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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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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检查项目 项,其中重点项目 项(重点项目包括关键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 为规范化妆品生产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 指导化妆品注册人、 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贯彻执行《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等法规、规章,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 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 一、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适用范围 (一)对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化妆品注册人、 备案人、受 托生产企业, 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 (实际生产 版, 见附 1) 开展检查。 附 1 共有检查项目 81 项, 其中重点项目 29 项(重点项目包括关键项目 3 项,其他重点项目 26 项) ,一 般项目 52 项。 (二)对委托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 备案人, 依据化妆品生 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委托生产版,见附 2)开展检查。附 (一)生产许可现场核查 省、 自治区、 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附 1 组织对 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开展生产许可现场核查。 1.现场核查中未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规定项目的,应当判定 为“现场核查通过”。 2.现场核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 “现场核查不通过”: (1)关键项目不符合规定; (2)关键项目瑕疵数与其他重点项目不符合规定数总和大 于 6 项(含); (3)重点项目不符合规定数、重点项目瑕疵数、一般项目 不符合规定数总和大于 16 项(含)。 3.现场核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规定项目,但未存在上述 应当判定为“现场核查不通过”情形的,应当判定为“整改后复 查”。判定为“整改后复查”的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 改,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整改报告后,可以根 )关键项目不符合规定; 省、 自治区、 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向化妆品生 产许可延续申请人换发新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之日起 6 个月内, 对 申请人延续许可的申报资料和承诺进行监督, 依据附 1 组织对该 企业开展现场核查,核查结果为上述“现场核查不通过”的,应 当依法撤销化妆品生产许可;核查结果为上述“整改后复查”, 且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整改报告或者复查发现整改项目仍不符 合规定的,应当依法撤销化妆品生产许可。 (三)日常监督检查 1.对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 产企业监督检查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附 1 对已取得化妆品生 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开展全部或者部分 项目监督检查。 (1)现场检查中未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规定项目的,应当 判定为“检查未发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 (2)现场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 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 (3)现场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规定项目,但未存在 上述应当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 情形的 应 (3)现场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规定项目,但未存在 上述应当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情形的, 应 当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 2.对委托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监督检查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附 2 对委托生产的化妆 品注册人、 备案人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开展全部或者部分 项目监督检查。 (1)现场检查中未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规定项目的,应当 判定为“检查未发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 (2)现场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 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 1)关键项目不符合规定; 2)关键项目瑕疵数和其他重点项目不符合规定数总和大于 4 项(含); 3)重点项目不符合规定数、重点项目瑕疵数、一般项目不 符合规定数总和大于 8 项(含)。 附: 1.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实际生产版) 2.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委托生产版) 附 1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实际生产版) —— 6 —— 序号 1 2 3 4  条款 第四条 第一款 第四条 第二款 第五条 第六条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条款内容 第一部分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 受托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建立与生 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 的组织机构,明确质量管理、生产等部门的职责 和权限,配备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 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当独立设置,履行质量保 证和控制职责, 参与所有与质量管理有关的活动。 企业应当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制,明确企业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下同)、质量安 全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生产部门负责 人以及其他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岗位的职责,各 岗位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要求,逐级履行相应 的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 法定代表人对化妆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 当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源,合理制定并组织实施质 量方针,确保实现质量目标。  检查要点 机构与人员 1.企业是否建立组织机构,组织机构是否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 和生产许可项目相适应; 2.