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管道安全管理制度(通用 5 篇)
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1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 与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压力管道安全运行,特制 定本制度:
一、新建、改建、扩建压力管道工程应由具有相关资质 的设计、安装单位进行设计和安装,并符合《压力管道安装 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有关要求;
二、新建、改建、扩建压力管道应在使用前或者使用后 30 天内向质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压力管 道的显著位置;
三、在用压力管道应按有关要求办理使用登记注册;
四、做好压力管道(含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的日 常维护保养,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处理;
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压力管道检查,并做书面记录;
六、使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检验计划和方案,并配 合检验机构做好检验工作,在线检验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七、使用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制订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 计划;
八、压力管道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应进行全面 检查,消除隐患后,方可投入重新使用;
九、压力管道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 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应及时予以报 废,并向质监部门办理注销;
十、压力管道使用中严禁超温、超压操作;
十一、做好压力管道、压力管道文件和压力管道附属设 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书、使用维护 等文件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的保管工作;
十二、压力管道的重大检修作业应由压力管道安装单位 进行;
十三、压力管道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考核 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十四、对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应建立 巡线检查制度,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 险队伍,并定期演练;
十五、压力管道发生事故时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 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办理事故报告手续;
十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2
1、目的作用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都属于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规定的特种设备范畴,为了加强对这一类设备的操
作、维护、保养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 众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管理职责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在公司内部的安全管理部门为机 模部,机模部部长(或设备主管)为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 全管理员。
3、设备前期管理
(1)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 由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这 类单位必须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 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 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 度。
(2)压力容器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 检验证明等文件,这些资料都将被列入压力容器的档案管 理,妥善保管。
