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种 子 管 理 监 督 检 查 流 程
- 7 -
检查内容
对全区内各
生产、经营业
户进行检查:
1、种子生产许
可证;
2、种子经营许
可证
3、种子代销委
托书;
4、包装;
5、标签;
6、假、劣种子;
7 、品种审定。
检 查 方 式
1、 定 期检 查;
2 不定期检 查;
3、 重 点检 查;
4、抽查
检查方法
1、种子执法人员 2 人以上到现场, 向行 政相对人出示执 法 证件, 说明检查的理 由、目的和要求;
2、实地检查:依 法检查相对人权利、 义务的履行情况;
3、检查记录:将 现场检查的情况 记 录整理, 由监督检查 人员签字后存档。 发 现问题的还应由 当 事人签字。
检查问题处理
1、现场检查发现的 问题,停止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2、适合简易程序的 应当场给予处理;
3、当场证据不足或 需进一步调查的,用一 般程序进行处理。可先 将被检查种子产品在 签字的情况下登记保 存,调查清楚后 7 日内 进行处理;
4、经处理结果明确 告知当事人;
5、将案件处理文书、 证据等材料进行归档。
监督管
理
对检查
发现问题
的整改情
况和违法
违规行为
纠正情况
进行跟踪
检查,直
至符合规
定。
归 档
审查
1)由局、管理站 人 员审 查 申 请 材 料; 2)自受理之 日 起 七 日 内 由 工 作 人 员 (两 人 以 上 ) 进 行 实 地 核
查。
备案
申请材料,主管局、 管理站各备案一份。
行政许可(核准类)
申请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1) 申请人如实填写审批窗
口提供的文本申请表;
2)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
○1具备注册 100 万以上
验资材料; ○2提供有关场
地、仪器、设备、材料照
片; ○3提供技术人员资格
材料。
监管
加强对行政许可单
位和个人不定期的
检查。
种 子 生 产 、 经 营 许 可 程 序 流 程
受理
1) 审批窗口, 检验申请材
料 2)出具受理或不予受
理书凭证;
不予受理
1)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
合法定形式; 2) 当场或三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发证
1) 收据一份, 交窗口 备案; 2)领取种子
生产经营许可证。
决定
1)对符合法定形式, 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予通过书面一次 性告知当事人并说明 原因。
收费
收取工本费
开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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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 子 生 产 、 经 营 行 政 处 罚 一 般 程 序 流 程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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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受 理 举
报 或 从
检 查 中
发 现 违
法行为
调查
1、 由 两 人 以 上 工 作 人 员现 场勘察;
2、 主 动 出 示 执 法 证件;
3、 调查、 收集证据, 作 相 应 书 面记录;
审查
初步调查后 作违法行为 调查报告提 出 处 理 意 见,报送局 法规科审查 备案。
送达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当 场 交 付 当 事人, 当事 人 不 在 场 的, 应在 7 日内送达。
复议诉讼
按复议、应 诉 程 序 进
行。
决定
局 法 规 科 审 查 有 关 材料,做出 处罚决定。 对 情 节 复 杂 或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给 予 较 重 的 行 政 处 罚 集 体 讨
论决定。
告知
制 作 送 达 违 法 行 为 通知书, 告 知 拟 给 予 的处罚, 符 合 听 证 条 件 的 告 知
听证权利。
听证
1. 被 处 罚 单 位 或 个 人 有 权 要 求 组 织 听证;
2. 组 织 听证。
执行
15 日内限
期履行, 逾
期不履行
将申请法
院强制执
行。
存档
肥料日常检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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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对金州区内各肥料
生产企业经营业户
进行检查:
1、肥料登记证号管
理;
2、肥料产品标签管
理;
3、肥料安全使用管
理;
4、假冒伪劣肥料查
处;
5、过期肥料管理;
6、肥料产品净重量
检查方式
1、定期、不定 期日常检查;
2、 事先不通知 现场检查
检查方法
1、执法人员 2 人以上
到现场, 向行政相对人
出示执法证件, 说明检
查的理由、目的和要
求;
2、实地检查:依法检
查相对人权利、 义务的
履行情况, 按确定的检
查;
3、检查记录:将现场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
果予以记录, 由监督检
查人员签字后存档。 发
现问题的还应由当事
人签字。
检查问题处理
1、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 题, 停止违法行为, 责令 改正;
2 适合简易程序的应当场 给予处理;
3、当场证据不足或需进 一步调查的, 用一般程序 进行处理。可先将被检查 肥料产品在签字的情况 下登记保存, 调查清楚后
7 日内进行处理;
4、经处理结果明确告知 当事人;
5 、将案件处理的文书、 证据等材料进行归档。
归档
执 法 文书 归档 备案
复 核
对 当 事 人 提 出 的 事 实,理由和 证据复核。
表明身份
执 法 人 员 主 动 出 示 执 法 身 份 证明
结 案
执法文书 归档备案 (做出决 定之日起
五日内)。
告 知
违 法 事 实 处 理 理 由 依 据 以 及 当 事 人 权
利。
肥料违法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处 罚
填写《行政(当场)处罚 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并 告知权利。,对个人处以五 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 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适用简易程序。