企业是否对质量管理、生产等部门职责权限做出书面规定; 3.企业是否配备与其生产的化妆品品种、 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 应的管理人员、 操作人员和检验人员; 配备的人员是否满足相应的任 职条件。 1.企业是否独立设置质量管理部门且配备相应办公场所及专职人员; 2.企业是否明确质量管理部门岗位职责和权限, 并规定参与质量管理 活动的内容; 3.质量管理部门是否按照其职责范围履行质量管理职责。 1.企业是否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制; 是否书面规定企业法定代表 人、 质量安全负责人、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 生产部门负责人以及其 他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岗位的职责; 2.企业各岗位人员是否按照其岗位职责的要求逐级履行质量安全责 任。 1.企业是否书面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化妆品质量安全工作; 2.法定代表人是否为化妆品生产和质量安全工作提供与生产化妆品 品种、 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相适应的资源, 是否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 方针和质量目标,是否组织对质量目标的实现进行定期考核和分析。 —— 7 —— 序号 5* 6* 7  条款 第七条 第一款 第七条 第二款 第七条 第三款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条款内容 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应 当具备化妆品、化学、化工、生物、医学、药学、 食品、公共卫生或者法学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 专业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强制性国家标准、 技术规范,并具有 5 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 管理经验。 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协助法定代表人承担下列相 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 (一)建立并组织实施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落 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向法定代表人报告质 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二)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决策及有关文件的签 发; (三)产品安全评估报告、配方、生产工艺、物 料供应商、产品标签等的审核管理,以及化妆品 注册、备案资料的审核(受托生产企业除外); (四)物料放行管理和产品放行; (五)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 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其 他人员的干扰。根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需要, 经法定代表人书面同意,质量安全负责人可以指 定本企业的其他人员协助履行上述职责中除(一) (二)外的其他职责。被指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 资质和履职能力, 且其协助履行上述职责的时间、 具体事项等应当如实记录,确保协助履行职责行 为可追溯。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对协助履行职责 情况进行监督,且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转 移给被指定人员。  检查要点 1.企业是否设有质量安全负责人; 2.质量安全负责人是否具备化妆品、 化学、 化工、 生物、 医学、 药学、 食品、 公共卫生或者法学等专业教育或培训背景, 是否具备化妆品质 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 是否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强制性国家标准、 技 术规范; 3.质量安全负责人是否具有 5 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 1.质量安全负责人是否建立并组织实施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落实质 量安全管理责任, 并定期以书面报告形式向法定代表人报告质量管理 体系运行情况; 2.质量安全负责人是否负责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决策及有关文件的 签发; 3.质量安全负责人是否组织制定产品安全评估报告、 配方、 生产工艺、 物料供应商、产品标签等的审核管理程序,并履行审核管理职责; 4.质量安全负责人是否履行对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审核的职责(受 托生产企业除外); 5.质量安全负责人是否根据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履行物料放行管理和 产品放行职责; 6.质量安全负责人是否履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职责。 1.质量安全负责人是否按照质量安全责任制独立履行职责, 在产品质 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中不受企业其他人员的干扰; 2.质量安全负责人指定本企业的其他人员协助履行其职责的, 指定协 助履行的职责是否为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七条第二款(一) (二) 项以外的职责; 是否制定相应的指定协助履行职责管理程序并 经法定代表人书面同意; 3.被指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履职能力; 4.被指定人员在协助履职过程中是否执行相应的管理程序, 并如实记 录,保证履职的内容、时间、具体事项可追溯; 5.质量安全负责人是否对协助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 8 —— 序号  条款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条款内容  检查要点 8*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化学、化 工、生物、医学、药学、食品、公共卫生或者法 学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并具有化 妆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 人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所有产品质量有关文件的审核; (二)组织与产品质量相关的变更、自查、不合 格品管理、不良反应监测、召回等活动; (三)保证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和其他质量管理 第八条 规程有效实施; (四)保证完成必要的验证工作,审核和批准验 证方案和报告; (五)承担物料和产品的放行审核工作; (六)评价物料供应商; (七)制定并实施生产质量管理相关的培训计划, 保证员工经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培训,并达 到岗位职责的要求; (八)负责其他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活动。 质量安全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 生产部门负责人。  1.企业是否设有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 2.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否具备化妆品、化学、化工、生物、医学、 药学、 食品、 公共卫生或者法学等专业教育或培训背景, 是否具备化 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 是否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强制性国家标 准、技术规范; 3.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否具有化妆品生产或质量管理经验; 4.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否承担所有产品质量有关文件(包括制度、 程序、标准、记录、报告等)的审核管理; 5.