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企业工伤管理制度 5 篇
名 目 第 1 篇工业企业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第 2 篇化工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制 度 第 3 篇企业工伤管理制度 第 4 篇工贸企业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第 5 篇装饰企业工伤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第 1 篇】工贸企业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一、目的
规范工伤及工伤保险管理,准时、合理地处理工伤事故,预防和 掌握工伤事故的发生, 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 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 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公司工作的全部员工。
三、机构与职责
3.1 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公司工伤管理工作。
3.2 公司安全员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主导工 伤事故的调查和报告撰写;协作和监督工伤管理工作。
3.3 各部门(车间)领导全面负责本部门(车间)的工伤管理工 作。
3.4 各部门领导(车间)应实行有效的措施掌握工伤事故率。
3.5 财务部负责为新入职员工(正式上岗)办理工伤保险,依据 各部门(车间)供应的工伤认定相关资料, 按规定赐予办理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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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各部门(车间)不得瞒报虚报工伤事故,掌握并降低工伤事 故率,乐观协作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门及领导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
四、工伤的认定:
工伤认定以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为准。
4.1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4.1.1 、在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由受到事故损害的;
4.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 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损害的;
4.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 意外损害的;
4.1.4、患职业病的;
4.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由受到损害或者发生事故下 落不明的;
4.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 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损害的;
4.1.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 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公司利益、国家利益活动中受到损害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范围 :
.1 、有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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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4 、公司明令禁止而造成伤亡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工伤事故处理
5.1、员工发生工伤,部门班/组长应保持现场并在 30 分钟内通 知公司安全员、 办公室部长及部门领导, 由办公室支配车辆将受伤员 工送到工伤、医保定点医院治疗。
5.2、公司专职安全员向财务部借出工伤员工医药费, 办理入院、 出院等手续。
5.3、公司专职安全员在消失工伤当日,做事故损害调查,了解 员工受伤经过,对事故缘由进行分析,并对事故责任进行界定,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填写好《事故调查报告表》交办公室。留意字迹工整、 清楚,事故发生经过的叙述要精确 、简洁、明晰,备注一 栏中要填好 3 名以上证明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5.4、财务部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三天内为工伤 人员办理工伤事故登记手续。(重特大事故必需在 12 小时完成全部的 申报程序)
5.5、财务部依据上报的《事故调查报告表》填写好《工伤认定 申请书》,在员工受伤之日起 30 天内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认定 (重大事故 3 天内填写上报)。
5.6、工伤认定及医疗结束后的处理方案,由办公室负责,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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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管领导审核。
5.7、员工发生工伤后必需到工伤医疗定点机构或公司指定的其 它地点进行治疗。
如未到定点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地点治疗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行 担当。
5.8、员工因工致伤无残的,在"医疗终结'后第一时间将医疗证 明材料和费用单据即时上报办公室 (以便到财务部报销); 致残的在" 医疗鉴定'一个月后到办公室询问结果。并协作办公室办理全部工伤 结案
手续。
5.9 工伤认定材料
5.1 、事故人身份证复印件、病历卡或病历卡复印件;
5.2 、医疗发票、用药清单、诊断证明、门诊病历、住院档案、 出院证明、 ct 报告单等一切医院开具的资料。
5.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损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 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5.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由,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 外事故损害的,需提交 "出差申批表'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 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间工作缘由证明材料; 因工外出期间, 属于由于发 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
5.5、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损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 息时间表, 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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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需供应机 动车驾驶证;
5.6、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活动中受到损害的, 需提交单位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 公安部门出 具的相关证明; 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 结论;
六、停工留薪期: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 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时间为停工留 薪期(也就是工伤医疗期)。
6.1、受伤员工的停工留薪期由各地政府劳动保障办公室门依据 当地的停工留薪分类规定与医疗机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
6.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峻或状况特别,经 提报当地劳动鉴
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6.3、停工留薪期满须进行伤残鉴定者,不论伤残鉴定结果有无 报告,应恢复上岗工作。
七、工伤事故分类:
1、轻伤事故: 指物理、 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 造成组织、 器官结构的肯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 负伤后休 一个工作日以上,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稍微损害的损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丢失听觉、丢失视 觉、 丢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损伤, 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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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国家《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所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3、 死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 三人 (不含) 以下的事故。
(四)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含)以上的事故。
八、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薪资发放标准:
当确定为因工负伤后, 工伤员工在工伤停工留薪期间, 发放工资 标准为其发生工伤之前 12 月的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标准。公司将事 故分为非本人不行抗因素所致与个人有肯定操作失误责任两种状况, 依据工伤的严峻程度,对员工分别按以下标准赐予补偿:
(一) 、事故非本人不行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过失所致: 类别
伤情程度
医疗期(t)
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
工资及待遇
轻伤
一般为皮外伤
t3 天
担当 100%的治疗费
无工资
3 天<t7 天
100%的按标准工资
7 天<t30 天
6
100%的按标准工资
t>30 天
100%的按标准工资
重伤
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
1 月 t2 月
100%的按标准工资
2 月 t6 月
公司一次性支付肯定的费用
80%的按标准工资,痊愈后仍可连续回公司上班
t>6 月
80%的按标准工资,解除劳动关系
死亡
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担当相应的抢救费用
参照国家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二)、事故因本人过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所致,鉴定为工 伤的:
类别
伤情程度
医疗期
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
7
工资及待遇
轻伤
一般为皮外伤
t3 天
不计
无工资
3 天<t7 天
80%的标准工资
7 天<t30 天
60%的标准工资
t>30 天
40%的标准工资
重伤
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
1 月 t2 月
80%的标准工资
2 月 t6 月
担当 50%的治疗费
60%的标准工资,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t>6 月
享受 60%的标准工资,解除劳动关系
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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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担当相应比例(80%)的抢救费用
参照国家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注: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确认,安 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帮助器具,所需费用根据 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鉴定评定工伤伤残等级者,依照国家及当地政府规范之相关 规定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领取。
3、死亡者依照国家《工伤管理条例》,办理丧葬补助金、供给亲 属抚恤金及一次性亡工补助金的领取,
上述补偿金由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直系亲属。
4、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是指由保险公司理赔之后的差余额部分 的工伤医疗费用。
5、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 经办机构同意,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 食宿费用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基金支付的详细标准按瑞安市人民政府规定执 行。
6、当确定为因本人马虎疏忽或其它主观因素所致的对他人损害 由其自行担当相关责任。
(三)不能鉴定为工伤的,公司不担当医疗费用及工资待遇,购 买意外损害险的公司可以为其代办理赔业务, 理疗费及误工费由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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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理赔。
(四) 、工伤安全事故事后对事故当事人的处理:
1 、公司保留追究其过失所致的财产损失的权利;
2、过失所致公司损失超过 5 千元人民币的员工, 公司予以辞退;
有董事长/总经理特批的,按董事长批示执行。
3、部门各级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所 属员工凡消失工伤安全事故的,按后"工伤奖惩规定'处理。
(五)、工伤员工复查、换药、出院等状况不单独派车接送,公 司可担当其发生的交通费用, 凭发票据实报销。 财务部处理工伤事故 过程中及其他陪送工伤员工去医院的人员所发生的交通费用, 由公司 担当,凭发票据实报销。
【第 2 篇】装饰企业工伤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装饰公司工伤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企业如发生工伤事故 ,必需马上登记和报告 , 由负伤人或最先发 觉人报告企业领导。
1、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需填定《工人职员伤危事故登记书》以备 查证。
2、发生死亡事故时,领导必需马上奖事故概况《包括作伤亡人数、 发生的时间、地点、缘由》分析报告企事业主管部门与当地劳动部门 逐级转到上级有关部门。
3、发生重伤事故也应尽快用《工职工伤亡事故登记书》。
4、凡发生多人死亡事故时,必需填写《因工死亡事故快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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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应用电报、电话或其他快速方法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 , 并逐级转报到中央劳动人事部门。
5、组织处理善后工作,接报三不过原则对全体员工进行教育。 【第 3 篇】企业工伤管理制度
企业工伤管理制度(一)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生产、工作事故损害后准时获得医疗救 治,妥当处理善后,并明确事故部门应担当的责任,预防工伤事故再 度发生, 促进安全生产。 依据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方法的规 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状况,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法:
1、公司对职工担当工伤保险责任。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车间 (部门)领导应马上组织送往医院救治, 并准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2、事故部门领导应准时对事故缘由进行调查,填写工伤事故认 定表, 并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司企业管理部。 同时关心工伤者处理医 疗事项。
3、公司(企业管理部)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依据工伤认定 资料,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和工伤保险待遇申报。
4、工伤职工的治疗费用和工伤津贴,由公司先垫付。医疗终结 后,由企业向社保机构统一结算。
5、因工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 疗期内,领取工伤津贴,企业停发工资。
6、工伤造成伤残或死亡的,其有关待遇依据杭州市有关法规规 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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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财务会计部会同企业管理部负责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费 (意外损害保险费)的缴纳(认购)工作。负责工伤发生的费用垫付 和向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结算的工作。
