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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docx

1、共有检查项目 项,其中重点项目 项(重点项目包括关键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 为规范化妆品生产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 指导化妆品注册人、 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贯彻执行《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等法规、规章,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 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 一、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适用范围 (一)对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化妆品注册人、 备案人、受 托生产企业, 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 (

2、实际生产 版, 见附 1) 开展检查。 附 1 共有检查项目 81 项, 其中重点项目 29 项(重点项目包括关键项目 3 项,其他重点项目 26 项) ,一 般项目 52 项。 (二)对委托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 备案人, 依据化妆品生 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委托生产版,见附 2)开展检查。附 (一)生产许可现场核查 省、 自治区、 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附 1 组织对 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开展生产许可现场核查。 1.现场核查中未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规定项目的,应当判定 为“现场核查通过”。 2.现场核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以下情

3、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 “现场核查不通过”: (1)关键项目不符合规定; (2)关键项目瑕疵数与其他重点项目不符合规定数总和大 于 6 项(含); (3)重点项目不符合规定数、重点项目瑕疵数、一般项目 不符合规定数总和大于 16 项(含)。 3.现场核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规定项目,但未存在上述 应当判定为“现场核查不通过”情形的,应当判定为“整改后复 查”。判定为“整改后复查”的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 改,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整改报告后,可以根 )关键项目不符合规定;

4、 省、 自治区、 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向化妆品生 产许可延续申请人换发新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之日起 6 个月内, 对 申请人延续许可的申报资料和承诺进行监督, 依据附 1 组织对该 企业开展现场核查,核查结果为上述“现场核查不通过”的,应 当依法撤销化妆品生产许可;核查结果为上述“整改后复查”, 且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整改报告或者复查发现整改项目仍不符 合规定的,应当依法撤销化妆品生产许可。 (三)日常监督检查 1.对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 产企业监督检查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附 1 对已取得化妆品生 产许可

5、证的企业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开展全部或者部分 项目监督检查。 (1)现场检查中未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规定项目的,应当 判定为“检查未发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 (2)现场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 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 (3)现场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规定项目,但未存在 上述应当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 情形的 应 (3)现场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规定项目,但未存在 上述应当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情形的, 应 当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 2.对委托生产

6、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监督检查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附 2 对委托生产的化妆 品注册人、 备案人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开展全部或者部分 项目监督检查。 (1)现场检查中未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规定项目的,应当 判定为“检查未发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 (2)现场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 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 1)关键项目不符合规定; 2)关键项目瑕疵数和其他重点项目不符合规定数总和大于 4 项(含); 3)重点项目不符合规定数、重点项目瑕疵数、一般项目不 符合规定数总和大于 8 项(含)。

7、 附: 1.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实际生产版) 2.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委托生产版) 附 1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实际生产版) —— 6 —— 序号 1 2 3 4  条款 第四条 第一款 第四条 第二款 第五条 第六条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条款

8、内容 第一部分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 受托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建立与生 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 的组织机构,明确质量管理、生产等部门的职责 和权限,配备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 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当独立设置,履行质量保 证和控制职责, 参与所有与质量管理有关的活动。 企业应当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制,明确企业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下同)、质量安 全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生产部门负责 人以及其他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岗位的职责,各 岗位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要求,逐级履行相

9、应 的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 法定代表人对化妆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 当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源,合理制定并组织实施质 量方针,确保实现质量目标。  检查要点 机构与人员 1.企业是否建立组织机构,组织机构是否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 和生产许可项目相适应; 2.企业是否对质量管理、生产等部门职责权限做出书面规定; 3.企业是否配备与其生产的化妆品品种、 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 应的管理人员、 操作人员和检

10、验人员; 配备的人员是否满足相应的任 职条件。 1.企业是否独立设置质量管理部门且配备相应办公场所及专职人员; 2.企业是否明确质量管理部门岗位职责和权限, 并规定参与质量管理 活动的内容; 3.质量管

