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厂员工奖惩制度本厂对全体员工实行有功者奖,有过者罚,奖罚分明制度。奖励 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办法。 对犯有过失的员工, 坚持思 想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于有下列十个方面的有功员工, 给予一次性奖励和经常性奖励:1、 对本厂各方面工作能提出合理化有价值的意见建议, 经审核 评定,确能给企业生产经营, 管理带来实际效益的, 予以一次性奖励;2、为本厂研制、开发适合市场的新产品、新项目做出显著成绩 的,予以一次性奖励;3、为本厂产品打开市场销路, 对产品销售增长做出积极贡献的, 予以一次性奖励;4、 为维护本厂利益, 在对外经济活动中能一次性为公司节约资 金3000元以上或换回经济损
2、失5000元以上的, 经核实确有其 事,予以一次性奖励;5、对提出并实施重大技术革新,经评定,确具有实用价值,能 节约资金或提高效率的,予以一次性奖励;6、为树立社会正气,企业形象,维护企业声誉,而身心受到伤 害的,予以一次性奖励;7、为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本厂利 益免受重在损失的,予以一次性奖励;8、对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 出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1 9、 在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 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方 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予以一次性或经常性奖励;10 、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一次性奖励分为记功,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等,在给予上述
3、 奖励时, 同时发给一次性奖金, 奖金最低不少于 100 元,最高不封顶。 经常性奖励以发给奖金体现,奖金最低不小于 50 元,最高为 1000 元。对犯有过失行为的员工, 视情节轻重, 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经济处罚分为罚款,赔偿经济损失。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 过、撤职、辞退、开除。对于员工的行政处分,必须在弄清事实、取 得证据的基础上,按规定审报程序办理。对以下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的员工,可酌情给予警告、 记过、撤职、辞退、开除的行政处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可送交公 交、司法机关处理。1、有赌博行为,受罚款教育后仍不改的;2、有行凶斗殴、盗窃及其他违法行为的;3、损害企业
4、形象的社会公德,给社会、本厂及他人造成不良影 响或损害的;4、擅自挪用本厂资金和财产、经教育不及时归还的;5、玩忽职守,造成事故,使本厂财产或员工生命蒙受严重损失 的;6、无故旷工,经教育不改的;7、经营违反本厂规章制度,屡教不改的; 2 8、有意损害公共财物的;9、偷窃本厂、同事或客户钱物的;10、触犯国家刑事法律的;11 、无理取闹或不服从工作分配的调动、指挥而影响生产秩序、 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12、工作不负责任,产品废品,损害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 源,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13、泄露或出卖商务,技术机密,使本厂经济和声誉蒙受重大损 失的。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时,可同时给予一次性罚款或降薪处理。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