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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贮存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 ,规范食品标签标注 , 防止质量欺诈 ,保护企业和 消费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规章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应当具有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 量相适应的食品贮存场所 ,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 ,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 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第三条 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应当做到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 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 ,保持清洁 , 防止食品污染 ,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 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第四条 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 ,应当在贮存位置标 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五条 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 ,应当在散装食品的 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 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 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
(二) 成分或者配料表 ;
(三)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四) 保质期 ;
(五) 产品标准代号 ;
(六) 贮存条件 ;
(七) 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 生产许可证编号 ;
(九) 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 及其含量。
第七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 说明书和包装。 标签、 说明书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 ,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一) 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
(二) 成分或者配料表 ;
(三)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四) 保质期 ;
(五) 产品标准代号 ;
(六) 贮存条件 ;
(七)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
(八) 生产许可证编号 ;
(九) 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
项的要求 ,销售预包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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