11、理部门是否按照其职责范围履行质量管理职责。 1.企业是否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制; 是否书面规定企业法定代表 人、 质量安全负责人、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 生产部门负责人以及其 他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岗位的职责; 2.企业各岗位人员是否按照其岗位职责的要求逐级履行质量安全责 任。 1.企业是否书面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化妆品质量安全工作; 2.法定代表人是否为化妆品生产和质量安全工作提供与生产化妆品 品种、 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相适应的资源, 是否组织制定企业的

12、质量 方针和质量目标,是否组织对质量目标的实现进行定期考核和分析。 —— 7 —— 序号 5* 6* 7  条款 第七条 第一款 第七条 第二款 第七条 第三款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条款内容 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应 当具备化妆品、

13、化学、化工、生物、医学、药学、 食品、公共卫生或者法学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 专业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强制性国家标准、 技术规范,并具有 5 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 管理经验。 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协助法定代表人承担下列相 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 (一)建立并组织实施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落 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向法定代表人报告质 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二)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决策及有关文件的签 发; (三)产品安全评估报告、配方、生产工艺、物 料供应商、产品标签等的审核管理,以及化妆品 注册、备案资料的审核(受托生产企业除外); (四)

14、物料放行管理和产品放行; (五)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 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其 他人员的干扰。根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需要, 经法定代表人书面同意,质量安全负责人可以指 定本企业的其他人员协助履行上述职责中除(一) (二)外的其他职责。被指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 资质和履职能力, 且其协助履行上述职责的时间、 具体事项等应当如实记录,确保协助履行职责行 为可追溯。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对协助履行职责 情况进行监督,且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转 移给被指定人员。  检查要点 1.企业是否设有质量安全负责人;

15、 2.质量安全负责人是否具备化妆品、 化学、 化工、 生物、 医学、 药学、 食品、 公共卫生或者法学等专业教育或培训背景, 是否具备化妆品质 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 是否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强制性国家标准、 技 术规范; 3.质量安全负责人是否具有 5 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 1.质量安全负责人是否建立并组织实施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落实质 量安全管理责任, 并定期以书面报告形式向法定代表人报告质量管理 体系运行情况;

16、 2.质量安全负责人是否负责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决策及有关文件的 签发; 3.质量安全负责人是否组织制定产品安全评估报告、 配方、 生产工艺、 物料供应商、产品标签等的审核管理程序,并履行审核管理职责; 4.质量安全负责人是否履行对化妆品注册、

17、备案资料审核的职责(受 托生产企业除外); 5.质量安全负责人是否根据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履行物料放行管理和 产品放行职责; 6.质量安全负责人是否履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职责。 1.质量安全负责人是否按照质量安全责任制独立履行职责, 在产品质 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中不受企业其他人员的干扰; 2.质量安全负责人指定本企业的其他人员协助履行其职责的,

18、指定协 助履行的职责是否为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七条第二款(一) (二) 项以外的职责; 是否制定相应的指定协助履行职责管理程序并 经法定代表人书面同意; 3.被指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履职能力; 4.被指定人员在协助履职过程中是否执行相应的管理程序, 并如实记 录,保证履职的内容、时间、具体事项可追溯;

19、 5.质量安全负责人是否对协助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 8 —— 序号  条款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条款内容  检查要点 8*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化学、化 工、生物、医学、药学、食品、公共卫生或者法 学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并具有化 妆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 人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所有产品质量有关文件的审核;

20、 (二)组织与产品质量相关的变更、自查、不合 格品管理、不良反应监测、召回等活动; (三)保证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和其他质量管理 第八条 规程有效实施; (四)保证完成必要的验证工作,审核和批准验 证方案和报告; (五)承担物料和产品的放行审核工作; (六)评价物料供应商; (七)制定并实施生产质量管理相关的培训计划, 保证员工经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培训,并达 到岗位职责的要求; (八)负责其他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活动。 质量安全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 生产部门负责人。  1.企业是否设有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

