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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小学办学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制度,规范学校管理,做到依法办学、 依法治教,落实以人为本的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师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 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镇中心小学
学校地址:。
学校性质: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
学制年限:小学教育6年
第三条 学校在永城市教体局和中心校的双重领导下实施教育工 作,接受他们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学校具有法人资格,实行校长负责、党支部保证监督和教 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办学思想
办学思想: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素质教育为核心,面向全 体学生,使学生全面发展,把学生培养成有扎实的基本功、高尚的人 格、健强的体魄、具有鲜明个性和创新精神的一代新人。
第六条 学校办学目标:建立一所社会认可、群众满意、家长放 心、教师幸福、学生快乐充满活力的学校。
第二章 行政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必 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校长依法全 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第八条 校长的职责
(一)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 格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依法治校。
(二)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督导、评 估、监督、审计,保证完成教育行政部门部署的各项任务和要求。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管理,接受学校党组织和教职工代 表大会的监督,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依靠全校教职工办好学校。
(四)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制定规 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五)拟定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聘任与解聘中层干部;拟定和 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管理、使用校舍设施和经费。
(六)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和管理,注重抓好继续教育和校本培训, 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素养、师德水平和教书育人的能力,努力建构师德 高尚、业务精良、风格独到、有较强科研能力的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
(七)实施素质教育。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培养 学生终身发展能力,提高教学效益。
(八)关心教职工和学生生活,依法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以真诚凝 聚人心,创造条件积极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学习环境。
(九)加强校园建设,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教学设施和手段现代 化。
(十)重视安全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杜绝事故隐患,防止重大安全 事故,切实保证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物安全。
(十一)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的联系,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 支持;加强与社区、家庭的联系,积极争取社区、家庭的支持。
第九条 校长的权力。校长作为学校的法人代表,在国家赋予学校 的权限内,代表学校行使以下权力:
(一)决策权。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 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教研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有决策 权。如遇学校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校长有最后决定权。
(二)人事权。在上级核定的内设机构和干部职数内,根据干部管理 权限按程序任免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任使用(包括不聘、缓 聘、解聘、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
(三)奖惩权:根据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对工作成绩优秀的干部和 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和教 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四)财经权:校长按财务财产管理制度,领导有关部门依法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校设教导主任。教导主任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 体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设办公室、教导处、教研组、少先队大队部等职能 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某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制度,各行政部门对校 长负责。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互不推诿,敢于承担责任。
教导处:具体负责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服务、学籍管理、档案管理 等工作。
教研组:具体负责学校教育科研、教师继续教育、校本培训、课程 改革等工作。
少先队大队部:具体负责少先队常规工作,分管学生综合实践活动
等工作,协助德育工作。
第13条 职能部门设置负责人一名,协助校长开展各项工作。 第14条 学校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
第十五条 学校教导处下设教研组,对本学科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全 面负责。
各教研组设组长一名,负责组织本组教师搞好教学常规及教学管 理、考评工作。各学科教师接受教研组的教学管理、指导。
第十六条 教研组作为教师集体进行教学研究的组织。负责本学科 教学工作,并在教学方法研究、青年教师培养等方面发挥作用。各学科 教师接受教研组的教育科研业务管理、指导。
第十七条 各班主任及各学科教师接受教导处和教研组的双重管 理、指导。
第十八条 学校按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支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 治核心作用。党支部应加强学校教职工的队伍建设和师德教育,加强对 各类群众组织的领导,保证和监督学校的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 程》建立工会组织,支持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法律规定 的权利和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条 学校通过民主程序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作为学校民主 管理的一个重要形式。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参与 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实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 益。学校建立团学联组织,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调动学生主动参与、 自主管理的积极性。学校建立退休教职工管理委员会,保障退休教职工 的合法权益,为学校的发展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务会议制度,决定学校日常行政事务及办 学中的各项重大问题。学校重大事项应在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 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 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 障作用。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 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 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工作。学校建立校史陈列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
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靠教体局、村委会、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 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 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 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 发生。