(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特种 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 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 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
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 故记录。
(4)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必须经重庆市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测中 心),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检验合格并 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5)公司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 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 中心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 得继续使用。
4、设备安全使用
(1)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 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 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 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员和单位有关负责 人报告。
(3)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应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 并定期自行检查, 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 并作出记录。 在对在用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 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公司应当对在用压力
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 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5、事故处理
(1)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制定有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 预案,并严格遵守执行。
(2)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 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 用。
(3)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发生事故时,公司按照《应 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 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及时、如实地向高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特种设备科报告。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6、报废管理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 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 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 销。
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保证锅炉 结构上的可靠性,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及有关规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下列在用的固定式工业锅炉和生 活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
1.以水为介质的承压蒸汽锅炉;
2.以水为介质、额定供热量大于或等于0.06Mw 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发电锅炉、电加热蒸气发生器和核能蒸 气发生器。
第三条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应由省级以上(含省 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考核批准的检验员担任。检 验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坚持原则,廉洁奉 公,实事求是地做好检验工作。
第二章检验前的准备
第四条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期前2个月,检验单位应 向锅炉使用单位发出《锅炉定期检验通知书》(附件一)。 锅炉使用单位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期终止前40天内向检 验单位提交《锅炉定期检验申请书》(附件二)。检验单位 综合各使用单位希望的检验日期做出检验计划,并通知受检 单位。
第五条使用单位应准备好受检锅炉有关技术资料:锅炉 登记表、锅炉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上年度检验报告。
检验前,检验员应认真查阅上述有关资料,以便了解锅 炉使用情况和管理中的问题。
第六条为了保障检验员人身安全和检验工作顺利进行, 检验前,受检单位必须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1.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供汽(水)管道、排污 管道、给水管道及烟风道必须采取可靠隔绝措施;
2.检验中若要进行登高(离地3m以上)作业又无固 定平台扶梯到达的地点时,应搭脚手架;
3.检验所用照明电源应是安全电源,一般电压不超过
12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并有妥善的安全措施时,可采 用不高于36V电压;
4.打开锅炉上的人孔、手孔、检查孔和烟灰门等一切 门孔装置,并确认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低于35℃)通 风换气;
5.清除锅炉内水垢污物,炉膛和烟道内的烟灰炉渣, 露出金属表面,水垢样品留检验人员检查;
6.拆除妨碍检查的汽水挡板、分离装置及给水、排污 装置等锅筒内件;
7.燃料的供给和点火系统须上锁。
检验员开始检验前,对上述准备情况必须认真检查。
第七条检验时,受检单位应派锅炉房管理人员到现场, 做好检验员的安全监护工作。
第三章定期检验
第八条锅炉的定期检验包括停炉的内外部检验和点火 升压时的检验,运行状态下的检验是在停炉检验合格基础上 进行。
第九条在定期检验时,检验员首先要查阅上次检验报告 书,锅炉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锅炉事故、维修、保养 记录等资料,了解锅炉运行和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停炉检验时,锅炉本体检验重点: 1.历次锅炉定期检验报告中所记载的有缺陷的部位。
2.有无鼓包、凹陷、弯曲等变形。重点是炉胆、锅筒 受高温辐射热的部位和炉膛水冷壁管、防焦箱以及过热器管 等。
3.有无裂纹。特别注意锅筒的纵、环焊缝及焊缝的热 影响区;拉撑件与被拉件的连接部位;水冷壁管、下降管、 进水管与锅筒、集箱连接处的角焊缝及焊缝附近;炉门圈和 喉管火侧伸出端;膜式壁鳍片焊缝及胀接管端。
4.锅炉元、部件内外表面有无腐蚀。重点是锅筒内侧 水位线附近、锅筒底部、管孔区;人孔、手孔、检查孔、加 强圈及其附近锅壳板外表面;锅筒纵、环焊缝水侧表面;给
水管、排污管与锅筒、集箱连接处;立式锅炉下脚圈的内外 侧;卧式锅炉壳与砖衬接触部位。
5.有无磨损。重点是炉门圈、小烟室、烟气流速较高 部位及吹灰器吹扫区域的管壁。
6.管板、封头、炉胆扳边处有无沟槽、裂纹。 7.有无泄漏。重点是胀接管口处。
8.锅炉内侧表面水垢厚度、水渣、污物堆积和堵塞程 度。重点是主要受热面、集箱、进水管、排污管及水位表、 压力表的汽水连接管。
第十一条点火升压时检验的重点:
1.校验安全阀的始启压力、回座压力*。校验后由检 验员进行铅封。
有条件的地区,在停炉检验时也可将安全阀拆下 送校验单位试验和调试。
2.检查水位表指示是否清晰。两侧水位表指示是否一 致;汽水旋塞处有无渗漏现象。
3.压力表的指示是否正确。
4.高低水位报警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是否 灵敏、可靠。
5.超压报警和超压联锁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6.熄火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7.排污阀是否渗漏。
第四章水压试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锅炉,需要进行水压试验: 1.上次水压试验后已达六年者;
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的锅炉;
3.检验员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
第十三条水压试验压力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 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水压试验的程序和要求:
1.水压试验应在停炉检验后进行。必要时应做强度校 核,不能用水压试验方法确定锅炉运行压力。
2.为了暴露检查部分,必要时应拆去局部绝热层或其 他附件,以利检查。
3.除试验所用管路外,锅炉范围内其余管路上的阀门 都应采取可靠的隔断措施。
4.水压试验时的试验压力以锅炉上的压力表读数为 准。此表应预先校验合格。
