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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诉 处 理 制 度
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
投 诉 处 理 制 度
1、投诉受理部门、电话。中心督查科和监察投诉窗口 共同负责受理服务对象的投诉,投诉电话: 4560002 、 4560027。
2、投诉范围。服务对象到中心办理事项时,对窗口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可投诉:
(1)违反“六公开”承诺;
(2)违反各类事项审批办法(即“五制”办理制度);
(3)违反办理事项管理办法(即“五件”管理);
(4)服务质量不高、服务态度不好;
(5)有吃、拿、卡、要和其它不廉洁行为;
(6)窗口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7)其它因窗口工作人员原因造成服务对象一定损失的 行为。
3、投诉形式。投诉可采用口头、书面、电话、触摸 屏、填写服务质量评议表、网上投诉等形式。涉及重大事 项的投诉,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4、投诉受理。受理部门接待投诉者要礼貌、热情、诚 恳,认真做好登记, 区别不同情况认真进行处理。
5、投诉受理时限
督查科所受理的口头投诉,应马上进行调查,尽可能 当场做出答复;一般书面投诉在 2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对较为复杂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投诉,应在 5 个工作日 内作出答复。
6、答复反馈。投诉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将处理意见 反馈给投诉人。书面投诉必须书面答复,其它投诉以口头 答复为主。
7、投诉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 ,受理部门要重新进 行核实,并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
8、投诉受理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多种形 式对投诉人进行回访, 了解有关情况,征询其对中心工作的 意见。
9、被投诉的窗口工作人员或窗口单位 ,一经核查 属实,责任在窗口工作人员或窗口单位的, 中心将按照考核 办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窗口工作人员给予调换,并 做待岗处理;违法违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0 、一切投诉资料由中心督查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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