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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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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材料(1) (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优质资料,欢迎下载)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材料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材料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实施之日起已经实施1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这意味着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 (一)餐饮服务经营者必须先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营业,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如果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开业就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29条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4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根据第九十二条规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接触食品的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肝、戊肝)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如果不按规定调离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允许其继续从事直接接触食品工作,就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7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餐饮业加工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四)成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操作间,消杀用品专人定点存放。一些大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与此相关如:投毒和有毒物的误用误食。 二、 食品的采购和贮存 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食品采购是保证饭菜安全的第一关,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安全要求,就难以保证供应到餐桌上的食品是安全的。 (一)要问清货物来源,当前食品经营方式多样化,多数食品送货上门,不论采购直接入口食品还是采购食品原料,必须弄清供货方的名称和地址,查明供货方是否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切不可图价格便宜,图省事,随便购进无证食品商贩送来的食品,因这些食品往往是不合格的。必须向供货方索取食品生产、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和同批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感观检查合格方可使用,防止购进假冒伪劣食品。索取的各种证明应妥善保存两年,经备查验,一旦发生食源性疾患后可追根溯源。如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或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按照86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按第87条处罚。 (二)注意食品质量,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2、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3、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4、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5、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7、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如果经营以上禁止食品就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28条规定,将按《食品安全法》第85条: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如食品经营者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将按《食品安全法》第86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食品在入库或使用前应有专人验收,查验产品包装是否破损、漏气、胀气,商标标识(品名、厂名、产地、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或使用方法)是否符合要求,核查所购产品与索取的有效凭证是否一致,并建立台帐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采购食品应遵循以销定购(用多少定多少)的原则,以保证新鲜和卫生质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四)贮存食品应做到四防“防尘、防蝇、防鼠、防潮”,仓库应当通风良好。