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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本 7 篇
2022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本篇 1
为巩固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成果,促使我镇农贸市场经营管理 水平再上新台阶,把农贸市场建设管理作为政府民心工程,做好 做实,使我镇农贸市场的经营环境及管理水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 展而不断得到提升,成为政府满意、群众实惠、市场繁荣的文明 窗口。
一、市场管理干部工作制度
1 、公开干部岗位职责和输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2、依法办理进场经营资格审批手续,按照分开公评原则安 排摊位。
3、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市场管理和查年违法违 章案件,做到文明管理,正经办事,程序合法,处罚得当。
4 、着装上岗,亮证检查,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工作岗位, 履行工作职责,勇于同违法乱纪行为斗争。
5、遵守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廉政守则,不准在发照收费办费 办案安排摊位等工作中徇情枉法,不准参与经商办企业和企业中 入权力股分取红利。
6、建立市场管理干部政治学习和职业培训制度,努力提高
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7 、及时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市场管理费收交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规定: 对进入集市贸易的商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少少量的市场管 理费。工业品,大牲畜费率按成交额计算不得超过 1%其它商品 不得超过 2%并应将收费标准颂于众,接受群众监督。摊位设施 和经营情况确定。摊位门店要努力实行公开招标制度。
2 、在市场设摊经营的经营者必须按规定交纳市场管理费。 不准瞒报商品数量,逃漏市场管理费和故意抗拒刁难瞩费人中履 行公务。
3、收费人必须严格按照收费标准,较为准确地计算商品价 值,做到收费合理,不多收,不漏收。收费人员在收款时必须开 具市场管理费收据做到手续完备,钱据相符当面点清帐目清楚。 现金应当日上缴,不准截留公款。
4、对固定摊位可实行按月定额收取市管费的办法,由经营 者在规定时间内交会。月收费按月平均成交额核定,半年或几个 月调整一次。临时设摊的可在申请摊位时收取。对自销农民实行 划片设摊,逐个收费。
5、收费人员必须遵守法,佩戴标志,忠于职守,廉洁奉
公,不徇私情费,不乱收费,不接受经营者义不容辞送礼,不向 经营者借款,赊欠索取商品或利用工作之便宜货。违者从严处 理。
三、市场卫生管理制度
1、凡进入市场的购销人员都有必须讲究卫生,不准擅自在 市场内张巾广告和在墙上,摊上随意涂写,堆放杂物,体质市场 整洁。
2、必须严格执行仪器卫生法,严禁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 烂变质霉变食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卫生 许可证和个人健康证。营业人员必须人员必须穿戴白衣白帽和白 袖套。经营熟食的必须有防蝇防潮尘防腐设备和清洁用具。
3、市场内应建立必要的卫生设施,设立卫生宣传栏果壳 箱,痰孟和下水道自来水以及垃圾处理装置,有条件的农贸市场 应轩冷设备,大型市场要有公共厕所。
4、市场都有必须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上市商品检验和 卫生管理工作。大弄市场应建立市场爱卫会或卫生管理工作,开 展经常性的卫生监督检查。
5、市场要配备卫生保洁员,专门从事清卫工作。农贸市场 在夏季节要经常进行灭蝇灭蚊灭菌等防疫消毒。
6、坚持经常性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促进个体商贩做好自清
何洁工作。每个摊位实行摊前摊后柜台上下卫生包干,及时清除 摊位周围的垃圾和脏物。经营多垃圾商品的摊主必须自备盛放工 具集中垃圾送到指定的堆放地点。
7、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场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酌情分别 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警告停业整顿等处理。
2022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本篇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 护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青海省商 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带给固定场所、 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
第三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 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并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 理、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领 导,建立农贸市场管理长效协调机制,保障农贸市场健康发展。
第六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农贸市场交易秩序的 监督管理。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 交易秩序的监督管理。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贸市场建设的组织推动、协 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农贸市场建设的组织落实和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规划与建设、公安消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价格、农牧、动物防疫、城市管理行政执 法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工作。
第七条:市辖区人民政府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按照资源 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和建 设管理方案。
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者,按照 “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以多种形式投资新建、改建和扩建 农贸市场。
依法举办的农贸市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 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农贸市场经营者能够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行业协 会。行业协会应依法设立、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民主管理、行为
规范、自律发展。
第二章:规划编制和市场开办
