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江苏省餐饮业燃气安全使用须知
江苏省商务厅编印
2021年3月13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燃烧器具选型与操作注意事项4
第三章燃气燃烧器具与室内管道安装要求7
第四章相关法规定、职责、应急处置常识12
第五章预防措施与考评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餐饮业经营者燃气安全使用及燃气设备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人员中毒及火灾爆炸事故,确保餐饮业经营者及社会公共安全。依据国家、省市燃气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特编制餐饮业经营者安全使用燃气须知。
第二条餐饮业经营者或经营负责人为安全用气主体责任人,负责所属区域日常安全用气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依据
(一)《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2021年);
(三)《江苏省燃气管条例》(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四)《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CJJ94-2021);
(六)《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
第四条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定义
(一)天然气是一种多组分的混合气态化石燃料,主要成分是烷烃,其中甲烷占绝大多数,另有少量的乙烷、丙烷和丁烷。它主要存在于油田、气田、煤层和页岩层。天然气燃烧后无废渣、废水产生,相较煤炭、石油等能源有使用安全、热值高、洁净等优势。天然气又可分为伴生气和非伴生气两种。
(二)液化石油气是在开采和炼制石油过程中,作为副产品而获得的一部分碳氢化合物。通常是指在常温常压下呈气体状态,但稍加压力就很容易液化的那部分石油气。 液化石油气的主要成份为丙烷、丙烯、正丁烷、异丁烷等,平常也叫碳三和碳四。
第二章燃烧器具选型与操作注意事项
第五条选用燃烧器具应依据(GB 17905—2021)《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遵守如下:
(一)应选用与气源相匹配的燃烧器具.如一种热水器一般只能适用于一种气源,请认清标志:人工煤气JSR,液化石油气JSY,天然气JST。
(二)燃具的判废从售出当日起有如下:
1、使用人工煤气的快速热水器、容积式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的判废年限应为6年;
2、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的快速热水器、容积式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
3、燃气灶具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
4、燃具的判废年限有明示的,应以企业产品明示为准,但是不应低于以上的规定年限。
5、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燃具的判废年限应为10年。
(三)燃气热水器等燃具,检修后仍发生如下故障之一时,即时没有达到判废年限,也应予以判废:
1、燃烧工况严重恶化,检修后烟气中一氧化碳含量仍达不到相关标准规定;
2、燃烧室、热交换器严重烧损或火焰外滋;
3、检修后仍漏水、漏气或绝缘击穿漏电。
第六条使用燃气灶应注意如下:
(一)使用燃气灶具前首次应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在使用燃气前必须作好一切准备,切莫马虎或忙乱。按顺序先将燃气管道上的灶前阀门打开,再按下自动点火装置;带自动点火装置的灶具,有时电火花不能确保一次点燃燃气,可能要经过2~3次才能有效点燃,有人打火一次以为点着了就走开是非常危险的。切记火等气,不能气等火!
(二)使用燃气时,应该有人照看,随时注意燃烧情况,一是按实际需要调节火焰。二是大灶、炮台灶应调空气混合比,应先点小火,同时保持长明火和防爆门完好。三是因为汤水沸溢出来,可能会浇灭火焰、长明火;四是使用小火时,火焰易被风吹灭,如果无人照看,没有熄火保护的灶具或无长明火大灶、炮台,燃气会继续冒出,这样就有可能发生燃气、爆炸、着火等事故。
(三)灶具使用中,如发现熄火,要立即关闭开关,打开门窗通风,待没有燃气味时,查明熄火原因,妥善处理后,再重新点火。
(四)在停止使用燃气或者停业下班及临睡前,应检查燃气具开关是否全部关闭,将燃气表上的总阀门关闭、开启厨房和操作间窗户、关好厨房通往卧室和操作间的门则更为安全。
(五)燃气灶具使用后要定期进行保养,以保持性能完好;对火盖、大灶、炮台灶要经常进行检查员清理,以免污物堵塞火孔,导致灶具回火。
第三章燃气燃烧器具与室内管道安装要求
第七条燃烧器具安装应遵守如下:
(一)应请有维修安装资质单位和从业人员安装;
1、灶具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环境中,但勿安装在大风能吹到的地方。
2.进气管应选用燃气专用胶管、金属波纹,大台灶应选用镀锌管或金属波纹连接,禁用乙烯类塑料管。
3.燃气胶管与灶具进气管连接后,应用管夹卡紧。
4.选择嵌入式安装时,必须严格按说明书中关于安装位置、开孔尺寸的要求开孔,灶具安装位置四周有易燃材料时,必须采用隔热防火板;开孔尺寸的大小适当,不能造成台面对整机挤压或使面板承受灶体重力,特别是玻璃面板灶具。安装灶具时注意玻璃面板灶具的面板四角不应受到硬物碰撞。
5、供气软管严禁穿越楼板或墙壁安装,以免受磨损漏气;胶管与灶具的方向进气接头或三通管接口处必须用专用的管夹夹紧。
6、燃气热水器、家用锅炉只能安装在室外、外廊、阳台、通风换气良好的厨房或非居住房间内,严禁安装在卧室、地下室、浴室(平衡式热水器除外)、楼梯和安全出口附近、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处、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电线和电器设备处;使用燃气热水器、家用锅炉时必须开启排气扇进行强制排气,当停电或排气扇出现故障时,必须打开窗户进行自然通风换气;
第八条连接液化石油气设备应注意如下:
(一)减压器与钢瓶角阀的连接。减压器是以反扣和角阀连接的。上减压器时,用一只手托平减压器阀体,将减压器有螺扣的一头对准角阀出口丝扣,用另一只手逆时针方向旋转手轮,直至减压器不能左右摇动为止。有人怕用手上不紧,而用工具上,这样容易用力过大,一来会将密封圈与角阀接口挤的太紧,导致密封圈变形损坏;二来由于用力过大,容易造成手轮滑扣。
(二)胶管与减压器,灶具的连接。先将胶管的一端插入灶具弯头上,再将另一头插入减压器的出口一端。减压器出口和弯头两端都是带螺纹的,必须全部插进胶管。然后用铁丝捆紧或用专用管夹夹紧。用铁丝捆时,不要用钳子拼命绞拧,用力过大,胶管表面就会出现较深的凹痕。使用一段时间后,胶管就会从凹痕处开裂。
