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小区绿化管理规定
为保护小区绿化设施,创造优美舒适的居住环境,现对新城小区绿化管理规定如下: 1、人人都有权力和义务管理和爱护小区的花草树木及园林建筑小品 . 2、不准攀折花木,不准在树木和绿化隔离带及园林小品上晾晒衣物,不准践踏草坪和乱倒污水,不准在绿化带上 倾倒垃圾,抛洒杂物。
3、在绿化区域内 ,未经同意不准堆放任何物品,不准设置广告牌,不准随意占用绿化带。
4、任何车辆不准在草坪上行驶,不得损坏绿化保护设施和建筑小品,不准用绿化专用龙头清洗车辆及其它物品。
5、凡人为造成花木草坪及绿化设施损坏者,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损坏程度分别给予罚款处理,如属儿童所为,由其 家长负责支付罚款。
6、对违约小区绿化规定,不听劝阻,刁难或殴打管理人员情节严重的,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7、违约上述规定的罚款由物业公司执行,未成年者的罚款由其监护人(家长)支付。
为加强小区绿化管理,保证绿化带不被破坏,制定如下规定 :
一、管理处园艺工是住宅区绿化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有培植、养护、管理绿化的职责,园艺工必须做 到:
1、熟悉住宅区内的绿化面积和布局,花草树木的品种、数量、名称、特性和培植方法,并在适当的地方公 告其植物名称、产地、种植季节、生长特征和管理办法等,方便居民休闲游览与观赏。
2、严格按规范对花草树木定期进行培土、施肥、除杂草和病虫害、修枝、剪叶、补苗、淋水,对大棵的灌 木给予造型,丰富绿化内容。
3、保持绿化地清洁,草坪和灌木林内不留杂物、不缺水、不死苗,促进花草树木生长茂盛。
4、义务向业主讲解园艺绿化常识,帮助业主搞好家庭绿化。
5 、园艺工有权阻止违反有关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本住宅区业主是小区绿化的享用人,负有爱护绿化的权利和义务,请遵守:
1 、业主不得擅自践踏、占用、损坏绿化地,不得往绿化地排放污水污物或扔垃圾杂物;
2、不得在绿化区内有放养牲畜、追逐嬉闹及其它有损绿地的行为;
3、不得砍伐攀折花木、涂划树皮或在树上扎铁丝、打钉等,禁止损坏花木的保护设施及花台和周边装饰建
筑群;
4、不得用树木晾晒衣物、被褥等东西;
5、行人和车辆不得跨越和通过有警告牌的绿化带,不得损坏绿篱栅栏;
6 、不得在绿化范围内堆放任何物品,不得在树木上及绿化带内设置商业广告牌和其它招牌。
三、凡人为故意造成花木及保护设施损坏的,由管理处责令其改正,并赔偿损失。对违反园林绿化规定不听 劝阻或刁难、辱骂、殴打管理人员,情节严重的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
为了保持小区环境优美,搞好绿化工作,特制定本规定:1: 人人都有权利和义务管理和爱护小区的花草树木。 2: 不准攀折花木,不准在树上晾晒衣物和扎铁丝,钉铁钉等.不准在绿化地倒污水和杂物,不准损坏花木的保护措施 及花台。 3:不准行人和各种车辆跨越和通过绿化带,不得碰坏绿篱,栅栏.4:居民娱乐 休闲 健身 跳舞必须远 离绿地。 5: 不准在绿化范围内堆放任何物品,不准在树木上及绿化带内设置广告招牌.6: 凡人为造成花木及保 护设施损坏的,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如下: A: 对乱砍或碰断花木主干的,每株以成本价赔偿另加罚款 150 元每株; 对攀爬树木剥树皮造成损伤的赔偿每株成本价另加 50-—200 元的罚款; B: 攀摘花朵枝条的每朵(枝)罚款 5 元,乱放材料或其它物品损坏花木的每枝罚款 10 元,破坏草坪的每平方米 30 元进行赔偿。 D: 撞坏铁栏杆每
米 150 元,对在绿化地上晾晒衣物 被褥者,由管理人员收回管理处并对其进行说服教育。 7: 业主或租户饲养宠 物必须获得政府有关部门及物业的批准,并保证不会干扰其他住户。宠物在公共区域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及影响清 洁卫生的后果由饲养住户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8: 在庄园内结婚办喜事,设置充气彩虹门 搭棚子做饭,应 事先向物业绿化环境部提出申请, 经主管实地考察核准后方可搭建.烧火做饭必须在马路上,做饭支架下必须垫砖 以防烧坏水泥路面,应远离绿地,不得损坏花草树木,喜事完毕立即将场地杂物清除,做到事完场清。 违反上 述规定的罚款, 一律由本人支付, 未成年的由家长支付.对违反园林规定 不听劝阻 殴打管理人员的,视情节轻重,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重从严 从快处理。请小区居民互相监督,为把我们自己的家园建设的更好尽一份心出一
份力.
