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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摘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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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摘录)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资质等级证书 (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的企业, 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 营业务。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 一级资质: 1、 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0 万元; 2、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5 年以上; 3、 房屋建筑面积积累计竣工 30 万平方米以上, 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 投资额; 4、 连续 5 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100%; 5、 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 万平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 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 人; 7、 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 使用说明书》制度; 9、 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 二级资质: 1、 注册资本不低于 2000 万元; 2、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3 年以上; 3、 近 3 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 15 万平方米以上, 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 开发投资额; 4、 连续 3 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100%; 5、 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 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 额; 6、 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 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 10 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 3 人; 7、 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 使用说明书》制度; 9、 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 三级资质: 1、 注册资本不低于 800 万元; 2、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2 年以上; 3、 近 3 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 5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于此相当的房地产 投资额; 4、 连续 2 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100%; 5、 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 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 5 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 2 人; 6、 工程技术、 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 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合格证书》和《住宅 使用说明书》制度; 8 、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 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 万元; 2、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1 年以上; 3、 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100%; 4、 有职称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 5 人,持 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 2 人; 5、 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 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 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合格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 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持下列文件到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 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企业章程; (三) 验资证明; (四)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 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相应再收到备案申请后 30 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 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 1 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 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2 年。 自领取 《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 1 年内无开发项目的,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 《暂定资质证书》 有效期满 1 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 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 等级。 第八条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第九条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 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 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四)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五) 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七) 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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