8、对于因主观缘由致使工伤的发生,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扣除保险赔偿后),主要责任部门和领导以及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 系的责任人,要担当相应的经济责任,详细规定如下:
① 对因违章指挥(操作)造成的工伤财产损失,与工伤事故负 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责任人,担当直接经济损失 20%。
② 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车间(部门)领导,担当直接经济损 失 5%。
③ 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车间(部门),担当直接经济损失 10%。
④ 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班组,担当直接经济损失 5%。
⑤ 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作业小组,担当直接经济损失 10%。
注:不设班组和作业小组的车间(部门)由车间(部门)担当班 组和作业小组的经济责任。 因不行预见的客观缘由造成的工伤财产损 失,责任由公司担当。
9、工伤职工无故拒绝治疗、检查、夸大或隐瞒重要情节影响事 故调查或劳动鉴定结论的、或多领工伤保险待遇而损害公司利益或信 誉的,公司在其工伤治愈后视情节赐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惩罚。
10、 本实施方法中未予明确的, 依从杭州市政府的有关法规规定 执行。
11 、本方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公司企业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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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伤管理制度(二)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因工伤残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并结 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各部门必需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 卫生规程和 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
第四条:本规定责权部门为品质管理部。
第五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1、公司依据员工入职时所供应的个人资料,为员工购买人身意 外损害险和人身意外损害医疗险。 员工必需供应真实、 牢靠的个人资 料,以便公司购买保险。
2、若员工本人所供应的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后果由员工本人担 当。品管部应对入员工工的个人资料进行核实。
3、异地入职的员工个人资料需由部门经理准时向公司品管部传
递, 因路途遥远而无法将原始资料上交到品管部的, 主管人员必需将 员工个人资料制作成文本格式, 使用电子邮件发往品管部邮箱, 并提 示品管部查收。 否则中间消失的险情将由部门主管人员担当相应责任。
第六条:工伤投保费用由公司统一支付。员工不需支付费用。 第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由受到事故损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 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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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 损害的;
4、入职公司后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由受到损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 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损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 、自残或者自杀的。
4、因不听从领导指派支配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5、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6、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7、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进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 故;
8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发生工伤事故时, 现场负责人必需第一时间向品管部通 报状况,并准时实行措施。措施有:
1 、涉及公安、交警部门的大事必需第一时间报警;
2 、发生伤患状况,应马上护送受伤人员到四周医院就诊。
第十条: 各部门负责人为消失工伤事故时的第一指挥人。 部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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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因客观状况无法到达现场的, 由现场最高职务人员负责指挥。 第 十一条:工伤申报:
1、在本部门所辖范围内, 本部门所管辖的员工发生的一切工伤、 安全事故,不受时间限制。
2 、提交材料如下:
(1)、逐级主管人员填写《员工工伤确认表》;
(2)、员工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或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
的的医疗诊断证明;
(4)、病历;
(5)、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
(6)、费用结算明细表;
(7)、交通、伙食费用原始单据。
(8)、其他应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工伤的种类:按安全事故的严峻程度,工伤事故为轻 伤、重伤、死亡等种类。确定为工伤后,将事故分为非本人不行抗因 素所致与个人有肯定操作失误责任两种状况。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应符 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名目、 工伤保险药品名目、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 准。
第十三条:医疗补偿标准及工资、待遇:
1、事故非本人不行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过失所致:类别伤情 程度医疗期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工资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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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一般为皮外伤 7 天以内担当 100%的治疗费 100%的按岗位工 资
7~30 天 100%的按岗位工资
30 天以上 100%的按岗位工资
重伤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 1~2 个月 100%的按岗位工资
2~6 个月公司一次性支付肯定的费用 100%的按岗位工资
6 个月以上 100%的按岗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
死亡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担当相应的抢救费用参照国家工伤规定 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2、事故因本人过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所致:类别伤情程度 医疗期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工资及待遇
轻伤一般为皮外伤 7 天以内不计 80%的岗位工资
7~30 天 60%的岗位工资
30~60 天 40%的岗位工资
重伤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 1~2 个月80%的岗位工资
2~6 个月担当 50%的治疗费 60%的岗位工资,痊愈后仍可到公司 上班
6 个月以上享受 60%的基本工资,解除劳动关系