小区绿化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者: admin 发布时间: 2010-04 — 22 21:33 浏览次数: 41
为维护和保护小区花园式的住宅和优美环境, 根据有关绿化管理办法,特制 定有关规定:
一、住宅小区内的池塘、花草、树木等,是美化点缀设施,人人都有维护和 管理的义务.任何人不得任意践踏损坏,不得采花摘果,更不得在小区绿化区域 堆放建筑材料及其它杂物.
二、业主不准在树木上挂衣物和吊铁丝,不准向花草、树木倒泼污水和有 害物质,不得随意损坏花木的保护设施及各种标识牌。不准摇晃、攀摘树木花 果,折木剥皮,刻划树木,践踏花草.
三、禁止在辖区水池洗澡,洗涤衣物和乱扔杂物。
四、严禁在绿化区、娱乐园、小区通道等处停放车辆,严禁在人行道树下拴 牲畜物、放养家畜、宠物。
五、 不得擅自砍伐树木, 迁移和更换小区花草树木.不得在公共绿化带内栽 种蔬菜、瓜果及践踏损坏花草树木,占用绿地.
六、 进入中心公园或其它公共设施内要自觉遵守公共秩序, 爱护国家财产, 不准乱刻乱画,不得损坏公共建筑物。要讲究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或大小便, 不酗酒闹事,打架斗殴和聚众赌博。
七、赠送面积的使用规范
1、屋顶花园:不得在屋顶花园上私搭乱建,不得任意改变花园用途,不得 破坏屋顶设备、设施及防水层、隔热层等,不得超过屋顶花园荷载(500kg/m
2) .
2、私家花园:不得在私家花园内乱搭乱建,不得改变、增高花园栅栏,不 得在花园内栽种高大乔木及进行与整体景观不协调的改变.
3 、夹角或非赠送面积,不得擅自占用,改造和封闭,外墙面颜色不得改变。 八、对违
反以上规定者,物业公司有权进行处理.
第一条 根据《*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
县城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园林绿
化建设, 逐年增加对园林绿化的投资,并按照标准拨付城市绿化管理、 养护费用。 第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单位内
部的园林绿化建设,鼓励创建花园式单位、庭院。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
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规划设计规范标准新建的居住区、居住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
三十;不符合规划设计规范标准的,地处城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
德安县小区(物业)绿化管理规定
为加快我县园林绿化建设步伐,促进省级园林城创建, 加强小区绿化管理,优化小区人居环境 ,特结合我县实际, 制订本规定.