第十条: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 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便 民利民、协调发展的原则,会同规划与建设、国土资源、房产、 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编制,经市 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原则上每 5 年修编一次,有特殊状况需修 改调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工商 行政管理、规划与建设、公安消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 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制定西宁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编制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应当贴合下列规定:
(一)贴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
(二)农贸市场的规模、位置应与居住人口、地域范围相适 应;
(三)农贸市场配置应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四)农贸市场布局应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
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充分征求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农贸市 场布局规划,并报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应当贴合下列规 定:
(一)贴合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 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应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 执照,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 60 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的同级商务部门办理备案。需要办理建设、用地等其他审 批手续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农贸市场的建设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妨碍交通。
新建居住区或旧城改造中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当与主 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农贸市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 占、破坏农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
第十六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
做好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 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状况、信用 状况等;
(二)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 并根据投诉的具体状况,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消费者投诉服 务站应当设有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以下简称合格计量器具) 、意见箱和监督电话;
(三)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明显位 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有关的基本事项和 重大事项,包括:经营者的`证照状况、违法违章记录、市场管 理制度(含农副产品准入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 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状况等;
(四)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 生、食品卫生、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价格、信息宣 传和设施设备检修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和动物防疫协管员;建立市 场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制,市场管理人员定期理解培训和考核,并 佩戴统一证件上岗;
(五)督促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相适应的合格计量器 具;
(六)督促经营者对销售的农副产品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七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农副产品安全职 责,建立健全农副产品准入制度:
(一)与经营者签订农副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 立农副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农副产品的退市、召回、退货等 条款,督促其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农副产品经营台帐,记录 进货渠道;设置规范的市场农副产品档案柜,建立农副产品质量 安全档案;
(二)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每一天派专人 检查经营者的重要农副产品进货凭证,查验重要农副产品供应商 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状况;查验畜产品、水产品、禽类及其产 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依法应当经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农副 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格的, 禁止入场销售;
(三)建立健全不合格农副产品退出制度。发现不合格农副 产品应立即要求经营者停止销售,或监督其销毁,做退市处理; 对病、死畜禽应在动物防疫机构的监督下销毁并作无害化处理;
(四)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农药残留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 和人员,每一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抽查检 测,并做好检测记录,或与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定期送检协
议,也可将检验机构引入市场进行检测,市场内蔬菜和水果农药 残留抽查检测结果应在市场设立的公示栏予以公示;
(五)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购销挂钩制度。以协议方式或督促 场内经营者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畜禽屠宰场、信誉良好的生 产企业、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 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职责,建立优质农副产 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农副产品的安全。
