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国**集团公司商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中国**集团公司 (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无形 资产,规范集团公司商标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分公司、 直属各单 位、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标, 是指集团公司已经注册、 正在申 请注册以及尚未申请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 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等。
第四条 集团公司商标管理工作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 分级负责的原则。
集团公司总部负责集团公司商标的统一管理工作, 直接负责 以集团公司名义注册商标的管理和集团公司核心商标的认定。
集团公司各省级分公司负责本辖区内 **企业商标的统一管 理工作, 直属单位、控股子公司负责本单位商标的统一管理工作。 但本办法规定由集团公司总部统一管理的事项除外。
第五条 集团公司根据实际建立健全与商标管理工作相适 应的信息化系统, 提高工作效率和数据分析能力, 促进信息共享。 商标信息化系统应基本实现商标数据和档案的电子化管理、 关键 节点时限提醒、数据统计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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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集团公司从公司整体战略和业务发展角度需要持 有各单位商标的,各单位应当配合集团公司进行商标转让。
各单位经集团公司授权许可, 可以成为集团公司商标的被许 可使用人。
第二章 商标管理职责
第七条 商标管理实行商标综合管理部门、职能管理部门和 业务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制度。
法律事务机构作为商标综合管理部门, 负责商标注册、续展、 法律保护以及其他商标综合管理工作。
商标职能管理部门是指市场部门、财务部门和计划建设部 门。
商标业务管理部门是指根据商标涉及产品或服务的性质, 与 商标具有最密切业务关联或直接管理职责的部门。 商标业务管理 部门认定不明确时, 由商标综合管理部门根据有利于商标管理的 原则指定。
第八条 商标综合管理部门履行以下商标管理工作职责: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商标管理制度;
(二)开展商标保护工作,防范和制止侵权行为,包括承办 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注销、异议、争议、许可、转让或 受让、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等事项, 负责处理本单位的商标纠纷 等;
(三)对商标设计方案提出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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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商标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建立商标档 案;
(五)对在商标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提出 给予奖励的建议;
(六)负责商标管理的法律知识培训;
(七)负责商标代理机构选聘和管理;
(八)其他商标综合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商标职能管理部门履行以下商标管理工作职责:
(一)市场部门负责结合企业品牌战略和企业形象体系制定 本单位商标设计、推广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指导、评估审 核业务管理部门开展商标管理及推广工作; 负责协调、 审核各业 务种类的商标注册、 保护需求, 避免企业内部不同业务领域间商 标冲突或重复注册的情况发生;
(二)财务部门负责办理本单位对外许可和转让商标使用权 过程中涉及的评估、作价工作;
(三)计划建设部门负责将核心商标纳入企业形象管理手 册,规范其应用场景并督导形象标准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 商标业务管理部门履行以下商标管理工作职责:
(一)提出本部门对口负责管理的业务范围内产品或服务的 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注销、异议、争议处理的需求和意 见;
(二)配合商标综合管理部门开展涉及本部门管理的业务范 围内的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注销、异议、争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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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及侵权案件处理的有关工作, 调查、 收集并向商标综合管理 部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共同研究具体处理方案;
(三)负责具体执行商标管理各项管控要求, 做好规范使用、 日常管理、宣传推广、监督维权等具体落地执行工作;
(四) 结合本部门管理的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提出本单位 商标对外许可使用或转让的需求和意见;
(五)监督被许可人使用本部门管理的业务范围内商标的情 况, 发现未经许可使用、 超出许可合同规定的范围使用或在许可 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提供伪劣产品或服务, 损害品牌形象等情况时, 应及时向商标综合管理部门反映, 并提 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商标分级管理
第十一条 为提升商标保护精细化水平, 根据商标对集团公 司业务发展的重要程度, 将集团公司商标划分为不同等级, 针对 不同等级商标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商标分为两个级别:
(一)核心商标,包括中国**标识商标、商业主品牌商标, 即带有“中国**”、“中邮”文字或 图形的商标,以及集团 公司认为应全网统一管理、运营推广的商标。
(二)非核心商标,非以上商标的其他商标。
第十三条 商标的等级由集团公司总部市场部门商商标综 合管理部门认定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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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提出核心商标的设 计、变更需求,市场部门、计划建设部门及商标综合管理部门对 需求进行审核后,由业务管理部门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 启动相关工作。
第四章 驰名商标