第三章 教育 教学 教研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 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 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开展各类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 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 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学工作
(一)实施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新课程标 准,使用经国家或国家授权的省级教材审定的教材,使用实验教材,乡 土教材须经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推广使用普通话和 规范文字。有条件时在适当的年级开设外语课程。
(三)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和 教师的主导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 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注重创造能力的培养。
(四)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抓教学质量管理,通过对教学常规,课 堂教学,课外活动等教程管理,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五)建立全面评价教学质量的科学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考 试和考查,通过各种形式测评教学质量。
第二十六条 学校体育卫生工作
(一)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通过体育课、大课间活动 及其他形式的体育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 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两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二)确定学校特色体育项目和活动,组建学校运动队。
(三)建立卫生室,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对学生进行 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 件,加强对传染病、常见病、食物中毒的预防和治疗,提高学生的健康 水平。
(四)学校严格执行无烟学校标准,在校园范围内及校门口严禁吸 烟。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包括留守儿童),建立学生心 理健康档案,配备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成立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商 讨学校心理健康工作。每学年初制定计划,学年末对相关工作进行总 结。
将心理素质教育纳入学校工作日程之中,融进日常教育教学中。鼓 励老师开展心理教育研究。
班主任工作要扎实,成为学生发展健康心理的启迪者和榜样,把德 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结合起来,在指导班队工作时,要发展学生良好的自 我意识,培养自主能力,自我教育能力。
大力开展各种有益学生身心健康的心理教育活动,如听讲座、班队 活动、社区活动等,让学生在活动中提高认识,全面促进心理素质的提 升。
杜绝有害学生心理健康的言行,如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在不适当 的场合公开学生的隐私等。
第二十八条 保证科技、艺术、劳动等各类综合实践教育的经费投 入,并对学校专用教室进行配置和整修,各室配备管理员,制定管理员 工作职责。
以普及与提高相结合,课内与课外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学生的艺术 素质和审美能力,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为学生终身喜爱艺术、学习艺 术、享受艺术奠定良好的基础。
积极开展面向全体学生、经常性、丰富多彩的艺术活动,并逐步使 其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学校实际,提出“人人进社团,周周有活动, 个个有特长”的思路,做到有组织、有章程、有管理、有考勤,定时 间、定内容、定方式地开展。
第二十九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 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学校教育科研工作由校长主管,下设分管领导。通过制定学校科研 管理制度,使学校教育科研工作在课题申报、中期管理、具体实施、奖 励等方面更加规范。
加强理论学习,以理论学习促进观念转变和认识的提高,指导教育 实践和教育研究,为科研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持。
学校为提高教师的理论水平和研究能力创造条件,聘请有关专家来 校指导课题的研究,平时加强与图书馆的联系,及时为课题研究的进行
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书籍。
第四章 后勤管理
第三十条 后勤服务理念:坚持后勤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 员工的发展服务的思想,贯彻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宗旨,创造性地开 展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 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通过合法渠道多 方筹措为辅。坚持勤俭办学、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做到统 筹兼顾、量入为出、精打细算。学校依据实际情况作出经费预算,并向 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费使用意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 认真贯彻《会计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 财务管理行为,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经费开支民主、公 开,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学校财产管理制度,健全财产档案。同时, 对学校资产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提高利用率和使用寿命,从而 为教育教学工作更好地服务。
第三十五条 加强校园校舍管理,校园校舍的基本建设要符合学校 的教育教学要求。校舍内各类设施要能保证正常使用,抓好管理,检 查、维修要及时到位,严格岗位责任,杜绝安全隐患,防止意外事故发 生。不断美化校园环境,创造一流的育人环境。校舍场地归学校专用,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保证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兴隆镇青狮小学党支部,党支部 在兴隆镇中心小学支部的领导下,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
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负责对学校的政治领导,参与学校 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依法履行职责,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 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并通过领导教代会、群团组织等充分发 挥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
具体任务包括:
(一)建立党支部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 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落实。
(二)对学校近、远期规划,学校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 事安排和其他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 研究,参与决策。
(三)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加强对学校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协
同校长培养、聘任干部。
(四)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发挥和引导教代会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 义务、充分发挥教代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 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每届任 期三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教代会。教 代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常委会负责日常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使下列 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 重大改革方案、财务情况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或 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重要的规章制度和方案,并在职权范围内讨论决 定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问题。如教职工聘任、奖惩、福利分 配等。
如有不同意见,经校长同教代会协商统一后,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参与民主评议、考核和监督行政领导干部。评议结果作为对干 部进行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 校行政领导人选。