一、各小区物业公司要充分发挥绿化管理职能 ,及时建 立健全绿化管养组织,制订绿化养护计划,并设专人具体负 责绿化监管,对小区内绿化管养做到有监督、有检查、有记 录。
二、各物业公司要对照目标任务 ,抓住绿化重点 ,加大投 入力度,不断增加绿化总量,提高小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 和人均绿地面积 ,要求小区内绿地占绿化面积达 60%以上。
三、小区绿化监管员、物管员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小区 内的花草树木浇水、施肥、剪枝、杀虫,确保树木及草坪良 好的生长环境。
四、小区内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化用地 ,不得种植农 作物和蔬菜 ,不准在绿地内刨坑、取土、堆放杂物、倾倒废 弃物、停放车辆、放养家禽、家畜。
五、爱护绿地及绿化设施 ,严禁在树枝、绿篱上晾晒衣 服、吊扎铁丝、钉铁钉等 ,不得在树木上涂写、刻画或张贴 广告、宣传品,对各类破坏和影响小区绿化行为 ,住户应积 极检举并制止。
六、行人和车辆不得跨越和通过绿篱践踏花草,任何人 不得擅自改动小区绿化用水设施,不准在绿化带范围内堆放 任何物品,不得在装修时挤占、破坏规划中的绿地。
七、物业公司实行绿化养护工作责任追究制,凡人为造 成花木绿化保护设施损坏,管理员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 ,并 赔偿损失 ,凡因监管养护不到位导致发生绿化跑水、绿化养 护质量下降、草坪死亡、绿化设施破坏等情况的,要追究绿 化监管员、小区物管员的相应责任。
以上规定,自二 00 九年九月一日开始执行 ,望各小区物 业公司严格遵照执行,住户自觉遵守 ,共同维护良好的小区 绿化环境,共创文明园林小区。
如何做好住宅小区绿化日常管理工作
吴应锋
切实做好城市居住小区公共绿地的养护工作是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此笔者就政府、物管企业和业主如何各施其职,相 互配合做好绿化日常管理工作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一、政府应加强对绿化养护管理的指导和考核
1、应将小区绿地系统绿化养护管理纳入公共绿化养护管理体系。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要共同制定小区绿化养护管
理考核标准,加强对养护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帮助他们根据时令应候制定养护计划,适时发布本区域内的病虫害防治信息,进行小区绿化 养护管理的考核。
2、建立、完善小区绿化养护费收集和使用管理制度,规范物业收费标准, 明确绿化养护比例。如《宁波市物价业管理综合服务等级收 费标准》将绿化养护收费等级分为四级,其中一级 0.01 元/每平方米,占综合服务收费 4.3%;二级 0.02 元/每平方米,占综合服务收费 5。 3%;三级 0。 03 元/每平方米, 占综合服务收费 6%;四级 0。 04 元/每平方米,占综合服务收费 6.6%。小区绿化日常管理费的使用由物业 管理企业申请,业主委员会把关,物业主管部门审核,保证绿化养护费用于绿化养护管理,对侵占绿化养护资金的行为 ,物业主管部门应 加大惩处力度。
3、政策上对无物业管理小区予以扶持,推行小区绿化养护管理市场化。政府要理顺无物业管理小区绿化养护管理体制,通过政府出 一点、业主交一点,保证绿化养护所需费用,实施管理和服务分离 ,把绿化养护管理推向市场 ,走市场化、专业化道路,通过招投标确定养 护管理主体,鼓励专业化绿化养护公司参与小小区绿化养护管理 .
二、物业管理企业应完善绿化养护管理制度,提高居住小区绿化品位
1、建立、健全绿化养护管理制度。物业管理企业要宣传绿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介绍小区绿化的功能和作用,让社区居民了 解、认知、参与小区绿化养护管理.要建立、健全绿化养护管理制度,突出绿化养护管理职责。要根据物业服务管理合同要求 ,按服务等级 配置绿化养护管理人员 .将小区绿化养护管理置于社区公众监督之下 .
2、注重绿化养护专业人员的培训。物业管理公司应注重对从业人员的培训 ,要求他们熟悉花草树木名称、特性和培植方法,掌握植物 养护技术,降低绿化养护成本,不断提高小区绿化养护管理技术水平。
3 、保证绿化养护管理资金专项使用,引导社会资源积极参与小区绿化养护管理。物业管理企业要保证绿化养护管理资金专项使用, 不得侵占、挪用,同时,还应引导社会资源积极参与小区绿化养护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探索、建立绿化养护捐助基金、家庭领养绿 地和学生认养树木等制度。
三、业主应积极参与小区绿化建设养护管理,杜绝损绿、毁绿等不文明行为
为提升小区绿化品位,业主应当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工作,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爱护绿化,对不文明行为敢于劝说、制止;积极参 加公益活动,义务参与小区植物培土、施肥、浇水、除草等活动;还可开展领养绿地、认养树木的活动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绿化管理,全面提高校园绿化水平和文化 品位,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校园绿化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加 强校园绿化建设和管理,对防治污染、美化环境,对学校生态校园建设和校
园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校园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规 范、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绿化校园,人人有责,爱护树木花草,人人有责.校园内居民要 认真履行植树绿化义务,积极植树、种草、栽花,自觉管护好门前三包责任 区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在校园内形成爱绿、护绿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四条 学院后勤管理处是校园绿化建设和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制订 校园绿化规划,审定校园绿化方案,指导校园绿化工作,发动师生员工积极 参与校园绿化活动。 学院后勤管理处下设校园管理科, 负责校园绿化的日常 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校园管理科在后勤管理处的领导下负责校园绿化、美化日常工 作并积极参与校园规划,组织、 落实、 完成后勤管理处下达的各项任务.维护 校内的绿化、美化、树木、草坪和绿化设施等.