第十五条 为提升商标品牌价值、 扩大商标保护范围, 促进 有关商标在行政确权、 诉讼案件中获得有利裁判, 各单位应重视 驰名商标的培育和保护,积极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
第十六条 对于公众知晓度较高, 宣传、使用持续时间较长、 范围较广、有一定受保护记录的商标,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 通过国家行政或司法程序认定商标驰名。
第十七条 各单位商标综合管理部门牵头, 商标职能管理部 门、业务管理部门配合开展驰名商标认定工作。
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使用驰名商标时,不得将“驰名商标” 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 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五章 商标设计管理
第十九条 拟申请注册商标的设计方式, 根据实际需要可选 择采用由企业自主设计、 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设计或通过媒体向 社会征集。委托其他单位、个人设计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征集的, 应在合同中明确商标图样的著作权归属, 无特殊情形, 应尽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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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商标图样的著作权归属于委托人。
商标的设计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不得违反公序良
俗, 不得与企业形象及相关标准相悖; 应有利于产品和服务的对 外宣传, 有利于促进商标的可驰名性, 有利于增强企业竞争力和 影响力。
第二十条 除另有规定外,商标设计依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需求部门提出需求以及商标设计方案及说明;
(二) 市场部门、 计划建设部门及商标综合管理部门对需求 部门提出的商标设计需求以及方案进行审核后, 由需求部门报单 位主管领导批准;
(三)需求部门会同市场部门按照经过审批的设计方案完成 商标图样的设计。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拥有著作权的商标设计图样, 可直接进 行商标注册申请; 没有著作权的, 在履行著作权转让手续或经著 作权人书面许可后,方可使用其商标图样或进行商标注册。
第二十二条 商标设计应严格保密, 在商标对外使用及申请 注册成功前, 相关人员不得将相关信息对外披露。 委托外部人员 或单位设计的, 应与受托人签订保密协议, 明确约定保密义务及 违约责任。
第六章 商标注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策划重要的新产品或新服务时, 应根 据产品或服务项目实际需要, 同步规划设计该产品或服务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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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宜,并在推出新产品或新服务前,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未 在相关类别上取得注册证的,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二十四条 对具有发展前景或已有一定知名度的产品或 服务上正在使用的未注册商标, 应及时申请商标注册, 注册未成 功的,各单位应审慎决定是否继续使用该商标。
各单位使用未注册商标的, 应妥善保存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 据,以便本单位在他人抢先注册该商标时提出异议、争议或诉讼。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需要申请带有集团公司核心商标元素 之商标的, 由本单位商标综合管理部门向集团公司商标综合管理 部门报送需求。 集团公司商标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商标职能管理部 门和业务管理部门研究, 认为确有必要注册的, 应注册在集团公 司名下。
第二十六条 对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 如被 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他人提出异议、发生诉讼等;以及 未进行全类注册的商标, 被他人在其他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另行注 册而造成混淆的,商标综合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单位主管领导汇 报,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
第七章 商标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按照注册商标、 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 和未注册商标实行分类和跟踪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与他人开展业务合作中需要使用集团 公司注册商标的, 应严格控制产品或服务质量, 避免因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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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损害集团公司商标价值, 在合作合同中明确约定产品质量和 商标使用相关事宜, 并在使用前事先报集团公司审批 (商标使用 审批表格式见附件 1),未经审批,不得擅自使用。
各单位在**营业网点、 **用品用具、 业务宣传上使用集团公 司注册商标的,不需要另行办理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其他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各单位注册商标的, 实行申请许可制度, 并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商标许可使用合 同应报商标局备案。
未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并备案的,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允许他人 使用本单位注册商标。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商标的异议、争议、续展,可由商标综 合管理部门依职权及时办理; 集团公司商标的变更、 转让、 许可、 注销事宜, 由商标综合管理部门商业务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管理 部门,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办理。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内连续使用其注册 商标, 不得无故停止使用, 并应及时留存能够证明其近三年连续 使用的包装、宣传单页、纸媒广告样报样刊、视频音频广告存储 介质等易保存的实物资料, 以避免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提起商标 撤销。
