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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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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责任体系 (一)法律法规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 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 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二)具体要求 1.明确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的目的、依据。 2.明确责任制度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劳动 者等各类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职责和义务。 3.明确职业卫生领导机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其他 相关管理部门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三)编制范本(仅供参考)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范本) 一、总则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 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 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 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 等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领 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全员参与”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 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 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生产经营可持续发展。 (三)本制度规定从单位领导到各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 凡本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单位内部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 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二、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 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可由主要负责人 (如: 法定代表人或最高管 理者)、分管负责人(如:职业卫生管理代表)以及参与职业卫生管 理的各类人员等组成。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领导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 作,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实 施和运行。 三、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职责 1.执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单位职业病防 治工作全面负责。 2.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 3.依法建立与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4.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业病防治费用,保证本单位职业卫生 投入的有效实施。 5.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每季度至少组织 督促、检查一次职业卫生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检查及 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 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报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备案。 7.及时、如实按规定报告职业危害事故,落实职业病危害事故处 理的相关工作。 8.实行职业病防治目标管理,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单位职业 病防治工作计划和落实情况, 主动听取工会或员工对本单位职业卫生 管理工作的意见, 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意见。 9.每年年底以报告的形式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本 单位年度职业卫生管理情况及数据报表。 (二)分管负责人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在本单位具体 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 1.组织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 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建立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 监护档案, 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组织制定职业病危 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 施,督促并保证职业病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3.督促、指导职能部门组织对单位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职业病防控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 对在职业病 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 批评教育和处罚。 4.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 研究,督促整改,及时消除隐患。 5.定期组织召开职业病防治工作会议,听取职业卫生情况汇报, 及时解决问题。 6.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要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 自救,保护好事故现场,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三)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全面负责本单 位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2.负责制定单位职业卫生工作方针、规划和管理制度。 3.负责编制单位年度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4.负责编制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具体实 施职业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并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5.负责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部署、协调、检查、监督、推进和 考核等工作。 6.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教育活动,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 先进经验。 7.组织本单位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职业危害事故统计、 分析和报告工作。 (四)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并督促本公司内部相 关部门、车间、员工严格落实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 2.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体 防护用品。 3.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4.协助有关部门编写、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操 作规程,并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 和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6.配合政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 理。 7.负责建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统计、登录、存 档、申报等工作。 (五)技术部门的职责 1.编制单位生产工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方案,规划职业安全 卫生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员工劳动条件, 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和操作规程,制作和提供 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六)车间负责人职责 1.把单位职业病防治的制度、措施落实到每个具体生产环节。 2.组织对本车间员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加强生产现场职业 卫生管理。 3.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体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及时发现、制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对本车间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 问题,及时报告,及时整改。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七)职业病危害岗位防治职责 1.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 的技术知识, 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发现 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维护保养好各种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器具和职业 病防护设施设备。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 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单位管理人 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二、规章制度 (一)法律法规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建立、健全职业 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第十一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 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建立、 健全下列职业卫 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3)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4)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5)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6)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7)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8)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9)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10)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1)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二)具体要求 明确职业卫生相关管理制度的目的、 依据,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 内容应与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相符以便于实际操作和落实。 (三)编制范本(仅供参考)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编制要点 一、明确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的目的、依据。 二、明确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的范围。 三、明确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的形式及要求。 四、明确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的内容(包括:工作过程中可能产 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待遇和上岗前、在 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卫生检查结果等)。 编制范本 为了有效预防、 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切实 保护单位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 《工作场所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 《工作场所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58-2003)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警示告知 1.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 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通讯报警 装置、警示语句和中文警示说明。 2.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 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GBZ/T203-2007)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 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3.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 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二、公告栏告知 在单位门口、 作业场所、 劳动者经常停留的场所醒目位置处设置 公告栏,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告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操 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号码。职业 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公布于工作场所。 三、劳动合同告知 1.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履行合同告知 义务,把职业病危害告知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告知劳动者。 2.单位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 更, 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 单 位人事管理、 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 现所从事的工 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3.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工作内 容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或者采用隐瞒、欺骗手段不予告知的, 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四、岗位培训告知 单位应组织员工进行岗前、 岗中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普及职业卫 生知识, 宣传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告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正确使用、 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学习 本单位职业卫生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开展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 急救援演练等。 五、体检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 知本人。员工离开本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 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六、检测、评价结果告知 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 果存入档案, 并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同时在醒 目位置向本单位员工公布。 