5.水压试验用水的水温以20~70℃为宜,试验时 周围气温应高于5℃,低于5℃时必须有防冻措施。
6. 水压试验加压前, 锅炉内要上满水, 不得残留空气。
7.水压试验时应缓慢升压,水压升到工作压力时,应 暂停升压,检查锅炉各部位有无渗漏和不正常现象发生,如
没有异常现象,继续升压到试验压力。在升压中不得以电动 离心泵升压。
8.在试验压力下保持5分钟*,然后降至工作压力下 进行检查。在检查期间压力应维持不变。
此处是指焊制锅炉而言,对于铆接锅炉按有关规定执 行。
9.水压试验合格标准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 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十五条在进行水压试验时,检验员必须在现场,并进 行检查。
第五章缺陷及处理
第十六条锅炉检验后,检验员应根据本体受压元件有无 缺陷、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可靠,附属装置有无故障和技术 资料有无等情况, 对受检锅炉做出允许投放运行、 监督运行、 修理后运行或报废的结论。
第十七条锅筒部分不允许有任何裂纹。如发现裂纹,应 查明裂纹的性质、深度和长度,分析产生裂纹的原因。按如 下原则处理:
1.表面裂纹深度不超过钢板负偏差,裂纹部位钢板厚 度不小于强度计算所确定的最小允许值,可将裂纹部位进行 平滑打磨。
2.焊缝上的裂纹允许剔除后补焊。
3.焊缝以外的裂纹的深度超过1款中的规定,但条数 不多,且不聚集在一起,间距大于50mm,总长度不超过 本节筒身长度的50%时,允许在裂纹处开坡口补焊。超过 者应做挖补修理或更换筒节。
4.炉胆或封头扳边圆弧的环向裂纹,其长度小于周长 的25%者,可以将裂纹剔除后开坡口补焊。超过者应做挖 补修理。
5.管板上的以下几种裂纹不能补焊:
①呈封闭状的裂纹;
②从管孔向外呈辐射状的裂纹;
③连续穿过四个以上孔带的裂纹;
④在孔带最外一排连续穿过两个孔带的裂纹;
⑤在孔带最外一排且向外延伸的裂纹。 6.凡苛性脆化造成的晶界裂纹一律不能补焊,必须挖
补或更换,如挖补,边界区必须无苛性脆化迹象。 7.水管、烟管胀接处管端环形裂纹必须更换管子。 8.胀接的水管、烟管的管端裂纹未延伸到胀口部分,
可观察使用。 9.立式锅炉喉管有纵向裂纹总长小于喉管长度的5
0%,可以开坡口补焊。超过此值或有环向裂纹时应更换喉 管。
10.裂纹补焊后应进行无损探伤检查。
第十八条锅炉受压元件腐蚀、磨损的处理:
1.受压元件均匀腐蚀、磨损量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剩 余壁厚满足运行压力下的强度要求时, 可不修理, 监督使用。
①双面对接焊锅筒的筒体部分,在焊缝和管孔区外,壁
厚减薄量小于20%;在焊缝和管孔区内,壁厚减薄量小于 15%。
②椭球形封头,在过渡圆弧部分以外,壁厚减薄量小于 25%;过渡圆弧部分壁厚减薄量小于15%。
③管板管孔区壁厚减薄量小于25%;管板扳边区壁厚 减薄量小于15%。
④炉胆壁厚减薄量小于20%。
⑤水管、烟管壁厚减薄量小于1.5mm。
⑥局部腐蚀面积如小于相当于直径350mm圆面积 时。
2.下列腐蚀、磨损允许用堆焊方法修理:
①受压元件剩余厚度大于或等于原来壁厚的60%,且 面积小于或等于250平方厘米。
②任何深度的个别腐蚀凹坑,当直径小于或等于40m m,且相邻两凹坑距离大于或等于120mm。
3.上述情况以外的严重腐蚀和磨损应采取挖补或更换
处理。
第十九条炉胆或封头扳边处的轻微起槽,深度小于或等 于2mm时,可以磨平后监督使用;起槽深度超过2mm, 长度不超过炉胆或封头周长的25%时,可补焊或磨光修 理。更严重时,必须挖补或更新处理。
第二十条泄漏的处理。
1.发现泄漏时应检查其附近有无腐蚀,若泄漏处被保 温层覆盖,应拆除保温层。
2.水管、烟管胀接处的泄漏,补胀后仍泄漏者,应更 换新管或采用管端封焊。
第二十一条变形、鼓包的处理: 1.因材质原因造成受压元件鼓包时,必须进行更换。
2.非因材质原因而在锅筒筒体炉胆发生鼓包,在鼓包 处未发现有裂纹、过烧时,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受火面鼓包高度不超过筒体直径的1.5%,非受火 面不超过2%,且不超过20mm,采取必要措施后(如彻 底清除水垢),可不修理,在原运行压力下监督使用。
②鼓包高度超过上述规定,但鼓包处钢板减薄量小于原 板厚的20%时,可采用加热法将鼓包顶回。
③鼓包高度超过上述规定,且鼓包处钢板减薄量超过了 原板厚的20%,或有裂纹、过烧等严重缺陷时,必须进行 挖补修理,更严重者应更换筒体。
3.管板局部鼓包,高度不超过管板直径的2%,且小 于25mm,在排除钢板质量问题和其他缺陷情况下,可不 做修理。超过上述规定时,应用加热方法顶回。
4.受热面管(如水冷壁管、对流管、过热器管、烟管 等)的局部鼓包,如高度小于3mm,且没有裂纹和严重过 热等缺陷,可暂不修理;超过者应切换管段或挖补修理。
5.管子允许胀粗的限度:过热器管(碳钢)不大于管 径的3.5%,其他管子不大于5%;超过时应切换损坏的 管段。
6.直管弯曲度不超过管长的2%,且最大不超过管子 内径的90%;超过时或弯曲处有裂纹、过烧等其他严重缺 陷时,应换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锅炉检验后,检验员应填写《锅炉定期检验 报告书》(附件三)。
第二十三条检验员根据检验结果向锅炉使用单位出具 《锅炉检验意见书》(附件四)。锅炉需要报废或降压使用 处理时,应抄送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及使用单位 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检验单位将当年锅炉检验情况(附件五)于 本年年底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检验单位的 检验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4
