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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三标管理制度(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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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三标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三标管理制度(精选 8 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 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什么样的制 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食品安全管理三标管理制 度(精选 8 篇),欢迎大家分享。 食品安全管理三标管理制度 1 一、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场内(店内)的食品及出租柜 台进行日常检查。 二、食品安全员定期要对店内环境和条件、库存食品、散装食品 和食用农产品标签规范、从业人员健康证情况等进行检查,及时清理 过期变质食品和临近保质期食品,发现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应当立即下架,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予以改正,并做好登记。 三、食品安全员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经营环境条 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存在 食品安全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行为,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 告。 四、检查的内容 (一)经营环境,检查是否具有与其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 销售和贮存场所,是否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 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二)经营条件,检查是否具有与其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 销售设备或者设施,销售冷藏、冷冻食品的,是否配备与销售品种相 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 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三)经营行为,检查是否销售禁止销售的食品,采购食品是否按照 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 食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并保存相关凭证,保存的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 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四)标签标识,检查场内销售的散装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是 否符合要求: 1、 销售未包装食用农产品的,是否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 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2、 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 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 农产品的,是否包装销售,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 水产品等除外; 3. 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是否载明原产地,境内 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是否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 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是否以中文标 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 分装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的,是否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 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4、散装食品是否按照要求加贴标签,销售人员和场地是否落实 “两罩一套一帽”; (五)证明文件,检查是否持有所销售食品来源可靠的证明文件,包 括: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按规定需要 检疫、检验的肉类是否有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 件,进口食用农产品是否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六)仓储情况,检查是否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坏变质、油脂 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是否如实记录 食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 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不少于产品 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五、检查实行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的销售者是否定期对屠宰厂(场) 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 以及相关信息,是否查验种植养殖基地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材料以及 票据等。 六、对群众举报或媒体披露的涉嫌存在相关食品安全风险的,要 立即组织检查,发现问题的,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及时向所在 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七、检查人员要如实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填写检查记录表,检查 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发现一般问题的要要求销售者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要及时向所在地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安全管理三标管理制度 2 第一条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政策及国家和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部署落到实处,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鞍山市食品 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食品安全工作检查是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 议考核的重要方法,是指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食安委)聘 用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和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依据年度食品安全 工作检查计划,对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的检查。 第三条各级食安委领导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 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具体负责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制定年度检 查工作计划,由聘任的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和助理检查员实施。 第四条县(市)、区级及以上食安委聘任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 对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县(市)、区食安委在乡镇(街 道)、村(居委会)聘任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协助对区域内的 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应确保在村民组(居住小区)中有一名以上 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或助理检查员。具体情况由各级食品安全委确定。 第五条各级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和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由市 食安委统一制作聘书,统一编号。聘书标注检查区域及检查工作范围。 第六条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关心食品安全工作; (二)遵章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三)掌握一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专业和法律知识; (四)经过食品安全检查岗位培训,并考试合格。 