第九条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安全距离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根据国标《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规定:明装绝缘电线与燃气设备的距离:平行敷设不应小于25厘米,交叉敷设不应小于10厘米;暗装或套管的绝缘电线与燃气设备的距离:平行敷设不应小于5厘米,交叉敷设不应小于1厘米。相邻管道应保证燃气管道、相邻管道的安装、安全维护和修理。
室内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设备之间的最小净距(cm)见下表:
名 称
平行敷设
交叉敷设
电气设备
明装的绝缘电线或电缆
25
10
暗装或管内绝缘电线
5(从所作的槽或管子的边缘算起)
1
电插座、电源开关
15
不允许
电压小于1000V的裸露电线
100
100
配电盘、配电箱或电表
30
不允许
相邻管道
应保证燃气管道、相邻管道的安装、检查和维修
2
燃 器 具
主立管与燃具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cm ;灶前管与燃具水平净距不得小于20cm ;当燃气管道在燃具上方通过时,应位于抽油烟机上方,且与燃具的垂直净距应大于100cm
第十条保持燃气管道设施处通风透气,防止腐蚀;根据国标《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规定不要将燃气管道包围在洗菜台、洗衣机出水口处及潮湿有腐蚀性的地方。否则,易引致管道设施生锈漏气。
用户要经常对燃气设施检查,发现管道锈蚀应及时报修当地燃气经营公司报修。
第十一条天然气用气设备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密闭房间内的,应设置符合要求的机械送排风系统,配备燃气报警系统并严格按照政府规定,加强燃气报警系统(含紧急切断阀)的日常维护管理,按期主动对燃气报警系统申报检定,确保正常运行,无上述条件严禁安装使用。
第十二条使用液化气钢瓶设备应注意事项如下:
(一) 钢瓶使用环境最高温度不得超过45℃,不要用火烧烤、浇热水等办法加热钢瓶,也不能在阳光下曝晒钢瓶。
(二) 严禁在同一房间内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气源及明火(如煤火炉、小锅炉、土暖气灶等)。
(三)禁止在地下、半地下空间内使用液化石油气,禁止在二楼(含二楼)以上房屋使用50kg钢瓶的液化石油气。
(四)液化石油气的瓶库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使用明火,不得作为居住使用。
(五) 单钢瓶使用时, 钢瓶与燃具的净距应保持在0.5m—1.0m之间;多瓶使用时,应设置专用瓶库,瓶库与灶具间燃气管道应硬管连接;瓶库及管线应由有燃气施工资质的企业施工。气瓶与散热器的净距不应小于1.0m;散热器有隔热板时,可减小到0.5m。
(六) 用餐场所内严禁使用5kg(不含)以上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第四章相关法规定、职责、应急处置常识
第十三条依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安全使用燃气;
(二)管道燃气用户应当使用与当地燃气相适配的燃气器具,不得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三)不得盗用或者转供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四)不得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五)不得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设施或者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
(六)不得违反安全规范的要求拆卸、安装、改装燃气器具;
(七)不得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
(八)不得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
(九)发现燃气泄漏等情况及时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十)配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抄表等业务活动。
第十四条依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非居民用户和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其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后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燃气计量表设置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燃气管道进户墙外侧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第十五条依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非居民用户应当落实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维护人员应当接受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燃气安全知识。同时应进行日常自查工作见表1、 2
(一)天然气巡查内容表1
天然气巡查记录
安全自检
1、燃气表检查
燃气表是否漏气
是□ 否□
燃气表是否封闭
是□ 否□
燃气表是否锈蚀
是□ 否□
2、阀门
阀门是否漏气
是□ 否□
阀门是否完好
是□ 否□
阀门是否锈蚀
是□ 否□
3、燃气管线
管线是否漏气
是□ 否□
未端是否有效封堵
是□ 否□
管线是否封闭
是□ 否□
管线是否锈蚀
是□ 否□
管线是否违章:
是□ 否□
4、燃烧器具
燃烧器具开关部件是否漏气
是□ 否□
燃烧器具排风是否良好
是□ 否□
灶具达到使用年限
是□ 否□
胶管达到使用年限(18个月)
是□ 否□
胶管是否老化
是□ 否□
胶管是否过长(不得超过1.5米)
是□ 否□
胶管是否穿墙
是□ 否□
胶管是否使用卡箍
是□ 否□
5、安全装置
燃气报警器是否年检
是□ 否□
燃气报警器是否正常工作
是□ 否□
紧急切断阀是否正常工作
是□ 否□
处理意见:
巡检人:
巡检日期
(二)液化石油气巡查内容见表2
液化石油气巡查记录表2
安全自检
1、配件检查:
调压阀是否漏气:
□是 □否
皮管是否老化:
□是 □否
皮管距离_____米,钢瓶离灶具间距______米
2、钢瓶检查:
存在位置是否合理:
□是 □否
钢瓶使用是否规范:
□是 □否
不使用液化气的情况下,钢瓶总阀是否关闭:□是 □否
3、设备检查:
配件是否老化或漏气:
□是 □否
灶具是否存在问题:
□是 □否
4、其他检查:
管线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是 □否
接口处是否完好无泄漏:
□是 □否
处理意见:
巡查人: 巡查时间:
第十六条燃气然气用户相关岗位职责
(一)、餐饮业工程部职责:
1、负责对燃气管线、阀门、用气设备等进行定期巡查。