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食品应当按入库时间先后分类、分架、隔墙(10厘米)、离地(10厘米)存放,做到先进先出,尽量缩短贮存的时间,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有足够数量的冰柜(有温度显示装置),以满足生熟分开存放的要求。原料到成品实行“四不制度”:采购员不买腐烂变质的原料,保管验收员不收腐烂变质的原料,厨师不用腐烂变质的原料,服务员不卖腐烂变质的食品。 三、食品加工的卫生要求 (一)食品加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室内外环境整洁,周围25米内不得有污染源(坑式厕所、暴露垃圾堆、粪池)。厨房采用前厅后灶式布局,必须与就餐人数、加工和供应品种及数量相适应,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1)墙壁应瓷砖粘帖到顶,地面应由耐磨防滑、不渗水、易清洗材料铺设,并有一定坡度。屋顶采用防霉、无毒涂料覆涂。(2)具有冷藏设施,生熟食品分柜存放。(3)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油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应配备纱门、纱窗或塑料门帘)、防尘、防鼠(木门下端裹铁皮)设施。(4)下水道应通畅,不得散发异味,出口处应安装防鼠设施,有相应的密闭式垃圾容器,垃圾及时清理。(5)加工凉菜的必须设置凉菜间或凉菜加工区。 (二)食品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1)从业人员应更换工作衣帽(头发应梳理整齐并置于帽内),然后洗手消毒再进入操作间,去卫生间或出操作间应先换下工作衣帽,进操作间再穿上,洗手消毒再进操作间(2)在接触食品时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喷香水、戴手饰、打喷嚏、擤鼻涕、咳嗽吐痰、抓脸挠腮、吸烟,防止污染食品。并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理发洗澡、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三)加工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其食品原料,保证所用的原料要保证新鲜卫生,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使用。 (四)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应当与肉类、水产品类分池清洗,择菜洗菜要在粗加工间进行,未经择洗净的菜不允许进操作间。 (五)加工时所用的刀、墩、案、盆、池要做到生熟分开,并注明标记,防止交叉污染。用后洗净后定位存放。 (六)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加工场所按原料、半成品、成品的顺序予以布局。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有三个方面要做到生熟分开:一是生、熟食品制售者应分工;二是盛装生熟食品的工具、用具、容器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三是生熟食品不能存放在同一冰箱内。 (七)食品要彻底加热、熟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严防食物中毒发生。 (八)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放凉后再冷藏。剩饭菜妥善保存,食用前彻底加热,不可掺入新的热食品中。 (九)制作凉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凉菜制作须做到"五专":专人加工、专室制作、专用工具、专用冷臧、专用消毒设备。 (1)凉菜间为专用,不得加工其它食品,不得存放个人生活用品及杂物,还必须每天定时进行空气消毒(下班后开紫外线消毒灯)。(2)应有二次更衣洗手设施,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并将手洗净、消毒后进入。(3)凉菜应当由专人加工制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4)加工凉菜的工用具、容器必须专用,严禁与其他部门的工具混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刀和菜板要做到生熟分开、荤素分开。(5)供加工凉菜用的水果、蔬菜必须在凉菜间外择洗干净,未择洗的菜不准进入凉菜间。(6)制作肉类、水产品类凉菜拼盘的原料,应尽量当餐用完,不得长时间存放,剩余尚需使用的必须存放于专用冰箱内冷藏或冷冻。(7)已装凉菜的盘杜绝重叠堆放。 四、餐饮具的卫生 餐具必须做到一餐一客一消毒,不隔餐不隔夜,实行“过四关”:一洗二消三冲四保洁。 (一)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二)洗刷餐饮具必须有专用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他水池混用。洗涤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三)配备有专用消毒柜,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具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具保洁柜应专用不得存放杂物,防止餐具重复污染。并对保洁柜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五、餐厅服务卫生要求 (一)餐厅店堂应当保持整洁,环境卫生采取“四定”(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划片分工,包干负责的办法,在餐具摆台后或有顾客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应当回收清洗消毒。 (二)当发现或被顾客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可疑变质时,餐厅服务人员应当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同时告知有关备餐人员。备餐人员应当立即检查被撤换的食品和同类食品,作出相应处理,确保供餐的安全卫生。 (三)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专用工具分检传递食品。专用工具应当定位放置,货款分开,防止污染。 (四)供顾客自取的调味料,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 六、食物中毒相关知识及预防 提高食品卫生重要性,食品卫生不仅影响食用者的身体健康,也关系到餐饮业的声誉和经济效益,甚至加工人员个人的前途。要时刻以卫生的操作要求自己,不要往往以过去没有发生过食物中毒为借口,继续进行不当的操作,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过去没有发生过食物中毒,并不能代表现在和将来不发生,只要隐患存在,不发生食物中毒是偶然的,一旦条件具备,发生食物中毒也变为必然。多起食物中毒的教训告诉我们,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往往是导致食物中毒的祸根。多年食品卫生工作实践证明,一个饭店的食品卫生状况好与差,首先在于饭店老板的食品卫生意识的强与弱。其次,饭店老板对员工的卫生意识教育也是影响本饭店卫生状况的重要因素。要教育员工时刻注意搞好食品卫生,做到警钟长鸣。 食物中毒,大多呈集体性暴发,但也可单人独户散发。食物中毒种类虽多,但都有共同的特点:①发病急骤,潜伏期短而集中,一般在24小时或48小时以内突然连续出现大量病人;②病人都有类似的临床证状表现,并有急性胃肠炎的症状;③病人在相近的时间内都食用过同样有毒食物,凡进食这种有毒食物的人大都发病,而没有进食这种有毒食物的人不发病;④调查发现其发病范围和这种有毒食物分布区域相一致,若立即停止食用这种有毒食物,就停止发病;⑤食物中毒病人对健康人不直接传染。 (一)食物中毒的常见原因 1、细菌性食物中毒常见原因 ①生熟交叉污染。如熟食品被生的食品原料污染,或被与生的食品原料接触过的表面(如容器、手、操作台等)污染,或接触熟食品的容器、手、操作台等被生的食品原料污染。 ②食品贮存不当。如熟食品被长时间存放在10℃至60℃之间的温度条件下(在此温度下的存放时间应小于2小时),或易腐原料、半成品食品在不适合温度下长时间贮存。 ③食品未烧熟煮透。如食品烧制时间不足、烹调前未彻底解冻等原因使食品加工时中心温度未达到70℃。 ④从业人员带菌污染食品。从业人员患有传染病或是带菌者,操作时通过手部接触等方式污染食品。 ⑤经长时间贮存的食品食用前未彻底再加热至中心温度70℃以上。 ⑥进食未经加热处理的生食品。 2、化学性食物中毒常见原因 ①作为食品原料的食用农产品在种植养殖过程或生长环境中,受到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如含农药过高的蔬菜。 ②常由于贮藏化学物质(杀虫剂、灭鼠剂、洗涤剂、消毒剂、食品添加剂)因不小心而误用或污染食物。如果这此物质保存在没有标记的容器里,就很容易与食物、调料搞混。盛放过杀虫剂和洗涤剂的容器未清洗而又盛放食物也会引起化学物中毒。如工业用的亚硝酸盐误当食盐食用。 3、有毒动植物食物中毒常见原因 食品中含有天然有毒物质,食品加工过程未去除。如豆浆未煮透使其中的胰蛋白酶抑制物未彻底去除,四季豆加工时加热时间不够使其中的皂素等未完全破坏。发芽马铃薯含有大量的龙葵素。 (二)预防食物中毒的基本原则 1、预防细菌性食物中毒的基本原则和关键点 预防细菌性食物中毒,应根据防止食品受到细菌污染、控制细菌的繁殖和杀灭病原菌三项基本原则采取措施,其关键点主要有: ①避免污染。即避免熟食品受到各种致病菌的污染。如避免生食品与熟食品接触、经常性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还应消毒手部、保持食品加工操作场所清洁,避免昆虫、鼠类等动物接触食品。 ②控制温度。如果加热的温度不能使食品的中心温度达到70度以上,就很难杀灭存在食品上的微生物。贮存熟食品,要及时热藏,使食品温度保持在60℃以上,或者及时冷藏,把温度控制在10℃以下0℃以上。另外,对于剩余的食品,由于剩余食品上的致病微生物有足够的时间生长繁殖,在重新食用前必须重新加热。 ③控制时间。即尽量缩短食品存放时间,不给微生物生长繁殖的机会。熟食品应尽快吃掉;食品原料应尽快使用完。 ④清洗和消毒。彻底清洗食品原料是去除污染的最好方式。未彻底清洗,会造成可能的化学污染物、物理性污染物残留于食品中。对于不经加热直接食用的食品,还应在清洗的基础上进行消毒。一些生吃的蔬菜水果也应进行清洗消毒。 ⑤严禁超负荷接待。饭菜的加工量应与加工条件相吻合,饭菜加工量超过加工场所和设备的承受能力时,难以做到按卫生要求加工,极易造成食品污染,引起食物中毒,切莫贪图经济利益,超负荷运行。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大型宴会时,这时厨师往往以工作忙为借口,不按卫生要求加工。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此时恰恰潜伏着食物中毒的隐患,需要更严格地执行卫生要求。 2、预防常见化学性食物中毒的措施 ①农药引起的食物中毒。蔬菜粗加工时用水浸泡一段时间后再认真清洗三遍,可有效去除蔬菜表面的大部分农药。 ②食物有显明标签,使用前核对。非食用物品不得与食品混放。消毒杀虫药剂有毒有害物品要有专人负责,专柜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3、预防有毒动植物食物中毒的措施 ①豆浆引起的食物中毒。生豆浆烧煮时将上涌泡沫除净,煮沸后再以小火维持煮沸5分钟左右,可使其中的胰蛋白酶抑制物彻底分解破坏。应注意豆浆加热至80℃时,会有许多泡沫上浮,出现“假沸”现象。 ②四季豆引起的食物中毒。烹调时先将四季豆放入开水中烫煮10分钟以上再炒。扁豆中含有一种叫红细胞凝集素的物质,食后能引起中毒,这种物质加热即可破坏,所以加工扁豆必须炒熟煮透。 ③土豆引起的食物中毒,幼芽及芽眼部分含有大量的龙葵素。不吃发芽或黑绿皮的土豆,龙葵素遇酸分解,烹调时可加少量食醋。 (三)餐饮业经营者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立即停止出售食用的食品,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以最快的方式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协助医疗部门救治病人,积极配合卫生等行政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四)《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预防食物中毒要求和注意事项(材料二) 食物中毒对人群的危害较大,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也较大。因此,为防止食物中毒的发生,各单位在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要求的基础上,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餐饮服务单位在承接大型宴请或集体用餐前,企业食堂和盒饭加工单位应定期对整个加工场所及设施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洗消毒(包括冰箱、冰柜等冷藏设施以杀灭致病性微生物,保证所有设施均能正常运转。 2、所有操作人员均应持有效健康证证明,穿戴整洁工作衣帽上岗操作,操作时注意个人卫生,操作直接入口食品时戴口罩,凡发现有腹泻、皮肤外伤者不得从事食品加工。 3、操作人员在操作前和每次操作间歇后,必须把手洗净(尤其是去厕所或接触禽、肉、鱼、蛋等)。 4、加工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必须完善防蝇、防尘、防虫和防鼠设施,加工场所不得有四害,防止污染食品,灭四害不得使用药物,而需用器械设施。 5、所用原辅料应由专人当天采购,采购时应注意新鲜度,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采购的食品,采购后交由厨师长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6、原辅料的粗加工应在操作台上进行,不得着地。清洗时荤、素水池应分开,蔬菜应在水中浸泡0.5小时以上,用沸水过水后方可炒制, 7、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冰箱、(刀、墩、板、桶、盆、盘、柜、抹布及其它)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做到专用、定位存放,用后清洗消毒,所用容器具(碗、盘、盆等)必须经过严格消毒(热力消毒掌握时间、温度;药物消毒掌握浓度、时间),消毒后必须贮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保洁柜有明显标记)。 8、加工过程中所用抹布应经常清洗消毒,操作时不得用手直接搅拌食品,冰箱内食品不得混放、叠放。 9、菜肴烹调加工应由专人负责,制作时应烧熟煮透,避免外焦内生现象,用蒸气蒸菜时应注意蒸煮的时间及蒸气压力,承接大型宴请、集体用餐、食堂每样菜肴必须留样(大于100g)备查。 10、菜肴制作所用调味品均应在保质期内,且需经仓库保管员和厨师检查无异常。 11、饭店供应的炒菜尽量不使用围边,不得供应生食水产品,冷盆菜应自行制作,严禁外购;企业食堂和盒饭加工单位的菜肴以炒菜为主,原则上不供应凉拌菜、冷盆菜,菜应当餐制作当餐食用,从制作完毕到上桌食用尽可能缩短时间,食用上餐剩余菜肴时应回锅重新彻底加热。 12、餐后水果应清洗消毒后在熟食间(或水果专间)内由专人制作,制作后应立即食用,不得放置过长时间。 13、所有从业人员均应掌握相应的卫生知识,并能运用于实际操作中。 14、外送盒饭加工单位必须按照《外送盒饭卫生管理办法》取得盒饭外送许可后方可从事盒饭外送。 关键环节 1、采购环节:原辅料必须索取合格证或化验单,必须经过感官检查,不得外购散装熟菜,不得外购腐败变质及农药污染的水果蔬菜。 2、消毒环节:所有餐具按照规定进行消毒保洁。熟食间:严格进行空气、操作台面、刀、砧板、抹布、冰箱内壁、从业人员手以及围边菜的消毒。 3、时间环节:熟食加工后至食用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冷盆菜做到当餐加工,当餐使用。 4、烧煮环节:禽兽肉类、水产品必须烧熟煮透,严禁提供生食的海水产品。 5、生熟分开环节:生、熟及半成品不得混放,生熟贮存容、器具必须分开,有明显标志。切配冷盆菜必须做到“五专”。 6、温度环节:熟食间室内温度不超过25度,食品烧煮加工的中心温度不低于70度,烧好的菜肴和含奶、蛋的面点制品存放超过2小时的必须在10度以下或60度以上的条件下存放。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培训材料 一、餐饮服务主要环节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餐饮食品安全五项基本准则:一是保持卫生;二是生熟分开;三是彻底煮熟;四是适温贮存;五是原料合格。 1. 场所与设施设备管理环节。①合理规划食品功能区划分。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应能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②设置专间。凉菜配制、裱花操作、食品分装操作的,应分别设置相应专间,集中备餐的食堂和快餐店应设有备餐专间。专间应为独立隔间,专间内应设有专用工具容器清洗消毒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温度应不高于25℃,应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③做好防尘、防鼠、防虫害“三防”设施。食品处理区的门、窗应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应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各类专间的门应能自动关闭。室内窗台下斜45度或采用无窗台结构。④设备容器要求。所有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不宜使用木质材料,必须使用木质材料时应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摆放和使用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原料加工中切配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摆放和使用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2. 