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派遣员工薪酬管理办法
派遣员工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劳务用工管理,理顺劳动关系,合理配置人力 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工,指的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了 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员。劳务工与劳务派遣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劳务派遣组织与公司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把劳动者派遣到公 司工作;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双方之间只有 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用工形式。
第二条 《劳务派遣协议》由公司与劳务派遣组织协商签订,主要 包括以下内容:
1 、劳务工的条件、数量;
2 、工作岗位或项目内容;
3 、劳动报酬、支付标准和方法;
4 、劳务工的劳动保护;
5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各部门、分厂负责劳务工的“使用管理”和非“劳动关系 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 、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确定劳务用工规模;
2 、根据工作要求,对劳务工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确定 劳务工薪酬标准和是否继续使用的依据;
3 、建立劳务工临时档案,按月定期统计上报劳务工的数量、劳 动报酬等情况。
面向社会或劳务派遣组织公开招聘,择优选定劳务工;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根据劳务用工的使用情况,与劳务派遣组织 统一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五条 各部门、分厂与劳务工签 订《劳务用工协议》,明确工作 职责、岗位要求、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奖惩、辞退等有关问题,并
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第二章 使用原则与批准权限
第六条 各部门、分厂在定岗定编范围内,人力资源严重不足、岗 位缺员,公司范围内不能调剂解决的,可申请使用劳务用工。
第七条 各部门、分厂有劳务工使用需求的,写出书面申请,明确 岗位、数量、要求送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领导批准。各部门、分厂 擅自和违规使用劳务工,公司将追究用工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 任。
第八条 各部门、分厂必须严格按条件使用劳务工,并做到能进 能出。对违反劳务用工协议或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务工,要及 时报公司退回劳务派遣组织。
第三章 招 聘
第九条 人力资源部协助各部门、分厂做好劳务工招聘的组织、安 排及具体操作。
第十条 各部门、分厂自主进行劳务工的招聘,人力资源部指导并 监督做好劳务工的招聘工作。
第十一条 招聘基本原则:
1 、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和劳务派遣组织公开招聘,严格招聘 条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2 、焊工、电工、司机等技术岗位必须招聘具备职业资格的劳务 工;
3 、不得招聘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满 16 周岁,受刑事、 党纪和行政处分期内等人员作为劳务工。
第十二条 招聘类型及程序:
1 、招聘分为计划性招聘和临时性招聘;
2 、计划性招聘:用工单位应在每年 12 月份把下年度的用工需求 表报人力资源部,
临时性招聘:用工单位应提前三天把用工需求表报人力资源部;
3 、遇紧急情况可特殊处理。
第十三条 聘用
1 、公司人力资源部初审用工需求表并报公司领导审批,审批同 意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相关劳务派遣手续;
2 、应聘人员录用前须进行健康检查,被录用人有严重 ( 传染 ) 疾 病的,取消录用资格;
3 、高压容器等特种设备作业岗位须聘用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 格证》的劳务工;研发、化学合成等关键技术岗位不得使用劳务人员。
4 、根据劳务用工的期限长短,确定劳务工的试用期限,由所属 的各部门、分厂进行试用期考核,人力资源部进行过程监督;
5 、劳务工录用后,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使用合同,所属各部门、 分厂与劳务工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根据工作需要,协议期限原则 上不得超过 1 年。
第四章 培 训
第十四条 培训目标与理念
1 、对劳务工培训纳入整体培训计划;
2 、培训旨在增强劳务工的专业知识、安全防护知识与技能;
3 、开展多层次、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满足不同的岗位需求;
4 、建立劳务工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制度。
第十五条 培训主要内容
1 、企业文化与管理模式主要包括:公司概况、企业精神、经营 理念、组织架构、薪资福利、本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工 作规程、公司规章制度等;
2 、相关的行业政策,法规,标准;
3 、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
4 、相关既有线施工安全知识与防护。
第十六条 具体培训管理执行公司培训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第五章 薪酬待遇
第十七条 工资结构
各部门、分厂结合工作实际,实行岗位绩效工资、计时工资、计 件工资等,并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及劳务工的岗位性质、业务技能等, 制订劳务工工资标准,并报人力资部审核。
第十八条 工资的支付
1 、劳务工的工资以服务费的形式支付给劳务派遣服务公司;
2 、具体支付方式按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人执行;
3 、劳务工的工资报酬、结算标准和方式等,按《劳务派遣协 议》、《劳务用工协议》执行;
4 、劳务工的工资自报到工作之日起薪,退出工作岗位之日停薪, 新进或离开项目劳务工,其当月工资按其实际工作天数核定;
第十九条 按《劳务派遣协议》、《劳务用工协议》的相关约定 为劳务工缴纳单位应该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劳务用工产生的 `所有费用 由所属部门、分厂承担。
