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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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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查制度 一、 农业部门应当对生产、 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检测。 对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由农业部门监督生产者、经营者进行 无害化处理。 二、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检 测。拒不接受的,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视为不合格农产品。 三、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依法申请复检。 四、 复检结果与原检测结果一致的, 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复检结果与原检测结果不一致的, 复检费用由原抽检机构承担。 五、申请人应当协助保存被检查封存的农产品,不得转移、 调换或者变卖。 六、来自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同一种类农产品,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县农业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并通报该产地的有关部 门: (一)经抽样检验一年内累计三次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 药、兽药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二)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 重超过规定标准的; (三)在市场上销售后造成多人食物中毒等严重后果的。 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日内,任何经营者不得采购有前款规 定情形的农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采购并销售农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 违法行为予以通报,并提醒市民谨慎选购。 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中,经检测不合格的,由农 业部门没收其销售不合格产品所得,并对经营者处以二千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八、检测机构伪造农产品检测结果的,由农业部门没收违 法所得,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固原市农牧局 二 0 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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