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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出厂检验制度.docx

上传人:鱼** 文档编号:9989470 上传时间:2025-04-16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1.38KB 下载积分:5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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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食品出厂检验制度 出厂检验是食品生产中的最后一道工序,是食品生产者能够控制的最后一道关 卡。食品生产者如果不能严格把关,就有可能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入市 场。 1、品管员应经劳动和质监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获得化验员资格证书,并具 备相应产品的出厂检验能力。 2、品管部应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符合产品出厂检验的要求,计量器具应依 法经检验合格或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3、企业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按规定每年与诸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所进行测量比对,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 ; 4、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查验食 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品管员、检 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记录内容 ; 5、当某些检验和试验项目本公司不能进行时,企业应委托诸城市产品质量监 督检验所等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资质,并签订委托 检验合同 ; 6、如有合同要求时,应与用户和第三方一起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过程中发 现的质量问题必须得到解决后才能发货。 7、最终检验项目完成后,由品管员判定最终产品是否合格,如产品判定为合 格,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办理入库手续。如判定为不合格,按《不合格管理办 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8、每一次检验,品管员都应做好检验和试验记录,记录应及时、完整、清 晰,并能准确地反映出最终产品实际质量状况。 9、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速冻调理制品 (乳化肉制品和鱼糜制品)产品应符合产品标准 SB/T10379-2004 《速冻调理制品》标准中规定的项目要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 : 外观及感官、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腌腊肉制品产品应符合企业产品标准 Q/SJSB0002S-2011 《调理肉制品》标准中规定的项目要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 官、净含量、酸价、挥发性盐基氮、过氧化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10、企业应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产品保质期少于 2 年的,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 2 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00000000000 质量管理文件 文件编号 0000/GL— 32 版本状态 文件名称 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 文件名称 1 目的 通过对监视和测量装置进行有效控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测量能力与测 量要求相一致。 2 适用范围 适用公司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监视和测量要求的计量仪器管理和使用。 3 职责 品管部负责对监视和测量装置验收、校准或检定、维修和控制。 4 工作程序 4.1 监视和测量装置购置 各部门根据所需要的测量能力和测量要求提出购置申请,总经理审批后,由设 备部按国家计量法规的规定负责购置。 4.2 监视和测量装置验收 由设备部对购置的监视和测量装置进行验收,并送国家授权的部门进行校准或 检定,取得《检定合格证》后,方可发放使用 ; 自 行校准或检定的装置,经校准或检定合格后方能发放使用;校准或检定合格的 装置要在《检测设备管理台账》上登记。不合格的装置由购置人员负责退货。 4.3 监视和测量装置周期校准或检定 4.3.1 品管部(品管部)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设备的校准周期。监视和测量 装置一般不做特殊说明时校准周期为 1 年。 4.3.2 对需外部校准或检定的设备, 由品管部负责联系国家法定计量部门进行校准或检定,并出具校准或检定报告。 4.3.3 所有监视和测量装置必须按规定周期校准或检定。到期未校准或检定、 以及校准或检定不合格的监视和测量装置不准使用。 4.4 监视和测量的调整和再 调整 所有监视和测量装置在使用前或安装完成后由品管部(品管部)对其进行调整, 使其进入可使用状态。 4.5 校准和检定状态标识 根据校准和检定结果,对校准合格的、不合格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单独存放,并 保护好监视和测量装置校准或检定状态的标签。 4.6 校准和检定的记录保存 品管部负责保存国家授权部门开具的检定证书。 4.7 监视和测量装置的使用、维护、保养和管理 4.7.1 监视和测量装置使用前必须进行校准 : a)验证该设备在搬运、维护和贮存过程中是否失准; b)验证该设备的测量范围 和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 c)该设备是否在检定周期之内。当发现检测失控时,应对已 测量结果作无效处理。 4.7.2 使用者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在搬运、维护和贮存期间也要严 格遵守相应的规定,防止其损坏或失效。 4.7.3 当监视和测量装置在使用过程中 发现异常偏差或损坏时,应及时报告品管部,由品管部联系维修。维修后须重新校 准或检定,并用合格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对该设备检测结果进行复检,评审和记录检 测结果的有效性。应保证监视和测量设备具有适宜的环境条件。 4.8 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报废 4.8.1 凡经检定不合格而无法修复或无修理价值的,方可提出报废。 4.8.2 报 废的提出:属于贵重精密的监视和测量装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总经理批准后方 可报废。一般监视和测量器具的报废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品管部经理审批后实 施。 4.8.3 确认不合格或报废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器具,严禁继续使用,应隔离存 放,做好不合格或报废标识,报废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应做好登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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