第一章总则
第 1 条为实行在用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制度,保证在用 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程。
第 2 条本规程是检验、确定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 的基本要求。有关单位制订的实施细则,原则上应符合本规 程。
第 3 条本规程适用于:
1.属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以下简称《压 力容器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在用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 力容器)。
2.在用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槽、罐体部分 (以下简称槽、罐车)。
第二章检验单位、检验员的资格、责任和权限
第 4 条凡从事本规程范围内检验工作的检验单位和检验 人员,应按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 资格认可规则》 及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 的要求,经过资格认可和鉴定考核合格。
第 5 条经资格认可的检验单位和鉴定考核合格的检验 员,可从事允许范围内相应项目的检验规则。
第 6 条检验单位应保证检验(包括缺陷处理后的检验) 质量,检验时应有详细记录,检验后应出具《在用压力容器 检验报告书》。凡明确有检验员签字的检验报告书必须由持 证检验员签字方为有效。
使用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向当地或省级劳动部门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复议。
第 7 条检验人员要与使用单位密切合作,按本规程第三 章的要求,做好停机后的技术性处理和检验前的安全检查, 确认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后,方可进行检验。
第 8 条检验员可根据检验的具体情况,增减检验项目。
第 9 条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应接受劳动部 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验。
第三章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及安全注意事项
第 10 条检验员在检验前,一般应审查下列内容和资料:
1.设计单位资格,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设计 图样,强度计算书等;
2.制造单位资格,制造日期,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 书、竣工图,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出具的安全质 量监检报告,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签发 的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报告;
3.大型压力容器现场组装单位资格,安装日期,验收 记录,以及有关规范规定的竣工验收文件和资料等;
4.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以及有关运行参数,介质 成分,载荷变化情况,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等资料;
5 .检验资料,历次检验报告、记录和有关资料;
6.有关修理或改造的文件,重大修理、改造方案,批 准文件,施工记录,检验报告,竣工图等;
7 .使用登记证件等。
第 11 条影响内外表面检验的附设部件或其他物体,应 按检验要求进行清理或拆除。
第 12 条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必须 安全牢固,便于进行检验和检测工作。
第 13 条对槽、罐车检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车体移动。
第 14 条高温或低温条件下运行的压力容器,应按照操 作法的要求缓慢地降温或升温,防止造成损伤。
第 15 条检验前,必须切断与压力容器有关的电源,拆 除保险丝,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 16 条如需现场射线探伤时,应隔离出透照区,设置 安全标志。
第 17 条进行内外部检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必须将内部介质排除干净,用盲板隔断所有液体、 气体或蒸汽的'来源,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
