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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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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单位要有规定的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下面是为大 家收集的关于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 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根据《行 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 35 号)、《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 36 号)、《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宁财绩[xx]101 号)、《南京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的通知》(宁财资规字[xx]7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系统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坚持“政策标准统一、领 导责任明晰、分级管理有序、责任落实到人、 资产使用充分”的原则。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界定、配备、购 建、登记、变动、使用、处置等方面。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四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由局办公室牵头,规划财务处、信 息中心、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人事处、监察室按职责分工,协助局办 公室共同做好固定资产购置审核、日常管理、报废核批等工作。 第五条局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对全局系统固定资产实 物进行管理、指导和检查。 (二)贯彻执行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办理全局系统固 定资产购入、盘盈(亏)、报废、遗失毁损等上报和审批手续,并及时 转发各类审批通知书。 (三)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局系统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确保全 局系统固定资产账、物、卡相符。 (四)建立局机关固定资产实物状态的各类台帐,定期编制固定 资产实物状态的各类报表。 负责局机关的固定资产实物状态增、 减变 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规划财务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全局系统固定资产价值形成的管理工作,指导和 检查各单位财务部门固定资产价值形成变动的相关工作。 (二)贯彻执行上级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配合局办公室制 定全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三)协同局办公室办理全局系统固定资产的报废、遗失毁损、 盘盈(亏)、调拨等上报和审批手续。 (四)参与基建(维修)部门的工程投资管理, 负责协同基建(维修) 部门对完工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及时办理竣工决算, 并及时进行账务 处理。 第七条信息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各处室登记及变更情况,汇总制定全局系统计算机及 网络系统设备类固定资产购置、 更新和报废等计划, 并会同有关部门 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全局系统计算机等专业技术设备的报废及淘汰进行 技术鉴定。 (三)根据各处室登记及变更情况,编制计算机及网络系统设备 类固定资产实物状态报表,与有关处室核对。 第八条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协助局办公室做好非计算机类固 定资产及基建(维修)工程等实物管理工作;对各单位购置非计算机类 固定资产的标准进行审核。 第九条人事处负责核定各机关处室、事业单位人数。 第十条监察室负责对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局属各事业单位,按照“谁购置、谁使用、谁管理、 谁登记”的原则,负责: (一)制定本单位置、更新和报废等计划; (二)登记本单位固定资产增、减等实物状态明细台帐 (三)本单位资产验收、管理、报废等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购置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购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现有固定资产无法满足本单位(处室,下同)履行职能的需 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的固定资产。 (三)达到固定资产规定报废年限且经鉴定不能再继续使用。 (四)经局办公会或局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情况。 临时设立机构原则上不新购资产。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购置应严格执行 《关于印发的通知》 (宁政办 发[xx]20 号)、《南京市市级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宁财购[xx]411 号)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 和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的通知》 (宁政办发[xx]93 号)。没有规 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具体标 准由局办公室制定。 第十四条各单位原则上应在 10 月底前完成当年固定资产采购 计划, 以确保年内预算资金结算完毕。 因临时大型活动或突发事件应 急需购置固定资产,必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扎口办理, 并补办相关手续。活动结束后,局办公室负责对相关资产进行调剂。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采购管理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采购申报。 1、单位需要配置计算机类设备(含计算机、服务器、网络交换 设备、 打印机、 扫描仪以及与之相关的备品配件、 耗材等)的程序为: (1)单位拟订设备类别、购置数量、型号配置等购置需求,在内网上 提出申请;(2)局设备购置小组集中审核(分管信息中心的局领导担任 组长,小组成员包括局办公室、信息中心、规划财务处、人事处、监 察室);(3)局办公室将项目小组审核意见报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行 政处室由局办公室统一向市财政局申报采购计划;事业单位直接向市 财政局申报采购计划。 (4)采购计划下达后,局办公室和各事业单位 及时通知信息中心。 (5)信息中心会同局办公室、各事业单位统一办 理有关政府采购手续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应统一加盖专用章。 (6)信息中心、局办公室统一安排供应商将货物送至各单位。 2 、采购非计算机类固定资产的程序: (1) 申报单位在内网上提 交采购申请。 (2)经局办公室、事务管理中心、规划财务处审核,报 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提交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3)需要采取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采购的项目,由采购需求单位、规划财 务处和监察室等共同参与组织实施。 (二)验收备案。 对采购送达的固定资产,主要由各申请单位负责验收测试,其 中计算机类固定资产需由申请采购单位和信息中心共同验收,填写 《固定资产验收、领用(入库)登记表》 (附件一)。验收完成后,申请 采购单位须将采购签收单复印件报局办公室备案。对保修期内发现存 在质量问题的固定资产, 使用单位应及时向供货商或政府采购中心反 映。 (三)领用登记。 对已验收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领用手续,粘贴固定资产卡 片,各单位物资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固定资产实物账并录入资产管理信 息系统。 (四)财务报销。 新购固定资产报销时,财务人员根据经审核通过的实物资产审 批单、政府采购单、政府定点采购单位发票、 《固定资产验收、领用 (入库)登记表》 (附件 1)、领导批件等有关附件,经实物管理人员验 收确认后,办理付款或报销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借用、调剂 第十六条对局系统内部机关处室、事业单位 xx 年 12 月 31 日以 前相互借用的固定资产,由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重新办理借用手续, 约定借用期限。 借用期满需续借的, 由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续办借用 手续,并填写《固定资产借用(转移)登记表》 (附件 2)。资产借用手 续需报局办公室备案。 对借出资产的单位, 原则上 1 年内不得购置同 类型资产(市局临时大型活动或突发事件应急情况除外)。 机关处室借用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统一由局办公室办理借用 手续。 