第六条 院属各单位负责”门前三包”(环境卫生、绿化管理、秩序维 护)责任区绿地的杂草清除、废弃物清捡和花草树木维护等.后勤管理处定期 组织检查评比,并利用院内媒体公布结果.
第七条 校内居民应爱护花草树木, 保护生态环境, 为争创文明校园作 贡献。
第三章 维护和管理
第八条 由于工程施工、 教学实践活动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砍伐、 移 植、 修剪校园树木, 应严格按程序办理: 先由申请单位向校园管理科提出 申请, 经后勤管理处研究批准后到园林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然后再由绿化 专业队伍施工(教学实践活动经批准可在专业教师的指导下自行施工) . 施工的全部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单位承担.对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学院 将追究其责任, 除责令其赔偿损失外,还将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在校园绿化用地(包括山林)上挖砂
取土、 开山取石、 毁林开荒等, 违者除责令其恢复或承担恢复所需费用外, 并就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坏情况,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对擅自在校园绿化用地(包括山林)上乱搭乱盖或占作它用的,除责令其限 期退出外,还将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十条 校园绿化管理实行十不准: 1。 不准在绿地内就树搭盖临时建筑物, 擅自设置广告牌、 标语牌等; 2 。不准在树木上牵挂绳索、架设电线;
3 。不准在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垃圾; 4.不准将垃圾投入树林、花坛和草坪中或就地燃烧垃圾; 5 。不准在树木上乱钉乱刻乱画; 6.不准在绿地内(包括山林)放养牲畜、家禽; 7 。不准在校园内和山林中打鸟、掏鸟蛋、狩猎、野炊; 8.不准损坏草坪、花坛、绿篱,采摘花朵、树枝; 9.不准践踏观赏性草坪; 10.不准在人行道或草坪上停靠机动车辆.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一条 对积极参加植树绿化,管护园林绿地及绿化设施,成绩显 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二条 对擅自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赔 偿金额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古树名木或情节严重、造成 损失较大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对擅自移栽树木的单位和个人,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并处 以每棵 100-500 元罚款。
第十四条 对擅自修剪树木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 棵 20— 100 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就地燃烧垃圾除执行《福建工程学院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制
度》规定的处罚外,如因燃烧垃圾造成绿篱、花草、树木损坏的,另按 有关规定赔偿绿化损失费,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十不准行为的单位和 个人,给予批评教育, 并视情节轻重处以 10— 1000 元罚款.情节严重者按 有关园林法规处罚,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论处。
第十七条 以上罚款由学院后勤管理处校园管理科收取。
第十八条 学院后勤管理处校园管理科收取的罚款统一上缴, 财务处 实行收支两条线,用于学校环境建设与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已经 2006 年 4 月 7 日银 川市人民政府第 5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6 年 5 月 4 日起施行.
银川市市长 : 白雪山 二 00 六年四月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根据 《银川市城市 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规划、 建设、 保护和
城市绿地包括以下七类:
(一)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辖区级、居住区级公园、小游园、街 道广场绿地以及植物园、动物园、特种公园等;
(二)单位附属绿地是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厂矿等行政企事业单 位庭院内以及公共设施附属的环境绿地 ;
(三)居住区绿地是指居住区内除居住区级公园、小游园和行道树以外的庭院楼 间绿地;
(四)生产绿地是指为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
(五)防护绿地是指城市中用于环境、卫生、安全、防灾的林带、绿地 ;
(六) 风景林地是指城市内依托自然地貌、 美化改善环境的林地和近郊风景名
胜区;
(七)城市道路绿地是指所有道路的分车绿化带、中心绿岛、绿化林荫道及行 道树。
第四条 各单位应组织开展创建园林式单位 (居住区) 等活动, 搞好单位绿 化和小区绿化.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倡导、组织和开展单位及个人 认建认养城市绿地,建市民林、纪念林等绿化活动.