进货查验环节。餐饮单位采购食品要履行查验义务。一是要进行资质查验,查验所需食品的供应商是否为合格供应商(证照齐全),农贸市场除外;二是要进行索票索证,即要索取并保存有效的供货收据、小票或进货单据;三是要进行货品查验,对采购货品的包装情况、包装标识及感官性状进行查验和核对,发现问题立即退还。 3. 食品贮存环节。食品原料及成品必须指定贮存区域(专用库房、专用冰箱、专用区域)按标识存放、先进先出、定期清理、隔墙离地、防鼠防霉并及时记录台账。其中,定型包装食品要去掉大包装后直接在货架上摆放,存量较大的部分上架存放,其他的存放于指定区域;散装食品宜采用塑料盒或不锈钢桶盛放后上架存放;冷藏冷冻食品要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水产品严格分类存放,不得在同一冰室内存放,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志且需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冷藏温度的范围应在0℃~10℃之间,冷冻温度的范围应在-20℃~-1℃之间。 4. 粗加工及切配环节。原料、半成品中的肉类、水产品、蔬菜类在浸泡、清洗、加工、存放、储存环节均应分开。摘选环节,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清洗环节,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预防蔬菜农残“四步骤”:一洗、二浸、三烫、四炒。存放环节,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切配后的半成品应避免受到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且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用于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面,以防止食品受到污染。在整个粗加工及切配环节都要按标识使用工具、容器、设施,并按标识加工、存放和储存食品。 5. 烹调(热加工)环节。一是加工前要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二是加工时,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三是加工后,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在清洁操作区于90分钟内冷却至10℃以下或四小时内冷却至5℃以下后再冷藏,并标注加工时间。用于烹饪的调料器皿宜每天清洁,使用后随即加盖或苫盖,并不得与地面或污垢接触。 6. 冷菜加工环节。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不得制售凉菜。此环节需在专间内操作。加工前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操作人员进入专间前应更换洁净的工作衣帽,并将手洗净、消毒、工作时应戴口罩(现场演示标准洗手方法,双手互相搓擦时间20秒)。专间内应当由专人加工制作,不得在专间内从事与凉菜加工无关的活动。专间每餐(或每次)使用前应进行空气和操作台的消毒,使用紫外线灯消毒的应在无人工作时开启30分钟以上,并做好记录。专间内应使用的设备、工具、容器等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保持清洁。供加工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未经清洗处理的,不得带入凉菜间。 7. 饮料现榨及水果拼盘制作环节。要设置专用操作场所。从事饮料现榨和水果拼盘制作的人员操作前应清洗、消毒手部,操作时佩戴口罩。用于饮料现榨及水果拼盘制作的设备、工具、容器应专用,每餐次使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存放。用于饮料现榨和水果拼盘制作的蔬菜、水果应新鲜,未经清洗处理干净的不得使用。用于制作现榨饮料、食用冰等食品的水,应为通过符合相关规定的净水设备处理后或煮沸冷却后的饮用水。制作现榨饮料不得掺杂、掺假及使用非食用物质。制作的现榨饮料和水果拼盘当餐不能用完的,应妥善处理,不得重复利用。 8. 面点制作环节。要设置相对独立操作场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各种食品原辅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未用完的点心馅料、半成品,应冷冻或冷藏,并在规定存放期限内使用。奶油类原料应冷藏存放。水分含量较高的含奶、蛋的点心应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贮存。 9. 食品再加热环节。无适当保存条件(温度低于60℃、高于10℃),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食品,需再次利用的应充分加热,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质。冷冻熟食品应彻底解冻后经充分加热方可食用。再加热中心温度也要大于70℃。 10. 食品添加剂使用环节。实行“五专”管理: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食品添加剂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应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并有专人保管。 11. 备餐及供餐环节。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备餐应设置专间。食物从加工后2小时内食用。食品保存温度达60℃以上。操作前应清洗、消毒手部。检查待供应食品,发现有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供应。操作时应避免食品受到污染。菜肴分派用具应经消毒。用于菜肴装饰的原料使用前应洗净,不得反复使用。 