2、负责表后管线、阀门、用气设备、排风排烟设备、电器的维修保养。
3、积极配合燃气公司开展的定期检查并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4、组织本单位燃气管理人员和设施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用气宣传培训,教育指导其规范操作。
5、建立健全安全用气操作规程。
6、负责燃气报警器系统的定期检定及维护保养。
7、负责消防器材配置及日常管理。
8、负责燃气泄漏时的应急处置及报修。
9、定期巡查,保障消防通道畅通、安全警示标志齐全。
10、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燃气设施及设备的改造施工。
11、制定燃气设备选购标准,确保所选设备符合国家标准。
12、负责燃气设备及配套管线维修及安装服务厂家的资质审查工作,确保符合国家规定。
(二)、餐饮部职责:
1、督促员工严格执行燃气安全操作规程。
2、组织员工参加燃气安全知识培训教育.。
3、负责厨房内燃气、排烟排风设备及电器的日常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工程部处理。
4、严禁随意堆放物品,堵塞消防及检修通道。
5严禁同一场所使用两种气源
第十七条液化石油气餐饮用户应急处置常识
(一)、基本要求
1. 餐饮用户的液化石油气管理和操作使用人员要相对稳定,并经过液化石油气基本常识、灶具使用方法、消防知识、液化石油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
2. 瓶库气化间的管理操作人员应经过相关业务培训,会检查试漏、了解瓶库气化间内各个阀门的作用、会使用灭火器、瓶库气化间内严禁烟火,禁止使用移动 等通讯设备。
3. 使用的液化石油气设施及灶具,应是有资质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经强度和气密试验检验合格,并有试验记录。
4. 对供气方送来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要进行安全检查和验收登记。
二、处置流程
1. 发生泄漏时,应迅速关闭供气阀门,切断气源,开门窗通风,保护现场。
2. 发生着火时应即刻切断气源,拨打火警 119,并采取有效措施灭火,同时将液化石油气钢瓶移到安全的地方,保护现场。
3. 通过紧急联络机制,及时通知液化石油气公司供气营业部门。
三、处置方法
1. 发现气味异常、怀疑液化石油气泄漏时,首先要熄灭用气场所的明火,关闭钢瓶上的角阀、供气系统的各个阀门和点火棒开关,对现场开门窗通风。待无味时,检查各连接处是否有漏气现象,用肥皂水涂抹连接部位查找漏气点,严禁使用明火找漏点。对漏气点的维修要由专业检修人员进行,不得自行维修。
2. 液化石油气泄漏遇明火引发闪爆时,要尽快关闭供气阀门、切断气源,打开门窗通风、降低现场浓度,将伤者及时送往医院,并将室内钢瓶全部移至室外,同时要注意保护好现场。
3. 液化石油气泄漏引起供气系统着火时,只须关闭上游(来气方向)阀门或钢瓶角阀,待火焰逐渐变小时,用湿布盖住起火点,即可将火熄灭。
4. 液化石油气泄漏着火并已引燃附近其他可燃物时,应立即关闭供气系统上游的阀门或钢瓶角阀,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灭火,同时拨打火警 119。
5. 着火不是由液化石油气泄漏造成时,要在灭火的同时关闭钢瓶角阀,并将钢瓶移至安全地带。
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五年,胶管、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三年。
第十八条天然气餐饮用户应急处置常识
(一)泄漏处置
1、发现天然气泄漏时,应立即疏散人员并关闭进气总阀,熄灭火种,迅速打开门窗通风,加强通风换气,降低空气中天然气浓度后,切不可使用燃器具,以防泄漏气体燃烧爆炸。
2、严禁开关电器(如开灯、开排风扇、开抽油烟机和打 等)用明火查漏,及时到室外拔打当地燃气公司报修 :通知维修人员处理。
3、在天然气泄漏未修复前,严禁启用用气设备。
(二)、引发火灾的处置
1、天然气泄漏引发火灾时,应立即疏散人员并关闭进气总阀,在室外安全区域向消防部门(119)报警,通知当地燃气公司。
2、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自救措施。
3、派人警戒保护现场,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通过和进入火灾现场。
4、工作人员应协助进行扑救。
第五章预防措施与考评
第十九条预防燃气泄漏措施如下:,
(一) 经常检查连接燃气具的胶管是否压扁、老化、接口是否松动、是否被尖利物品或老鼠咬坏,定期更换胶管。每18个月更换一次胶管,建议每年更换一次和使用金属波纹管。
(二) 经常检查和做好室内管道防腐和未端有效封堵工作;
(三) 对燃气经营公司定期检查的各类安全隐患应积极主动配合整改到位。
(四) 燃气表房内严禁住人和堆放杂物。
第二十条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51号相关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定期开展用户设施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指导督促用户及时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且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燃气企业可根据供气合同的约定,采取临时停止供气等强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未按照须知内容进行落实,发生责任性燃气安全使用事故,将在省餐饮行业通报且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
第二十二条未按照须知内容进行落实整改,将采用红黄牌挂牌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是否按照须知内容进行落实整改,作为企业通过年审年检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二十四条附餐饮业事故案例
南京市珠江路某餐饮企业发生火灾,导致室内设备大部分毁损,据消防部门和相关燃气公司进行事故调查初步原因分析,系下班后,操作人员疏忽大意忘记关闭燃气总阀和大灶内长明火,烧干锅内食物和水导致锅温度上升,引燃灶上方排烟机油污和易燃物品,引发火灾。
第二十五条本须知自下发起执行。
编制单位:江苏省商务厅、江苏省餐饮行业协会;南京港华燃气
ICS 13.200
A 90
备案号:20381-2007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DB11/T 450—2007
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安全管理要求
Management requirement for safety of catering trade with LPG cylinder
2007-03-06发布2007-06-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1/T 450—2007
I