复议、应诉
按复议、应诉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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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违法行政处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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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案
受理肥
料举报
或从检
查中发
现违法
行为。
调 查
1、不得少于两
人; 2、主动出
示执法身份; 3、
调查、 收集证据
应制作相应 文
书,对证据先行
登记保存的, 应
七 日 内做出 处
理决定。
审 查
初 步 调 查 结
束 后, 制 作
《 立 案 审 批
表》和《行政
处 罚 案 件 处
理呈批表》 提
出处理意见,
报 送 部 门 负
责人审查
告 知
制 作 并 送
达《拟行政
处 罚 通 知
书》,告知
拟 给 的 处
罚 符 合 听
政条件的,
告 知 听 政
权利。
决定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查 有 关 材
料, 做出处罚
决定, 对情节
复 杂 或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的
处罚, 集体讨
论决定
送 达
《 行 政 处
罚决定书》
宣告后,当
场 交 付 当
事人,当事
人 不 在 场
的,应在七
日内送达。
结 案
填 写
《 肥 料
案 结 案
报告》,
执 法 文
书 归 档
备案。
行 政 强 制
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 中,在证据可能灭失 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 情况下,可以采取把 肥料先行登记保存措 施,法律行政法规, 扣留、封存等行政强 制措施,可以根据具
体情况实施。
申 请
被处以责
令停产、
停业、吊
销证照,
较大数额
罚款处理
的,当事
人有权要
求听证。
受 理
在举行听
证会的七
日前送达
《听证通
知书》。
听 证
1、主持人宣布开
会; 2、调查人员
介绍案情及拟作
出的行政处罚;3、
当事人或其代理
人质证和申辩;4、
主持人询问; 5、
当事人或代理人
最后陈述。
听证结束
1、当事人
阅读修改
《听证会
笔录》 2、
主持人制
作《听证
会 报 告
书》。
复议、应诉
初 步 调 查 结
束 后, 制 作
《 违 法 行 为
调查报告》提
出处理意见,
报 送 部 门 负
责人审查。
立案
受理举报
或从检查
中发现违
法行为
调查
1、不得少
于两人; 2、
主动出 示执
法证件 3、调
查、收 集证
据应制 作相
应的文 书,
对证据 先登
记保存 的,
应在七 日内
做出处 理意
见。
行政强制
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中,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 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 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 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扣留、封存等行政强制措 施,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 施。
动物防疫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结案
填写《行政处罚 结案报告》,执 法 文 书归 档备
案
审查
初步调查 后,制作 《违法行 为调查报 告》提出处 理意见,报 送部门负
责人审查
告知
制 作 并 送 达《违法行 为 通 知 书》 ,告知 拟 给 予 的 处罚,符合 听 证 条 件 的 告 知 听
主权利
决定
部门负责人审 查有关材料, 作 出 处 罚 决 定,对情节复 杂或重大违法 行为的处罚,
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行政处罚决
定》宣告后,
当场交付 当
事人,当事人
不在场的,应
在七日内送达
复议、应诉 按复议、应诉
程序进行
申请 被 处 以 责 令停产、停 业、 吊销证 照、较大数 额 罚款 处 理的, 当事 人 有 权 要
求听证。
听证结束 1、当事人 阅 读 修 改 《 听 证 会 笔录》 2、 主 持 人 制 作 《 听 证 会 报 告
书》
受理 在 举 行 听 证 会 的 七 日 前 送 达 《 听 证
通知书》
听证
1、 主持人宣布
开会 2、调查人
介绍案情及拟
作出的行政处
罚; 3、当事人
或其代理人质
证和申辩; 4、
主持人询问;
5、 当事人或代
理人 最后陈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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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理 审 查 决 定 发 证 监 管
1、审批窗口 对形式要件初 审后, 如决定受 理应出具书面 凭证
2、如不予以 受理应作出不 予以受理决定 书,
办理时限: 1 个
工作日
1、工作人员 (两人以上)现 场勘查
2、直接关系 他 人 重大 利益 时,应告知利害 关系人, 听取利 害 关 系人 的意 见
3、依申请或 依 职 权举 行听 证
4、承办人和 所 长 在申 请表 按 权 限签 署审 查意见
5、办理时限: 4 个工作日(不
含听证时间)
1、在申请 表 相 关栏 目 内 注明批准时间
2、如不予 以 许 可应 作出 书面决定, 并说 出理由,
3、办理时
限: 2 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 1
个工作日
本所做平时
的监管工作
总的办结时限为
8 个工作日
动物防疫条件行政许可流程
行政许可 (登记类)
申 请
1、申请人如 实填写审批窗口 提供的格式文本 申请表
2、申请人应提 供下列材料 (1)厂区平面图、
(2)防疫制度健
全
(3)、有病死动
物、污水和污物
无害化处理设
施、设备
(4)、有消毒设
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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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理 审 查 决 定 发 证 监 管