2.具有易燃、助燃、毒性或窒息性介质的,必须进行 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并取样分析,分析结果应达到有
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取样分析的间隔时间,应在使用单位 的有关制度中作出具体规定。
人孔和检查孔打开后,必须注意清除所有可能滞留的易 燃、有毒、有害气体。压力容器内部空间的气体含氧量应在 18~23% (体积比)之间。必要时,还应配备通风、安全救 护等设施。
具有易燃介质的,严禁用空气置换。
3.能够转动的或其中有可动部件的压力容器,应锁住 开关,固定牢靠。
4.需要进行检验的表面,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 裂纹性缺陷部位,应彻底清扫干净。
5.检验用灯具和工具的电源电压,应符合 GB3805 《安 全电压》的规定。
6 .内部检验时,应有专人监护,并有可靠的联络措施。
第 18 条检验用的设备和器具,应在有效的检定期内, 经检查和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检验
第 19 条压力容器的检验周期,应遵照《压力容器监察 规程》的规定;槽、罐车的检验周期,应遵照《液化石油气 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 程》的有关规定。
第 20 条检验的一般程序
检验的一般程序(图 1),是检验工作的常规要求,检 验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验项目,并进行检验工作。
第 21 条检验的基本要求(槽、罐车的小、中、大修的 检验和内容,除参照本条外,还应参照第 22、 23 条)
1 .外部检查应以宏观检查为主,必要时可进行测厚、 壁温检查和腐蚀介质含量测定等。
2.内外部检验应以宏观检查、壁厚测定为主,必要时 可采用以下的检验方法:
(1)表面探伤;
(2)射线探伤;
(3)超声波探伤;
(4)硬度测定;
(5)金相检验;
(6)应力测定;
(7)声发射检测;
(8)耐压试验;
(9)其他。
第 22 条外部检查内容
1 .压力容器的本体、接口部位、焊接接头等的裂纹、 过热、变形、泄漏等;
2 .外表面的腐蚀;
3 .保温层破损、脱落、潮湿、跑冷;
4.检漏孔、信号孔的漏液、漏气、疏通检漏管;
5.压力容器与相邻管道或构件的异常振动、响声,相 互摩擦;
6 .按照本规程第六章要求进行安全附件检查;
7.支承或支座的损坏,基础下沉、倾斜、开裂,紧固 螺栓的完好情况;
8 .排放(疏水、排污)装置;
9 .运行的稳定情况;
10.安全状况等级为 4 级的压力容器监控情况。 第 23 条内外部检验内容
1.第 22 条外部检查的有关内容;
2.结构检查
应重点检查下列部位:
(1)筒体与封头的连接;
(2)方型孔、人孔、检查孔及其补强;
(3)角接;
(4)搭接;
(5)布置不合理的焊缝;
(6)封头(端盖);
(7)支座或支承;
(8)法兰;
(9)排污口;
3.几何尺寸
根据原始资料审查情况,检验员可结合下列内容检查, 并做记录:
(1)纵、环焊缝对口错边量、棱角度;
(2)焊缝余高、角焊缝的焊缝厚度和焊角尺寸;
(3)同一断面上最大直径与最小直径;
(4)封头表面凹凸量、直边高度和纵向皱折;
(5)不等厚板(锻)件对接接头未进行削薄过渡的超 差情况;
(6)布置不合理的焊缝;
(7)直立压力容器和球形压力容器支柱的铅垂度;
(8)绕带式压力容器相邻钢带间隙。
凡是已进行几何尺寸检查的,一般不再重复检查,对在 运行中可能发生变化的,应重点复核。
4.表面缺陷
(1)腐蚀与机械损伤
测定其深度、直径、长度及其分布,并标图记录。对非 正常的腐蚀,应查明原因。
(2)表面裂纹
①内表面的焊缝(包括近缝区),应以肉眼或 5- 10 倍 放大镜检查裂。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不小于焊缝长度 20%的表面 探伤检查:
材料强度级别σb>540MPa 的, Cr-Mo 钢制的;有奥氏体 不锈钢堆焊层; 介质有应力腐蚀倾向的; 其他有怀疑的焊缝。
如发现裂纹,检验员应根据可能存在的潜在缺陷,确定 增加表面探伤的百分比;如仍发现裂纹,则应进行全部焊缝 的表面探伤检查。同时要进一步检查外表面的焊缝可能存在 的裂纹缺陷。内表面的焊缝已有裂纹的部位,对其相应外表 面的焊缝应进行抽查。
②对应力集中部位、变形部位、异种钢焊接部位、补焊 区、工卡具焊迹、电弧损伤处和易产生裂纹部位,应重点检 查。
③有晶间腐蚀倾向的,可采用金相检验或锤击检查。锤 击检查时,用 0.5~1.0 公斤重的手锤,敲击焊缝两侧或其 他部位。
④绕带式压力容器的钢带始、末端焊接接头,应进行表 面裂纹检查。
(3)焊缝咬边检查。对焊接敏感性材料,还应注意检 查可能发生的焊趾裂纹。
(4)变形及变形尺寸测定,可能伴生的其他缺陷,以 及变形原因分析。
5.壁厚测定
(1)测定位置应有代表性,并有足够的测定点数。测 定后应标图记录。
测定点的位置,一般应选择下列部位:
①液位经常波动部位;
②易腐蚀、冲蚀部位;
③制造成型时,壁厚减薄部位和使用中产生的变形部 位;
④表面缺陷检查时,发现的可疑部位。
(2)利用超声波测厚仪测定壁厚时,如遇母材存在夹 层缺陷,应增加测定点或用超声波探伤仪,查明夹层分布情 况,以及与母材表面的倾斜度。
测定临氢介质的压力容器壁厚时, 如发现壁厚 “增值”, 应考虑氢腐蚀的可能性。
6.材质
(1)主要受压元件材质的种类和牌号一般应查明。材 质不明者, 对于无特殊要求的钢制压力容器, 允许按钢号 A3 材料强度的下限值,进行强度校核,对于槽、罐车和有特殊 要求的压力容器, 必须查明材质。 对于已经进行过此项检查, 且已作出明确处理的,不再重复检查。
