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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固定资产管理制度_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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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word 可编辑 行政固定资产管理制度_规章制度 行政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0-03- 17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 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 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 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 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 使用标准,对纳入政策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 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 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 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 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 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 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 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 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八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word 可编辑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 值在 8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 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 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 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产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 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 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体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 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 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 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 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 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 定资产账;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word 可编辑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 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 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 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 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 装费等记账;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十二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 定资产账面价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 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 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四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分清资金渠道,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单 台设备和单项工程在五万元以上的),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不属于基本 建设投资范围的由行政经费、事业经费或其它经费解决。属于专项控制商 品,必须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word 可编辑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 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 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 收。验收合格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 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 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第十六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国家资产管理部门办理 接收和交接,并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 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 手续。 第十七条 调出、变卖减少或盘亏的固定资产,按《中央国家机关国 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报批,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 国管局或本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 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调出或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 进行技术鉴定,据鉴定意见及上级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 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 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对非正常损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据鉴定意 见、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上级部门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 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 所需及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 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 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word 可编辑 第二十一条 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财务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 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国有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 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量 核算,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某些日常管理工作也可委托资产占用单位 承担;技术部门参与专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技术鉴定;使用部门负责合理、 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杜绝浪费。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 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 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对按规定实行统一采购的固定资产,要提供详细 的使用目的并写明详尽的功能等要求。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完善固定资产账卡、领用、处 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 资产和其它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 账 ; 已入库存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 管,填写保管单位并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 不准领用或调换;处置固定资产须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申请单》或《固定资产调拨单》,据单入账;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须填 写《固定资产领用单》,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凭单填写 固定资产使用记录卡并记入《固定资产卡片》。不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 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办 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 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工作调 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word 可编辑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每半年对账 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每年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 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 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 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报经国管局 或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财务和账务异常、资产 损失和资金挂账严重或挂靠单位脱钩等情况,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清产核 资的,应由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国管局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 品、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机关后勤企业的固定资产 管理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办 法,并送国管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行政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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