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管理制度
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 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法》及《广西壮族自治 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意见》的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二、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 )的单位和个 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烟花爆竹 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办理登手续后, 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 动。
三、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2、实行专店或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 责安全管理;
3、零售场所面积不小于 10 平方米,并与学 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 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 储存设施保持不小于 200 米的安全距离; 4、零售场所必须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并 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不得同时销售和 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5、零售场所烟花爆竹限量存放,专店不得 超过 2 立方米外包装总体积, 且存药量不得 超过 50 千克;专柜不得超过 1 立方米外包 装总体积,且存药量不得超过 25 千克;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 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的烟花爆 竹;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 爆竹; 一经发现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 法所得,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 , 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证.
五、烟花爆竹经营(零售 )者变更经营场所 时,必须向当地安监部门申请变更事项, 未经 批准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的,依法从严查处。
六、烟花爆竹经营 (零售)者不得转证、买 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 (零售)许可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制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