死亡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担当相应比例(≤80%)的抢救费用参照 国家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注:①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是指由保险公司理赔之后的差余额部 分的工伤医疗费用。 ②事故非本人不行抗因素所致, 或非本人过失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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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的住院治疗伙食费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七十; 事故因本人过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所致的住院治疗伙食费按当 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三十。 第十四条: 员工因工作缘 由而与公司以外的人、物发生冲突后导致工伤,所发生的民事、刑事 纠纷将由公司托付律师进行处理解决。对方所赔偿费用必需上交公司。 第十五条: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 住院医疗所发生的费用第一时间从 公司的财务中支出。待保险公司理赔过后进行结算。第十六条: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丢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力量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第十七条: 工伤人员及其亲属, 因工伤保险事项与其用人单位发 生争议的,根据公司相关管理条例处理,调解不成的,根据劳动争议 的判决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 4 篇】工业企业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工业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工伤事故的确定、分类、报告、调查及处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属各单位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急 性中毒事故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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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引用文件
(91)国务院第 75 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的规定》
(60)中爱护久字第 56 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看法》
3、工伤事故的确定
3.1 凡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受存在的危急因素影响,突然使人体组
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构 , 以及负伤人员马上中断工作 的事故。
3.2 职工虽然不在生产岗位上,但由于生产区的设备和劳动条件 不良而引起的职工伤亡。
3.3 急性中毒。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有毒物质在短期内大量进 入人体,使职工中断工作并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3.4 凡职工在参与公司组织的非生产性活动中受伤 , 只能参照工 伤负伤处理,不按工伤统计。
3.5 凡不在上述范围的,对确定为伤亡又有异议的事故,应把具体 状况上报,经主管部门(院科研生产部)批复或报地方劳动局确定。涉 及两个单位的伤亡事故, 由伤亡职工所属单位上报统计。
4.工伤事故分类
4.1 轻伤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 伤,表现为劳动力量轻度或临时丢失的损害。一般职工受伤后,歇工在 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但够不上重伤的。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轻伤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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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重伤及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峻损伤 , 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力量有重大损失的损害。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 事故。
4.3 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员工 1~2 人的事故。
4.4 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 3 人以上(含 3 人)的事故。
5.事故报告
5.1 职工发生伤亡事故,负伤人员或者最先发觉事故的人员,应马 上报告事故所在的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单位)的领导,事故单位领导必 需马上报告总公司主管领导,经营部和工会部门。
5.2 主管公司领导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 ,应马上 报告六院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劳动部门。
5.3 凡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事故时,必需在事故发生 24 小时内 将事故的概况,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 时间、 地点、 伤者姓名、 年龄、 工种、损害程度、初步缘由分析、经济损失等 ,用快速的方法报院主 管部门, 同时按(91)国务院 75 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 定》其次章规定报有关部门。
5.4 事故现场爱护与清理
5.4.1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单位应派专人爱护事故现场,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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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实行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 防止事故扩大。 需要移动现场 部分物体时,必需做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照相、录像、并具体说 明。
5.4.2 重伤以上事故必需进行现场录像。轻伤事故要进行现场照 相。
5.4.3 清理事故现场时,要事先经事故调查组同意。
6、事故调查
6.1 发生轻伤事故, 由发生轻伤事故单位领导会同安全员调查分
析事故缘由,制定改进措施,按规定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见附录), 在 24 小时内报经营部。
6.2 发生重伤事故, 由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组织有关部门会同 工会,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6.3 发生死亡事故, 由院主管部门会同地方劳动部门、公安部门、 工会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6.4 发生重大死亡事故,按(91)国务院 75 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 故报告和处理的规定》第三章第十条中有关规定执行。
6.5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6.5.1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6.5.2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6.6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6.6.1 查明事故发生的缘由,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状况。
6.6.2 确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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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 提出事故处理看法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6.6.4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6.7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单位 ,有关人员了 解有关状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6.8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状况后,假如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 任者的处理看法不能取得全都时,根据(91)国务院第 75 号令第三章 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6.9 调查人员必需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得询私舞弊。
