, 发现被审对象存在重大问题不如实报告;被审对象不按审计要 求提供审计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被审对象不配合审计工作, 拒绝审计、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 (十)违反业务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确定价格和折 扣,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产品交易、营销活动

10、被国家行 政执法机关查处的; (十一)违反回避规定,对应当回避的事项不主动提出回 - 5 - 避,或不执行组织的回避决定的; (十二)违反印章管理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十三)其他违反企业经营管理秩序、违反企业生产经营 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二条 违反财经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被判处刑罚,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社会影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违反会计核算管理规定,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 设会计账簿,不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以未经审核的会 计凭证为依据记账的,或者采取隐匿的手

11、段有意回避提供有关 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或其他会计资料,采取烧毁、 撕毁、丢弃、隐匿等手段有意毁坏、销毁会计凭证、账簿、财 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 (二)违反财务管理制度,隐瞒截留单位收入,私设小金 库或账外账造成企业资金体外循环,隐瞒资产不入账造成账外 资产,违反规定擅自冲减资本金,不按规定进行成本核算,随 意核销费用,乱挤乱摊成本,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 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 (三)违反资金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投资、融 资、参股、借贷、提供担保,违反规定在国(境)外金融机构 存款或变相存款 ,未经批准在国内非银行金融

12、机构存款或变相存 款,违反规定进行委托理财、股票、债券、外汇和期货(权) 及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违反规定进行委托贷款,或违反 - 6 - 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理财,违反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有关规 定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以企业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以个人名 义存储公款,个人借用公款不按规定归还,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 的; (五)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偷税漏税的; (六)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三条 违反企业劳动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分;被判处刑罚,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社会影

13、响的,给予 开除处分: (一)员工工作时间脱岗、违规睡岗、违规喝酒,未经领 导指派干与工作无关的事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和管理,拒绝接受工作 任务,影响生产或工作的; (三)在生产或工作岗位打架斗殴,寻衅闹事,制造事 端,搬弄是非,造谣惑众,影响生产或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在工作中侮辱、诽谤、诬陷、恐吓、威胁其他员工 及其亲属或者客户的; (五)组织煽动员工非法集会、非法罢工,影响人心稳 定、扰乱工作秩序的,或者参加国家明令禁止或者取缔的组 织、团体活动的; (六)故意毁坏公物,故意破坏工作环境或公共休息场所 环境的; - 7 - (

14、七)盗窃单位、其他员工及客户财物,因个人原因致使 企业财物损坏、丢失的; (八)故意损害集团公司、用人单位名誉和形象的; (九)其他违反劳动纪律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违反企业考勤制度,未经事先准请假手续,有 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一)月内迟到或早退(均指一个小时以内,下同)累计 3 次,或旷工 1 次半天及其以内,给予警告处分; (二)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 5 次,或旷工 2 次 1 天及其以 内,给记过处分; (三)年内迟到或早退累计 15 次,或连续旷工超过 5 天 (含),或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10 天(含),给予记大过处

15、分, 对情节严重的应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四)连续旷工超过 10 天(含),或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20 天(含),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外事纪律及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被判处刑罚,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社会影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按程序办理出国(境)公示、报告等手续,擅自 组织出国(境)活动的; (二)未经批准,以因私护照办理因公性质出国任务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变更路线 的; - 8 - (四)出国(境)团组成员擅自脱离团组,从事外事、机要

16、 等工作的员工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 的; (五)违反规定在国(境)外参与赌博、色情等活动的; (六)违反因私出国管理规定和程序,违反出国(境)证 照管理规定的; (七)其他违反外事纪律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被判处刑罚,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社会影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非法持有、擅自复制及处理秘密载体的; (二)丢失秘密载体、集团公司内部文件资料的; (三)通过非涉密网络发布、传递秘密、集团公司内部文 件资料,出现泄密、窃密事件的;

17、 (四)其他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违反信息安全保护规定,利用互联网危害企业 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相关违规信 息,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给予警告、记过或 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被判处 刑罚,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社会影响的,给予开除处 分。 第十八条 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 9 - 分;被判处刑罚,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社会影响的,给予 开除处分: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

18、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三)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 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六)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 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违章指挥,强令操作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九)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

19、允许从业人员上 岗,致使违章作业的; (十)采购、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 国家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 (十一)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 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 (十二)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 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十三)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的处理 - 10 - 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的; (十四)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的; (十五)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 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