(2)主要受压元件材质是否劣化,可根据具体情况, 采用化学分析、硬度测定、光谱分析或金相检验等,予以确 定。
7.有覆盖层的压力容器
(1)保温层是否拆除,应根据使用工况和外部环境条 件而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拆除保温层:
①制造时对焊缝全部表面已探伤合格;
②对有代表性的部位局部抽查,未发现裂纹等缺陷;
③壁温在露点以上;
④外部环境没有水浸入或跑冷;
⑤外表面有可靠的防腐蚀措施;
⑥有类似使用经验的;
⑦检验员认为没有必要的。
(2)有金属衬里的压力容器,如发现衬里有穿透性腐 蚀、裂纹、局部鼓包或凹陷,检查孔已流出介质,应局部或 全部拆除衬里层,查明本体的腐蚀状况或其他缺陷。
(3)用奥氏体不锈钢堆焊衬里的,应检查堆焊层的龟 裂、剥离和脱落等。
(4)对于非金属材料作衬里的,如发现衬里破坏、龟 裂或脱落,或在运行中本体壁温出现异常,应局部或全部拆 除衬里,查明本体的腐蚀状况或其他缺陷。
(5) 对于内外表面有覆盖层的, 应先按本条 (2) 、 (4) 检查内表面,如发现有裂纹等严重缺陷,则应在外表面局部 或全部拆除覆盖层,进行检验。
8.焊缝埋藏缺陷检查
(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一般应进行射线探伤或超声 波探伤抽查,必要时还应相互复验:
①制造中焊缝经过两次以上返修或使用过程中焊缝补 焊过的部位;
②检验时发现焊缝表面裂纹,认为需要进行焊缝埋藏缺 陷检查的;
③错边量和棱角度有严重超标的焊缝部位;
④使用中出现焊缝泄漏的部位及其两端延长部位;
⑤用户要求或检验员认为有必要的部位。
已进行过此项检查,再次检验时,如无异常情况,一般 可不再复查。
(2)检测方法和抽查数量,由检验员根据具体情况确 定。
9 .按照本规程第六章要求,进行安全附件检查。
10.紧固件检查
对高压螺栓应逐个清洗,检查其损伤和裂纹情况,必要 时应进行表面无损探伤。应重点检查螺纹及过渡部位有无环 向裂纹。
第 24 条强度校核
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强度校核:
(1)存在大面积腐蚀;
(2)强度计算资料不全或强度设计参数与实际情况不 符;
(3)错边量和棱角度有严重超标;
(4)结构不合理,且已发现严重缺陷;
(5)检验员对强度有怀疑。
强度校核后,再次检验时,如无异常情况,一般可不再 重复审核。
2 .强度校核的有关原则:
(1)原设计已明确提出所采用的强度设计标准,可按 该标准进行强度校核(原标准有错误的除外);
(2)原设计没有注明所依据的强度设计标准或无强度 计算的,原则上可根据用途(如石油、化工、冶金、轻工、 制冷等)或类型(如球罐、废热锅炉、搪玻璃设备、换热器、 高压容器等),按当时的有关标准进行校核;
(3)国外进口的或按国外技术设计的,原则上仍按原 设计规范进行强度校核;
(4)压力容器的材料牌号不明,可按该压力容器同类 材料的最低标准值选取;
(5)焊缝系数应根据焊缝的实际结构型式和检验结果, 参照原设计规定选取;
(6)剩余壁厚按实测的最小值减去到下一个使用周期 的两倍腐蚀量,作为强度校核的壁厚;
(7)强度校核压力,一般取压力容器实际最高工作压 力;装有安全装置的,校核用压力不得小于其开启压力(或 爆破片爆破压力);盛装液化气体的,强度校核压力,应取 原设计压力; (注: 本条是校核壁厚时, 对所选压力的规定)
(8)强度校核时的壁温,取实际最高壁温;低温压力 容器,取常温值;
(9)壳体直径按实测最大值选取;
(10)强度校核时,应考虑附加载荷;
(11)由具有设计经验的设计人员或检验员担任,并出 具有设计审核水平人员签字的强度校核计算书。
3.对本条 1 款(3)、(4),不能以常规的方法是进 行强度校核的,可采用有限元方法或应力分析设计等方法校 核。
第 25 条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
1.耐压试验应遵守《压力容器监察规程》、《液化石 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 理规程》的有关规定。
2.气密性试验应遵守《压力容器监察规程》、《液化 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 管理规程》的规定,同时还应符合本规程附件二《在用压力 容器气密性试验安全规则》的规定。
第 26 条需进行缺陷评定处理的,应严格按照《压力容 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 27 条检验报告书
1.检验单位的检验人员,应按附件一《在用压力容器 检验报告书》,根据所进行的项目,认真、准确填写。
2.检验员应认真分析研究有关资料和检验结果,签署 检验报告,并盖检验单位印章,一般应在投入使用前送交使 用单位。
3 .《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书》由劳动部规定格式, 省级劳动部门印制。
第五章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第 28 条安全状况等级应根据检验结果评定,以其中评 定项目等级最低者,作为评定级别。
第 29 条主要受压元件材质,应符合设计和使用要求, 如用材与原设计不符,材质不明或材质劣化时,安全状况等 级划分如下:
1.用材与原设计不符
(1)如材质清楚,强度校核合格,经检验未查出新生 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不影响定级;如使用中产 生缺陷,并确认是用材不当所致,可定为 4 级或 5 级。
(2)槽、罐车和液化石油气储罐的主要受压元件材质 为沸腾钢的,定为 5 级。
