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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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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全部权结构发生 了重大转变,公有住房渐渐转变成个人全部。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 被管理的关系,也渐渐演化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全部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下面是公文我带来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住宅小区的 生活秩序, 改善居住环境, 提高城市文明程度,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合用住宅小区,是指统一规划、综合开辟、配套建设,并到达确 定规模的居住区。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统一规划、综合开辟、配套建设、设备及公 共场地。 本方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内的各类房屋和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公  共场地。 本方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依据合同商定,对住宅小区内 的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等管理服务的活动。 本方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的全部权人。 第四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应遵循公正、自愿、便民、互利和自我管理与专业服 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主动推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为城市居民制 造漂亮 洁净、舒适便利、文明安全的活动环境。 第六条各级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 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作做好住宅小区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牧业管理企业的指导与服务,协调解决有关 问题,关心物业管理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其次章业主大会及其委员会 第 2 页 第八条住宅小区已交付使用且入住率到达50%以上时,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会同 开辟建设单位召集全体业主进行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是住宅小区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管理的组织。业主委 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业主大会在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的监督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报告小区物业管理的实施状况; 〔二〕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 业管理合同; 〔三〕拟定公共资金使用打算,并按年度发布使用状况; 〔四〕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打算; 〔五〕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 〔六〕监督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的使用; 〔七〕业主大会赐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应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其确定必需  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 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参预。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确定对本住宅小区的业主和非业主均具有 约束力。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应制定业主公约。 业主公约经业主大会商议 通过后生效。业主公约生效前,业主和非业主应遵 守开辟建设单位制定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第三章物业管理移交 第十四条住宅小区竣工后,开辟 `建设单位必需向有关部门申请综合验收。综 合验收合格的,方可办理物业管理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物业管理工作由开辟建设单位负责,费 用由开辟建设单位承当。 第十六条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开辟建设单位应将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 3 页 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并供应以下资料: 〔一〕住宅小区建设各项批准文件; 〔二〕住宅小区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三〕房屋及配套公用设施、设备竣工图; 〔四〕地下管网图; 〔五〕质量验收资料; 〔六〕其他必要资料。 上述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保管。 第十七条开辟建设单位在出售住宅时,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 公共资金。 开辟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时,应将物业管理公共资金以业主委员 会的名义一次性存入金融机构,按住宅小区专户储存,并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 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共资金的全部权归本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全部。  物业管理公共资金的使用由业主大会确定,专款用于该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的启动及公用设施的修理、更新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九条开辟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时,应按有关规定向业主委员 会供应物业管理用房和确定比例的商业用房。 商业用房由开辟建设单位按本钱价供应,其购置费用可从物业管理公共资金中 暂支,并从该商业用房的经营收入中逐步收回。 商业用房的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章物业管理企业 其次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必需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工作。 其次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依据与企业委员会签订的合同,承当住宅小区的物业 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合同应明确物业管理的事项、标准、权限、期限、费用、违约责任及 其他权利义务等条款。 第 4 页 其次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和非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项目和标 准应向物价主管部门申报,并接受物价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其次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供应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修理保养和保 安、绿化等公共性服务以及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代办 性服务的收费,分别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供应合同商定项目以外的特约服务,服务费用 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第五章物业维护 其次十五条全体业主和非业主都应疼惜和正确使用小区物业。住宅小区内禁止 以下行为: 〔一〕辚轹、占用绿化地; 〔二〕损毁园地; 〔三〕占用通道、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和场地; 〔四〕乱抛、乱堆、燃烧垃圾和杂物;  〔五〕创造超标准噪音; 〔六〕乱搭、乱建、乱涂、乱画; 〔七〕堆放或者任凭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 〔八〕政府或者业主公约明令禁止的其他行为。 其次十六条房屋分户门内的修理,由业主自行负责。 单位建造物内公用设施的修理费用,由业主依其所拥有的建造物份额按比例分 担。 出租房屋的修理责任,由当事人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商定。 其次十七条住宅小区内业主专用的公用设备和公共场地的修理养护费用,由业 主依其所拥有的建造物份额按比例分担。 非业主专用的公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的修理养护费用,由受益人或者有关 部 门承当。 其次十八条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影响市容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业主应准时修理; 迟延或者拒不修理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强制修理,费用由业 主 承当。 履行惩罚确定的,由作出惩罚确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次十九条住宅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社会公共事业设施的修理养 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未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业务的,由物业 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可并处 1 万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 予以惩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方法其次十五条规定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 门依法予以惩罚;造成损失的,承当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依据本方法实施罚款惩罚时,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 据。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依据本方法做出的行政惩罚确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 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又不 第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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