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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22年修订)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22年修订)
2022年3⽉2⽇中华⼈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公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第⼀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具有企业法⼈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作;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 门负责本⾏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两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2.近3年房屋建筑⾯积累计竣⼯30万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5年建筑⼯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上⼀年房屋建筑施⼯⾯积15万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员不少于40⼈,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员不少于 20⼈,专职会计⼈员不少于4⼈;
6.⼯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说明书》制度; 8.未发⽣过重⼤⼯程质量事故。
(⼆)⼆级资质: 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员不少于5⼈,其中专职会计⼈员不少于2⼈; 2.⼯程技术负责⼈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员;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 临时聘⽤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员不得计⼊企业管理、技术⼈员总数。
第七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级资质: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专业管理、技术⼈员的职称证件;
3.已开发经营项⽬的有关材料;
4. 《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说明书》执⾏情况报告,建⽴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员等质 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级资质: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专业管理、技术⼈员的职称证件;
3.建⽴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第⼋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分级审批。
⼀级资质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建设⾏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政主管部门审批。
⼆级资质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设区的市级⼈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 批。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申请核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相应的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第九条 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政主管部门统⼀制作。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资质审批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核发资质证书 副本若⼲份。
第⼗条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可补领。
第⼗⼀条 企业发⽣分⽴、合并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续后的30⽇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 书注销⼿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应当在变更30⽇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续。
第⼗三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业务时,应当在向⼯商⾏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内,到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双随机、⼀公开’监管,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为。 县级以上⼈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监管,不断提升信⽤监管⽔平。
第⼗五条 ⼀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的建筑规模不受限制。
⼆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积25万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
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第⼗六条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商⾏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注销资质证书。
第⼗⼋条 企业有下列⾏为之⼀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按照《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并可处 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第⼗九条 企业开发经营活动中有违法⾏为的,按照《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程安全⽣产管理条例》、《民⽤建筑节能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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