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医院医用耗材管理制度
Ⅰ 目的
加强医院医用耗材管理, 促进医用耗材合理使用, 保障公众 身体健康。
Ⅱ 范围
医院医用耗材采购人员及临床使用科室
Ⅲ 制度
一、为加强我院医用耗材管理, 促进我院医用耗材合理使用,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根据我院工作实际及 《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 理办法 (试行) 》国卫医发〔2019〕43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办法所称医用耗材 ,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 使用次数有限的消耗性医疗器械, 包括一次性及可重复使用医用 耗材。
三、 医用耗材使用科室需临时性使用医用耗材的, 需经医用 耗材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签字审批后交由医学准备 科临时采购。对因工作需要一年内需重复多次临时采购的医用耗 材,申请科室应按照程序认真填写《医用耗材入院申请》,按要 求阐述申请理由、预估使用量,提交医学装备科审核。
四、医学装备科相关工作人员对申请科室提交的申请进行严 格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国家或省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内是否 有可替代的品种、 医用耗材的资质、 价格及在用同类产品种类及 价格等内容。
五、科室申请的标外耗材国家或省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 内有可替代的产品或院内现有3种以上品牌的相同功能的医用耗 材的原则上不予审批。
六、 对于新入院的标内或集采耗材执行网采最低价格; 标外 耗材价格确认方法, 供货商须提供不低于三家医疗机构近一年内 的发票记录, 我院将依据提供的发票最低价作为采购限价, 在采 购限价的基础上进行二次价格谈判。
七、经医学装备科审核通过的《医用耗材入院申请》,召开 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 经委员会委员讨论后同意采 购的品种,纳入我院《医用耗材供应目录》进行采购。医用耗材 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八、 《医用耗材供应目录》 内的医用耗材半年之内未在我院 使用的, 我院将从遴选目录内删除该耗材 (特殊高值耗材除外) 。
九、新增耗材的供应公司需从我院遴选的耗材供应公司中选 择。
十、 供应商配送医用耗材时必须提供同批号质检报告书 (进
口器材应提供相关证件), 普通耗材附送货清单和销售发票; 高 值耗材在耗材使用后最晚不超过 7个工作日开具发票并回复网 采。由于发票延期所导致的一切后果由耗材供应公司负责。
十一、供应商所供医用耗材品种、规格、包装、产地、质量 层次等必须与医院要求的相一致,并按耗材包装标准进行包装, 确保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所供耗材生产日期 (标有有效期限 的)不得超过3个月。验货时发现产品破损、 生产日期超过3个月 和其他不合格包装的医用耗材5日内免费更换。
十二、属于植入类高值医用耗材的需遵守高值耗材管理制度 进行管理, 属于有特殊储运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符合 《医疗器械 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的要求。
十三、 已经验收入库的医用耗材应该按照耗材存储要求进行 存放, 按照近效期先出的原则进行发放。 验收时要按要求进行登 记,保管要放在环境适宜的地方,具体可见库管中心管理制度。
十四、 对于常用医用耗材, 由库管中心每周向耗材采购管理 人员报备采购计划;对于手术室、 介入室等特殊医用耗材, 在紧 急情况下可以由使用科室直接向耗材采购人员报备, 由耗材采购 人员采购后入库验收发放。
十五、 申领人应当对出库医用耗材有关信息进行复核, 并与 发放人共同确认;出库后的医用耗材管理由使用科室或部门负
责;在诊疗活动中:Ⅰ级医用耗材,应当由卫生技术人员使用; Ⅱ级医用耗材, 应当由有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经过相关培训后使 用,尚未取得资格的, 应当在有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指导下使用; Ⅲ级医用耗材, 应当按照医疗技术管理有关规定, 由具有有关技 术操作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使用等。
十六、 医务科负责医用耗材临床使用管理工作, 包括建立医 用耗材临床应用质量安全事件报告、不良反应监测、重点监控、 超常预警和评价制度, 对医用耗材临床使用安全性、 有效性和经 济性进行监测、监控、分析、评价,对医用耗材应用行为进行点 评与干预。 医务科应当通过加强医疗管理, 落实国家医疗管理制 度、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遵照医用耗材使用说明书、技术 操作规程等, 促进临床合理使用医用耗材。 医务科的耗材使用评 价将用于指导医学装备科后期的耗材采购工作。
十七、 医用耗材的采购相关事务由医学装备科统一管理, 任 何科室不得使用非医用耗材管理部门采购供应的医用耗材。 未经 医学装备科同意, 严禁任何科室私自将未进院的耗材用于临床使 用,一经发现,对使用科室给予严重警告。 同时限制该使用科室 一年内其他医用耗材和设备的申请。
十八、各科室应当严格落实医疗卫生领域行风管理有关规
定, 做到廉洁购用。 严格遵守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
则, 不得在医用耗材购用工作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对违反行 风规定的相关人员,将上报院纪检监察室给予相应处罚和处理。
十九、使用后的医用耗材进货查验记录应当保存至使用终止 后 2 年。未使用的医用耗材进货查验记录应当保存至规定使用期 限结束后 2 年。 植入性医用耗材进货查验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购 入Ⅲ级医用耗材的原始资料应当妥善保存,确保信息可追溯。 Ⅳ 附则
本制度自施行日期起, 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制度的解释 权归医学装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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