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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根据《消防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 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人员密 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结合公司实际而制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管辖内的所有办公、 工作场 所。
二、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设置要求
第三条 疏散出口:
办公室疏散出口为走廊西头出口, 各仓库疏散出口为出入 库进出口;
第四条 疏散门:
1、疏散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平移门、卷帘门及旋转 门;
2、疏散门应向外开启,疏散出口不应设置门槛,在距疏散 出口 1.4m 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及影响人员正常疏散的障碍物。
第五条 安全出口:
除特殊情况外,窗口等开口部位不应设置防盗窗,当必须 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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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安全疏散标识: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显著位置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 标志;
第七条 应急照明灯:
办公室和仓库各个安全出口应安装应急照明灯;
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
第八条 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责任职能部门为仓储 部,管理责任人为其所在部门的负责人。
第九条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 通道和楼梯间;
2、消防应急照明、 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 清晰, 不应遮挡;
3、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窗 口等部位不应安装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卷帘门,否则必 须在窗口等部位设置辅助疏散设施。
第十条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责任人应每天进行检查, 确保 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清晰、有效、没被遮 挡,发生损坏时应及时向管理责任职能部门汇报,以安排维修、 更换和整改。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责任人对整改质量负有监督和验 收的责任。
第十一条 应急灯均以放电状态出厂,使用前必须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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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小时的充电, 才可进行放电。 使用中的应急灯具应定期进行性 能检查,每半个月或一个月通过连续开关试验,以检查电路转换 及电池的应急功能,并进行放电,以延长电池使用寿命。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由仓储部修订并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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