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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图县职教中心校企合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校企合作是学校办学优良传统和特色的重要体现,是提 高学校办学实力的重要途径。为加快校企合作建设,促进教 学、科研水平全面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 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与国内的企业在招生、就业、人才培 养、实践教学、科研、技术服务、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 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三条 机构
学校成立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设在学校招生安置处,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校内合作单位与企业的合作关系 ;
(二)负责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运作及管理;
(三)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合同管理及统计、总结等工作;
(四)负责对校内合作单位工作的考核、评价,检查履 约实施情况 ;
(五)负责校企合作中的其它事项。
第二章 合作
第四条 条件
(一)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
校企合作的企业一般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 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二)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
促进教学、提升科研水平,带动学校招生、就业良性循 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 .
(三)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
1、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 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或技术;
2、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3 、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 审批
(一)提出申请
需要建立校企合作的相关部门在与意向合作单位建立 正式合作关系前,需向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审查
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校企合作项目初审后,提交 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审查,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成员按照各自部 门职责进行相应审查.
(三)批准
校企合作项目审查后,提交校长审定通过,由校长代表 学校签署校企合作协议后生效。
第三章 管理
第六条 日常管理
每学期末,对口联系部门应向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报校企合作工作总结,及时反映校企合作过程中取得的成 绩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将签订的校企合作协议上交校企合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登记。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学校与国内的事业、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等单 位开展的合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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