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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物处置制度
废弃物处置制度
一、发现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时 ,应当立即停止经营 ,下架单独存放, 通知食品供货商或生产者,并及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
二、发现保质期到期、包装破损、受到污染,以及因其它原因导致食品质量 出现问题时, 出现问题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退市,并及时报告当地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
三、对国家公布和有关监管部门通知的质量不合格食品, 应当立即停止经营、 下架退市.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食品,必须退市:
1、假冒伪劣、过期变质食品及“三无"食品;
2、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 ; 3、应当经国家强制认证、许可而未取得认证许可的食品;
4、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食品 ;
5、经有关部门抽检被判定为质量不合格的食品; 6、国家禁止销售和食用的食品
7、其他必须退出流通领域的食品
五、 食品经营者应当协助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 召回的食品在采取 补救措施后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可继续销售。
六、对存储和待售的食品应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 以 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
七、在采取下架退市的同时,对上述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中已售出的部分, 应采取补救措施,在经营场所发布消费警示,通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防止发生食 品安全事故;消费者要求退货和赔偿损失的,应自觉依法办理.
八、经营者采取退市措施的情况应记入《食品下架退市情况记录表》 ,协助 生产者召回食品、发布消费警示等情况应做好相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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