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校长和教师定期交流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人民 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 组 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全镇教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优化教育资源配置, 促进校际间教育均衡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交流原则
政策引导、全镇统筹、因地制宜、分批交流。
二、交流条件
1、校长除工作需要,组织调整外,在同一学校任同一职务 年满 6 年以上的,实行轮岗交流。
2、原则上男年满 55 周岁,女年满 50 周岁的不再担任校长 职务。
3、凡在同一学校工作年满 6 年以上, 45 周岁以下的专任教 师实行轮岗交流。
4、教师原则上每 5 年进行一次轮岗交流,教师轮岗交流时 间为一年。
三、交流学校及比例
宋庄中心小学同胡屯镇中心小学、 周庄小学、 陶桥中心小学 交流。每次轮岗交流比例原则上控制在 10%以内。
四、交流要求
1、轮岗交流教师,在学历结构、职称结构和骨干教师数量 方面达到基本均衡。
2、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后,工资关系保留在原单位,考核 在任教学校进行,边远学校教师补贴按所任教学校类别进行享 受。
3 、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后,工作关系转入任教学校。
4、 教师轮岗交流期间的工作表现, 作为教师教育业绩年度、 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5、 对符合轮岗交流条件拒不轮岗交流的校长, 免去其职务; 教师不服从轮岗交流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6、对薄弱学校学科缺失的,由片区中心校负责落实支援学 科缺失学校,中心校负责处理好支援教师的食宿、差旅费用,在 受原学校考核合格的,优先享受轮岗交流的一切优惠政策。
7、在同等条件下,教师晋升职务、评优评先和评选骨干教 师时,具有轮岗交流经历的优先考虑。
五、组织实施
教师交流由学校提出意见, 上报教育辅导站批准。 校长交流 由校委会提出具体意见,上报镇党委、县教育局批准。
六、组织领导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校长、教师轮岗交流是建立在科 学规范基础上一次重要的人事制度改革, 是关心、 爱护培养干部 的重要举措。 各中小学一定要高度重视, 要站在全面贯彻落实科
学发展观,推进干部队伍“四化”建设,促进学校跨越式发展的 高度,加强思想教育和正面引导,把工作做深做细,保证学校干 部队伍的高度稳定和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2、顾全大局,严肃纪律。校长、教师轮岗交流既是关系到 学校全局的一项重要工作, 同时也是关系干部个人切身利益的一 件大事,学校领导干部、教师必须处理好学校利益与个人利益、 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无条件服从组织的安排, 认真 执行干部轮岗交流的纪律规定,保证轮岗交流工作的顺利实施。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