第十八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是农贸市场安全第一职责人,应 按规定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农贸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职责制并 认真落实,配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专兼职人员应当经公 安消防部门培训,并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并有记录,及时消除消 防安全隐患;
(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持续完好有效,每个 固定铺位应当配置灭火器,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 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三)应当定期检查农贸市场建筑物的安全使用状况,对存 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委托有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市场建筑 物进行安全鉴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
(四)严禁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违反规定乱拉乱接电线等行为。
第十九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维护市场环境卫生,持续 整洁有序:
(一)划行归市,设置规格统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 志牌及明确的市场导购图;市场通道畅通,无占道违章经营、乱 摆卖、乱搭建、乱张贴;
(二)承担农贸市场职责区内的“门前三包”职责;场内地 面应做到硬化、平整、清洁,有完善的清洁制度、配备专兼职保 洁人员,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并有记录;设置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收集容器,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三)设立独立家禽经营区出入口,并与其他经营区隔开, 家禽经营区内的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禽类经营区域也要相对隔 开;
(四)督促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实施每一天清洁消毒制度,对 家禽存放、销售区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制度;配备病、死 畜禽集中弃置设施,做好无害化处理和消毒措施;
(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保证车辆停放整 齐;修建公用卫生间,并持续清洁卫生。
第三章:市场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凡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须持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 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经营。
农(牧)民进入农贸市场销售自产农(牧)副产品,应在指 定的地点、区域进行交易,免缴市场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农副产 品准入制度,履行农副产品安全职责:
(一)应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台帐,记录进货渠 道;经营者初次与供货单位交易时,应查验其主体资格合法证明 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经 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索取质量合格证明, 包括:畜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类动物产品检疫舍格证明、牲 畜肉类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 饮料、酒类等应有相应的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其他产品的 合法证明文件;
(二)须从依法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 并在摊档明显位置张挂肉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外地输入的生 猪肉及其产品的采购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应每 一天对经营场所实施清洁消毒,并在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月 清空家禽停业消毒制度;家禽经营者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护措 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销售应由专人负责;
(三)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具备防尘、防 蝇、防鼠设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档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 间,生熟食品应分开存放,从业人员应有健康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进场经营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 管理,遵守市场各项规章制度;
(二)经营活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应主动向消费者出具信誉卡或市场销售专用凭证,明示经营者名 称、具体经营场所或摊位号、联系电话等;
(三)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的标价签或者价目牌应标明品 名、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等资料。对物价部门规定有参考价或临 时销售限价的,应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农贸市场内严禁销售下列农副产品:
(一)假冒伪劣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
(二)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制成品;
(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产品、水产品;
(四)有毒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
(五)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 造检验、检疫证明的产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 第二十四条:农贸市场交易活动严禁下列行为:
(一)欺行霸市、哄抬物价、价格欺诈、强买强卖、短斤缺 两等违法行为;
