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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制度--规章制度
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制度
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制度一
第一条 为防范和化解经营管理风险,根据《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相 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公司可结合工作需要安排其轮岗 : (一)在同一证券营业部 担任负责人、财务主管、信息技术主管 3 年及以上;对于已实行集中交易的证券营业部,经 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意后,可适当延长至5 年; (二)在公司负责财务 资金、信息技术、清算、证券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的部门担任负责人 3 年及以上; (三) 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司认为需要轮岗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轮岗管理权限 (一) 人力资源部组织制定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轮岗计划, 总裁办公 会审议确定。 (二)财务资金部、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制定财务主管、信息技术主管轮岗计 划,分管领导审批确定,报人力资源部、财务或信息技术人员落地部门或分支机构备案。 (三) 人力资源部根据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司要求制定其他人员轮岗计划,根据不同情况上报审批。 第四条 轮岗按照《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调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条 轮岗至常住地以外城市,原则不超过 3 年。
第六条 对于跨省区之间实行轮岗确有困难的证券营业部,需征得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同意。 审计部每年对未实施轮岗的证券营业部进行全面的现场审计, 审计报告 向公司总部和证券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
第七条 公司每年末将所属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财务主管、信息技术主管的轮岗情况向公司 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
第八条 强制休假是指在事先不告之员工的情况下,在某一时间由公司委派人员临时接管或
检查其工作,强制执行连续多个工作日的带薪休假。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公司可结合工作需要安排其强制休假: (一)公司负责财务 资金、信息技术、清算、证券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的部门负责人; (二)证券营业部 负责人、副总经理、财务主管、信息技术主管、交易主管; (三)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司认为 需要强制休假的人员。
第十条 强制休假管理权限 (一) 人力资源部组织关部门制定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强制 休假计划,总裁办公会审议确定。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其强制休假期间对其进行审计。 (二)财务资金部、信息技术中心、经纪业务事业部负责制定财务主管、信息技术主管、交 易主管强制休假计划,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人力资源部根 据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司要求制定其他人员强制休假计划,根据不同情况上报审批。 (四) 财务资金部、信息技术中心、经纪业务事业部负责安排财务主管、信息技术主管、 交易主管 的接替人员;人力资源部负责安排其他强制休假岗位接替人员。
第十一条 强制休假天数原则上为 5 至 10 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根据审批确定事项发布休假通知,明确相关安排。休假人员在接到休 假通知当天须完成与接替人员交接工作,开始强制休假。
第十三条 强制休假人员休假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工作移交,确保不因为休假而影响正常工作 开展;在休假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并保证在接到通知24 个小时内返回工作岗位,便于处理
意外情况。
第十五条 接替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 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同时必须对休假人员的工作 情况进行检查,在接替工作结束时填写《工作检查表》,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公司根据检查 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 强制休假时间不计入正常年休天数。
第十七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应加强对强制休假员工和接替员工的教育管理,防止 各类风险的发生。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征求工会意见后,由总裁办公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人力资源部。
附件: 《工作检查表》
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制度二
根据《通知》要求,各基层及部门应制订当年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计划;实行强制休假及领导 干部带头休假制度;规范年休假管理,建立年休假登记管理台账;实行年休假补贴制度,工作 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受影响。 明确强制休假和休假补贴制度, 并将休假情况与 职工年度考核挂钩。
一、年休假对象
(一)享受年休假的对象为党政群机关及管理事业单位,参加工作满一年以上,且已转正定级 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工作人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参照执行。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或其他特殊休假待遇单位的人员 除外。
二、年休假假期
年休假假期,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分别确定。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 1 年不满 5 年的,每年休假 3 天;
(二)参加工作时间满 5 年不满 XX 年的,每年休假 7 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 XX 年不满 XX 年的,每年休假 10 天;
(四)参加工作时间满 15 的,每年休假 15 天;
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
三、年休假安排
