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单位采购食品,应当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 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索证档案,不从无合格经营资质的供货者处进货,不接受来历不明的上门送货行为,不经销三无(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食品和过期变质等违法食品,保证 所售食品质量安全。本单位采购食品,应当向供货者索 取“一票通”进货凭证。从事食品批发业务时,应当向 购货者提供“一票通”销货凭证。要按工商部门要求,收集规范“一票通”凭证作为食品进(销)货台帐,如 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销)货日期等内容。妥善保管书式台帐档案,条件允许情况下,建立电子台 帐,台帐保
2、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1、从业人员必须有健康证明方可上岗,每年至少要 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从业人员患上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时,应立即离开原岗位。病愈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 重新上岗。2、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留指甲、不染指甲油、不戴金银首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 澡、勤理发、勤洗衣服、勤洗被褥、勤换工作衣帽。3、从业人员进入经营场所前必须清净、消毒双手,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应当盖住 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不得吸烟及从事其他有碍食 品卫生的活动。4、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1、本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 业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必
3、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 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 营工作。2、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有关主管行政部门的指导 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卫生 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 培训。3、定期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浙江食品流通许可实施细则(暂行)等,及时掌握 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做知法 守法的模范。4、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本单位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 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 停止经营者和通知情况,并向工商部门报告。对
4、过期、变质的食品和国家监管部门通报要求下柜停售的食品,要主动及时下柜,采取无害化处理、就地销毁等措施,不再退回供货者,不改头换面重新上市;对群众反映大、投诉集中的重要食品,先予下柜,经鉴定合格再重新上 柜销售。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商品售后服务规定,努力提高售 后服务水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配合工商部 门、消保委处理消费者投诉,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积 极主动争取与消费者达成处理协议,不无理拒绝和故意 拖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公布涉及食品安全的消费、监管等信息,必要时通 过广播、电视媒体等途径公布,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 示档案,接受有关单位检查和消费者查询。1、
5、经营场所应做到清洁、整齐,不准乱堆、乱放杂 物,不得乱扔、乱倒垃圾,不准随地吐痰;经营场所每 天一清扫,每月一大扫,保持地面、天花板的清洁,不 积尘、不积水。2、商品陈列有序,分类分架、离地离墙摆放,不与 有毒有害或者其他不洁物品混放。3、仓储的食品做到先进先出,由专人定期检查,严 防食品过期变质。食品贮存区应采取防鼠、防虫、防潮、通风等措施,确保存放的储物保持干燥清洁,整齐有序。4、散装食品应设置专门的销售区域,以明显的标志 区分或隔离。根据所销售食品的需要,设置相应的温度 调节、洗涤和存放设备、设施;在盛放散装食品容器或 隔离设施上显著标识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 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直接入品的食品应当有小 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散装食品 销售应使用专用的售货工具分拣。1、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 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予以处置。对导 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 备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 2 小时内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防止事故扩大。3、积极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不得对食 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