目次
前言..................................................................................................................................................................... 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职责..................................................................................................................................................................1
5 气瓶间的管理..................................................................................................................................................1
6 用气设备的管理..............................................................................................................................................3
7 液化石油气钢瓶管理......................................................................................................................................3
8 其他要求..........................................................................................................................................................3
参考文件..............................................................................................................................................................5
DB11/T 450—2007
II
前言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工程设计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消
防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大同、张一萍、金玉波、张春贵、许红、刘立强、由涛、姚鸿义、刘建平。
本标准于2007 年3 月首次发布。
DB11/T 450—2007
III
引言
为了消除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业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在使用方面的不安全隐患、规范其使用行为,
保证社会公共安全、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防止重大群死群伤和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安全
管理要求。同时,为本市进行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检查,提供技术和管理的依据,也是为其
他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用户,防止燃气火灾的发生,进行巡视检查和维护管理提供技术依据。
本标准是在原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餐饮服务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要求》京政管字
[2003]267 号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我市的实践经验,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吸取国内相关的法律、法
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先进内容,制订而成。
DB11/T 450—2007
1
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制度、气瓶间安全管理、用气设备安全管理、
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和其他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用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__________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
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瓶库LPG cylinder warehouse
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专用独立库房。
3.2
气瓶间bottled vaporizing workshop
采用自然气化或强制气化方式,将液态液化石油气转化为气态液化石油气的供气场所。
4 职责
4.1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用户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并负
责本标准的落实。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履行各自的安
全管理职责。
4.2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用户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切实可行的
液化石油气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人员的安全疏散、燃气设备事故处理等。每年全员应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4.3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用户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员,负责液化石油气设施和设备
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安全管理员应接受单位的安全教育和燃气知识的专业培训。