6.10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7、事故处理
7.1 发生工伤事故要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四不 放过”的原则是:事故缘由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厉 处理不放过 ;广阔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预防事故重复发生 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7.2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需根据各级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 ,分清事 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
7.3 对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安全规章制度以 及工作不负责任等行为而造成的工伤事故。视状况追究责任 ,并根据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规定赐予经济惩罚、行政处分。情节严峻的追 究刑事责任。
7.4 事故查清后,应准时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看法,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报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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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8.事故管理
8.1 经营部建立工伤事故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事故现场记录、 照片、鉴定材料、事故教育,改进措施及伤亡事故有关的资料。
8.2.发生伤亡事故不得隐瞒不报或有意拖延报告时间。
8.3 由经营部定期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并准时上报有关部门。 附录:伤亡事故登记表
【第 5 篇】化工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保障因工作患病事故损害和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 和经济补偿, 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台州市黄岩区工伤保险实施暂行方法》及《劳动法》的规定,结合 本单位实际, 特制定本方法, 各部门及其职工必需严格遵照本方法的 规定执行。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级部门。
3、内容
3.1、本公司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参与了工伤保险,并按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台州市黄岩区工伤保险实施暂行方法》 及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3.2、工伤管理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预防相结合,各单位和职 工必需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持续进展”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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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削减职业危害。
3.3、职工发生工伤或经鉴定患有职业病后, 应当准时赐予救治, 各部门应当按国家政策规定, 对受伤治愈后的职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并依据其伤残鉴定等级, 支配伤残职工退出劳动岗位或从事适合其身 体状况的劳动。
3.4、行政部负责全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工伤事故、职 业病的调查, 责任的界定, 并向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报告取得其工伤事 故的认定结论,组织工伤职工的劳动力量伤残等级鉴定。
3.5、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3.5.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3.5.1.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由受到事故损害 的;
3.5.1.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 性或者收尾工作受到损害的;
3.5.1.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 等意外损害的;
3.5.1.4、患职业病的;
3.5.1.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由受到损害或者发生事故 下落不明的;
3.5.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损害的;
3.5.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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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3.5.2.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 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3.5.2.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损 害的;
3.5.2.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 命伤残军人证,到本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本条第 3.5.3 项情形的, 享受除一次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 伤保险待遇。
3.5.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5.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3.5.3.2、醉酒导致伤亡的;
3.5.3.3、自残或者自杀的;
3.5.3.4、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其它行为。
3.6、 职工发生损害事故, 应当在 24 小时内按规定和程序向公司 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人事行政部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 日内向负 责工伤认定的本地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报告, 并填报 《事故损害报 告表》。取得工伤事故的认定结论,完成工伤职工的劳动力量伤残等 级鉴定。
3.7、职工发生事故损害或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 定为职业病, 人事行政部应当自事故损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 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本地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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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申请。遇有特别状况,经报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 延长。
用人部门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 系亲属、 工会组织在事故损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 日起 1 年内, 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人事行政 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8、经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认 定结论公司存档,公司并按认定结论发给《工伤证》,作为享受工伤 保险待遇的凭证。《工伤证》应精确 记载职工受损害时间、 损害部位、 职业病名称, 或经劳动力量鉴定与工伤有直接关联的疾病 等。 《工伤证》上的记录任何人不得随便涂改,经涂改的《工伤证》 无效,应以原件结论为准。