20、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六)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 的; (十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十八)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的。 其中,有前款第(十四)、(十五)、(十六)项规定行 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被判处刑罚,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社会影响 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第(十七)项规定行为的,给予开 除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 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 职处分;被判处刑罚,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社会影响 的

21、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执行环保规章制度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 决定、命令、指示的; (二)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审批、验 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 11 - (三)擅自闲置、拆除或不正常使用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 施,造成环境污染、超标排污的; (四)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不及时报告或隐情 不报,不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 (五)采购、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 国家环保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 (六)发生重大环境问题受到国家或市通报批评的; (七)被上级挂牌督办的重点环境问题未在规定限期内解决 的;

22、 (八)对环境问题存在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九)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后,未及时有效处置造成严 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十)组织或参与破坏环境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隐匿、 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一)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对环境事故责任者作出的处理 决定,或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环境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的; (十二)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事件造成恶劣影响或对员 工的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的; (十三)其他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违反廉洁从业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 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23、被 判处刑罚,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社会影响的,给予开除 处分: - 12 - (一)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 占有企业财物的; (二)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将企业资产私分给个人的; (三)利用职权索取他人财物,或收受、变相收受他人财 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四)利用职权故意刁难他人,对他人打击报复的; (五)挪用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 的; (六)采取欺诈手段,通过假信息、假证书、假证件、假 票据、假报表、假工作记录等形式,骗取用人单位或客户好处 的; (七)利用职权为亲友或关系密切的个人谋利,损害企业 利益的

24、 (八)未经批准,以个人或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注册公 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进行其他经营活 动的; (九)以弄虚作假、谎报业绩等方式获取个人利益的; (十)违反规定决定本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收入分配、薪酬 或单独购买商业保险,决定重大捐款、赞助等事项的; (十一)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企业财物、个人财物,在 购买物品时以象征性支付钱款等方式占有企业、个人财物,或 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的,或者将本人 或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本企业、下属企业或其他与 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支付、报销的; - 13 - (十二)未经批准,在集

25、团公司内、外部兼职并领取报酬 的,或经过批准兼职,但擅自收受兼职报酬归个人所有的; (十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礼品,不登记 交公,或者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其 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的; (十四)挥霍浪费企业资财,超出规定标准进行职务消 费,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在特定关系人 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用 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的; (十五)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 等事宜,借机敛财的,或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员工利益行 为的; (十六)企业领导

26、人员的近亲属,违反规定在其领导业务 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拒不纠正 的; (十七)利用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 人或他人从事牟利活动,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私自与本企 业有业务往来的承包商、供应商等发生经济往来的; (十八)其他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失职、渎职,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或 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被判处 刑罚,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社会影响的,给予开除处 分: - 14 - (一)违反规定或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 责,在签订、履行合同或工程建设

27、过程中造成失误的,或者购 进假冒伪劣商品的,或者公司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 的,或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的; (二)违反规定或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 责,对存在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后果 的,或者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对企 业稳定和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损失的; (三)在工作中超越权限违规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的事 项,或违反企业制度处理有关事项,致使企业、员工利益受损 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工作失职、渎 职,致使企业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 (五)在工作中发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不制止的; (六)其他

28、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扰乱生 产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参照国家和用人单位 所在地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制定实施细则时,可以进一步细化应 当受到处分的违规违纪行为及处分幅度。 - 15 - 第四章 处分适用 第二十五条 员工受到处分后,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警告 1.半年内不得聘任为上一级别岗位。 2. 一年内扣减应发各类考核类绩效奖金的 5%

29、 3.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岗级工资升档条件的,从次年 1月 1 日起晋升岗级工资档序。 (二)记过 1. 一年内不得聘任为上一级别岗位。 2. 一年内扣减应发各类考核类绩效奖金的 10%。 3. 一年内不得晋升岗级工资档序。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岗级 工资升档条件的,从处分期满的次年1 月 1 日起晋升岗级工资档 序。 (三)记大过

30、 1. 一年半内不得聘任为上一级别岗位。 2. 一年内扣减应发各类考核类绩效奖金的 15%。 3. 一年半内不得晋升岗级工资档序。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岗 级工资升档条件的,从处分期满的次年1 月 1 日起晋升岗级工资档 序。 (四)降级 1. 岗级工资下降一个档序(档序重叠的视为同一档序)。 2. 两年内不得聘任为上一级别岗位。