4.4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用户的液化石油气操作人员,应掌握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正确方法,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液化石油气设施和设备,对液化石油气设施和设备的安全运行负有直接责任。
4.5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用户的液化石油气设施和设备的维护、检修、检验,应由具备相应
资质的单位负责。
5 气瓶间的管理
5.1 气瓶间使用的场所要求
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得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
DB11/T 450—2007
2
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
防火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要求。
5.2 气瓶间的建筑要求
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场所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应设置独立的气瓶间。气瓶间的位置,应地势
平坦,不易积聚液8EC^ÜCÂk化石油气。气瓶间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不低于GB 50016—2006 的要求,与相邻的建筑
应用防火墙隔离开。
气瓶间的高度不应低于2.2 m,地面应平整,并应高出室外地坪。
气瓶间地面的材料,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
气瓶间的门、窗应向外开。气瓶间与厨房之间不得有连通的门、窗、洞口。
气瓶间采用自然通风时,应设下通风式百叶窗2个,气瓶间每平方米的通风面积不应小于300
cm2。通风口应与室外大气连通,通风口下沿距室内地坪宜在0.2 m以下。
气瓶间内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它地下构筑物。
气瓶间内的温度,不得超过45℃,并不低于0℃。
气瓶间内气瓶的总容积小于1m3时,可设置在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
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
存放气瓶的瓶库应靠建筑物外墙设置,且与建筑物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使用和备
用钢瓶,应分开放置或用防火墙隔开。瓶库应设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气瓶总容积宜在1m3以下,不宜超过2m3。当超过4m3时,应按照国家相应的标准、规范,建立
储罐。
气瓶间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的规定。
表1 液化石油气气瓶间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单位:m
液化石油气存储总容积V
项目V<1m31 m3<V≤2 m32 m3<V≤4 m3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25 30
民用建筑8 10
重要公共建筑15 20
道路
可设置在建筑物附
属的房间内
5 5
气瓶储存总容积按公式(1)计算:
V = V n ×n (1)
式中:V——气瓶储存总容积( m3 )
Vn——单个实瓶几何容积( L )
n——单个实瓶数量(个)
气瓶总容积不超过1m3允许气瓶的数量换算:
1m3容积相当于83 瓶5kg气瓶:12L×83 = 996L
42 瓶10kg气瓶:23.5L×42 = 987L
28 瓶15kg气瓶:35.5L×28 = 994L
8 瓶50kg气瓶:118L×8 = 944L
注:①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包括YSP4.7L(2kg)、YSP12L(5kg);
②液化石油气钢瓶包括YSP23.5L(10kg)、YSP35.5L(15kg)、YSP118L(50kg)。
5.3 气瓶间内防火、防爆设施要求
气瓶间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灵敏有效。报警装置的二次仪表应安
装在有人值守的房间内。
气瓶间应配备8kg的干粉灭火器,数量不少于2个。
气瓶间采用强制通风方式时,应将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与通风设施联锁。
气瓶间内的电器设备,应使用防爆型。开关应安装在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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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气瓶间供气设施和设备要求
气瓶间供气系统的总输气管的出口,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液化石油气管道穿过建筑物基础、墙体时,应敷设在两端密封的套管中。
液化石油气管道系统的法兰盘之间, 应做防静电跨接。
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拌热带,应有生产许可证。
液化石油气气化器,应是由具备相应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产品,且应经质检
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
6 用气设备的管理
6.1 液化石油气的用气设备,应由具有生产资质的生产厂生产,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安装使用说明
书和质量保证书;产品外观应有产品标牌,并有出厂日期。
6.2 用气设备宜采用低压燃气设备。安装其它设备时,应保证燃气设备的安全。
6.3 设置用气设备的房间,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不得设置在密闭的房间内。
6.4 用气设备的操作间,房屋净高度不得低于2.2 m。
6.5 液化石油气管路系统上的阀门、配件连接处,均应有良好的密封措施。密封材料和阀门用的润滑
剂,应适用于液化石油气。
6.6 当液化石油气管道需要离开墙面架空敷设时,应使用有一定稳定性和支撑能力的吊架式支架。
6.7 钢瓶与单台燃气灶具之间连结时,灶具与钢瓶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5 m。
6.8 钢瓶与单台燃气灶具之间连接宜采用不锈钢波纹软管。
6.9 采用燃气软管连接时,应使用耐油橡胶软管,软管的长度,应控制在1.2 m~2.0 m之间,并不
应有接口。燃气软管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更换。
