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租赁管理制度怎么写 5 篇房屋租赁管理制度怎么写(篇 1)为完善房屋租赁手续,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努力创造一个安全、稳定、 和谐的租赁工作环境,特制定所属单位房屋租赁管理制度,请地块责任人及协 管员认真执行。一、合同签约1、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学危险品以及污染环境的 生产企业和个人 ,禁止出租给高危人群等集中租赁。2 、房屋出租必须经公司领导审批。3、房屋出租应按租赁合同范本要求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租赁房屋安全 生产、消防、治安管理协议,承租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身份证复 印件,否则不予出租。4、 房屋租赁合同一式四份,承租方执一份,我方三份中,报创元集团一
2、份,财务中心一份,公司存档一份。二、交接手续1、合同签订或终止后,要认真做好房屋交接手续,对房租交付、房屋使用状 况、房屋内固定资产情况等进行认真查验清点,有缺损的应取证,通知对方, 并得到确认,后按协议规定办。2 、对水、电、煤气等需要计量的,双方要应做好表的读数确定。3、出租房的钥匙,租赁双方各持一套,因故更换后应及时给对方一套,中途 不得随意配制钥匙,合同终止时收回全部钥匙。4 、在无误的情况下可通知财务返还承租户押金。三、安全管理1、对承租户进行涉及房屋结构改造或装修的项目,首先将改造方案报公司领 导审批,在得到确认同意之后要督促承租户报请市有关部门审批,不得私自乱搭乱建违章建筑。不得
3、私自拉接临时电源线路,确需使用的第 1 页 共 15 页要经物业管理专职电工检查后方可投入使用。2、承租户的生产机械设备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安全操作规程要上墙,特殊 工种必须持证上岗,特种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测。3、生产车间和库房内不得作为宿舍住人过夜,具备住宿条件而确需住人的必 须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4、牢固竖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经常开展对承租户进行安全检查,要指导、 督促承租户安全生产,杜绝违章操作,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发书面整改通知, 告知对方,进行有效整改。5 、建立规范的安全台帐,帮助、指导安全重点承租单位做好相应安全台帐。6、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辖区内消防设施完好无损,消
4、防通道畅 通无阻,电力设施安全可靠,不留安全死角。四、租金收缴1、按期收取房屋租金、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对拖欠费用的承租户应积 极催讨,对催讨后仍不支付的应按合同条款,采取相应措施。2、对收取的现金和支票应当场开具对方收款收据,并通知财务部门开具发 票,收取的现金和支票应及时缴纳财务部门,不得将现金留滞在办公室过夜。3、地块物业抄表人员每星期要对地块总电表、水表抄表一次,对读数有异常 波动的要查原因,并及时汇报,防止因渗漏造成资源浪费和损失。要做好各类 费用收缴的明细帐目,水、电抄表记载清晰。房屋租赁管理制度怎么写(篇 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
5、益,维护国 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及独立工矿区 范围内的房屋租赁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将拥 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房屋的全部或部分,提供给他人使用,由承担人向出第 2 页 共 15 页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房屋再行出租的行 为。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第五条房屋租赁管理实行出租房屋登记制度和租赁合同备案制度。第六条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房屋租赁市场消息。第七条_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
6、租赁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本市市 区内房屋租赁管理工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产管理部门受市房产管理局委 托,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县(市)、矿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 区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郊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郊区区属以下单 位和个人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第二章出租房屋登记第八条房屋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出租房屋前,应持下列资料到房屋租赁管理 部门进行登记:(一)房屋出租申请书;(二)房屋权属证件;(三)身份证明或合法资格证明。出租公益或社会福利事业用房的,应同时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机 关事业单位出租国有房屋,应同时提交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出租的证 明。出租共有房屋的
7、应同时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 的,应同时提交委托人同意出租的证明。第九条以房屋使用权作为合资、合作经营条件并取得收益(包括:承包费、 房屋使用费、保底利润),又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行为,视为租赁行为。房屋所有 权人或经营管理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无房屋所有权或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的;(二)权属有争议且尚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三)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不得出租的;(四)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第 3 页 共 15 页(五)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六)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8、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规定 的,予以登记并发给准予出租证明;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 明理由。第三章租赁合同备案第十二条租赁房屋,当事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 款:(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房屋的座落、面积、装饰及设施情况;(三)用途和期限;(四)租金及交付方式;(五)房屋修缮责任;(六)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七)违约责任;(八)纠纷解决方式;(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第十三条承租人转租房屋,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转租人与受转租人应当 签订具备第十二条规定条款的转租
9、合同,并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第十四条房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房屋占用土地使用权终止期限或房屋经营 管理权终止期限。转租房屋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期 限。第十五条公有住宅房屋的租金标准,应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 的规定。租赁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租金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实行市 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最高或最低限价。第十六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在租赁合同签订或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 资料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手续:第 4 页 共 15 页(一)准予出租证书;(二)租赁合同;(三)身份证明或合同资格证明第十七条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对房屋租赁合同及有关资料
