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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处方管理制度.docx

上传人:鱼** 文档编号:9987940 上传时间:2025-04-16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8.8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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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制度 1、 为加强处方开具、 调剂、 使用、 保存的规范化管理, 提高处方质量, 促进合理用药, 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依据《执 业医师法》、 《药品管理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处方管 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开具、 审核、 调剂、 保管处方的人员。 3、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 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 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 文书。 4、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医师处 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 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5、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我院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 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我院执业医师签字或加 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我院有 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医师须在我院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中 医师不得开具西药处方。 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 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医师应当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 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 - 1 - 处方。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 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 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3 天。 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1) 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 费别、 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 门诊或住院病历号, 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 临床诊断、 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2)正文:以 Rp 或 R 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 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 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9、处方由医院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麻醉药品处方、 急诊处方、 儿科处方、 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 淡黄色、淡绿色、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14 岁以下患者一律用淡绿色处方,无科室之别。 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 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 相一致。 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 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院或医师、 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或用代码。 书写药品名称、 剂量、 - 2 - 规格、 用法、 用量要准确规范, 不得使用 “遵医嘱”、“自用” 等含糊不清字句。 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 幼儿要注明体重。 西药、 中成药、 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西药、中成药处方,每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 得超过五种药品。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 可按君、 臣、佐、 使的顺序排列; 药物调剂、 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 并加括号, 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 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 情况需超过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 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房留样备 查的式样相一致, 不得任意改动, 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 公布的 《中国药品通用名称》 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为准。 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 国内通用写法。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 准的名称一致。 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 公制单位: 重量以克 (g)、 毫克 (mg)、微克 (ug)、纳克 (ng) - 3 - 为单位; 容量以升 (l)、 毫升 (ml) 为单位; 国际单位 (IU) 、 单位(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为片、丸、 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 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 或付为单位。 13、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7 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 过 3 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 量可适当延长, 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 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14、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 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巾标签,包 装;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应当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 导。 15、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 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16、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 配工作。 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 调配工作。 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 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 调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也可以承担 相应的药品调剂工作。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式样应在药房 留样备查。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停止在我院执业时,其处方调 剂权即被取消。 - 4 - 17、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 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18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 包括下列内容: (1)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 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 (4)剂型与给药途径;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19、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 全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 记录在处方调剂问题专用记录表上,经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应当签名,同时注明时间。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现药品滥用 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 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 对于发生严重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的处方,药学专业技 术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 。 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 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 理性, 对临床诊断。 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 用法、用量。发出的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 - 5 - 患者或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 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 名。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 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处方归医院妥善保存,暂统一保存 2 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院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 可销毁。 除医疗用毒性药品、 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外, 医院不得限制就诊人员持处方到其他医院、预防、保健机构 或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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