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扬州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鱼** 文档编号:9984313 上传时间:2025-04-16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7.64KB 下载积分:5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扬州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扬州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扬州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 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苏建规字〔2010〕 7 号),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诚信经营, 强化建筑业项目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岗位职责 ,结合我市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 政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装修工程 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的 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备案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指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非本市行政 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市场准入及 市场行为的监管工作,扬州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 处" )受市城乡建设局委托 ,负责全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 (资 格)核验、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以下简称“《信 用手册》 ")发放、 管理及市区建筑工程的项目登记、 备案和市场 行为监管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参加建设工程项目投标 和承建工程,应当经市建管处对其资质(资格)进行核验。 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注册建造师应当 经市建管处核验资格。 第五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和注册建造师申请办理资质、 资 格核验,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委托驻扬州负责人书面 委托书;驻扬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及其由劳动部 门出具的近六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凭证; (六)建设方招标邀请函或合法有效的招标公告,直接发包 的项目,提供已经签订的工程合同; (七)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 业印章、身份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 证)、劳动合同及 其由劳动部门出具的近六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凭证; (八)由企业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 料: ( 1 )外出施工介绍信; ( 2)企业近三年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 证明; (3 )拟参加投标的建造师无在建工程证明; ( 4 ) 企业注 册所在地领取的 《信用手册》 ;(5 )近三年内无质量、 安全事故证明; (九)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承诺书、 安全生产承诺书、 文 明施工和综合治理承诺书; (十)企业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 函》。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近两年内发生过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 责任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的;因农民工集访、群访事件被通报 的;或未经市建管部门资质(资格)核验擅自承接工程且不予整 改的,不予办理资质(资格)核验。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市建管处对上述材料核验合格后,发放《市外建筑施工企业 资质核验书》(以下简称《核验书》),企业凭《核验书》参加工 程的招投标活动。 省外企业来扬参加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应当取得省住房和城 乡建设厅发放的《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核验书》 ,并到市建管 处及工程所在地建管部门办理签章确认。 第六条 市外企业在本市承接工程项目,应设立驻扬管理机 构,配备完备的管理人员(驻扬、技术、核算、质量、安全和劳 务用工管理负责人) ,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总公司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驻扬机构负责人, 技术和核算负责人应有满足岗位要求的相关专业中级(含)以 上职称等级。 市外企业在本市承接一个以上工程的,设立的经营管理机 构和驻扬负责人应是唯一的,并由其统一负责。 (二)有两个(含)以上工程项目或常年驻扬的市外企业应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面积不得少于 150M2 ,不应租赁小区 居民用房或使用项目部临时设施充当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配置 的硬件设施应满足基本办公需要. 第七条 市外企业项目部管理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部配置的管理人员数量和持证情况应符合工程 规模要求。 (二)项目经理不得由分设驻扬机构负责人兼任,同时不 应为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和技术负责人。 (三)项目部须配备劳务管理专职人员;实施劳务分包的 , 劳务企业在现场应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并配备质量、安全专职 管理人员. 第八条 市外企业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资质情况、驻 扬负责人、驻扬管理人员、驻扬办公地点、联系电话、承接工 程的项目部组成人员,应及时报市建管处登记。其中,驻扬负 责人、经营管理机构人员和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如发 生变化的,应由市建管处重新核验后办理变更手续 . 第九条 市外企业驻扬管理机构人员应当参加市建管处组 织的岗前培训,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培训人员包括驻扬负 责人、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 人和劳务用工管理负责人。 第十条 市外企业取得《核验书》、经营管理机构人员经培 训合格,并办理工程项目登记备案后,由市建管处发放《信用 手册》,用于记载所承接工程项目信息,项目经理部管理和技术人 员信息,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 《信用手册》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至次年的 3 月 1 日,期 满前一个月,由市建管部门对市外企业在扬整体情况进行年度 核查,核查合格,换发下一年度《信用手册》。 第十一条 市外企业应当在取得中标通知书或工程合同签 订后 15 日内到项目所在地建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登记备案手 续.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 《工程项目备案登记表》 ; (二)中标通知书及工程合同; (三)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核验书》 ; (四)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 格证书(B 证); (五)与工程项目规模相匹配的项目部管理(施工、质检、 安全)人员名单和资格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及劳动部门出 具的近六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凭证原件; 办理市区工程项目备案,可通过市建管处项目管理系统平台 实施申报。企业取得中标通知书或签订合同后,持本条所列资 料经市建管处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登陆扬州市建管处网站(网 址 http://www。 yzjgc.gov。 cn ),凭用户名和密码进入扬州 市建管处项目管理系统录入企业、人员和项目信息。经网上审 核通过后,凭系统生成打印的《工程项目备案登记表》到市建 管处相关部门盖章确认. 第十二条 市外企业办理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登记 备案手续的人员必须是本企业工作人员,并提供本人身份证、 劳动合同及其由劳动部门出具的近六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凭证原 件。 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本人须同时到场 . 第十三条 实行市外企业来扬承接工程约谈制度,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市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工 程所在地建管部门接受约谈: 1、凡在本市承接重大工程项目(土建工程造价大于 3000 万元,其它工程造价大于 1000 万元),工程中标后或者直接发包 合同签订后十日内; 2、在本市设立常驻机构的市外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后, 每年其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接受约谈一次。 第十四条 市建管处在收到外地来扬企业完整的资质 (资格) 核验材料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核验手续。在收到完整 的工程项目备案信息资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工程备 案(经营管理机构人员培训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招投标手续时,应 查验市外企业持有《核验书》情况。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 可、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查验该企业《信用手册》和工 程项目备案情况。 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市外企业承接的工 程项目进行日常建筑市场行为、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检查时, 应将其是否取得《信用手册》,工程项目是否登记备案和项目负 责人在岗履职等内容作为日常监督的必查内容。 第十八条 市外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规章,自觉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管理。 第十九条 市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企业不良行为 录入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信用档案,扣除其相应信用分值: (一)工程项目中标后或签订合同后未按规定办理《信用 手册》的; (二)工程项目中标或签订合同后未按规定办理项目登记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手续的; (三)驻扬经营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办公地点变更未按规 定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 第二十条 市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整改,暂停其 资质核验 6— 12 个月,已承揽工程的,扣除信用分值,并作为 企业不良行为录入市场信用档案,实行网上公示: (一)核验或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在我市无固定办公场所或办公场所不符合要求的 , (三)驻扬分支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连续两次以上抽查不在 岗的; (四)工程项目部注册建造师、关键岗位实际到岗人员与备 案不符,或不能正常在岗履职的; (五)承建的工程项目因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不符 合要求,被有关主管部门停工整改或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 (六)每季度第一个月 5 日前须向建管部门上报《建筑市 场在地规模统计报表》 ,逾期一季不报并经劝告无效的; (七)用工管理未规范化,或因用工管理不善导致拖欠投诉发 生的;应对投诉处置不力,拖延、推诿引发农民工反复上访、 集访、群访事件的; (八)因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良行为被有关部门通报 批评的。 第二十一条 对市外企业的市场行为实行信用管理和动态 考核。信用管理按《扬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实行, 动态考核以管理人员(含项目经理部人员)在岗履职情况为主,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彰,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对于严重影响我市建筑市场秩序的,将暂停该企业在本市承接 工程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扬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 O 一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