31、 3. 一年内扣减应发各类考核类绩效奖金的 20% 。 4. 两年内不得晋升岗级工资档序。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岗级 - 16 - 工资升档条件的,从处分期满的次年1 月 1 日起晋升岗级工资档 序。 (五)撤职 1.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 层次另行确定岗位。 2.按照新聘任的岗位确定岗级工资,对于仅降低一个职务 层次的,岗级工资较撤职前需至少下降三个档序(档序重叠的 视为同一档序),其他待遇按新岗位确定。未明确新岗位的, 暂按本人原岗级工资的 70%计发

32、临时工资,待明确新岗位后,被 多减发或少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或扣发。 3. 两年内不得聘任为上一级别岗位。 4. 一年内扣减应发各类考核类绩效奖金的 25%。 5. 两年内不得晋升岗级工资档序。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岗 级工资升档条件的,从处分期满的次年 1 月 1 日起晋升岗级工资 档序。 (六)开除 应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员工受到处分的工资待遇自受处分的次月起 开始调整。员工受处分期间,不予执行调增工资。 第二十七条 员工受到撤职处分的,新岗位的任职时间, 从新岗位聘任之日起开始计算,此前相同或者以上职务层级的 年限不得累计为今后

33、晋升职务所需的年限。 第二十八条 受到处分的员工,取消当年评优和评选各类先 进的资格。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已被评优评先的,由主管部门按规 - 17 - 定决定是否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 关待遇。 第二十九条 员工因违规违纪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用人单位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赔偿的金额可从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 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本人当月工资的 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 部分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员工 在未尽赔偿责任前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对赔偿金额进行清 缴

34、不能清缴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再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员工因违规违纪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按法律程序收缴 或责令退赔。对于员工因违反规章制度所获得的职务、职称、 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予以纠正。 第三十条 员工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应 当分别确定处分种类。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 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 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 期。 员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 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个月。 第三十一条 员工 2 人及以上共

35、同违规违纪,需要给予处分 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违规违纪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员工的处分,应根据具体情形,在本办法 规定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内从重或从轻给予处 - 18 - 分。 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 (一)在 2 人及以上共同违规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属于累犯情形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应当从轻处分的情形: (一)主动交代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

36、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处理的情节。 第三十三条 员工主动交代违规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 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违纪行 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 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可以免予处分。 员工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 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不当行为或履职尽责不利,但未构成处分 情形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主观态度、客观危害等因素进行教 育。方式有: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诫勉、停职检查 等。其中,员工受到停职检查处理的,

37、停职检查期间享受待岗工 资待遇。 - 19 - 第五章 处分程序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给予员工处分,必须由监察部门先 行立案,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相关会议讨论,征求有关 部门意见,并允许员工本人进行申辩,保证取得证据的真实有 效,保证取证程序的合法合规。 与被调查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与被调查的事件有利害关系 的、与被调查人有其他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该回 避。 给予员工处分,在处分未作出前,应做好工作保密,保证 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对员工进行处分,用人单位应严格履行决策程 序后,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由用人单位监察部门下发,并于

38、 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生效。对于应作出开除处分的,还须提请同 级工会讨论征求意见,如工会提出异议,用人单位应复议后再做 出决定。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 作单位等基本情况;经查证的违规违纪事实;处分的种类和依 据;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 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 第三十七条 处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公开,但涉及国 家及本单位重大利益和个人隐私的除外。用人单位应于处分决 定作出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并办理相关手续。员工受 到处分的决定材料,应由用人单位归入本人档案,同时报备集 - 20 - 团公司相关主管部门。

39、第三十八条 员工对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在处分决定送达 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下达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 不服的,可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但在未做出改变原处理决定以前,仍按照原处理决定执 行。 第三十九条 员工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 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 解除处分。其中,受降级、撤职处分被解除的,不视为恢复原 岗位级别和职务。员工受处分期满,由原处分决定下达部门根 据其现实表现提出意见,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作出解除处分 的决定。 第四十条 员工中的中共党员违反本办法,除依据本办法 进行处理外,

40、涉嫌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由主 管部门向纪检组织移交问题线索。 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除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外,还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被判处刑罚的,用 人单位应予以开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免于刑事处罚 的,用人单位可予以开除;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法》,被行政拘留的,用人单位可予以开除。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建立员工个人奖惩台帐,如实记 载员工受奖惩情况。 - 21 -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 释。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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