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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品店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饮品店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北京市连锁餐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市连锁餐饮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其餐饮 服务提供行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连锁餐馆 (餐厅)或饭店、连锁快餐店、连锁小吃店、连锁饮品店等)。专门 为连锁餐饮服务场所加工和提供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中央厨房,参 照执行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 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二)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同类餐饮服务和食品的餐 饮服务提供者以一定的形式组成餐饮联合体,按统一的标准和制度进 行经营管理,包括主要原材料的统一采购和统一配送,实行统一的食 品安全操作。
第四条 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 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可由连锁餐饮服务 提供者的总部统一制定。
第五条 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下属餐厅或门店的直接管理者是餐 厅或门店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厅或门 店,其直接责任人自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经 营管理工作。
第六条 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统一建立员工的食品安全培训制度。 下属餐厅或门店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培训制度,记录培训情况。餐厅 或门店新员工在上岗前应接受食品安全培训。餐厅或门店所有在职员 工应每年接受食品安全培训。
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总部和各餐厅或门店均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须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有 关食品安全知识,并通过全市统一组织的食品安全管 -理-员考试,持 考试合格证明上岗。
第七条 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患有国家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疾病的人员,不得 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
餐厅或门店员工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 加工作。
第八条 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统一的建立食品、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一)应采购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的食品、食品添 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 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预包装 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食品;不符合《食品 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添加药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的食品。
(二)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查验并索取供货 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供 货基地采购的,应索取并留存供货基地或供货商的资质证明、采购供 货合同、每笔供货清单;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 应留存采购清单。
(三)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 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企业各餐厅或 门店应当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帐。门店自行采购的部分,应遵照 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九条 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强化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 关产品的进货查验。
(一)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设立统一配送中心仓库和中央厨房的, 配送中心仓库和中央厨房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
进货查验。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下属餐厅或门店接收从配送中心仓库 和中央厨房配送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建立统一 配送单据台帐。
(二)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采购记录应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 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统一配送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采购记录,可以由配送中心和/或中央厨房统一保存。
(三)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应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 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 息的进货票据。统一配送的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可以由配送中 心和/或中央厨房统一保存。
(四)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应按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等 合理的方式有序整理保存,便于查找。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 2 年。
(五)鼓励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本办法 要求记录的事项。
第十条 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和配送
(一)统一配送的配送中心和中央厨房应当建立食品贮存和配送 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和配送食品,并 按照“先进先出”原则配送,定期检查库存,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 配送。
(二)餐厅或门店应当建立贮存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 “先进先出”原则使用,定期检查库存,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 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强化各餐厅或门店的食品添加剂 管理。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保存 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定位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 加剂”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台账。
第十二条 食物的制作与加工
(一)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宜根据食物的 .特点,统一设置存放条 件和加工条件,并制定相应的操作标准。
(二)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 度应不低于 70℃。有国际或发达国家标准足以证明加工某种食品中心 温度略低于 70°C,能保证食品安全,也可允许该种操作方式。
(三)凉菜制作和裱花蛋糕应当在专间操作。专间操作应当达到 专人、专室、专工具、专消毒、专冷藏的要求。
(四)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非即食的生品分开存放,避免交叉 污染。
(五)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和非即食食品的工器具应分开使用。处 理过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如未经有效的清洗消毒,不得用 于处理直接入口食品。
第十三条 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根据消费者个人需求外送食物,应 建立食物外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使用卫生的食物运送工具,控制外 送的温度和时间。
第十四条 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宜统一建立餐饮具、工器具以及餐 厅门店的清洁和消毒制度。
清洁和消毒制度应包括主要工器具、餐饮具的清洁频率及 /或消毒 方法,以及餐厅所有设施设备的清洁方法及频率。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及时进行清洗、消毒,以备下 次使用。
按照要求洗净、消毒餐饮具,并将消毒后的餐饮具贮存在专用保 洁设施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饮具。
餐厅或门店店堂应当保持空气流通、设施整洁,餐具摆台时间超 过 4 小时尚未使用的应当重新进行清洗消毒。
第十五条 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宜采用专业虫害控制服务对餐厅、 配送中心仓库和中央厨房等进行虫害控制。
采用专业虫害控制服务的,应要求专业虫害控制服务提供者在进 行消杀后提供消杀记录。
自行进行虫害控制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在每次消杀后, 应记录杀虫剂、灭鼠剂的使用情况。
杀虫剂、灭鼠剂等有毒有害物质应妥善保管在有锁的专用橱柜等
设施中,专人保管,不得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混放在 同一区域。
第十六条 连锁餐饮服务经营者应统一建立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 并定期检查个人卫生要求的执行情况。
应强调勤洗手的重要性,洗手设施附近应有正确洗手方法的标示 或说明。
餐厅或门店的员工宜统一着装。食物处理区工作人员应穿工作服, 工作服应定期更换,保持清洁。
食物处理区工作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
第十七条 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企业总部和各餐厅或门店 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 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 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配 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送检或自检。
小餐饮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015-07-17 14:31 | #2 楼
1、餐饮店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营业,证照要悬挂 在店堂醒目位置,不得超出许可范围经营。
2、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取得健康证、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患有痢 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 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从业人员工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不得留长发、留指 甲、戴戒指、耳环、涂指甲油,食品加工操作时不得吸烟。
4、厨房地面、墙壁、门窗、排水地沟、加工用具及设备保持清洁、 卫生和正常使用;防蝇、防鼠、防尘(“三防”)设施完善;食品加 工、储存布局合理,洗菜池做到荤素分开,标志明显,避免交叉污染。 盛放调味品的容器必须加盖。
5、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帐记录,采购进来食品要认真查 验、登记。不采购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不采购腐 -败变 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掺假掺杂的食品,不采购无厂
名产地、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或过期的食品。不使用和添加有毒有 害物质加工食品。
6、食品原料应隔墙离地、分类存放;定期对库存食品进行清点查 验,及时清出过期、变质等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保持库存食品整 洁干净;冷藏冷冻设施完善,做到生熟分开存放。
7、餐饮具清洗消毒按一剐(剐去残渣)二洗(洗涤剂去油)三冲 (流动清水冲洗)四消毒五保洁步骤进行;不使用未经消毒的一次性 筷子和非餐饮用纸,不重复使用集中式消毒餐具。
8、厨房要用加盖容器存放垃圾、潲水和废弃油脂,不得随意处置 或重复使用;店内设置纸篓,及时清理台面、地面及垃圾桶。讲究社 会公德,不乱泼乱倒餐厨垃圾,保持店内、外环境整洁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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