21、 2.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否具备化妆品、化学、化工、生物、医学、 药学、 食品、 公共卫生或者法学等专业教育或培训背景, 是否具备化 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 是否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强制性国家标 准、技术规范; 3.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否具有化妆品生产或质量管理经验; 4.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否承

22、担所有产品质量有关文件(包括制度、 程序、标准、记录、报告等)的审核管理; 5.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否根据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组织与产品质量 相关的变更、自查、不合格品管理、不良反应监测、召回等活动; 6.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否监督保证质量标准、 检验方法和其他质量 管理规程有效实施; 7.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否组织实施主要生产工

23、艺 (包括生产工艺参 数、 工艺过程的关键控制点) 等必要的验证工作, 并审核和批准验证 方案和报告; 8.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否承担物料和产品的放行审核工作, 并保证 审核工作可追溯; 9.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否根据物料供应

24、商相关管理制度定期评价 物料供应商; 10.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否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生产质量管理相 关的入职培训和年度培训计划, 并根据培训计划实施培训及考核, 以 保证员工达到岗位职责的要求; 11.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否负责其他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活动;

25、 12.质量安全负责人、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否兼任生产部门负责人。 —— 9 —— 序号 9* 10  条款 第九条 第十条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条款内容 生产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化学、化

26、工、 生物、医学、药学、食品、公共卫生或者法学等 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 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并具有化妆品 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生产部门负责人应当承 担下列职责: (一)保证产品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 的技术要求以及企业制定的生产工艺规程和岗位 操作规程生产; (二)保证生产记录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 (三)保证生产环境、设施设备满足生产质量需 要; (四)保证直接从事生产活动的员工经过培训, 具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知识和技能; (五)负责其他与产品生产有关的活动。 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从业人员入职培训

27、和年度培 训计划,确保员工熟悉岗位职责,具备履行岗位 职责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以及操作技能,考核 合格后方可上岗。 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包括培训人员、时 间、内容、方式及考核情况等。  检查要点 1.企业是否设有生产部门负责人; 2.生产部门负责人是否具备化妆品、 化学、 化工、 生物、 医学、 药学、 食品、 公共卫生或者法学等专业教育或培训背景, 是否具备化妆品质 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 是否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强制性国家标准、 技

28、术规范; 3.生产部门负责人是否具有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 4.生产部门负责人的职责是否包含本条款规定的职责内容; 5.生产部门负责人是否根据相应的生产管理规程, 保证产品按照化妆 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以及企业制定的生产工艺规程和岗 位操作规程生产; 6.生产部门负责人是否根据相应的生产管理规程,保证生产记录真 实、完整、准确、可追溯

29、 7.生产部门负责人是否根据相应的生产管理规程,保证生产环境、设 施设备满足生产质量需要; 8.生产部门负责人是否确认直接从事生产活动的员工培训内容, 明确 培训效果,保证其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知识和技能; 9.生产部门负责人是否负责其他与产品生产有关的活动。

30、1.企业是否制定从业人员入职培训和年度培训计划; 培训计划是否根 据生产的化妆品品种、 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合理设置法律知识、 专业 知识以及操作技能等内容; 2.企业是否按照入职培训和年度培训计划对员工进行培训; 培训效果 是否经过考核; 3.新入职员工或调岗员工是否经岗位

31、知识、 岗位职责和操作技能考核 合格后上岗;员工是否具备相应履职能力; 4.企业是否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培训档案是否包括培训人员、时间、 内容、方式及考核情况等。 条款 序号 第十一条 第一款 11 第十一条 第二款 12 第十二条 第一款 13 第十二条 第二款 14 —— 10 —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条款内容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直 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人员应当在上岗前接受 健康检查,上岗后每年接受健康检查。患有国务 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