(二)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四)使用人为破坏等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农副产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贸市场管理 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 律,履行对农贸市场的监管职责。
第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贸市场管理信息 网络,记录农贸市场管理相关信息以及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场 内经营者诚信经营状况等,供公众查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农 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应当予以协助带给相关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向贴合条 件的经营者核发营业执照,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 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第二十七条:农牧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畜产品和 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包括对畜禽及其产品和水产品进行检疫及 药物残留检测,对蔬菜、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检测等。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畜禽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 理,督促市场开办者查验畜禽及水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行 定期清洁消毒。
第二十八条: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 理,并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内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状况 依法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新建、扩建、改建及重新装修的农贸市 场,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进行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 查,对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 查处。
第二十九条:规划与建设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规划发展、 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 依照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对 未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而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农贸市场 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的监督
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依照有关食品卫生管理 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审查和验收,依法查处食品卫生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的计量 器具、商品质量和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质量技术违法 行为。
第三十三条: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农副产品价格的 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相 关监督抽查结果,并根据各自职责督促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落实 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五章:法律职责
第三十五条: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办理农贸市场登记注册手续擅自出租、出售市场摊 位、店铺的,对贴合农贸市场开办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以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不贴合农贸市场开办条 件的,依法予以取缔;
(二)不履行划行归市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并处以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
行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查验义务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 令改正,并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 行农贸市场内及场外职责区范围内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 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 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 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四十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无故拖延办理相关批准手续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 益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市辖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会同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 20__年 8 月 1 日起施行。本办法实 施前合法开办的农贸市场,不贴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应当在 本办法实施一年内予以搬迁;不贴合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应当 在本办法实施二年内予以改造;逾期未搬迁的,由商务行政主管 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搬迁;逾期未改造的,由商务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搬迁和改造期间,有关证照不予审核。
2022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本篇 3
一、劳纪及日常报表提交
1、出勤。每天在早上七点半以前到人力资源部签到,签到 的过程中不许代签、迟签,因开展业务需要,需在业务场所滞 留,须当日说明,对于不签到且没有提出请假/外出申请的视为 旷工或者迟到,除按公司相关规定考核外,办公室考核 20 元/ 次。