10、进行审查。对符合 本办法规定的,应自接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房屋租赁 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或责令补正后重新申请备案:(一)租赁合同条款不完备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住房政策规定 的;(二)登记备案的证明文件不完备的;(三)虚报、瞒报租赁价格的;(四)租赁期限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租赁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机关事业 单位出租国有房屋的登记备案资料,抄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第十八条租赁合同经租赁管理部门备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因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十
11、九条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 伪造、涂改、复制、转借和转让。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租赁当事人应当将 房屋租赁证交回发证机关,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房屋租赁证遗失的,应 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第二十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分别向租赁管理部门交纳租金百分之一点七 五的租赁管理费。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如何向租赁管理部门申报租金。经审查申 报的租金不实的,按照物价部门的租金最高限价标准收取租赁管理费。第四章行政处罚第二十一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符合行 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单位给予行政处罚:(一)擅自出租房屋,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登记条件的,责令限期补办登
12、记手续;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登记条件的,责令停止出租行为。第 5 页 共 15 页(二)变相出租房屋的,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出租行为,并视情节轻重可对 出租人处以月租金一至二倍的罚款;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登记条件的,责 令停止出租行为,并处以月租金二至三倍的罚款。(三)未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四)不按期交纳租赁管理费的,责令限期交纳,到期不交纳,逾期一天按 欠款总额收取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三十日仍不缴纳的责令停止租赁行为, 吊销房屋租赁证。(五)伪造、涂改、复制、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的,处以一千元罚 款。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 行政
13、诉讼 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 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三条租赁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单 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房屋租赁管理制度怎么写(篇 3)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 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
14、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第 6 页 共 15 页管理。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 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 等信息。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
15、人双方 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赁期限;(七)房屋维修责任;(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 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
16、第 7 页 共 15 页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第九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 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或者减少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第十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 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承 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 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17、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 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第十二条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 同继续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 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第十三条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 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 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 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第十五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
18、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租赁合同;第 8 页 共 15 页(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 供虚假材料。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证明:(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
19、提交的申请材料不 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 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第十七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 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 赁期限等第十八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 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 手续。第二十条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 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
20、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房屋 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第 9 页 共 15 页(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 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
21、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 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 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 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
22、地上的房屋租赁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 实施细则。第 10 页 共 15 页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 20_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建设部 20_年 5 月 9 日发布的城市房屋 租赁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42 号)同时废止。房屋租赁管理制度怎么写(篇 4)一、认真检查,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一)出租房屋手续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规定,危房、防 范设施不健全、存在治安隐患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出租房屋须向房屋 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责任区民警检查符合安全标准的还必须履行下 列手续:
23、1 、公民出租房屋,须:(1)、出示房屋所有权或其他合法证明、 居民户口簿或房主的居民身份 证,房主是暂住人口的应出示暂住证或暂住户口簿;(2)、填写租凭房屋申请表;(3)、提交与承租人签订的租凭合同2 、承租人转租、转借的房屋的,须:(1)出示本人现住地的户口证件,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治安责任和无邪教 组织保证书、与原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同意转租、转借证明。(2)提交与再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3)填写租赁房屋申请表。(二)承租房屋手续公民承租房屋的,应出示本人和同居一室的他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 证件,夫妻承租的还须凭婚姻关系证明。(三)、审批上述手续,经责任区民警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批
24、准租赁的房屋,出租人应 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方可实施房屋租赁。二、经常监督检查房屋出租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主要是:(一)、认真履行治安(无邪教组织)责任保证书责任,自觉接受责任区民警第 11 页 共 15 页或公安派出所的管理。(二) 、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或排除隐患,保障安全。(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工作,发现有违法犯罪活动(邪教有关的)及 时报告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四) 、承租人是暂住人口的,应积极协助公安派出所对暂住人口进行管理。(五) 、承租人发生变动,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三、经常检查教育房屋承租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主要是:(一)、认真履行责任,积极做好安
25、全,清理邪教组织工作,一经发现及时告 知出租人或报告责任区民警和公安派出所。(二)、自觉接受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管理,遇有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 所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三) 、是暂住人口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暂住人口管理规定。(四) 、承租的房屋只能用于居住,不准挪作他用。(五) 、不准私自将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六)、集体承租的,须成立治安保卫组织,单位承租的,须指定专人配合责 任区民警和公安派出所对房屋安全及人员进行管理,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报 送公安派出所备查。房屋租赁管理制度怎么写(篇 5)一、本规定所称的出租房,指产权属于小区,出租或出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 用的各类房屋。二、房
26、管所对出租房实行安全管理,即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制度。三、院内的住房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特殊情况需要出租的,必须征得中心 领导的同意,并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办理有关手续。四、院内商房出租,应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向治保大队登记 备案。五、房屋出租应本着“谁出租,谁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出租房屋使用的检 查和监督,以防发生违法事件。六、房屋出租的安全责任:第 12 页 共 15 页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证件的承租人。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合同要有安全方面的 内容。同时要求承租人办 理暂住户口登记手续。3.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疑要及时报告派出所。4.停止租赁,须办理注销手续。七、
27、房屋承租人的安全责任:1.承租人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分证和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政府的证明,单 位承租的需持有单位法人代表的委托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2.房屋承租后,承租人应在 10 日内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手续。3.严禁在承租房内进行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4.房屋内严禁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5.做好防火防盗安全工作。6.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租转借。八、违反本规定的处罚:1. 出租人违反规定擅自出租房屋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 节收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按房租月租金五倍以下的违约金。2.承租人不履行安全责任,收取月租金十倍以下违约金。3.违反本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按照
28、有关法律处理。房屋租赁管理制度怎么写(篇 6)1.为了确保居住环境的安全,我出租房实行实名制入住,凡入住前,必须向 房东提交身份证,提前进行信息核对,但房东对身份证信息进行保密,房内不 管住几人,都必须逐个登记。2.租户入住前必须支付当月租金和押金。住后不满月退房的将不退还当月房 租,如需退房请提前通知房东,退房时将水电费结清后,屋内设施没损坏方可 退还押金。3.租户不能以任何理由拖欠房租费。如拖欠 5 日内不及时交纳房租费的,房 东将视为自动退房处理,此房将重新转租给他人。4. 自房屋出租之日起,房屋内所用设施如损坏由租户照价赔偿,设施包括:第 13 页 共 15 页门、窗、木桌、床、灯泡、
29、水龙头、水管、水表、阀门、门锁等。禁止在室内 钉钉子、挂画。5.租户要注意用水用电安全,做到人走断电,防止火灾。严禁使用不符合规 定的电器和大功率电器产品,造成电路损坏或酿成火灾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及赔偿 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6.租户要注意节水节电,不浪费资源,离开房间时自觉关闭所有电器设备和 水龙头7.请住户千万不要将纸巾、布等杂物丢入厕所,否则堵塞下水道将由租户自 行解决。8.请各位租户爱居住环境,不得在房屋内楼梯间和走道的墙面上涂写及留下 脚印和污渍。为保持室内干净的卫生环境,如屋内有做钣的租户,请尽量不要 把墙面熏黑,尽量保持厨房的整洁。9.为了大家的健康卫生着想,请各位租户不要养各种
30、宠物(如:狗、 猫.)10.生活垃圾必须装入垃圾袋再带下一楼垃圾桶内,剩菜、剩饭及卫生纸巾不 能丢入便坑内,如发生污水管道堵塞将由租户负责。11.各出租房的门前楼道必须保持干净,不得向楼道内乱扔垃圾,乱倒洒水, 请勿在过道或楼梯间摆放个人物品,如发现此举将要求租户退房。12.严禁在屋内贩毒吸毒,赌博、酗酒、滋事,存放易燃危险品和棍棒,刀具 等武器,一经发现如发现马上打 110 举报,扭送公安机关。13.夜间晚归的租户不得大声喧哗,吵闹以免影响他人休息。14.租户入住前已配发房间钥匙和一楼大门钥匙,如一楼大门打不开,可告知 房东,但晚上 12 点后不能打扰,如钥匙丢失,应照价赔偿,如晚上强行损坏
31、 大门将被视为盗窃,馬上报警。15.各租户在出门前,要注意检查门窗是否锁好,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以 免丢失。16.为了大家的安全,各租户出入时请将大铁门锁好,以免小偷有机可乘。以 上事项请各位租户给予配合,谢谢合作!第 14 页 共 15 页房屋租赁管理制度怎么写(篇 7)为了加强学校出租房屋的管理,保障学校、教师、学生三方权益,维护学校 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的身心健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1、教师对住房拥有使用权,出租住房属于个人行使使用权行为,与学校无 关。但因出租房在校内,房屋出租行为事关校园秩序与学生安全,所以学校必 须加强管理。2、教师出租房实行户主负责制,学校政教处要对
32、承租学生进行跟踪管理。学 校主管处室要对入住学校公用房屋的临时工进行备案。3、教师出租房内每天晚上必须有管理人员入住。在学校主管处室安全检查 中,如果有两个晚上没有管理人员入住,该房所有承租学生必须返回学生寝室 居住,户主必须无条件退还租金。4、任何教师不得在学校进行任何商品买卖行为,诸如卖饭菜、手机等。如发 现有买卖行为,经查属实,根据经营状况,毎发现一次,最低罚款 500 元。5、教师出租房户主对承租学生要经常进行纪律安全管理与教育。晚寝后要清 点学生数,发现问题要及时告知家长与班主任,三方协同解决。6、教师出租房不准男女生混杂租住,如有违反此规定,该房所有学生退回寝 室居住,该户主无条件退还租金。7、承租学生不准在出租房内私拉乱接电源,使用明火、大功率电器等,以防 发生安全事故。如有违反,立即退回学生寝室居住。8、承租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下自习 20 分钟以后不得外出, 11 点必须熄灯就寝。不得在晚寝时间相互串门聊天。任何承租学生如果连续两次 违反规定,必须无条件退回学生寝室居住。第 15 页 共 1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