第十七条对局系统内部机关处室、事业单位 xx 年 1 月 1 日以后 相互借用的固定资产(房产、汽车除外),由相关单位协商,经局办公 室、规划财务处、信息中心、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人事处、监察室核 实,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 办理借用手续或资产产权移交手续。填写 《固定资产借用(转移)登记表》 (附件 2)。 第十八条对局系统内部借用的房产、汽车只办理借用手续,不 作产权移交。 第十九条因办公地点调整,对建筑物附属资产(如空调)等不方 便移动或移动成本较高的资产,经局办公室、规划财务处、人事处、 监察室核实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 可由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办理产权 转移手续。填写《固定资产借用(转移)登记表》 (附件 2)。 第二十条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由局办公室根据工作 需要进行调剂,被调剂单位与调剂单位及时办理资产产权移交手续。 填写《固定资产借用(转移)登记表》 (附件 2)。 第二十一条对出租、出借给局系统外部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应严格遵照《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宁财资规字[xx]7 号) 执行。根据“谁借出谁收回”的原则,由借出单位按期收回,局办公 室、监察室负责监督。未经局办公会或主要领导审批,各单位不得对 外出租、出借、捐赠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在局机关内部或事业单位之间, 因工作人员调动(退 休)需借用或转移固定资产的,统一报局办公室,并办理相关手续。 未完成资产交接者,人事部门不得办理调动、退休手续。各单位负责 人应配合管理部门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调剂)、出售、出 让、置换、报废、报损、捐赠、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四条局系统固定资产按下列权限处置: (一)房屋、建筑物、土地的处置,由产权单位提出申请,主管 部门同意后,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二)机动车辆(船)的处置,由产权单位提出申请,报市财政部 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审批。 (三)除以上资产外,其他固定资产单项原值 10 万元(含 10 万元) 以下或一次批量账面价值 30 万元(含 30 万元)以下的处置, 由各单位 提出申请,局办公室组织审核,经局办公会或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报 市财政部门备案。 (四)其他固定资产单项原值 10 万元以上或一次批量账面价值 30 万元以上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局办公室组织审核,经局办公会 或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其中资产单项原值在500 万元(含 500 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五条局系统固定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 申报、审核审批、 处理、调账、备案。 (一)单位申报。资产使用单位于每年 6 月、 10 月底前集中提出 申请,填写《固定资产申请处置(报废、核销、鉴证)明细表》 (附件 3) ,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审核审批。局办公室组织对各单位上报的固定资产处置申 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按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审批, 并出具《行 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批复书》 (附件 5)。对超出主管部门处置审 批权限的提出审核意见经局办公会或局主要领导审批后, 填写 《行政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申报明细表》 (附件 4),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处理。各单位接到审批部门同意处置的《行政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后,对经批准处置的固定资产,应登记造册,属 于资产无偿转让(调剂)的,调出、调入单位应办理交接手续;属于出 让、出售、置换、报废、报损的资产,填写相关报表后,交局办公室 统一处理。房屋、土地、车辆等产权变更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四)调账。单位财务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 复书》进行账务处理,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物资管理人员对固 定资产信息作相应的调整。 (五)备案。资产处理结束后,局办公室应于资产处理结束次月 将《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备案汇总表》 (附件 6)及相关材料, 报财政部门备案。同时通过局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调整有关资产信息。 第二十六条报废资产处置。各单位对已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须 填写《固定资产清查(处置)表》 (附件 7),上报局办公室,对按规定 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 局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 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对不需要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的资产处置应按照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由局办公室组织审核拟 定处置方案,经局办公会或局主要领导审批,按规定进行统一处置, 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七条局系统固定资产处置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八条资产处置收入可先进入单位基本账户,扣除资产处 置的费用及税后 10 日内,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南京 市)》,将税后资金全额缴入非税收入专户。 第六章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局系统各单位要明确专人管理固定资产实物,及时 在固定资产实物账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计算机类设备在办公自动化 “资产管理”)中进行录入、修改、变更、注销。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名单需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局办公室定期组织有关处室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并 填写《固定资产清查(处置)表》 (附件 7)、《固定资产清查(盘盈、 盘亏、 毁损)报告表》 (附件八),局系统各单位的各种固定资产报表, 必须与财务价值账核对相符,财务人员签字后才能报出。 第三十一条对于局系统自制的固定资产在完工后要对实际耗用 工料进行清理核算, 基建完工项目要及时办理竣工验收, 严禁已交付 使用的实物资产不入账。 第七章 责任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固定资 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义务 和责任,并保护其安全和完整。 第三十三条局系统各单位法人代表是国有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 对其所属、使用的固定资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局固定资产管理有 关部门或分管领导有权责令其改正, 并按管理权限, 视情节追究主管 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要求履行其职责, 固定资产管理不善, 造成严重遗失、 毁损的 ; (二)不如实登记固定资产、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未按管理权限,擅自转让、处置固定资产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固定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的 ; (五)对所管辖的固定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 应管理措施的。 (六)其他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情况的。 第三十四条局系统各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 造成固定资产大量流失, 触犯法律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 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局机关、各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 理行为,挂靠我局的社会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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