第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各 县、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绿化和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发改委、水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 做好绿化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会同规划、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 由城市园林绿化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城市绿化规划一经批准, 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 变的,需报经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第七条 城市绿化实行 “绿线”管制制度。 城市规划内作为城市绿地的区域 在规划中应当明确界定,绿地区域周边的线称为“绿线” . 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 围控制线。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确需改变的,按程序报批。
城市范围内的河岸、湖岸、渠岸、主干道等地带作为“绿线"管理的重点部位.
第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应高度重视借鉴先进经验, 因地制宜,充 分体现本地特色和民族风格,突出科学性和艺术性。植物种类应当注重乔、灌、 花、 草的合理配置, 优先发展乔木, 以乡土植物为主, 引进适合本地区生长发育的 园林植物,加大科研推广力度,创造园林精品。
第九条 城市公共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服务半径达到 500m (1000m2 以上公共绿地)的要求.
第十条 城市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即绿地率。鼓励垂 直、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对平台高度不大于地面基准标高 1m,且从地面有道 路可进入,平均覆土厚度大于 1.2m,其绿化面积可以参与绿地率计算,否则绿化 面积不得计入绿地率。各建设项目绿地率应达到以下要求 :
(一)公园、居住区、公建、工业企业等建设项目绿地率
其中居住区内公共绿地指标:组团不少于 0。 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 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 1。 5m2/人,在设置上应当至少一个边 与相应居住区级别的道路相邻, 且应满足有不少于 1/3 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 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休憩活动.其 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当同时满足国家园林行业设计规范的规定。
(二)道路绿地率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 40%;红线宽度大于 50m 的绿地率不得小于 30%; 红线宽度在 40m~50m 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 25%;红线宽度小于 40m 的道路绿 地率不得小于 20% .
(三)市区内铁路及干渠、干沟等按照规划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达不到规定绿化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对确有困难的, 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可进行易地绿化。建设单位不具备易地绿化条件的需按有关规定缴纳 易地绿化补偿费,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实施易地绿化.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进行跟踪管理, 被检查者 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单位现有绿化不达标, 且有空地的,必须按规定留足绿化用地后, 方可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绿化既不达标,又无空地的,应积极采取拆建还绿、拆 墙透绿、见缝插绿、立体绿化、摆放盆花、盆栽植物等多种措施进行绿化。
第十三条 新建、 改建、 扩建项目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 应当将建设 项目平面规划图及配套绿化规划设计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加盖 “银川市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后,方可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及涉及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应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全市性、区域性公园、大型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 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二)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及其他建设工程配套绿化设计方案,由城市园 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三)大型绿地(含市级、辖区级公园)内配套建筑工程的设计方案,经城市园 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批的绿化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 改变时,需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由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承担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不得违反资质标准,超越等级承揽工程设 计和施工。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园林绿化资质证书的审查、报 批和年检工作。
第十七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定的绿化面积,根据建设项目及绿地 功能,确定绿化标准,按每平方米 100 元以上的标准进行配套绿化建设,并纳入 工程总概算.
第十八条 有碍城市绿化景观的建设项目,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项 目审批时,应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九条 城市建成区内超过六个月的闲置土地, 由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建设单位实施临时绿化。 对依法收回的土地要优先用于城市绿化。 对拆除违章建 筑后腾出的土地尽可能用于绿化.