12. 餐饮具消毒环节。餐饮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消毒后的餐饮器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保洁设施应有明显标记。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器具应分开存放,保洁设施不得存放其他物品。(餐具清洗消毒步骤: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 13. 留样环节。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超过100人的建筑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和超过100人的一次性聚餐,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做好留样记录。 14. 从业人员晨检及个人卫生。从业人员要及时办理健康证,“五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①痢疾,②伤寒,③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④活动性肺结核,⑤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餐饮单位要做好每日从业人员晨检和记录,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从业人员操作时手部应保持清洁,操作前手部应洗净;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再次更换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二次更衣);食品处理区不得存放个人物品,不得吸烟等有碍食品安全的卫生习惯。 二、餐饮服务预防食物中毒基本知识 1、食物中毒的常见原因 (1)细菌性食物中毒常见原因。 ①生熟交叉污染。如熟食品被生的食品原料污染,或被与生的食品原料接触过的表面(如容器、手、操作台等)污染,或接触熟食品的容器、手、操作台等被生的食品原料污染。 ②食品贮存不当。如熟制高风险食品被长时间存放在10℃至60℃之间的温度条件下(在此温度下的存放时间应小于2小时),或易腐原料、半成品食品在不适合温度下长时间贮存。 ③食品未烧熟煮透。如食品烧制时间不足、烹饪前未彻底解冻等原因使食品加工时中心温度未达到70℃。 ④从业人员带菌污染食品。从业人员患有传染病或是带菌者,操作时通过手部接触等方式污染食品。 ⑤经长时间贮存的食品食用前未彻底再加热至中心温度70℃以上。 ⑥进食未经加热处理的生食品。 (2)化学性食物中毒常见原因。 ①作为食品原料的食用农产品,在种植养殖过程或生长环境中受到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或食用前有毒农药或兽药残留剂量较多。 ②食品中含有天然有毒物质,食品加工过程未去除。如豆浆未煮透使其中的胰蛋白酶抑制物未彻底去除,四季豆加热时间不够使其中的皂素等未完全破坏。 ③食品在加工过程受到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如误将亚硝酸盐当作食盐使用。 ④食用有毒有害食品,如毒蕈、发芽马铃薯、鲜黄花菜、有毒河豚鱼、织纹螺、猪甲状腺。 2、预防食物中毒的基本方法。 (1)预防细菌性食物中毒的基本原则和关键点。 预防细菌性食物中毒,应根据防止食品受到病原菌污染、控制病原菌的繁殖和杀灭病原菌三项基本原则采取措施,其关键点主要有: ①避免污染。即避免熟食品受到各种病原菌的污染。如避免生食品与熟食品接触;经常性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还应消毒手部;保持食品加工操作场所清洁;避免昆虫、鼠类等动物接触食品。 ②控制温度。即控制适当的温度以保证杀灭食品中的病原菌或防止病原菌的生长繁殖。如加热食品应使中心温度达到70℃以上。贮存熟食品,要及时热藏,使食品温度保持在60℃以上,或者及时冷藏,把温度控制在10℃以下。 ③控制时间。即尽量缩短食品存放时间,不给病原菌生长繁殖的机会。熟食品应尽量当餐食用;食品原料应尽快使用完。 ④清洗和消毒。这是防止食品受到污染的主要措施。接触食品的所有物品应清洗干净,凡是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物品,还应在清洗的基础上进行消毒。一些生吃的蔬菜水果也应进行清洗消毒。 ⑤控制加工量。食品的加工量应与加工条件相吻合。食品加工量超过加工场所和设备的承受能力时,难以做到按食品安全要求加工,极易造成食品污染,引起食物中毒。 (2)预防常见化学性食物中毒的措施。 ①农药引起的食物中毒。蔬菜粗加工时以食品洗涤剂(洗洁精)溶液浸泡30分钟后再冲净,烹饪前再经烫泡1分钟,可有效去除蔬菜表面的大部分农药。 ②豆浆引起的食物中毒。烧煮生豆浆时将上涌泡沫除净,煮沸后再以文火维持煮沸5分钟左右,可使其中的胰蛋白酶抑制物彻底分解破坏。应注意豆浆加热至80℃时,会有许多泡沫上浮,出现“假沸”现象。 ③四季豆引起的食物中毒。烹饪时先将四季豆放入开水中烫煮10分钟以上再炒。 ④亚硝酸盐引起的食物中毒。加强亚硝酸盐的保管,避免误作食盐使用。 ⑤变性葫芦瓜引起的中毒。变性葫芦瓜也叫苦葫芦瓜,含有甙类毒素和胰蛋白酶抑制剂,烹饪之前先尝一下,煮好后也要尝一下,如果苦的就不能食用。 ⑥勿食霉变花生、玉米和霉变甘蔗。霉变花生、玉米含黄曲霉素易引起肝脏急性损害。霉变甘蔗含3-硝基丙酸毒素,易引起胃肠道功能紊乱和神经系统后遗症。 三、餐饮食品安全主要法律条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1、(关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禁止性规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2、(关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3、(关于八类最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4、(关于十一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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