(四)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 的重大事项;上级有关的教育系统行风建设政策、规定;学校的财务收 支情况;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社会及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 题。
校务公开的方式主要为会议通报和橱窗张贴公布。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校内教职工、学生申诉制度,设立调解组织 (综合治理办公室)。
第四十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检查、审计和监 督;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监督。
第六章 教 职 工
第四十一条 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 重知识,尊重人才。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学校必须依法维 护、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教师应以教书育人为己任,全面关心每个学生的健康 成长,严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日常行为 规范》及学校管理的规章,认真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义 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 制度。建立、健全业务成绩档案。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国家工资和校内结构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 制度。对在编在岗教职工的校内工资、福利发放,坚持各尽所能、按劳 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岗位责任考评奖励制度。根据教职工的政治 与业务水平,履行岗位责任的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和出勤情况进行客观 公正的考评,并给予相应的奖励(另制定《学校奖惩制度》)。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教科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 方面成绩优秀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其中贡献突出者,可按程序报 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 积极为教师的继续教育创造条件,教师进修应根据学 校的需要,以所教学科为主。
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 动中发表意见。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参加对 口的进修或培训,以提高自身素质,改进工作方法。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违反《教师法》、《师德规范》等教育法规, 在工作中产生重大失误的教职工依据有关法规予以教育、批评或处分, 对其中失误严重者,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处理。当事者对所受处 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逐级提出申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此打 击报复。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工会具体 负责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应遵守学校规定的学习、考勤、安全、卫生等 制度,履行教职员工对学校应尽义务。
第五十二条 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申诉权, 对学校实行民主监督。学校成立校内申诉机构,负责处理教职工提出的 申诉。校内申诉由学校党支部、工会、团组织联合设立的调解小组进行 调处。教职工对校内申诉处理意见不服,可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 提出申诉。
第七章 学生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施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 则,招收学校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 施教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 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每学期获得素质报告单;
(四)对学校给予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 身权、财产权
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 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 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 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实行奖励制度。按照学校制定的“和诚少 年”评定办法,树立典型,表扬先进,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激励 学生健康发展。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 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和监护人进行积极沟 通。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在校学生提供直饮水和午餐,膳食搭配科学合 理。
第六十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营养 餐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少先队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
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十二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 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 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 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 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 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 系。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 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校外法制副校 长。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 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四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 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 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 育工作、学校与家庭沟通等职责。建立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 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育人等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 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托社会,当地文化特色教育资源,共同开展校 园及周边地区的特色文化工作交流,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同时 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当地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建设文明 服务校园。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 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及时了解学生在家的表现, 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七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硬件建设,软件提升,以良好的校 风、教风、学风在当地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配合当地街道办事处、居 委会搞好校园内外设施的建设,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六十八条 进一步加强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安全意识的培养, 定期聘请校外交通、消防、法制等专业人士进行相关的讲座或视频、图 片等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长兴县 教育局批准后实施。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并报教育局批准。
第七十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修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规章制 度凡与本章程抵触的,均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 的,一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2016年1月施行,由学校行政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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