2、日常报表提交。认真按时完成工作日报、周报表及各类 总结计划。日报表、周报表将各项事宜交代清楚,并于次日上午 8: 30 前交办公室,不能按时完成的按 20 元/次考核;早上填写 前日日报表的,按 10 元/次考核;字迹潦草、敷衍了事的,按 10
元/次考核并重新填写,重新填写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按 10 元/ 次考核;月总结下月 2 日前交办公室,迟交无论理由,考核 30 元 /次,完成质量按上述规定考核。
3、按时参加公司及事业部组织召开的各项会议或活动。无 故缺席除按公司相关规定考核外,事业部考核 20 元/次。
二、 试用期业务员管理条例:
1、 新业务员到公司正式报到需带身份证原件、毕业证原 件、 1 张身份证复印件、 1 张毕业证复印件、 1 张个人简介、 2 张 1 寸照片。
2、 新业务员到岗后,由公司统一安排参加岗前培训。每个 业务员需通过基本培训后方可上岗。再上岗三个月业绩突出?尽 职尽责的方可转正上岗。
3、 业务员的业务提成每季度发放一次,新业务员实习期间 只有基本工资无提成(但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奖励)。新业务 员未出实习期或未满一个月离职者无工资无提成。
4、 为了让新业务员早日熟悉公司业务,公司对新业务员采 取有底薪(无底薪)、有定额(无定额), 有补贴及有提成的工资 发放制度,鼓励新业务员大胆拓展业务范围。即业务员自己办通 勤票,每月月底凭写明被拜访单位、被拜访人、被拜访人联系电 话的单子报销通勤票。如当月业务员不外出拓展业务则通勤票自
己负责。
5、 新(未出实习期)业务员无业务定额,业务提成为业务总 额的 15%(业务提成在业务款收进,项目开始产生账面利润后按 比例兑现。 )
6、 新业务员实习期一般为 1 个月,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从 业务员的责任心、业务能力及对公司的贡献三个方面对业务员进 行考核,由总经理或行政总监决定业务员转正时间。新业务员试 用 1 个月后仍不能通过业务考核的,做自动离职处理。 (对责任 心强但业务能力弱者公司将适当放宽试用期限。 )
三、 合同期业务员管理条例:
1、 业务员工资=底薪+岗位津贴+业务提成。
2、 底薪计算方法:业务员工龄四个月以内包含实习一个月 底薪为 700 元;工龄四个月以上底薪为 800 元;工龄一年以上底薪 为 1000 元 ; 因业务突出且具备一定管理能力的升为业务主管 (经 理),除基本工资+提成外另公司可根据其贡献进行实施物质奖 励。
3、 岗位津贴计算方法:业务主管(经理)岗位津贴为¥ 00 元 ;
4、 业务提成计算方法:每季度必须完成固定销售额四万, 提成为 3%;超出的按销售额的 5% 提成结算,每季度结算一次,
提成支付时间直至全部收回欠款为止。玩不成固定销售额的,公 司扣除每季度的业务提成。
5、 业务员每月业务额定额为 13000 元。完成定额可得底 薪。超出定额部分的业务额,业务员按本条例第三条第 4 点方法 进行提成。无法完成定额的,按完成定额的比例发放工资。当月 无一笔业务落实,当月无补助(底薪)。 (业务额以签约为准)
6、 当月业务总额达到两万元以上或连续三个月业务总额累 计达到 6 万元以上,则次月可享受业务一切补助待遇+公司奖励; 当月业务总额达到 25000 元以上或连续三个月业务总额累计达到 8 万元以上,且业务总额为业务部第一者。则次月可享受业务一 切补助待遇+公司特别奖励;业务主管(业务经理)每三个月考核一 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业务主管或业务经理资格。 (业务额以签 约为准)
7、 业务主管(经理)有责任帮助其它业务员提高业务能力及 解决业务员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于领导和管理整个业务 部,将影响个人的业务量。
业务员管理制度四、 本着少花钱能办事的原则,对业务不 需要的支出业务员个人负责。
对于业务招待所需费用,应事先填写招待申请表,注明用途 并由公司经理批准。报销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理、经办人两人
以上签字并附清单,经财务部门核准后给予报销。当月发生的业 务费用当月必须结清。
五、 为了提高公司的凝聚力,提倡公司员工互相帮助的精 神。
公司每季度评出一名金牌业务员。公司除在月会上表彰金牌 业务员、请金牌业务员给其它业务员讲业务心得外,金牌业务员 可直接享受公司特别奖励待遇。 (即:如业务员当时为业务主 管,被评为金牌业务员后,次月可业务主管(经理)待遇。金牌业 务员不受本条例第三条第 6 点限制)。当年累计三个月被评为金 牌业务员的业务员,年终公司还将另外发以奖金做鼓励。
六、 金牌业务员必须具备以下三条要求:
1、 敬业爱岗,对本职工作有强烈的责任心。
2、 自身业务能力强,并能热心帮助其它业务员提高业务能 力。
3、 认真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制度,维护公司形象。 兼职业务员管理条例
1、 公司对兼职业务员采取底薪、定额、差旅补贴、高提成 的管理制度。
2、 业务提成计算方法:详见合同规定。
七、劳纪及日常报表提交
1、出勤。每天在早上七点半以前到人力资源部签到,签到 的过程中不许代签、迟签,因开展业务需要,需在业务场所滞 留,须当日说明,对于不签到且没有提出请假/外出申请的视为 旷工或者迟到,除按公司相关规定考核外,事业部考核 20 元/ 次。
2、日常报表提交。认真按时完成工作日报、周报表及各类 总结计划。日报表、周报表将各项事宜交代清楚,并于次日上午 7: 30 前交办公室,不能按时完成的按 20 元/次考核;早上填写 前日日报表的,按 10 元/次考核;字迹潦草、敷衍了事的,按 10 元/次考核并重新填写,重新填写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按 10 元/ 次考核;月总结下月 2 日前交办公室,迟交无论理由,考核 30 元 /次,完成质量按上述规定考核。
3、按时参加公司及事业部组织召开的各项会议或活动。无 故缺席除按公司相关规定考核外,事业部考核 20 元/次。
八?业务开展
1、信息收集
1)对业务员业务范围暂作如下划分:
老宋:负责部分老客户回访及容易开展的新客户业务的拓 展。
刘明负责市区及周边其他区域,并对其他业务员的业务开展
情况跟踪抽查。 (业务员按划分的业务区域开展业务活动,除各 人已上报目前跟踪重点项目外,业务活动原则上不得过界)。
2)各业务员对负责区域所在建或筹建楼盘、厂房信息应有全 面了解。本制度下发一个月内完成对所负责区域所有信息的收 集,每迟一天考核 10 元,不封顶。此前每周须提交跟踪到的信 息及计划下周开发的新信息数量。未完成上周计划的考核 10 元, 150%达成计划的奖励 10 元。信息收集完成后,由办公室会 同业务部对业务员信息收集情况进行考察,对虚假或有明显遗漏 的,一处考核 30 元。
2、业绩。奖励及处罚制度按公司下发《公司奖惩管理规 定》之相关内容执行。
本制度涉及考核项,均由业务员收到考核单后三天内将罚款 交至办公室,三天内不交则罚款翻倍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条例仅适用于本公司专职业务人员。
2022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本篇 4
一、市场内商品经营户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严禁销 售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烂变质、霉变食物、病死或死因不 明的禽畜、水产及其制品。
二、市场坚持定期使用食品检测设备对市场内经销的食品进 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食品不得上架销售。
三、对经检测认定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食品,必须采取临 时性控制措施,并及时将被控制的检测样品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进行复检,经复检最终认定对人体有害的不合格食品,应按照规 定程序办理市场退出。属假冒伪劣食品的报相关执法部门立案查 处。
