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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出炉
中国证券业协会18⽇公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征求意见稿)》。就股权众筹监管的⼀系列问题进⾏ 了初步的界定,包括股权众筹⾮公开发⾏的性质、股权众筹平台的定位等。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 帮助。
《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出炉
为拓展中⼩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促进创新创业和互联⽹⾦融健康发展,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融风险,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起草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 (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股权众筹应当采取⾮公开发⾏⽅式,并通过⼀系列⾃律管理要求以满⾜《证券法》第10条 对⾮公开发⾏的相关规定:⼀是投资者必须为特定对象,即经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符合《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实 名注册⽤户;⼆是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三是股权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户推荐项⽬信息,股权众筹平台和融 资者均不得进⾏公开宣传、推介或劝诱。
《征求意见稿》指出,众筹项⽬不限定投融资额度,充分体现风险⾃担,平台的准⼊条件较为宽松,实⾏事后备 案管理。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
(征求意见稿)
第⼀章总则
第⼀条【宗旨】为规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股权众筹⾏业健康发展,防范⾦ 融风险,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关于进⼀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意见》(国发[2014]17号)等法律 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条【适⽤范围】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是指融资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互联⽹平台(以下简称股权众筹 平台)以⾮公开发⾏⽅式进⾏的股权融资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私募股权众筹融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愿、公平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尊重融 资者知识产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管理机制安排】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股权众筹融资⾏业 进⾏⾃律管理。证券业协会委托中证资本市场监测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对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备 案和后续监测进⾏⽇常管理。
第⼆章股权众筹平台
第五条【平台定义】股权众筹平台是指通过互联⽹平台(互联⽹⽹站或其他类似电⼦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 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六条【备案登记】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
证券业协会为股权众筹平台办理备案登记不构成对股权众筹平台内控⽔平、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客户 资⾦安全的保证。
第七条【平台准⼊】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民币;
(三)有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相适应的专业⼈员,具有3年以上⾦融或者信息技术⾏业从业经历的⾼级管理⼈员 不少于2⼈;
(四)有合法的互联⽹平台及其他技术设施;
(五)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条【平台职责】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履⾏下列职责:
(⼀)勤勉尽责,督促投融资双⽅依法合规开展众筹融资活动、履⾏约定义务;
(⼆)对投融资双⽅进⾏实名认证,对⽤户信息的真实性进⾏必要审核;
(三)对融资项⽬的合法性进⾏必要审核;
(四)采取措施防范欺诈⾏为,发现欺诈⾏为或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相关众筹活动;
(五)对募集期资⾦设⽴专户管理,证券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对投融资双⽅的信息、融资记录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进⾏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 于10年;
(七)持续开展众筹融资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并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风险揭⽰书,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悉投资风 险;
(⼋)按照证券业协会的要求报送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信息;
(九)保守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因法定原因不得泄露融资者和投资者相关信息;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作;
(⼗⼀)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禁⽌⾏为】股权众筹平台不得有下列⾏为:
(⼀)通过本机构互联⽹平台为⾃⾝或关联⽅融资;
(⼆)对众筹项⽬提供对外担保或进⾏股权代持;
(三)提供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有价证券的转让服务;
(四)利⽤平台⾃⾝优势获取投资机会或误导投资者;
(五)向⾮实名注册⽤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
(六)从事证券承销、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证券经营机构业务,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除外;
(七)兼营个体⽹络借贷(即P2P⽹络借贷)或⽹络⼩额贷款业务;
(⼋)采⽤恶意诋毁、贬损同⾏等不正当竞争⼿段;
(九)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协会规定禁⽌的其他⾏为。
第三章融资者与投资者
第⼗条【实名注册】融资者和投资者应当为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实名注册⽤户。
第⼗⼀条【融资者范围及职责】融资者应当为中⼩微企业或其发起⼈,并履⾏下列职责:
(⼀)向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户信息;
(⼆)保证融资项⽬真实、合法;
(三)发布真实、准确的融资信息;
(四)按约定向投资者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信息;