要根据单位的工作任务、 人员的岗位性质和个人的基本情况, 合理计划并妥善安排休假, 既 要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运转, 又要保证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 切实保障工作人员的合 法权益。
(一)制订本单位当年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计划,报人事部门备案。要合理进行岗位与人员的配 置,科学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年休假,避免出现集中年休假或休假不了。
(二)单位领导干部要带头实行年休假,以确保本单位年休假制度的正常实施。
1 、领导干部年休假计划的安排,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处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2 、各基层主要领导的休假安排,按有关规定执行。
3 、部门领导干部和中层干部年休假执行情况实行单位内部公示,接受工作人员监督。
(三)单位要为工作人员休假提供方便。对确因工作关系不能按计划安排年休的,应当事先经 单位领导批准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须当年使用。
(四)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 假期期限。
(五)单位要进行年休假登记管理。对年休假要及时掌握动态、提示信息,实施报告和检查, 认真履行年休假手续。
(六)要处理好病事假与年休假的关系。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用,如不抵用的要严格按病事 假的规定扣减工资福利及奖金待遇。
(七)有下例情况之一的,当年度不享受年休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 20 天;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 30 天;
4、当年病假、事假相加超过 40 天。
5、如当年享受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以上 2、 3、 4 其中一项规定的,其下一年 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四、年休假待遇
要切实加强年休假的管理,通过必要的行政和经济措施,以实现年休假的目的。
(一)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受影响。
(二)实行年休假补贴。体现党的“xx 大”关于福利待遇货币化的精神
对实行休假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年休假补贴。
1 、对按规定执行年休假假期的工作人员,由单位按规定发给年休假补贴。
2、已参加其它各类疗养活动,休养时间长于年休假的不再享受年休假,其规定的年休假假 期可给予年休假补贴;短于年休假时间的,剩余的年休假可以继续享受。
3 、凡病事假合计超过应休年休假假期天数的,不享受年休假补贴。
4 、对应休未休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能享受年休假补贴。
(三)年休假的执行情况,作为确定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等次的参考依据之一。
正确实施年休假制度, 是保证单位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前提, 也是保证工作人员身心健 康的必要基础。 各基层及部门应从实际出发, 既要安排好工作,又要落实好年休假。有关部 门要督促、 检查各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工作的落实情况, 积极探索适应不同单位、 不同群体 需求的休假方式,健全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制度。
单位对工作人员年休假的执行情况, 应与平时考核、 年度考核结合起来, 作为先进评比的依 据。 在严格工作任务考核的基础上对主动要求年休假的工作人员要给予表扬, 对抱无所谓态 度的要给予正确的引导, 对不执行年休假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每年要对年休假的执行情况进 行公示,对不实行年休假的,建议年终不予以评选先进,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
附: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我县农村信用社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 做好超前预防、 加强检查监督, 遏制违规违 纪行为和各类案件发生, 防范金融风险, 促进我县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健康快速发展, 根据 上级行内控管理工作要求和市联社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信用社实际,决定从二 0XX 年元月 一日起,对全县信用社重要岗位人员实行轮岗和强制休假,特制定实施方案。
一、重要岗位人员的范围
信用社重要岗位人员是指信用联社会计主管、微机管理员、机关会计员、重要凭证管理员、 金库管理员、经警保卫人员、票据交换员和基层经营单位的主任、信贷员、主管会计、出纳 员、微机操作员、联行结算员。
二、有关规定 1、凡是在同一单位连续从事主任、会计工作满五年的,必须调离原单位;连续从事其他工作 满三年(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五年)的人员,都要进行轮岗。
2、对从事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由联社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决定,有计划的安排 休假,并安排好顶岗人员和交接工作,特殊情况可实行强制性休假。
3、休假人员的安排:①联社机关重要岗位人员休假,由联社理事长安排,在科室之间调剂顶 岗;
②信用社主任休假,由联社主要领导安排,并明确临时负责人;
③信用社职工休假,由联社安排,在内部之间调剂顶岗;
④信用分社人员休假,由信用社主任调剂安排,要明确双人临柜。
4、岗位轮换及休假必须坚持先移交后离岗,先审计后上岗的原则。重要岗位人员轮岗及休 假,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全部移交手续;对强制休假的人员,休假时间视实际情况需要确 定,强制休假期间个人待遇不变。
5、对轮岗和强制休假期间, 审计监察部门要及时按有关规定对其经办的工作进行全面审计, 审计时间控制在七天以内。审计结束后, 对审计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作出审计结论。经审计 检查确有问题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涉及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代班人 员在顶岗期间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负责审计人员报告。
三、管理责任
1、对不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安排轮岗未轮岗,造成员工有抵触情绪不服从安排,并有严 重违规违纪或发生案件的,将撤销主任职务。
2、强制休假对象审计不及时,措施不力,导致发生案件或不按审计程序、走过场,应发现 的问题未发现或反映问题避重就轻的,将追究审计人员责任。
3、对顶岗代班人员在代班期间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不按规定程序操作或监守自盗而引发 责任事故和案件的,将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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