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煤矿职工住房管理办法
为规范分公司的住房管理,合理分配使用矿区现有住房,特 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标准
1、各单位正科级可安排一间(办公室兼宿舍)。
2、各生产队长、支部书记可安排一间住房(在矿上安排有 住房的,原则上不再安排办公室)。
3、 已婚女单职工(男方不在本矿),原则上可安排一间住房。
4、副科级、机关、后勤、生产科室人员,以及医生、护士每 两人安排一间宿舍。
5、 副队长、 各单位工资、 材料核算员,每两人安排一间(在 矿区已安排住房的,原则上不安排)。
6、其他单身职工,每三人安排一间宿舍。
7、家在望云村、马家沟、北王庄、杨家庄、长平、黄儿沟、 寺庄、王报、德义庄、德义、上扶、扶市、刘家庄、西阳村的职 工不安排宿舍。
8、凡在正式家属房居住的双职工及转供家属的子女,一律 不予安排宿舍。
9、 凡今后分公司新建职工家属住宅房(楼),按新分配方案执 行。部分原址家属住宅职工,经矿务会研究决定方可安排居住。
10、根据国家房改政策,以后原则上不再考虑双职工、 转供 家属、已婚女单职工的临时住房问题。
二、收费标准
1、符合住房条件,安排在正式家属房居住并按规定交有集
资款者,不收房费。
2、符合住房条件的双职工、转供家属、已婚女单职工,经 本人申请并由总务科根据分公司的实际情况安排临时住房的,按 以下规定收取房费:
①双职工每间每月收费 15 元;
②转供家属每间每月收费 15 元;
③已婚女单职工每间每月收费 15 元。
3、单身职工宿舍,每间安排三人的不收费,凡居住不够三人 又不服从安排的,住一人的每月每间收费 30 元,住两人的每月 每人收费 20 元。
4、凡安排在公寓楼居住的职工,每人每月收住宿费 3 元。
5、不符合住房条件,按下列标准收费:
①经分公司研究同意安排住房的生产骨干,每间每月收费 15 元;
②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生产骨干的,每间每月收费 20 元;
③特殊原因:指男方原属矿单身职工,病故后住房现由子女 占用,且未经总务科同意的,收费标准为每间每月 20 元。
三、其它规定
1、凡有长期劳保、停薪留职、长休、内部退养人员,劳资 科、老龄办、财务科应协同总务科及时办理职工退房、财产移交 手续;待劳保、 长休、 停薪留职人员返矿上班后,总务科要重新办 理职工的住房及财产领取手续,如不按规定办理,将以不符合住 房条件者收取房费。
2、职工因调离(病故) ,本人(家属)应同劳资科、工会、财务 科协助总务科及时清退有关房产手续,否则,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3、职务变动,应及时办理财产变更手续,否则按不符合住 房条件者收费。
4、凡在高平购有集资住房者,矿上不再安排住房;若有上三 倒班者,总务科可考虑安排一个床位。
5、凡在高平购有商品房者,矿上的住房不得擅自转让,如 发现转让者,经总务科核实确认后,加收罚金。
6、职工内部调动,劳资科应事先通知总务科,以便及时变 更住房、财产等手续。
7、分公司双职工、转供家属、女单身职工符合条件,又经 总务科分配有住房者,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凡经总务科安排的职工住房,任何人不得改变房屋结构、 造型,否则,将按破坏房屋从重处罚。
②住户自己将房屋进行装饰的,总务科不予承认,调离、内 退或退休后,不存在任何经济索赔。
③住房户只有居住权,没有转让权;未经总务科同意私自转让 者,按不够条件住房的双倍金额进行处罚。
④今后,凡调整好的单身职工宿舍,使用权归所在单位,管 理权归总务科。单位负责人要合理使用,任何人不得私自安排或 转让,一经发现,总务科将对单位负责人及转让者进行处罚。
四、 住房各单位和个人对其所产生的生活固体废弃物一定要 分类倒在指定场所,不得乱堆、乱放、乱扔,污染环境,影响人 身健康,否则处于 50— 100 元罚金。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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