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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企业公务接待管理制度范本(通用 5 篇)
企业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1
为规范市社机关公务接待工作,严格控制经费支出,防止铺张浪费,促进 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社实际,特制定本办 法。
一、接待原则
1、统筹管理的原则:市社机关的接待工作统一由办公室管理,并具体承 办接待工作。
2、对口接待的原则:上级机关领导、省内外单位与市社机关各处室联系 工作需要接待的,原则上对等、对口接待。
3 、事前审批的原则:所有接待事项,必须事先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未经批准的接待费用不得报销。
4、勤俭节约的原则:接待工作既要热情周到,礼貌待客,又要厉行节 约,严格控制经费开支,杜绝奢侈浪费。
5、定点接待的原则:区别不同接待对象,确定在市社签约的不同宾馆(饭 店)接待。需安排在其他饭店就餐的,须经主要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
二、接待范围
1 、上级机关领导、省内外单位来访、考察、检查工作的。
2、区(市)供销社和社属单位的人员来机关办事需接待的。
3 、经领导批准确需要接待的。
三、接待程序
所有接待都要由接待经办人如实填写《接待批办单》,写明来客姓名、单 位、职务、人数、来访目的及活动天数,由承办处室、经办人签字,签单时需注明 招待对象和时间。
1、接待来访的客人,相关处室应及时向市社领导报告,办公室根据市社 领导的指示,负责安排接待。
2、接待应邀的客人,邀请处室应事先征得市社领导同意,办公室根据市 社领导的指示,负责安排接待。
3、因工作需要,接待市有关部门的,由相关处室向市社领导报告,市社 领导同意后办公室安排具体接待。
4 、市社领导接待客人,原则上由办公室负责安排。
5、直接与办公室联系的接待,办公室应向市社领导报告,并负责做好接 待。
6、确因特殊原因来不及按正常程序审批的公务接待,须向市社领导说明 原因;接待工作结束后,由负责组织接待的处室或人员补办审批手续。
四、接待标准
1、住宿标准
接待对象确需要安排住宿时,由办公室负责在定点宾馆(饭店)安排,省部 级干部按有关规定报市有关部门;司局级干部可安排住单间;处级以下人员安排住标 间。收费标准按照办公室与定点宾馆(饭店)签订的协议价格执行。费用一般由接待 对象支付。
2、工作餐标准
厅局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工作餐费用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 100 元;处级及 处以下人员工作餐费用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 80 元;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提倡用自 助餐。
3、宴请标准
公务接待中一般不安排宴请,确需宴请的,一般只安排一次, 外地来访人员,原则上只接待到达或离去一餐。
厅局级干部其及随行人员每人每餐不超过 120 元。处级及处以下人员每人 每餐不超过 80 元。烟、酒、饮料等费用开支原则上不超过宴请标准的三分之一, 且一般以青岛产品为主。确须提高宴请标准的须报主要领导批准。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客人人数的三分之一;如客人 较多,可适当增加陪餐人员。
宴请期间不安排司机就餐,每人每餐发工作餐补贴 50 元;确因工作需要安 排工作餐的,不再另发补贴。
五、其他事项
(一)因工作需要,确需赠送客人礼品的,应提前做出预算申请,报主要领 导签批后,由办公室酌情置办。
(二)外事接待按青岛市外事接待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接待任务完成后,由办公室按照领导签批的接待内容,对接待处室提 交的有关票据或发生的支出事项逐一进行审核、登记后,经主任签字后由财务报 销。凡超出接待内容以外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四)接待费开支使用情况定期向领导成员通报,并予以公示,接受监督。
企业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2
一、公务接待就餐基本原则
(一)对口接待、热情服务、节俭高效的原则。本着提高办事效率,加强与 业务部门联系的原则,实行对口接待,提倡节俭,杜绝浪费。
(二)领导审批、严格标准、严格控制的原则。公务接待必须严格按照公司 规定的标准安排,对各类公务接待实行领导审批制。
二、公务接待就餐管理细则
(一)公务接待对象:上级单位检查指导工作的领导及随从人员;公司重要 客户;与公司有业务往来、工作交流的兄弟单位人员;来公司参加相关活动。
(二)公务接待地点:原则上统一安排在公司内部餐厅、餐馆就餐。因工作 需要,确需将就餐地点安排在外时,必须先经总经理批准,就餐后,按程序报销, 否则全部费用自理。
(三)公务接待就餐标准:公务接待及就餐标准应严格控制,普通工作餐标 准为元/人;一般公务接待用餐标准为元/人。因特殊情况超过上述标准的,须经总 经理批准。
(四)公务接待陪餐人数:公务接待用餐实行对口接待,严格控制陪餐人 数,原则上不超过来客人数,陪餐人数不得超过 3 人。无故超标准增加陪餐人员或 虚报公务接待人数的,视情节轻重,对公务接待单位负责人罚款 100-200 元,并通 报批评。
(五)公务接待就餐时间:午餐时间应严格控制在点分前结束,晚餐时间应 控制在点分前结束。超过规定就餐时间的应由相关单位负责人向行政办公室汇报说 明情况。无故超时就餐的对接
待单位负责人罚款 100 元,并通报批评。
(六)公务接待就餐原则上中午不得饮酒,晚餐酌情适度饮酒,坚决杜绝醉 酒;当日各级值班人员陪餐时不得饮酒,否则,对其罚款 100 元,并按违纪通报批 评。除公务接待就餐之外,不得单独领取烟、酒等,确有外事活动需要领取的,必 须统一由行政办公室安排并做好记录。
三、公务接待就餐管理程序
(一) 申请:各单位、部(室)有公务接待就餐需求时,由相关单位负责人填 写公务接待就餐申请单,并向分管领导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参照公司可控费用管理 考核办法及本办法,对公务接待就餐申请单进行严格把关审批并签字。分管领导不 在公司无法审批的,应由申请单位负责人打电话向分管领导提出申请,并事后补签 就餐申请单。
(二)派餐:行政办公室收到公务接待就餐申请单(或分管领导电话通知) 后,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派餐。
(三)就餐:公司内部餐厅服务人员接到行政办公室派餐通知后,应严格按 照派餐通知安排就餐,不得私自提高就餐标准(包括菜金、烟、酒等)。
(四)结算:就餐完毕,公司内部餐厅服务人员应如实填写就餐单据(注明 消费明细:菜金、烟、酒等),就餐单据必须有填单服务人员、接待单位负责人签 字。公司内部餐厅及餐馆管理人员每月日前持就餐单据到行政办公室办理就餐结算 单,并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签字后,将就餐结算单送交餐厅或餐馆。餐厅和餐馆 持就餐结算单,到考核部门办理结算手续(审核盖章)后,到财务部办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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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规范集团公 司业务招待工作,控制办公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支出,根据省国资委[20xx]24 号《贯彻落实省专项治理“吃喝不正之风”实施意见》和集团晋煤出党发[2013]11 号《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做 好正常的公务接待工作,规范公务接待的相关行为,杜绝“吃喝不正之风”现象。 现制定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一、公务接待原则:
1、公务接待要坚持节俭办事的原则,坚决杜绝迎来送往、赠送礼品等不 良风气,各接待单位要本着既要热情周到,又要简朴办事的作风,用周到细致的服 务圆满完成公务接待任务。