食品安全助理检查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关心食品安全工作; (二)遵章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三)经过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七条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和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的培训和 资格考试内容由市食安办统一确定,各县(市)、区分别落实。聘任 人员的管理采取“谁聘任,谁负责”的原则,聘任人员的有关情况要 向上级食品安全办备案。 第八条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和助理检查员的权利: (一)接受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二)正常工作检查活动和人身安全应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干 涉、阻挠和侵犯; (三)受到表彰或奖励。 第九条各级食安办定期对所聘任的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和助理检 查员的业务水平、法律知识和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建议原聘任机关解聘: (一)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二)不接受指定的业务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人员; (三)在食品安全检查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 第十条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内容分为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检查和食 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检查两部分。 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检查内容: (一)按照《鞍山市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的要求,检查相关 工作的完成情况; (二)对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进行调查和评估; (三)对食品安全助理检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 (四)各级食品安全委要求检查的其他内容。 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检查内容: (一)本区域落实《鞍山市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的情况; (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 况、环境卫生是否符合要求; (三)区域内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方式和相关渠道设置落实情况; (四)对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进行了解; (五)各级食安委要求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工作检查方式主要采取明查和暗访的方式。 (一)明查时,应出示聘书,进行检查告知,检查内容要有记录, 并及时上报本级和上级食安办。 (二)暗访时,暗访的检查内容要有检查记录,并及时上报本级 和上级食安办。 食品安全检查员和助理检查员也可以通过随机抽查问卷、走访管 理相对人和业务测试等各种方式了解民情民意,保障食品安全检查工 作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各级食安办应将食品安全工作的检查结果上报同级人民 政府和上级食安办,并在区域内予以通报。各级食安委应将食品安全 工作的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价一个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指标。 第十三条各级食安办应将本制度告知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 相关部门。 食品安全管理三标管理制度 3 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一、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 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二、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 .指导下定期 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 培训以及食品加工操作技能培训。 三、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餐 饮服务从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分别不少于 20、 45、 15 课时。 四、食品安全管理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不少于 45 小时的餐饮服务 食品安全集中培训。考核成绩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发给培训合格证明。 培训合格证明有效期 3 年。食品安全管理员持有效合格的培训证明后 方可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五、新参加工作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 合格、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六、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 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七、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 容、考核结果记录存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档案,以备查验。 预防食物中毒制度 一、学校食堂应依法遵守《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操作规范》及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落实食品安 全事故应急处臵预案,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强化安 全防范措施,防止投毒事件发生。 二、禁止超出许可范围和超出供餐能力供餐。 三、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 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禁止生产 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不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禁止使用亚硝酸盐。 四、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经卫生知识培 训合格,持有效合格的健康证后方能从事餐饮服务工作。从业人员应 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上岗。 五、禁止加工出售凉菜。加工经营过程避免生熟交叉、混放。避 免生食品与熟食品接触,成品、半成品、原料应分开加工、存放。 六、保持食品加工操作场所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 老鼠、苍蝇、蟑螂等有害昆虫孳生的条件。 七、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和记录查验制度,供应商资质 审查合格。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 登记详细、索证索票齐全、验收合格、台账记录登记完整。 八、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 2 小时)存放的食品应 当在高于 60 摄氏度或低于 10 摄氏度的条件下存放。 九、禁止使用毒蘑菇、发芽马铃薯等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及原 料。加工豆浆等高风险食品,应按要求煮熟焖透。 十、食品仓库、加工间不得存放任何有毒、有害物质。非本单位 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食品加工场所。 食品安全管理三标管理制度 4 一、实行餐饮服务许可制度,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 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按照许可证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显着位 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 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 单位的食品安全负全面责任。单位要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四、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 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 五、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 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孽生条件; 六、食品操作人员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 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 用; 七、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加热至中心温度 70℃以 上;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冷藏温度的范围应控 制在 0℃ -10℃之间,冷冻温度的范围应控制在-20℃ --1℃之间。