七、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 知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持警示标识牌整洁、清晰,至 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应及 时修整或更换。 八、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单位不 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九、所有警示与告知的资料或照片必须归档保存。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编制要点 一、明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的目的、依据。 二、确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三、 详细编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内容 (职业病危害的场 所、人员、使用原材料、工艺流程、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 素等)。 四、明确申报的部门、时段、时间及备档有关要求。 编制范本 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防治职业病危害,依法接受监督,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以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 48 号)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主要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相 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二、 单位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或变更申报, 保 持申报数据的最新、准确和完整。申报分为网上和书面两种,网上申 报时,填完申报表及数据后打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加盖公 章, 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单位所在地的安监部门备案, 并取回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三、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 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 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 他文件、资料。 四、 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 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安监部门申报 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 目竣工验收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 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 申报; 3.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 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评价, 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 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 五、若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 15 日内 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六、单位网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登录名和密码应该妥善保管, 随人员变动做好交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及申报备案资料 应归档保存。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编制要点 一、明确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目的、依据。 二、确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三、明确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内容。 四、明确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人员范围、教育培训时间、全 年教育培训累计时间。 五、明确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不合格人员再培训要求。 六、确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档案的内容及保存备档期限。 编制范本 为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 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 的有 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法规、知 识、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的正确使 用等宣传教育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 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和操作规程, 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 定期征求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和意见, 制定、 实施职业卫生宣 传教育培训计划,确保提供相应的宣传教育培训资源。 三、做好宣传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宣传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 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四、单位职业卫生宣传要利用公示栏、黑板报(墙报) 、厂报、 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部门 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 板报阅读、 现场岗位职业病危害讲解以及职 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牌、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卫生宣传。 五、单位要开展公司、车间、班组“三级”教育培训,并针对不同 的岗位和群体定期开展相应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六、培训时间:参照国家安监总局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 定》执行。 七、单位要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档案,档案应包括职业危害岗位、 工种名称、接触危害因素名称、本岗位工龄等,职业卫生教育卡,员 工的职业安全卫生试卷,相关培训证书的复印件,其它有关资料。 八、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部门保证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 的落实。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编制要点 一、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目的、依据。 二、确定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三、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名称、所在场所及部位。 四、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专职维护检修人员。 五、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 操作和维护检修注意事项。 六、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周期。 七、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故障的临时措施和上报有关事项。 编制范本 为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 给劳动者创造安全卫生的 作业环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 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 各车间、 部门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有专人负责设施的日 常维护和保养,并作好相应的记录台帐。 二、单位应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 教育培训。 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 遵守职业病防 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 备和个体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三、 认真执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 精心维护所 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四、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按照单位实际, 制定 和实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 经常检查职业病危害 防护设施的日常使用、维护以及检修的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有关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资料必须归档保存。 五、 单位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检修。 使 用部门发现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暂停生产作业,及时 向设备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和继续生产作业。 六、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月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 行一次检查, 使用部门每周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当班工 人每天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录。 七、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好 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 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 切断 电源,排除危害源,采取有效的防护和监护措施。 八、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 维护检修部门应做 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与使用部门进行 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签字。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编制要点 一、明确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目的、依据。 二、确定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三、按照职业病危害场所、本岗及工序,明确职业病防护用品的 种类、规格、型号。 四、明确购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要求。 五、明确职业病防护用品购买后的验收标准、储存标准、发放标 准、领用标准、使用标准和日常穿戴检查、处理标准。 编制范本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 (国经贸安全〔2000〕 189 号)等相关规定,规范员工个体防护用品 的配备、采购、发放、领用和使用,切实保护员工职业健康,特制定 本制度。 一、个体防护用品是单位免费发给员工个人保管使用的劳动防护 用品, 是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防护措 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单位应当 确保配备个体防护用品所需的资金。 配发给员工使用的个体防护用品 必须由领用员工个人签字记录。 二、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 (国经贸安 全〔2000〕189 号) 中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单位工种和实际作业需要, 编制《单位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标准》作为个体防护用品配备、采 购、发放、领用和督促正确佩戴使用的依据。 三、单位必须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 四、 对于从事多种作业的员工, 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给个体 防护用品, 如果发给的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作业时不能适用的, 由部 门提出申请,可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五、 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 应及时办理手续改发适用于现有工种 的个体防护用品。 六、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 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制 度,不合格和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 七、特殊防护用品的购置,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计划,购置的防 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 并具有合格检验证书 (即生产许 可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合格证)。 八、 个体防护用品采购审批、 采购和验收入库登记应当安排专人 负责,并签字。采购审批、发票、验收入库登记、个人领用签字记录 等应当归档保存。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编制要点 一、明确职业病危害日常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目的、依据。 二、确定职业病危害日常检测及评价管理负责部门、责任人。 三、明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人员、检测场所、检测周期、检 测标准和依据、检测内容、检测设备、检测方法和检测要求、上报要 求、备档要求。 四、明确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后的评价分析、评价结果、预防、 整改和治理措施、上报内容及时限。 五、明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公布地点及事宜。 编制范本 为做好单位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工作, 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 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有效防治职业病危害, 切 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 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 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度修订和落实监测及评价工作。 二、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牵头, 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工 作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危害岗位、监测 点进行辨识, 尊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点检测意见, 确定本单 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名称、 接害岗位名称、 检测点名称及检测内 容和检测周期。 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价, 确定 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分级。 三、单位应设置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及评价管理工作,建立本单 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联系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定期对作业现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对存在严重职业 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实施日常监测和报警。 五、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 服务机构,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 的, 除每年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外,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 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六、 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 并上报当地安监部门 备案。 