32、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 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企业应当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至少保存 3 年。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入生产车间卫生管理制 度、外来人员管理制度,不得在生产车间、实验 室内开展对产品质量安全有不利影响的活动。  检查要点 1.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人员是否在上岗前接受健康检查, 是否 在上岗后每年接受健康检查;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人员是否患 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

33、 3.企业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健康档案保存期限是否符合要 求。 1.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进入生产车间卫生管理制度; 进入生产车间卫 生管理制度是否包括进入生产车间人员的清洁、消毒(必要时)、着 装要求等内容;企业是否定期对工作服清洁消毒; 2.企业是否制定外来人员管理制度;外来人员管理制度是否包括批 准、登记、清洁、消毒(必要时)、着装以及安全指导等内容;企业 是否对外来人员进行监督;

34、 3.企业是否在生产车间、 实验室内开展对产品质量安全有不利影响的 活动, 是否带入或者放置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或者其他与生产不相 关物品。 第二部分 质量保证与控制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 件,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管理制度、 质量标准、 产品配方、 生产工艺规程、 操作规程, 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文件管理制度,保证化妆品 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制定、审核、批准、发 放、销毁等得到有效控制。  1.企业建立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否

35、健全, 是否包括质量 方针、质量目标、质量管理制度、质量标准、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规 程、操作规程,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2.企业是否制定能体现质量方向的质量方针,并向全员宣贯;质量目 标是否有量化指标; 质量管理制度是否适宜并可操作; 质量标准是否 涵盖物料和产品的质量要求; 产品配方是否与化妆品注册、 备案资料 一致;操作规程是否涵盖关键岗位和关键仪器设备操作要求。 1.企业是否建立文件管理制度; 文件管理制度是否明确质量管理体系 文件制定、审核、批准、发放、作废、销毁等的程序和格式;

36、 2.企业是否执行文件管理制度;文件是否受控、是否经审核批准、在 使用处存放的是否为有效版本, 外来文件是否及时更新, 作废文件是 否及时销毁等。 —— 11 — 序号 15 16* 17  条款 第十三条 第一款 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十三条 第三款  化妆品生产质量

37、管理规范条款内容 与本规范有关的活动均应当形成记录。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记录管理制度。记录应当真 实、完整、准确,清晰易辨,相互关联可追溯, 不得随意更改,更正应当留痕并签注更正人姓名 及日期。 采用计算机(电子化)系统生成、保存记录或者 数据的,应当符合本规范附 1 的要求。  检查要点 企业是否对与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的活动均形成了记录; 是 否包括人员培训、健康、卫生管理,环境监控,设施、设备、仪器的 清洁、消毒、监测、使用、维护管理,供应商审核评价,物

38、料采购、 验收、贮存、使用等管理,产品生产、放行管理,不合格品管理,检 验管理,留样管理,实验室管理,体系自查,销售、退货、投诉、召 回、不良反应监测等活动记录。 1.企业是否建立记录管理制度;记录管理制度是否明确记录的填写、 保存、处置等程序和格式; 2.企业是否执行记录管理制度,是否及时填写记录;记录是否真实、 完整、准确,清晰易辨,相互关联可追溯;记录是否存在随意更改的 情况;记录的更正是否符合要求。 企业采用计算机(

39、电子化)系统生成、保存记录或者数据的,是否符 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 1 的要求。主要包括: 1.采用电子记录的系统是否满足规定的功能要求; 2.系统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是否经过验证; 3.系统是否具有保证数据安全性的有效措施,例如定期备份,防止病 毒和非法入侵等;

40、 4.系统是否可以确保登录用户的唯一性与可追溯性; 5.电子记录能否实现与纸质记录同等功能; 系统生成和保存的数据或 者信息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 6.系统是否建立有效的轨迹自动跟踪系统, 能够对登录、 编辑、 修改、 删除以及系统的设置、 校准、 修改、 时间戳变更等操作进行自动跟踪, 追溯操作者、操作时间和操作过程。 —— 12 — 序号