加工 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 料分开存放; 八、制作凉菜应达到专人负责,专室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 和凉菜专用的要求; 九、按照要求清洗消毒餐饮具,并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不 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饮具。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的餐饮具; 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封存导致或者或可能导致食品事 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在 2 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 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 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食品安全管理三标管理制度 5 1、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 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2、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 料、水产品原料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 时进行消毒。 3、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 及时使用或冷藏。 4、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受到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 据性质分类存放。 5、切配好的半成品应按照加工操作规程,在规定时间内使用。 6、用于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放置于地面,以防止食品受到 污染。 7、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8、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 不低于 70℃。 9、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 10、用于烹饪的调味料盛放器皿宜每天清洁,使用后随即加盖 或苫盖,不得与地面或污垢接触。 11、其他特殊食品的加工按照公司的产品加工标准严格执行。 食品安全管理三标管理制度 6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生集体用餐 卫生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学校食堂必须在取得《食品卫生许 可证》, 100%食堂从业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开业;食堂采 购要有相对固定的食品采购单位,采购时要索证索票 100% (“票” 是指进货凭证,“证”是指供货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合格检 验证),及相关的检验合格和化验单;蔬菜残留农药检测、记录率 100% ;饭堂食物留样率 100%。 一、学校建立食品卫生安全主管领导负责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 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人员。 二、学校食堂在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放的有效食品卫生许 可证后方可开办。 三、食堂员工必须每年一次定期体检,并持有效的健康证上岗工 作。平时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搞好个人卫 生,工作前做到洗手消毒和佩戴口罩。 四、采购食品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实施: ( 1 )食堂采购实行领导负责制,指定专职采购、验收人员。并实 行组长负责制。 ( 2 )采购原料必须做到无害无毒,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动植物 及有碍人体健康的原料,不使用无商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 保存期等不符合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食品原料。 ( 3 )采购食品原料时必须向供货商索取卫生许可证及产品检验合 格证。不得擅自采购来历不明的食品。杜绝加工销售掺杂作假、以劣 充好的伪劣食品,采购的原料须有专业人员验收质量和数量,并做到 每天一次性配好中、晚餐原料。 ( 4 )配菜中心的报价和自行采购的发票都必须写明品种、数量、 单价、金额。报价、发票应当与当天的菜单相符合。 ( 5 )食品原料必须做到分类存放,生熟分开,并做好防尘、防蝇、 防鼠、防潮。加工熟食品应当洗手消毒,佩戴口罩,使用售货夹。 ( 6 )加工蔬菜做到反复漂洗,避免蔬菜污染,预防引起食物中毒。 (7)生熟食品分开存放,每天留样保存 48 小时,并标明时间, 菜名,留样人员等。生熟砧板要分开,摆放食品和厨具要规范、整洁、 有序。 ( 8 )餐具要有专人负责,做到安全卫生,使用前必须进行消毒。 ( 9 )食堂应当保持卫生、整洁、无异味、无虫害、地面无积水、 污物,垃圾桶随时盖严、并及时清理,定时进行大扫除。 ( 10 )脱排油烟机和烟道要定期清洗,厨房必须配全消防器材。 非食堂工作人员严禁进入厨房。 五、饮水卫生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实施: ( 1 )学生的饮用水由学校班主任教师负责管理。 ( 2 )提供给学生的饮用水和饮水设备必须具有卫生许可证。 ( 3 )由总务处负责,卫生室监督,每月定期做好饮水机内部消毒 清洗工作。 ( 4 )要求学生每天带好自用的水杯,不得使用公共水杯。 六、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 要明确校长作为学校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第一 责任人,其他领导、教师在自己负责的工作岗位上承担相应的安全责 任。若管理缺位,导致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要严格按照《学校 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另外,在发生了食物中毒事故以后,要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食品安全管理三标管理制度 7 一、认真学习并落实《食品安全法》落实岗位责任制。 二、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食品安全的法律法 规及规范,标准和各岗位加工和操作流程。 三、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明。 四、采购人员应认真把好质量关,把好原料索证关,不得采购不 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 五、库房内应按原料半成品分类存放,按时清扫消毒,保持库房 干燥,发现过期和霉烂变质等食品应及时清理。 六、食品加工要充分熟透,刀、砧板,抹面盆用后要清洗消毒, 保持容器灶台清洁卫生。 七、粗加工应将所有原料进行检查,发现腐烂变质,未经检疫食 品不得进入加工间,按照择洗、切配、解冻加工,工艺流程操作,确 保食品不受污染。 八、做好三防工作,发现老鼠、蟑螂及其它有害害虫应立即消失。 九、管理人员必须每天进行卫生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 时批评指证。 十、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国家批准的品种和在允许范围内使用, 不得在食品中乱加添加剂。 十一、废弃油脂专人管理统一收集,不得随便处理废弃食用油脂。 十二、严禁向学生销售酒类商品。 食品安全管理三标管理制度 8 为规范食品安全检查管理,及时发现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食 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销售活动,采取有 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经营场所 醒目位臵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承担主体责 任。 二、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 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食品销售全过程实施内部自我检查 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 求。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落实管理人员 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进货查验、工具清洗 消毒、综合检查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取全面检查、抽查 与自查相结合的形式,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 情况。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 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 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六、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要服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查指导, 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从业人员违反制度要求操 作的行为。 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单位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 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 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八、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两次指出仍未改进的,按本单位 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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