第二十条 凡涉及园林绿化的建设项目,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园林绿化 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的, 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加 盖“银川市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后,方可办理其他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 并有权劝阻和 举报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建设维护和管理好责任范围内的绿地、树木 花草以及绿化设施。临街单位门前的绿地、树木,由各临街单位负责管护。
开展城市绿地认建、 认养活动。 认建、 认养单位和个人应当同城市园林绿化行 政主管部门签订认建、认养协议书,并按照协议书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严禁擅自占用城市规划绿地和已有绿地。 因国家建设确需占用 城市规划绿地和已有绿地的,需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 定予以补偿。
经自治区或银川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的重要建设 工程,规划绿地不达标或占用城市绿地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可酌情减免易地绿化或占用绿地补偿费。
第二十四条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 经城市园林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与绿地管护单位签订临时使用绿地协议书,按规定缴 纳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在期满后按原样恢复绿地。
第二十五条 严禁擅自砍伐、移植公有或私有树木. 因建设或其他原因确需 砍伐、移植树木的,必须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数量在 30 株以 上或规格较大的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对树权所有者给予补偿,并按“伐一补 三”的原则予以补栽;原地无法补栽的,要缴纳补栽所需费用(按砍伐时的树木 计算费用) , 由绿化部门易地补栽。
因抢险救灾和处理事故等紧急情况需要砍伐树木的可先行处理,事后须 及时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市政府报告并补办手续。
第二十七条 因敷设通信电缆、输电、燃气、供水、排水管道等市政公用设 施需要损毁城市绿地、树木的,在施工前,施工单位要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 部门商定保护措施和补偿事宜.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就树搭棚、盖房或者围圈树木;
(二)在绿地放牧、狩猎、捕鸟、堆放物品,乱倒、乱扔杂物或者取土采石;
(三)在树木、 花卉、 绿篱及园林建(构) 筑物附近堆放有毒有害、 易燃等物品, 焚烧树叶及杂物;
(四)向树木、花草倾注污水、热水等危害物;
(五)在树木上钉拴刻划、攀折花木和任何采摘树叶、花果、践踏草坪;
(六)在公共水面炸鱼、毒鱼,破坏水生物、植物;
(七)损坏园林建(构)筑物、绿地灯具、绿地喷灌设施等绿化设备、园林小 品、园景标识等;
(八)翻越公园、风景点围墙;
(九)机动车辆在城市绿地、行道树空间停放或穿越;
(十)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园林建筑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
第二十九条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和重点保护树木. 因特殊需要迁移 古树名木和重点保护树木的, 需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报请市政府 批准, 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迁移工作, 迁移费用由申请迁移单位承 担.
对影响古树名木和重点保护树木生长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会同城市园林绿 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保护措施。
第四章 义务植树
第三十条 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男 18 岁至 60 岁,女 18 岁至 55 岁) ,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义务植物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其他绿化义务。
第三十一条 在银单位实行义务植树卡制度.义务植树卡由首府绿化委员会 办公室统一制作,各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应当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确实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 树的,应当缴纳相当于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所需的绿化费。
义务植树绿化费上缴市财政专户储存,用于园林绿化建设.
第三十三条 未完成各项绿化任务的单位, 在整体工作检查评比及申报市级 文明单位中采用一票否决制,取消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各项荣誉称号的评选资 格。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由市人民政 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非本市单位,可为其所建设 的城市绿地或绿化设施冠名.对个人可授予“银川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宁夏 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处以绿化工程总造价 10%至 20%的罚款。
(二) 擅自占用城市规划绿地或者城市中已有绿地的, 责令限期归还城市绿地, 恢复原状, 并处以占用绿地面积应缴纳占用绿地补偿费 5 至 10 倍的罚款;造成损 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已形成的非法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 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三)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满后未及时按原样恢复绿地的,责令限期恢复。逾 期仍未恢复的,处以应缴纳占用临时绿地补偿费 5 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 负赔偿责任.
(四)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绿篱的,责令停止损害 ,并处以 200 元至 1000 元的罚款.
(五)损害 (坏) 城市绿化和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拆除已建的非法设施, 可以并处 50 元至 2000 元的罚款.
(六) 擅自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 重点保护树木的, 责令停止砍伐或者迁移, 赔偿损失,并处以 5000 元至 50000 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由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处以所缺 绿化用地面积建设费用的 3 倍至 5 倍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 超越资质等级或无资质证书承揽绿化工程设 计、施工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处以 500 元至 5000 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城市绿化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 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不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由绿化委员会责令其限期完成;
逾期仍不完成的,除按规定收缴绿化费外,并由市、县(区、市)园林绿化行政 主管部门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应缴绿化费二倍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 进行批评教育并处以 100 元至 500 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公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 由所在单位、 街道办事处、 乡镇 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不履 行义务的,由绿化委员会按规定收缴绿化费,并由市、县(区、市)园林绿化行 政主管部门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缴绿化费二倍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永宁县、 贺兰县、 灵武市及三区所辖乡镇规划区参照本实施细 则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06 年 5 月 4 日起施行.2002 年 6 月 1 日起施 行的《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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