(五)证券业协会规定和融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条【发⾏⽅式及范围】融资者不得公开或采⽤变相公开⽅式发⾏证券,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证券。融资 完成后,融资者或融资者发起设⽴的融资企业的股东⼈数累计不得超过200⼈。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禁⽌⾏为】融资者不得有下列⾏为:
(⼀)欺诈发⾏;
(⼆)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三)同⼀时间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众筹平台就同⼀融资项⽬进⾏融资,在股权众筹平台以外的公开场所发
布融资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协会规定禁⽌的其他⾏为。
第⼗四条【投资者范围】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单位或个⼈: (⼀) 《私募投资基⾦监督管理暂⾏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投资单个融资项⽬的最低⾦额不低于100万元⼈民币的单位或个⼈;
(三)社会保障基⾦、企业年⾦等养⽼基⾦,慈善基⾦等社会公益基⾦,以及依法设⽴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业协 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四)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民币的单位;
(五)⾦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民币或最近三年个⼈年均收⼊不低于50万元⼈民币的个⼈。上述个⼈除能提供相 关财产、收⼊证明外,还应当能辨识、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
本项所称⾦融资产包括银⾏存款、股票、债券、基⾦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 品、期货权益等。
(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第⼗五条【投资者职责】投资者应当履⾏下列职责:
(⼀)向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份信息、财产、收⼊证明等信息;
(⼆)保证投资资⾦来源合法;
(三)主动了解众筹项⽬投资风险,并确认其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
(四)⾃⾏承担可能产⽣的投资损失;
(五)证券业协会规定和融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备案登记
第⼗六条【备案⽂件】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设⽴后5个⼯作⽇内向证券业协会申请备案,并报送下列⽂件: (⼀)股权众筹平台备案申请表;
(⼆)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最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验资报告;
(四)互联⽹平台的ICP备案证明复印件;
(五)股权众筹平台的组织架构、⼈员配置及专业⼈员资质证明;
(六)股权众筹平台的业务管理制度;
(七)股权众筹平台关于投资者保护、资⾦监督、信息安全、防范欺诈和利益冲突、风险管理及投资者纠纷处理等 内部控制制度;
(⼋)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相关⽂件要求】股权众筹平台应当保证申请备案所提供⽂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条【核查⽅式】证券业协会可以通过约谈股权众筹平台⾼级管理⼈员、专家评审、现场检查等⽅式对备案 材料进⾏核查。
第⼗九条【备案受理】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的备案申请材料完备的,证券业协会收齐材料后受理。备案申请材料不 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股权众筹平台应当根据证券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申请备案期间,备案事项发⽣重⼤变化的,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及时告知证券业协会并申请变更备案内容。
第⼆⼗条【备案确认】对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业务的备案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证券业协会⾃受理之⽇起20 个⼯作⽇内予以备案确认。
第⼆⼗⼀条【备案注销】经备案后的股权众筹平台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证券业协会注 销股权众筹平台备案。
第五章信息报送
第⼆⼗⼆条【报送融资计划书】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众筹项⽬⾃发布融资计划书之⽇起5个⼯作⽇内将融资计划 书报市场监测中⼼备案。
第⼆⼗三条【年报备查】股权众筹平台应当于每年4⽉30⽇之前完成上⼀年度的年度报告及年报鉴证报告,原件 留档备查。
第⼆⼗四条【信息报送范围】股权众筹平台发⽣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作⽇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告: (⼀)备案事项发⽣变更;
(⼆)股权众筹平台不再提供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服务;
(三)股权众筹平台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经营风险;
(四)股权众筹平台或⾼级管理⼈员存在重⼤违法违规⾏为;
(五)股权众筹平台因违规经营⾏为被起诉,包括:涉嫌违反境内外证券、保险、期货、商品、财务或投资相关法 律法规等⾏为;
(六)股权众筹平台因商业欺诈⾏为被起诉,包括:错误保证、有误的报告、伪造、欺诈、错误处置资⾦和证券等 ⾏为;
(七)股权众筹平台内部⼈员违反境内外证券、保险、期货、商品、财务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为。 (⼋)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律管理
第⼆⼗五条【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市场监测中⼼应当建⽴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者及其主要 管理⼈员、股权众筹平台及其从业⼈员从事股权众筹融资活动的信息。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加⼊中国证监会中央监 管信息平台,股权众筹相关数据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业协会共享。
第⼆⼗六条【⾃律检查与惩戒】证券业协会对股权众筹平台开展⾃律检查,对违反⾃律规则的单位和个⼈实施惩 戒措施,相关单位和个⼈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律管理措施与纪律处分】股权众筹平台及其从业⼈员违反本办法和相关⾃律规则的,证券业协会 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警⽰、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责令整改等⾃律管理措施,以及⾏业内通报批评、公 开谴责、暂停执业、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同时将采取⾃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的相关信息抄报中国证监会。涉 嫌违法违规的,由证券业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条【证券经营机构开展众筹业务】证券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的,应当在业务开展后5个 ⼯作⽇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备。
第⼆⼗九条本办法⾃年⽉⽇起实施,由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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