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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分级诊疗制度
卫生院分级诊疗制度
分级诊疗和转诊程序
(一)分级诊疗和转诊基本程序。参保患者需住 (转)院,应在统筹地 区内遵循“乡镇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首诊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诊 疗和转诊的程序。无乡镇中心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乡镇(社区), 由统筹地区或县(市、区)经办机构根据实际确定参保职工和居民住院首 诊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可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在统筹区域外住院治疗,须经相应的医疗机构认定且通过职工和城乡 居民医保经办部门审批。
(二)转诊审批程序。参保职工和居民在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经 医生确认无法诊治的疾病,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青海省职工和城 乡居民医保分级诊疗审批表》 (以下简称《审批表》 ) ,并经乡镇卫生院 院长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签字、单位盖章后转往二级医疗卫生机 构。 在二级医疗卫生机构无法救治的疾病,由二级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审批表》,经二级医疗卫生机构主管院长签字、单位盖章,经县 (区、 市)级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出具《审批表》后转往三级医 疗卫生机构( 《审批表》见附件)。
(三)特殊情况住院审批程序。离退休定居内地,省内异地居住,县、 乡(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确认必须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的特殊、急、危、 重症参保患者,参保的异地就读大学生,参保的外地务工农民工,参 保职工和居民在出差、旅游、探亲途中突发急、危、重症患者可以先 按“就近、就急”的原则进行抢救和住院治疗。患者或其家属应在 72 小时告知当地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并在 7 个工作日内由家 属凭医生开具的急诊(或病重、病危)到统筹地区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 办机构办理备案和审批手续。
(四)省外住院转诊审批程序。对于在省内无法救治的疾病,由三级 甲等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审批表》,并经本统筹地区职工和城乡居民
医保经办部门审批后出省治疗。实行省外转诊患者个人需先承担符合 规定医疗费用 10%。
(五)实行双向转诊制度。转入上一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患者,对诊断 明确,经治疗病情稳定,可在下一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治疗和康复的, 应转回下一级医疗卫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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