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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及一切说明物。
第三条
审核、检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
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 (以下简称进出口食品 )标签的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
口食品标签管理工作,并负责食品标签的审核、批准、发证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 的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食品标签的初审及检验工作。
第五条 进出口食品标签必须事先经过审核, 取得 《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
书》。
第二章 标签审核
第六条 进出口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进出口前, 应当向指定检验检疫 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
第七条 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二)食品标签的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的证明材料;
(三)食品标签所标示内容的说明材料;
(四)进口国(地区)对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五)食品标签的样张六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六)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品种及工艺相同、规格或包装形式不同的进出口食品可以合并提出
标签审核申请。
第九条 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 还须提供相应的检测样品。 样品应具有代表 性,并能满足标签审核要求。
第十条 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申请, 并按有关 规定组织初审。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结果报送国家检验检疫局审批。
营养成份的检验和功效评价由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实验室承担。
第十一条 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内容包括: 标签的格式、 版面以及标注的 与质量有关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进口食品标签必须为正式中文标签。
第十二条 进口食品标签应按我国有关法律、 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核; 出 口食品标签应按进口国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食品标签, 由国家检验检疫局颁发 《进出口食
品标签审核证书》。
取得审核证书的食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对外公布。
第三章 标签检验
第十四条 进出口食品的报检人办理报检手续时, 必须提供 《进出口食品标 签审核证书》,否则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报检。
第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时,应对食品标签进行检 验,并根据食品标签检验结果综合评定食品是否合格。
第十六条 对进出口食品标签检验的内容为:
(一)报检的食品标签是否与经审核的食品标签相符;
(二)食品标签标注内容是否与食品相符;
(三)核定进出口食品标签可否在销售国使用。
第十七条 进出口食品标签未经审核或检验不合格的,进口食品不准销售,
出口食品不准出口。
第四章
的食品。
附 则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包装于容器中, 以备交付给消费者
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0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商检局、外经贸部 1994 年 5 月 24 日发布的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试行)》(国检检函〔1994〕158 号) 和原国家商检局 1994 年 4 月 21 日发布的《进出口食品所附食品标签检验管理规定》(国
检检〔1994〕 11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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