2、对外接待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既要简朴、节约,又要充 分体现山煤集团的好客之情。
3、内部接待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提供工作餐的公务接待必 须在职工食堂。
二、公务接待的机构:
1、集团办公室是集团公司公务接待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指 导、协调集团公司各部门、各板块公司的公务接待工作。各板块公司负责管理、指 导、协调各所属单位规范接待工作。集团公司纪委效能监察室负责对所有公务接待 的监督工作。
2、集团办公室是接待活动的信息传递中心,接待信息的传递一般由集团 办公室负责。各公务接待部门在事前要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见附表),公务接待审 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一式两份,一份办公室留存,一份财务部门留存备查。
三、接待工作流程及标准:
有接待任务的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由集团公司分管 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并经集团办公室和纪委效能监察室确认后,将审批单交 由集团办公室安排接待。
1 、公务接待分类:
大中型公务接待工作:主要指对国家部委、省内外相关政府机构以及上级 主管部门的来访、考察、检查工作等方面的接待。
小型公务接待工作:主要指对各类公司、重要客户单位以及领导批准的接 待。
对外接待:公务接待审批单签批后,按照集团相关标准,可安排在指定的 就餐地点或酒店用餐。
对内接待:集团公司召集的各类会议,须要提供用就餐的,必须在职工食 堂安排工作餐,严禁提供酒水。
2 、接待流程:
大中型公务接待工作:由公司领导指定总协调人,办公室协调召集相关部 门召开协调会,协商确定接待的内容,进行任务分解。相关人员根据各自职责和分 工确定适宜的接待形式、策划可行方案、制作
接待预案等。经总协调人和集团公司领导审签同意后,编制《秩序册》。 总协调人需组织确定活动分组及负责人,将工作要求、完成时间、地点、责任人、 替代人、检查人等任务分解到人。各活动小组负责人对每个参加活动的人进行培训 并指导其开展工作。总协调人组织各活动小组按照活动方案编制费用预算报集团领 导审批。
小型公务接待工作,由办公室或承办单位独立完成。
3 、接待标准:
省部级以上接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其他人员的接待标准需按照集团 公司财务晋煤出会发[2012]465 号和集团晋煤出党发[20xx]11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 行。吃、住均需安排在集团公司指定的就餐地点和宾馆,并按照相关协议价格执 行。
4、费用报销:
审批单作为报销的必要条件,报销时财务部门要将审批单编号、存档,并 注明凭证号作为备查使用。公务接待费用进行报销时,没有公务接待审批单的费用 一律不予报销。
5 、其他事项:
因工作需要,确需赠送客人公司宣传品的,应提前申请,报主管副总签批 后,到办公室领取有宣传集团公司内容的宣传品。
四、对违反规定进行公务接待的相关责任人按照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进 行处理。
五、集团各板块公司及其直属级单位、直属各项目公司要参照本办法严 格执行。
六、本办法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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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县教育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 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 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 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 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 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外地部门或单位接待的,应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 容、行程和人员。
第四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 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接待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 考察调研活动应当深入学校、深入老师、深入学生或学生家庭,不得走过场、搞形 式主义。
第五条公务接待活动要轻车简从,不得跨边界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 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六条公务活动需要就餐时,参与接待的业务科室凭公函(通知)办理审批 手续,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接待地点安排在定点的宾馆、 饭店或内部食堂。接待费用实行公务卡结算或转账结算。
局办公室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 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七条一般情况下,接待对象按照有关规定及标准(差旅、会议、培训等 伙食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时,应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确因 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就餐标准每天每人不高于 100 元。不得 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八条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 10 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 3 人;超过 10 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公务活动结束后,参与接待的主办科室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 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 所、费用等内容。
第九条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差旅费、会议费的管理规定。接待对象一般在指 定的接待场所安排住宿,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不得 超标准住宿。住宿房间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额外 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公务接待的出行用车安排集体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
车辆。
第十一条接待经费报销实行“一单三签”(经办人、分管业务副职、分管 财务副职)制度,凭正规发票、接待清单、派出单位公函、接待审批单等报销相关 费用,实际发生的接待经费全额列入“招待费”科目。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项目 或列入内部食堂的成本,不准与其他支出混合入账,不准隐藏、转移列支招待费, 不准到下属单位或企业报销招待费
第十二条实行公务接待经费定期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待经费开支 情况。公开内容包括公务接待费预算数、公务接待费实际支出数和公务接待费决算 数。
第十三条加强对接待工作的`管理,规范接待行为。严格接待程序,严禁 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严格执行禁酒令,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严禁用公款铺 张浪费,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对违反 接待管理规定所产生的费用,局计财科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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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 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 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 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 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 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 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 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 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 支标准。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 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 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 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 程和人员。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 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 围。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 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 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 用等内容。
第八条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 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 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 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 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 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 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 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 10 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 得超过 3 人;超过 10 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 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 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 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 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 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 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 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 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 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 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 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 案。
第十四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 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 付。
第十五条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 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 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 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 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六条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 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 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 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 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 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 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 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 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 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 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 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国内公务接待 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 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 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 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 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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