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公司 利润分派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公司的利润分派管理工作,规范 公司的利润分派行为,特拟订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公司章程规定,联合公司公司财务决算工作要求, 拟订详细利润分派方法。
第二章 利润组成
第三条 公司利润总数包含营业利润、投资净利润和营 业外净利润。
第四条 营业利润是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扣除主营业务 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带后的差额)加其余业务利润、投资利润, 减去管理花费、营业花费及财务花费的差额。
第五条 投资净利润是指投资利润扣除投资损失后的差额。第
六条 营业外净利润是指营业外收入扣除营业外支出后的差
额。
利润分派
第七条 公司年度利润分派方案应由股东会审议同意。公司股东会 应在每年年末结账后, 依据当年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 提出年度利润 分派方案。
第八条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依据以下次序进行分派: ㈠填补从前年度损失。
㈡提取法定盈利公积。 法定盈利公积依据税后利润扣除前项后的
10 %提取,盈利公积达到注册资本 50 %时可不再提取。
㈢提取法定公益金。公益金应依据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 5%
至 10% 提取。
㈣提取盈利公积。盈利公积依据税后利润扣除前三项后的 70 %提 取。
㈤对付利润。依据利润分派方案分派给股东利润。
第九条 可供投资者分派的利润,经分派后为未分派利润(或未 填补损失)。未分派利润可待留此后年度进行分派, 公司如发生损失, 可按规定由此后年度利润进行填补。
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盈利公积不足以填补从前年度损失的, 在依据前 款规定提取法定盈利公积从前,应该先用当年利润填补损失。
第十一条 法定盈利公积和随意盈利公积可用于填补损失、 转增资 本,但一定切合相关法律、法例的规定。公益金只好用于集体福利设 备,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说, 自经理办公会议鉴定通事
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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