七、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 的,以及评价中需要整改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对 于整改难度较大的应当制定治理规划,限期整改合格。 八、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 应进行职 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或评价,合格后方可交付生产使用。 九、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及评价计划和经费预算, 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及评价经费。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编制要点 一、明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目的、依据。 二、明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内容。 三、明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编制范本 为落实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 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工作,使建设项目符合国家 职业卫生标准, 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 切实保障员工 健康, 根据 《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1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 同时”审查的规定,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工作,单位职业 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并建立单 位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二、 本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 制效果评价由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三、 本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根据职业病危害 程度的不同,进一步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 安监部门备案, 职业病防护设施由本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 并将验 收情况报安监部门备案。 2.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 安监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监部门组织验收。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 安监部门审核,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监部门审查, 职业病防 护设施竣工后,由安监部门组织验收。 四、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 容, 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 设计单位 要严格按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的要求, 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项目建设施工 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施工安 装质量可靠。 五、单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 项目工程预算。 六、 建设项目竣工后需要试运行的, 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 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 30 日, 最长不得超过 180 日, 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行业 除外。 在试运行期间,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 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本单位建设项目必须在竣工后 180 日内完成职业病危害控制 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 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需经当地安监部门验收 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八、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由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 将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竣工验收资料, 向安监部 门申请备案,取得同意备案的批复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九、 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建设项目, 单位应当在完成职业病 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 经专家组技术评审通过后, 向当地安监 部门提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申请, 经安监部门审核和竣 工验收,作出合格批复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十、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 告、预评价技术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审查和竣工 验收等,对职业卫生专篇、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及设计、施 工和安装质量、预评和控评报告的相关内容的审查和把关。 十一、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必须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 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规定, 否 则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编制要点 一、明确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目的、依据。 二、明确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三、明确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的文件、资料及有关记录。 四、按照规定明确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妥善留档保存期限。 五、 明确劳动者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 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 案的有关规定。 六、明确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负责部门、负责人和组织实施。 七、明确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病人、职业病病人的处置。 编制范本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 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 据《职业病防治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9 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一、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单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和 接触水平等情况, 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 《放射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235-2011)的规定,组织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有计划地到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 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二、 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 (包括转 岗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 查。 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 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 害因素作业。 三、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 期职业健康检查。 由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核定人员名单, 制定 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 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员工, 职业 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在离岗前 30 日内组织员工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 检查。 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 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 立的劳动合同。 五、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 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员工。 六、发现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病病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当地安监、 卫生、 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并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 行职业病诊断、医学观察和治疗。 七、在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职业 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 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 对在职业病危害事故中, 参加应急救援人员及遭受或者可能 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应当及时组织救治, 进行职业健康检 查和医学观察。 九、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和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并按规定妥善保存。 为员工职业病诊 断、鉴定提供相关资料,接受安监部门的调查和监督检查。 十、对员工要求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单位应 予以提供,并做好登记。员工离开单位时,可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 复印件,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十一、 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 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 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 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二、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单位 按有关法规规定承担。 十三、 单位有义务向员工、 职业病诊断机构和安监部门如实提供 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或与员工有关的职业健康监护资料。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编制要点 一、明确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目的、依据。 二、明确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三、明确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流程。 四、明确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的文件、资料及有关记录。 编制范本 为了规范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与报告工作 ,及时有效地 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 ,根据《职业病 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 号令)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报告 (一) 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 造成本单位员工急性职业中毒 等伤亡的, 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负有职业卫生监 督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 单位发生急性中毒等职业病危害事故后, 事故现场有关人 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负有职业卫生监督职责的 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 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三)事故报告事项包括:单位、时间、地点、现场情况、简要 经过、伤亡人数、发病情况、发生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故发展趋 势等。 (四)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 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 二、事故处置 (一)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 应当立即切断危害 源,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对受伤人员及时组织 现场急救或转送医院抢救,及时按规定报告事故。 (二) 立即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及时撤离和疏散人 员,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三) 封存造成或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 设备和 工具等。 (四)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五)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 单位应当及 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费用由单位承担。 (六) 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按照要求如实提供事 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 假证据或资料 ,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认真落实事故调查组要求采取的各项措施。严格落实防范事故再次发 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和整改意见。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编制要点 一、明确制定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的目的、依据。 二、明确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的负责机构、责任人。 三、明确职业病危害的目标分布。 四、明确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的处置流程。 五、明确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的文件、资料及有关记录。 编制范本 为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 并能在职业危害事故发 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 将事故对人员造成的损害 降至最小程度,根据《职业病防治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反 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明确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各部门负责人及 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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