第二十条 工资中的扣项
1 、个人收入所得税、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等从劳务工的工 资中扣除;
2 、劳务工迟到、早退、溜班、旷工等工资扣除参照项目相关规 定执行。
第六章 劳务工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劳务工的考核
1 、考核目的:通过考核劳务工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工作业 绩、工作适应性,确定其岗位调配、薪酬分配、培训教育、续聘或解 聘。
2 、考核原则:用人单位 ( 部门 ) 按绩效考评办法对劳务工进行考 核。
第二十二条 对工作业绩突出、对企业贡献较大的劳务工要给予精 神和物质奖励。并鼓励劳务工参与 企业管理职务的竞争,竞争上岗的 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劳务用工协议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劳务协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劳务工离职
1 、在协议期间,劳务工辞职应至少提前 1 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经所属部门、分厂同意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后办理离职手续;
2 、劳务工离开项目前,应将工作及物品移交清楚,离职手续办 理完毕后,即与项目脱离劳务关系。
第二十五条 劳务工在派遣期间的全部劳动争议,均由劳务派遣组 织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办法不相符的, 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规定 2015-05-01 17:44 | #2 楼
1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更好的树立和维护公司良 好形象和声誉,发展并巩固公司对外劳务输出市场,明确公司劳务派 遣人员的权利、义务。根据公司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 适 用范围
适用于项目部劳务派遣人员各项管理工作。 3 术语和定义
3.1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 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 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 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3. 2我公司劳务派遣人员:是指由公司按照与用工企业签订的劳动 合同派遣到电厂,从事合同约定内容相关工作的公司员工。
3. 3 公司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 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雇用、借用的人员。
4 规定和程序 4.1 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
4.1.1 劳务派遣人员由项目部统一管理。项目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 的工作检查指导、业绩考核、住宿、交通安全、劳动保护用品、劳动 纪律等管理工作。
4.1.2 劳务派遣人员的轮换、调整由公司人劳部管理。各分公司、 个人不得私自调动、调换。所派遣人数、人员的健康状况、资质、工 作能力和技术水平必须满足合同约定要求。
4.2 劳务派遣人员制度、纪律管理
4.2.1 劳务派遣人员在电厂工作期间,必须认真遵守、执行国家、
行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电厂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规章制 度,以及《项目部管理制度》(见附件)。
4.2.2 劳务派遣人员应自觉履行国家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义务。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依法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享 有定期休假权利。
4.2.3 劳务派遣人员在电厂工作期间,执行电厂的劳动纪律、作息 时间。如因工作需要
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务派遣人员应服从工作安排。
4.2.4 劳务派遣人员正常情况下请病假、事假,按电厂的规定履行请 消假手续。未办理请消假手续或虽请假但未获批准,擅离职守者,项 目部发现后,将按公司、项目部有关制度规定处理。
4.2.5 劳务派遣人员在电厂工作满 70 天(以向项目部报到之日算 起)可以休探亲假,假期为 20 天(路途往返时间包括在内)。请销假 手续按上条规定执行,同时还要向项目部履行请销假手续。
4.2.6 因特殊情况定期轮换人员,在得到人劳部、项目部批准同意 后,必须在接替人员到厂办理完入厂手续并告知电厂以及项目部相关 负责人后,两人才可以对面交接工作任务、资料、工器具、宿舍及其 它需要交接的事项,否则按违纪行为交公司人劳部处理。
4.2.7 劳务派遣人员在电厂工作期间,由项目部按公司规定提供符 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4.3 劳务派遣人员的退出
4.3.1 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部可以将劳务派遣人 员退回原单位: 4.3.1.1 工作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派遣条件的;
4.3.1.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工艺纪律或者电厂规章制度的; 4.3.1.3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满一个月仍不能正常上岗工作的; 4.3.1.4 没有能力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4.3.1.5 严重失职或违反安全规程造成事故,对电厂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 4.3.1.6 不服从电厂工作分配的;
4.3.1.7 违反《项目部管理制度》(见附件)规定,不履行请销假 手续和轮换要求,擅自离岗的;
4.3.1.8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3.1.9 其他原因被电厂投诉情 况属实的。 5 未尽事宜
本规定未尽事宜,公司另有文件规定的,按其规定,没有规定的,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 解释权
本规定解释权归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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