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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公寓管理规定
一、我矿公寓楼为旅馆化宿舍,服务公司综合管理、统一分配、合理安排, 各单位必须配合服务公司按规定的楼层、 房间安排本单位在册单身职工住宿, 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抢占、私调房间,违者对当事人和单位主管各罚款 100 元。
二、住宿职工每人每月交管理费 15 元,费用由服务公司财务收缴,统一交 矿财务,专款专用,住宿职工住宿时,必须自带被子一条、枕芯一个。
三、 住宿职工负责管理好所住房间的所有公共物品和各种安装设施, 一旦损 坏,照价赔偿,如找不到当事人的,由该房间所有住房人员共同承担,故意损坏 者,加倍处罚。
四、 凡在公寓住宿职工, 室内只能存放生活用品和统一配备的公用物品, 任 何人不得将其它物品带入楼内,包括:家具、玩具、炊具、自行车、摩托车等, 违者,对当事人罚款 50 元。
五、 住宿职工个人使用的电器类物品, 必须按制定位置摆放整齐, 电视机每 个房间只能放一台,严禁把影碟机、录像机、功放机、音箱等电器搬入宿舍,违 者对当事人罚款 50 元。
六、 公寓楼内严禁有小孩居住或在楼内嬉戏打闹, 每发现一人次, 对该层服 务员罚款 10 元。公寓楼严禁安排临时家属、在矿打工的闲杂人员及外来人员住 宿,服务员知道以上人员居住而不制止、不汇报的,对服务员罚款100 元,当事 人不听劝阻的,交由保卫科处理。
七、不准在房间内胡拉乱扯、往墙上钉钉子等,违者罚款 20 元,找不到当 事人的,同室人员每人罚款 20 元。严禁在墙壁上乱贴乱画乱蹬,违者罚款 50 元,找不到当事人的,同室人员每人罚款 50 元,并将脏迹处理干净。
八、 宿舍内严禁进行下棋、 打扑克等娱乐活动, 违者, 对当事人罚款 20 元。 严禁在公寓楼内酗酒闹事、聚众赌博、打架斗殴,违者由保卫科按《治安保卫处 罚条例》处理。
九、住宿职工要保持好室内环境卫生, 确保室内干净整洁, 被子叠放要整齐, 违者每人罚款 20 元, 对不叠好被子的职工每人次罚款 30 元; 床单要铺平整, 确 保床铺美观大方, 违者罚款 10 元。 床上不准堆放衣物、 袜子、 娱乐用品等物品,
书籍摆放不能超过三本,且要摆放整齐,违者,每件罚款 10 元。衣架、盆架上 的物品应悬挂整齐,违者罚款 10 元。
十、住宿职工严禁穿短小内裤在室外走动,严禁赤身裸体休息,违者,对当 事人罚款 50 ,不听劝阻的,交矿保卫科处理。
十一、 住宿职工均需管理好自己的贵重物品, 低于 100 元的小额现金由本人 妥善保管, 超过 100 元的大额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否则, 出现问题, 后果自负。
十二、 严禁男职工和外来人员随便出入女工部, 有事找女工者, 须由服务员 传达,违者,对当事人罚款 50 元,服务员罚款 10 元。
十三、娱乐室开放时间为上午 8 点至 12 点,下午 1 点至 3 点,晚上 6 点至 10 点,开放时不能影响他人休息,违者,每次罚当事人 20 元,组织者 30 元。
十四、职工应文明住宿,不说脏话,住宿职工相互之间应团结友爱,自觉遵
守各项管理制度。
十五、住宿职工实行牌板管理,各楼层必须做到牌板、照片、房间内床位照 片与本人三者相符, 本人与牌板招聘不相符者, 服务员不予开门, 否则对服务员 罚款 20 元/人次。
十六、 各房间的钥匙必须由服务员妥善保管, 职工进屋时, 必须由服务员亲 自开门,由他人代开的,对服务员罚款10 元/次,严禁住宿职工私自配钥匙,违 者对当事人、服务员各罚款 20 元。
十七、 室内分配的物品实行编号管理, 住宿者需交押金 100 元, 退房时未造 成丢失或所配物品未损坏者,如数退还,如有损坏,按原价赔偿(分配物品价格 详见服务员管理处)。
十八、服务公司对公寓楼环境卫生、住宿状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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