6.10 使用的燃气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6.11 多台燃气灶具、供气距离超过2 m时,应采用硬管连接。
6.12 用气设备操作间, 应配备8kg装的干粉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个。
7 液化石油气钢瓶管理
7.1 钢瓶的放置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
7.2 钢瓶应直立放置。
7.3 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 并应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7.4 不得使用不合格或报废的钢瓶,必须使用经质检部门定期、检验合格的钢瓶。
7.5 不得倾倒放置或倾倒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7.6 禁止自行拆卸、维修液化石油气钢瓶角阀。
7.7 在用的钢瓶,除符合GB 8334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有制造标志、有使用检验标志、有警示标签。
b) 无纵向焊缝(50kg钢瓶除外)或无螺旋焊缝。
c) 护罩无脱落或焊缝无断裂。
d) 底座无脱落、无变形、无腐蚀、无破裂,能直立。
e) 瓶阀的阀口未损伤或未变形。
f) 液化石油气瓶阀阀口,无泄漏。
g) 没有被火焰局部或全面烧伤。
h) 在检验周期内。
i) 使用期限未超过15 年的钢瓶。
8 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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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的用户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气企业,
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
8.2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的用户不得将钢瓶内的气体向其他钢瓶倒装、不得从汽车槽车直接
灌装钢瓶。
8.3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的用户不得自行处理钢瓶内的残液。残液应交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
气企业负责处理。
8.4 严禁使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加热、热水浸泡液化石油气钢瓶。
8.5 液化石油气的瓶库内和安放用气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使用明火、不得
作为居住使用。
8.6 用餐场所内严禁使用5kg(不含)以上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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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3.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61号令
4.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第10号令
5.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62号令
6.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3号令
7.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
8.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第12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
9.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第12届人大第13次会议通过
10. 《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第11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
11. 《北京市餐饮服务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要求》京政管字[2003]267号
12. 《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13.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规定》DB11/T301—2005
14. 《北京市燃气输配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技术规定》DB11/T302—2005
15. 《餐饮企业安全管理规范》DB11/T275-2005
16.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17905-2004
17.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GB16914-2003
18. 《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1996
19. 《液化石油气瓶阀》GB7512-2006
20. 《液化石油气(LPG)用橡胶软管和组件散装输送用》GB/T10546-2003
21. 《炊用燃气大锅灶》CJ/T3030-1995
22.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94-2003
23.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24.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
25.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1996
26. 《燃气中餐炒菜灶》GB2894-2003
27. 《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1999
28. 《燃气蒸箱》GB13495-2003
29. 《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GB15380-2001
30.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
1. 食品安全承诺书
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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