41、 18 19 20 21  条款 第十三条 第四款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十五条 第二款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条款内容 记录应当标示清晰,存放有序,便于查阅。与产 品追溯相关的记录,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 用期限届满后 1 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 1 年

42、的,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与产品追溯不相关 的记录,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记录保存期 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追溯管理制度,对原料、内 包材、半成品、成品制定明确的批号管理规则, 与每批产品生产相关的所有记录应当相互关联, 保证物料采购、产品生产、质量控制、贮存、销 售和召回等全部活动可追溯。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体系自查制度,包 括自查时间、自查依据、相关部门和人员职责、 自查程序、结果评估等内容。 自查实施前应当制定自查方案,自查完成后应当 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发现的问题、 产品质量安全评价、整

43、改措施等。自查报告应当 经质量安全负责人批准,报告法定代表人,并反 馈企业相关部门。企业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评价。  检查要点 1.所有记录是否标示清晰,存放有序,便于查阅; 2.记录保存期限是否符合要求。 1.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追溯管理制度; 是否明确规定批的定义以及原 料、内包材、半成品、成品的批号管理规则; 2.企业能否通过批号管理确保与每批产品生产相关的所有记录相互 关联;

44、 3.企业能否保证物料采购、产品生产、质量控制、贮存、销售和召回 等全部活动可追溯。 1.企业是否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自查制度; 2.质量管理体系自查制度是否包括自查时间、启动自查情形、自查依 据、 相关部门和人员职责、 自查程序、 结果评估等内容, 是否对法规、 规章中关于自查发现问题的评估、 整改、 停产、 报告等程序作出具体 规定。

45、 1.企业是否在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自查前制定自查方案, 是否在自查完 成后形成自查报告; 2.自查报告是否包括发现的问题、产品质量安全评价、整改措施等内 容; 自查报告是否经质量安全负责人批准, 是否报告法定代表人, 是 否反馈企业相关部门; 3.企业是否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 13 — 序号 22*

46、 23* 24  条款 第十五条 第三款 第十六条 第一款 第十六条 第二款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条款内容 企业应当每年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 情况进行自查。出现连续停产 1 年以上,重新生 产前应当进行自查,确认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 化妆品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的,应当按规定及时 开展自查并进行整改。

47、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检验管理制度,制定原料、 内包材、半成品以及成品的质量控制要求,采用 检验方式作为质量控制措施的,检验项目、检验 方法和检验频次应当与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 明的技术要求一致。 企业应当明确检验或者确认方法、取样要求、样 品管理要求、检验操作规程、检验过程管理要求 以及检验异常结果处理要求等,检验或者确认的 结果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检查要点 1.企业是否每年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在 发现生产条件不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时, 是否立即采取 整改措施; 在发现可

48、能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时, 是否立即停止生产并 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企业有连续停产 1 年以上的情形时, 是否在重新生产前按规定开展 全面自查, 确认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后再恢复生产; 自 查和整改情况是否在恢复生产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自 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企业在出现化妆品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时, 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开展 自查并进行整改。 1.企业是否建

49、立并执行检验管理制度; 检验管理制度是否明确与检验 相关的职责分工、程序、记录和报告要求等内容; 2.企业是否制定原料、内包材、半成品以及成品的质量控制要求;质 量控制要求是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3.企业采用非检验方式作为质量控制措施的, 是否明确质量确认方式 和要求; 采用检验方式作为质量控制措施的,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和 检验频次是否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 4.企业是否明确规定化妆品出厂检验项目。

50、 1.企业是否对每种检验对象规定检验或者确认方法、取样要求、样品 管理要求、 检验操作规程、 检验过程管理要求以及检验异常结果处理 要求等; 2.企业检验或者确认的结果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检验结果是否与 检验原始记录保持一致。 —— 14 — 序号 25*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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