除决定停止使用相关商标的, 各单位对其注册商标在法律规 定的时限内应及时申请续展注册。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以商标专用权进行投资, 应对注册商标 价值进行评估。在有关投资文件中应明确商标专用权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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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作价数额及收益分配,使用商标的产品或服务种类、 范围、时限、区域及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要求等。
第三十三条 注册商标在使用时, 应做到印制商标与注册商 标标识完全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商标文字、图案或其组合。注册 商标应在商标局核定使用的范围内使用, 不得超出核定使用范围 使用注册商标。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进行产品或服务宣传时, 应加强商标标 识宣传意识,广泛、规范地使用产品或服务的商标标识,努力培 育在国内外有影响的驰名商标。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商标信息管理制度。 商标信息包 括商标的注册申请、 使用情况、 异议、 争议、 续展、 注销、 变更、 许可、 转让和商标专用权投资以及商标使用纠纷、 诉讼案件及其 处理情况等信息。
各单位商标业务管理部门应将商标信息及时反馈至商标综 合管理部门; 省级分公司、 直属单位和控股子公司商标综合管理 部门应当定期向集团公司商标综合管理部门报送本单位的商标 信息(商标信息统计表格式见附件 2)。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做好商标档案管理工作, 由商标综合 管理部门负责对商标注册、使用、保护情况进行收集、登记和备 案。商标的档案包括:商标设计稿及其著作权证明材料、商标申 请材料、商标注册证、未注册商标使用证明文件、商标合同、商 标纠纷/诉讼信息、商标标识物样品(实物版、电子版)等与商 标有关的文件材料。 核心商标档案永久保存, 非核心商标档案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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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 30 年。
商标档案材料依照本单位有关规定定期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保存。
第八章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在经营管理中, 发现有侵害或可能侵害 本单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时,应立即调取、保留证据,并及 时向商标综合管理部门报告, 由商标综合管理部门根据侵权情况 商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采取相应的法律措 施。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商标综合管理部门定期通报本单位注 册商标的商标信息, 并鼓励从业人员对可能侵害本单位商标专用 权的行为进行监测。 对从业人员反映的侵害本单位商标专用权的 行为,经查属实的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于严重侵害本单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各单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提起诉讼, 并积极协助行政执法 机关和司法机关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各单位发现侵害或可能侵害集团公司注册商标 专用权的行为时, 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商标综合管理部门报告, 积 极协助集团公司打击商标侵权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商标管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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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办法,并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企业商标管 理办法(试行)》(中国** 〔2013〕 390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商标使用审批表
2. 商标信息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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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商标使用审批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使用
商标
名称
商标权利人
申请号
合作项目概况
有效期
申请使用单位
使用的商品或服务
使用期限
职能管理部门
审查意见
商标综合管理部门
审查意见
集团公司分管领导
审批意见
使用商标
图样
(商标图样须保证
清晰并保持原比例)
填报单位(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负责人:
注:在“申请使用单位”一栏中分别列明本单位和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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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商标信息统计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概况
商标申请 件,注册成功 件。
许可其他单位使用本单位的商标 件。
转让商标 件。
提起商标异议 件,异议成功 件。
异议失败情况:
提起商标争议 件,争议成功 件。
争议失败情况:
商标变更 件。
续展商标 件。
注销商标 件。
以商标专用权作价投资 件。
具体情况:
发生商标诉讼 件,其中 件调解, 件判决;发生商
标仲裁案件 件。
(请将具体情况附于本表之后)
统计事项
商标申请
商标许可使用
商标转让
商标异议
商标争议
商标变更
商标续展
商标注销
商标专用权投资
商标纠纷/诉讼
其他
填报单位(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负责人:
注:省分公司、直属单位、控股子公司负责统计所辖各级分支机构所有商标信息,并于次 年3月31 日前将上一年度统计信息报送中国**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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