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否根据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组织与产品质量 相关的变更、自查、不合格品管理、不良反应监测、召回等活动; 6.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否监督保证质量标准、 检验方法和其他质量 管理规程有效实施; 7.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否组织实施主要生产工艺 (包括生产工艺参 数、 工艺过程的关键控制点) 等必要的验证工作, 并审核和批准验证 方案和报告; 8.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否承担物料和产品的放行审核工作, 并保证 审核工作可追溯; 9.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否根据物料供应商相关管理制度定期评价 物料供应商; 10.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否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生产质量管理相 关的入职培训和年度培训计划, 并根据培训计划实施培训及考核, 以 保证员工达到岗位职责的要求; 11.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否负责其他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活动; 12.质量安全负责人、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否兼任生产部门负责人。 —— 9 —— 序号 9* 10  条款 第九条 第十条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条款内容 生产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化学、化工、 生物、医学、药学、食品、公共卫生或者法学等 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 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并具有化妆品 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生产部门负责人应当承 担下列职责: (一)保证产品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 的技术要求以及企业制定的生产工艺规程和岗位 操作规程生产; (二)保证生产记录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 (三)保证生产环境、设施设备满足生产质量需 要; (四)保证直接从事生产活动的员工经过培训, 具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知识和技能; (五)负责其他与产品生产有关的活动。 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从业人员入职培训和年度培 训计划,确保员工熟悉岗位职责,具备履行岗位 职责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以及操作技能,考核 合格后方可上岗。 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包括培训人员、时 间、内容、方式及考核情况等。  检查要点 1.企业是否设有生产部门负责人; 2.生产部门负责人是否具备化妆品、 化学、 化工、 生物、 医学、 药学、 食品、 公共卫生或者法学等专业教育或培训背景, 是否具备化妆品质 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 是否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强制性国家标准、 技 术规范; 3.生产部门负责人是否具有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 4.生产部门负责人的职责是否包含本条款规定的职责内容; 5.生产部门负责人是否根据相应的生产管理规程, 保证产品按照化妆 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以及企业制定的生产工艺规程和岗 位操作规程生产; 6.生产部门负责人是否根据相应的生产管理规程,保证生产记录真 实、完整、准确、可追溯; 7.生产部门负责人是否根据相应的生产管理规程,保证生产环境、设 施设备满足生产质量需要; 8.生产部门负责人是否确认直接从事生产活动的员工培训内容, 明确 培训效果,保证其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知识和技能; 9.生产部门负责人是否负责其他与产品生产有关的活动。 1.企业是否制定从业人员入职培训和年度培训计划; 培训计划是否根 据生产的化妆品品种、 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合理设置法律知识、 专业 知识以及操作技能等内容; 2.企业是否按照入职培训和年度培训计划对员工进行培训; 培训效果 是否经过考核; 3.新入职员工或调岗员工是否经岗位知识、 岗位职责和操作技能考核 合格后上岗;员工是否具备相应履职能力; 4.企业是否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培训档案是否包括培训人员、时间、 内容、方式及考核情况等。 条款 序号 第十一条 第一款 11 第十一条 第二款 12 第十二条 第一款 13 第十二条 第二款 14 —— 10 —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条款内容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直 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人员应当在上岗前接受 健康检查,上岗后每年接受健康检查。患有国务 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 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企业应当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至少保存 3 年。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入生产车间卫生管理制 度、外来人员管理制度,不得在生产车间、实验 室内开展对产品质量安全有不利影响的活动。  检查要点 1.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人员是否在上岗前接受健康检查, 是否 在上岗后每年接受健康检查;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人员是否患 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 3.企业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健康档案保存期限是否符合要 求。 1.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进入生产车间卫生管理制度; 进入生产车间卫 生管理制度是否包括进入生产车间人员的清洁、消毒(必要时)、着 装要求等内容;企业是否定期对工作服清洁消毒; 2.企业是否制定外来人员管理制度;外来人员管理制度是否包括批 准、登记、清洁、消毒(必要时)、着装以及安全指导等内容;企业 是否对外来人员进行监督; 3.企业是否在生产车间、 实验室内开展对产品质量安全有不利影响的 活动, 是否带入或者放置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或者其他与生产不相 关物品。 第二部分 质量保证与控制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 件,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管理制度、 质量标准、 产品配方、 生产工艺规程、 操作规程, 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文件管理制度,保证化妆品 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制定、审核、批准、发 放、销毁等得到有效控制。  1.企业建立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否健全, 是否包括质量 方针、质量目标、质量管理制度、质量标准、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规 程、操作规程,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2.企业是否制定能体现质量方向的质量方针,并向全员宣贯;质量目 标是否有量化指标; 质量管理制度是否适宜并可操作; 质量标准是否 涵盖物料和产品的质量要求; 产品配方是否与化妆品注册、 备案资料 一致;操作规程是否涵盖关键岗位和关键仪器设备操作要求。 1.企业是否建立文件管理制度; 文件管理制度是否明确质量管理体系 文件制定、审核、批准、发放、作废、销毁等的程序和格式; 2.企业是否执行文件管理制度;文件是否受控、是否经审核批准、在 使用处存放的是否为有效版本, 外来文件是否及时更新, 作废文件是 否及时销毁等。 —— 11 — 序号 15 16* 17  条款 第十三条 第一款 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十三条 第三款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条款内容 与本规范有关的活动均应当形成记录。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记录管理制度。记录应当真 实、完整、准确,清晰易辨,相互关联可追溯, 不得随意更改,更正应当留痕并签注更正人姓名 及日期。 采用计算机(电子化)系统生成、保存记录或者 数据的,应当符合本规范附 1 的要求。  检查要点 企业是否对与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的活动均形成了记录; 是 否包括人员培训、健康、卫生管理,环境监控,设施、设备、仪器的 清洁、消毒、监测、使用、维护管理,供应商审核评价,物料采购、 验收、贮存、使用等管理,产品生产、放行管理,不合格品管理,检 验管理,留样管理,实验室管理,体系自查,销售、退货、投诉、召 回、不良反应监测等活动记录。 1.企业是否建立记录管理制度;记录管理制度是否明确记录的填写、 保存、处置等程序和格式; 2.企业是否执行记录管理制度,是否及时填写记录;记录是否真实、 完整、准确,清晰易辨,相互关联可追溯;记录是否存在随意更改的 情况;记录的更正是否符合要求。 企业采用计算机(电子化)系统生成、保存记录或者数据的,是否符 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 1 的要求。主要包括: 1.采用电子记录的系统是否满足规定的功能要求; 2.系统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是否经过验证; 3.系统是否具有保证数据安全性的有效措施,例如定期备份,防止病 毒和非法入侵等; 4.系统是否可以确保登录用户的唯一性与可追溯性; 5.电子记录能否实现与纸质记录同等功能; 系统生成和保存的数据或 者信息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 6.系统是否建立有效的轨迹自动跟踪系统, 能够对登录、 编辑、 修改、 删除以及系统的设置、 校准、 修改、 时间戳变更等操作进行自动跟踪, 追溯操作者、操作时间和操作过程。 —— 12 — 序号 18 19 20 21  条款 第十三条 第四款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十五条 第二款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条款内容 记录应当标示清晰,存放有序,便于查阅。与产 品追溯相关的记录,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 用期限届满后 1 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 1 年的,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与产品追溯不相关 的记录,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记录保存期 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追溯管理制度,对原料、内 包材、半成品、成品制定明确的批号管理规则, 与每批产品生产相关的所有记录应当相互关联, 保证物料采购、产品生产、质量控制、贮存、销 售和召回等全部活动可追溯。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体系自查制度,包 括自查时间、自查依据、相关部门和人员职责、 自查程序、结果评估等内容。 自查实施前应当制定自查方案,自查完成后应当 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发现的问题、 产品质量安全评价、整改措施等。自查报告应当 经质量安全负责人批准,报告法定代表人,并反 馈企业相关部门。企业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评价。  检查要点 1.所有记录是否标示清晰,存放有序,便于查阅; 2.记录保存期限是否符合要求。 1.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追溯管理制度; 是否明确规定批的定义以及原 料、内包材、半成品、成品的批号管理规则; 2.企业能否通过批号管理确保与每批产品生产相关的所有记录相互 关联; 3.企业能否保证物料采购、产品生产、质量控制、贮存、销售和召回 等全部活动可追溯。 1.企业是否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自查制度; 2.质量管理体系自查制度是否包括自查时间、启动自查情形、自查依 据、 相关部门和人员职责、 自查程序、 结果评估等内容, 是否对法规、 规章中关于自查发现问题的评估、 整改、 停产、 报告等程序作出具体 规定。 1.企业是否在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自查前制定自查方案, 是否在自查完 成后形成自查报告; 2.自查报告是否包括发现的问题、产品质量安全评价、整改措施等内 容; 自查报告是否经质量安全负责人批准, 是否报告法定代表人, 是 否反馈企业相关部门; 3.企业是否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 13 — 序号 22* 23* 24  条款 第十五条 第三款 第十六条 第一款 第十六条 第二款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条款内容 企业应当每年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 情况进行自查。出现连续停产 1 年以上,重新生 产前应当进行自查,确认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 化妆品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的,应当按规定及时 开展自查并进行整改。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检验管理制度,制定原料、 内包材、半成品以及成品的质量控制要求,采用 检验方式作为质量控制措施的,检验项目、检验 方法和检验频次应当与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 明的技术要求一致。 企业应当明确检验或者确认方法、取样要求、样 品管理要求、检验操作规程、检验过程管理要求 以及检验异常结果处理要求等,检验或者确认的 结果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检查要点 1.企业是否每年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在 发现生产条件不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时, 是否立即采取 整改措施; 在发现可能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时, 是否立即停止生产并 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企业有连续停产 1 年以上的情形时, 是否在重新生产前按规定开展 全面自查, 确认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后再恢复生产; 自 查和整改情况是否在恢复生产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自 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企业在出现化妆品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时, 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开展 自查并进行整改。 1.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检验管理制度; 检验管理制度是否明确与检验 相关的职责分工、程序、记录和报告要求等内容; 2.企业是否制定原料、内包材、半成品以及成品的质量控制要求;质 量控制要求是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3.企业采用非检验方式作为质量控制措施的, 是否明确质量确认方式 和要求; 采用检验方式作为质量控制措施的,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和 检验频次是否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 4.企业是否明确规定化妆品出厂检验项目。 1.企业是否对每种检验对象规定检验或者确认方法、取样要求、样品 管理要求、 检验操作规程、 检验过程管理要求以及检验异常结果处理 要求等; 2.企业检验或者确认的结果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检验结果是否与 检验原始记录保持一致。 —— 14 — 序号 25*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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