3.9、劳动力量鉴定
3.9.1、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由地方政府同级劳动保障人事行政 部门、人事人事行政部门、卫生人事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 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市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下设劳动力量鉴 定中心, 区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下设劳动力量鉴定办公室。鉴定中心、 办公室挂靠同级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 担当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的 日常工作。
工伤职工及其供给亲属劳动力量的鉴定工作均由上述部门负责,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搞好协调、协作工作。
3.9.2 、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担当以下鉴定或确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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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1、工伤职工劳动力量的鉴定;
3.9.2.2、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3.9.2.3、配置帮助器具的确认;
3.9.2.4、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
3.9.2.5、供给亲属完全丢失劳动力量的鉴定;
3.9.2.6、职业康复的确认;
3.9.2.7、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
3.9.2.8、其他受托付的劳动力量鉴定。
3.9.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内伤情处于相对稳
定状态, 可由公司、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 提出劳动力量鉴定申请,填报《劳动力量鉴定表》,并提交《工伤认 定通知书》或者《工伤证》、病历及其诊疗资料。工伤职工或者其直 系亲属申请作其他工伤鉴定(确认) ,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3.9.4、劳动力量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 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 最重的为一级, 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生活大部分不 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 据。
3.9.5、申请鉴定的个人对当地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市劳动力量鉴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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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并提交当地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及相 关材料。
市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9.6、自劳动力量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 1 年后,工伤职工或者 其直系亲属、 公司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状况发生变化的, 可以向负 责首次鉴定的劳动力量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
3.10、工伤保险基金及工伤保险待遇
3.10.1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3.10.1.1 、工伤医疗费;
3.10.1.2 、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3.10.1.3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10.1.4 、生活护理费;
3.10.1.5 、丧葬补助金;
3.10.1.6 、供给亲属抚恤金;
3.10.1.7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10.1.8 、帮助器具费;
3.10.1.9 、工伤康复费;
3.10.1.10、劳动力量鉴定(确认)费;
3.10.1.11、按规定支付与工伤保险业务相关的其他费用。
3.10.2、 职工因工作患病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 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 状况紧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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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名目、工伤保险药品名 目、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公司根据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 职工到台州市黄岩区以外就医的, 所需交通、 食宿费用由公司根据职 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 符 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10.3、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市、本地劳动力 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套轮椅 等帮助器具,所需费用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10.4、职工因工作患病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 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公司按月 支付。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峻或者状况特 别,经本地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 得超过 12 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根据本章 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 连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 由公司负责。
3.10.5、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机构发生费用先由公司和职工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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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 由劳动保障行政经 办机构予以报销。
3.10.6、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确 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 活部分不能自理 3 个不同等级支付, 其标准分别为本地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的 50%、 40%或者 30%。
3.10.7、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 应当退出工作岗 位,享受以下待遇:
3.10.7.1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 24 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 22 个月的本人 工资, 三级伤残为 20 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 18 个月的本人工 资。
3.10.7.2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 残为本人工资的 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5%,三级伤残为本人 工资的 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10.7.3、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 停发伤残 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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