四、市场主办方要监督经营户严格做到隔离无污染操作,坚 持每天对摊位进行清洗消毒,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 康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经营户在取得《卫 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五、市场主办方要督促食品经营户实行索证索票工作,经营 户要根据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做好进货台账,记录进货渠道。
六、畜禽及肉品经营户必须从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 类及其制品,并在摊档明显位臵张挂肉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外地输入的生猪肉品的采购依照我县的有关规定执行。鲜活家禽 经营者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销 售和屠宰分离并分别由专人负责。
七、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 防鼠设施,从业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明。
2022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本篇 5
为维护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保护广
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依照国家《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一、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在食品经销过程中对 不合格或存在其他严重安全隐患的食品,采取禁止销售措施,以 减轻危害,消除影响,退出市场的管理制度。
二、根据消费者申诉、举报、市场检查以及社会各界信息来 源等,对涉嫌不合格食品或存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食 品,经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抽检确认后,由执法部门通知食品经营 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采取强制退出市场措施。对未售出的有害 食品进行妥善处理,对消费者提出的问题进行妥善解决。
三、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停止销售,退出 市场:
(一) 、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 、包装破损造成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 合格的;
(五)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劣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 、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
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 志等质量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诱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 传用语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持有 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 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四、市场开办者应该对市场内经营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 发现不合格食品应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并向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部门报告,积极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做 好食品退市查处的相关工作。对已作出退市决定的食品,市场开 办者应作好记录,并报工商部门备案。
2022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本篇 6
为了进一步加大友助农贸市场管理力度,切实解决集贸市场 环境卫生脏乱差问题,提高场镇内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质量,落实 长效化管理机制,保障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 超范围占道(地)经营现象。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
第二条:市场应做到净菜进市,蔬菜进筐,垃圾进袋,摊位 (点)周边卫生承包;
第三条:市场内商铺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职责制,摊位
(点)实行环境卫生区域职责制;
第四条:摊位应配备垃圾收集容器(前桶、后筐),清洁工 具;摊位(点)设置规范、物品摆放整齐,周边无垃圾、杂物和 污迹,垃圾随产随清。
第五条:垃圾收集容器要加盖并持续完好、清洁,垃圾袋装 化率到达 100%;
第六条:有足够数量的专职保洁人员,服装统一、有明显标 志;
第七条:配备足够数量的果皮箱,垃圾无外溢、外观整洁;
第八条:市场撤市后,清扫、清运及时,做到垃圾日产日 清;垃圾车转运持续清洁、密闭,使用滞留消杀药物灭蝇;
第九条:地面全日保洁,摊前、摊底、摊后垃圾随扫随清, 1000 ㎡≤8 片果皮、 10 片纸屑、 10 个烟蒂、 10 处痰迹、 1.5 ㎡ 污水,市场内不得有暴露的乱堆放垃圾和垃圾死角;
第十条:市场内排水口无污水(积冰);
第十一条:市场内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 厕、垃圾站建设贴合卫生要求,公共厕所做到专人管理,水冲 式、无臭味、无尿碱。
2022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本篇 7
1、商户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合
法经营;不得以任何性质进行违法乱纪活动。不得出售假冒伪劣 商品、质量不合格商品、过期商品。
2、商户为所租赁摊位的安全责任人,必须遵守用电安全管 理规定,不得私自乱接电源、不得违章使用电器、不得有明火产 生;不得出售及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3、商户要文明经商、礼貌服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与顾客 发生争执,坚持“顾客永远是对的”的经营理念,对受委屈的从 业人员设“委屈奖”。
4、商户之伺需公平竞争,不得恶意诋毁他人商品,销售过 程中不得缺斤少两。各商户在任何情况下不许以任何理由在市场 内发生争执或冲突,否则将予以重罚或终止合同。
5、商户要保持市场环境卫生,垃圾放入指定位置,货物摆 放不得超出自己租赁范围内。此范围卫生要达到甲方要求的营业 标准。
6、商户要按市场规定时间进行经营(大多数商户意见)不得 私自关闭摊位、改变装修、不得随意张贴、悬挂广告标语,如有 特殊原因需提前申报,经甲方同意后方可。
7、商户不可擅自改变经营品项,转租转让碓位要向甲方提 前申请更改合同。
8、商户要爱护公共奢侈,不得恶意损坏,侵占。如有损
坏,需照价赔偿。
以上条例请各商户认真遵守,甲方将严格执行,有奖有罚, 做到公平,公正。违反任何一条制度并不听劝告的都将视情节轻 重处于 20 元-200 元的罚款,严重违纪者甲方将终止合同,触犯 法律的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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