2.材质不明
对于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 (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 , 并按钢号 A3 的材料校核其强度合格,在常温下工作的一般 压力容器,可定为 2 级或 3 级;如有缺陷,可根据相应的条 款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可分为 4 级;槽、罐车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可定为 4 级或 5 级。
3.材质劣化
如发现石墨化、应力腐蚀、晶间腐蚀、氢损伤、脱碳、 渗碳等脆化缺陷时,根据材料的劣化程度,可定为 4 级或 5 级。
第 30 条有不合理结构的,其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如下:
1.封头主要参数不符合现行标准,但经检验未查出新 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定为 2 级或 3 级;如有 缺陷,可根据相应的条款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2.封头与筒体的连接型式
如采用单面焊对接结构,且存在未焊透时,槽、罐车定 为 5 级, 其他压力容器根据未焊透情况, 可定为 3 级到 5 级。
采用搭接结构的,可定为 4 级或 5 级。
不等厚度板(锻)件对接接头,按规定应削薄处理,而 未处理的,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 蚀),可定为 3 级,否则定为 4 级或 5 级。
3.焊缝布置不当(包括采用“十”字焊缝),或焊缝 间距小于规定值,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 匀腐蚀),可定为 3 级;如查出新生缺陷,并确认是由于焊 缝布置不当引起的,则定为 4 级或 5 级。
4 .按规定应采用全焊透结构的角接焊缝或接管角焊缝, 而没有采用全焊透结构的主要受压元件,如未查出新生缺陷 (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定为 3 级,否则定为 4 级或 5 级。
5.如开孔位置不当,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 正常的均匀腐蚀) , 对于一般压力容器, 可定为 2 级或 3 级;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可定为 3 级或 4 级。如孔径超 过规定,其计算和补强结构经过特殊考虑的,不影响定级; 未作特殊考虑或该补强但补强不够的,可定为 4 级或 5 级。
第 31 条内、外表面不允许有裂纹。如有裂纹,其深度 在壁厚余量范围内,打磨后不需补焊的,不影响定级;其深 度超过壁厚余量,打磨后进行补焊合格的,可定为 2 级或 3 级。
第 32 条机械损伤、工卡具焊迹、电弧灼伤,以及变形 的,其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如下:
1.机械损伤、工卡具焊迹和电弧灼伤,打磨后不需补 焊的,不影响定级;补焊合格的,可定为 2 级或 3 级。
2.变形可不处理的,不影响定级;根据变形原因分析, 继续使用不能满足强度和安全要求者,可定为 4 级或 5 级。
第 33 条内表面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 0.5mm、连续长度不 超过 100mm、且焊缝两侧咬边总长度不超过该焊缝长度的 10%,外表面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 0. 1mm、连续长度不超过 100mm、 且焊缝两侧咬边总长度不超过该焊缝长度的 15%; 对 一般压力容器不影响定级,超过时应予修复;对有特殊要求 的压力容器或槽、罐车,检验时如未查出新生缺陷(如焊趾 裂纹),可定为 2 级或 3 级,查出新生缺陷或超过上述要求 的,应予修复;对低温压力容器的焊缝咬边,应打磨消除, 不需补焊的,不影响定级,经补焊合格的,可定为 2 级或 3 级。
第 34 条受腐蚀的,其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如下:
1.分散的点腐蚀,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影响定 级。
(1)腐蚀深度不超过壁厚(扣除腐蚀裕量)的 1/5;
(2)在直径为 200mm 的范围内,点腐蚀面积不超过40cm3, 或沿任一直径点腐蚀长度之和不超过 40mm。
2.均匀腐蚀,如按剩余最小壁厚(扣除到下一次检验 期腐蚀量的 2 倍),校核强度合格,不影响定级;经补焊合 格的,可定为 2 级或 3 级。
第 35 条错边量和棱角度超标,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 合评定:
1.属一般超标,可打磨或不作处理,可定为 2 级或 3 级;
2 .属严重超标,经该部位焊缝内外部无损探伤抽查, 如无较严重缺陷存在,可定为 3 级;若伴有裂纹、未熔合、 未焊透等严重缺陷,应通过应力分析,确定能否继续使用。 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和检验周期内,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