1、审批窗口 对形式要件初 审后, 如决定受 理应出具书面 凭证
2、如不予以 受理应做出不 予以受理决定 书,
办理时限: 1 个
工作日
1、工作人员 (两人以上)现 场勘查
2、直接关系 他 人 重大 利益 时,应告知利害 关系人, 听取利 害 关 系人 的意 见
3、依申请或 依 职 权举 行听 证
4、承办人和 科 长 在申 请表 按 权 限 签 署审 查意见
5、办理时限: 3 个工作日(不
含听证时间)
1、在申请 表 相 关栏 目 内 注明批准时间
2、如不予 以 许 可应 作出 书面决定, 并说 出理由,
3、办理时
限: 2 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 1
个工作日
本机关做平
时的监管工作
总的办结时限为
7 个工作日
兽药经营行政许可流程图
行政许可 (登记类)
申 请
1、申请人如 实填写审批窗口 提供的格式文本 申请表
2、申请人应提 供下列材料 (1)两名兽医, 其中一名为执业 兽医
(2)营业场所和
仓库不少于 40
平方米
(3)、有兽药管
理机构和人员
(4)、有兽药管
理规范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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驯 养 繁 殖 动 物 许 可 流 程
行政许可(特许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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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1. 符合申请
人条件; 2、
书面形式提
出; 3、 提交
有关技术资
料和其他材
料。
受理
1、查验申请
材料; 2、 报
辽宁省林业
厅审批。
不予受理
1、野生动物
资源不清;
2、驯养繁殖
尚未成功或
技术尚未过
关; 3、 野生
动 物 资 源
少,不能满
足驯养繁殖
种源要求。
决定 1、审查合格 的,由辽宁 省林业厅向 申请人做出 准予行政许 可的决定, 核 发 许 可 证; 2、 审查 不合格的, 由辽宁省林 业厅书面通 知申请人并 说明理由; 3、 期限, 20 日内。经批 准可延长 10 日。
审查 1、对申请人 提交的材料 做形式要件 审查; 2、 对 申请材料的 实质内容进 行核查。
领证 1、 申请人缴 纳野生动物 资源保护管 理费后领取 许可证。
存档备案
文件整理归 类,存入档 案
林 木 采 伐 许 可 流 程
行政许可(特许类)
受理 1、查验申请 材料; 2、 出具受理 或不予受理 书面凭证。
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不 齐全或不符 合 法 定 形 式,当场或 5 日内一次 性告知申请 人。
决定 1、能够当场 做 出 决 定 的,应当场 做出书面的 行政许可决 定; 2、如当场不 能做出行政 许 可 决 定 的,应当在 受理之日起 10 内做出行 政决定。
发证
申请人持准 予行政许可 决定书,领 取《林木采 伐许可证》。
存档备案
文件整理归 类,存入档案
审查 1、对申请人 提交的材料 做形式要件 审查; 2、 依据 《森 林法》、《森 林法实施条 例》进行审 查。
申请 1. 申请采伐 地块的《林 权证》; 2.伐区调查 设计文件; 3. 上年度采 伐更新验收 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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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补偿费 收费标准: 森林植被恢 复费:每平 方米 2 — 20 元; 《森林植 被恢复费征 收使用管理 暂 行 办 法 》 ( 财 综 [2002]73 号)。
发证
核发使用林地 审核同意书和 采伐林木许可 证
存档备案
文件整理归 类,存入档案
征 占 用 审 批 许 可 流 程
行政许可(特许类)
申请
用地单位持:
1.征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2.建设项目批件:
(1)大型建设项目,要有可研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
(2)小型建设项目,要有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复文件;
(3)勘查、开发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4)因建设项目勘查设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要有建设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5)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 用林地,需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4.被征用、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林木补偿协议书;
6.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
7. 征用占用林地申请表;
8.其他证明材料。
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
9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林业局。
审核
依据《森林 法》、 《森林 法 实 施 条 例》、 《占用 征用林地审 核审批管理 办法》。市林 业 局 审 核 后,上报省 林 业 厅 批 准。
工作时限: 15 个 工 作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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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经 营 野 生 动 物 许 可 流 程
行政许可(特许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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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1、 单位或 个人向市林 业局提出申 请; 2、 申请人提 供合法的来 源 证 明 材 料,固定经 营场所和人 员的证明材 料。
受理 1、查验申 请材料, 2、符合受 理条件予 以受理, 材料不全 当场告知 补办。办 理时限: 1 个 工 作 日。
审查
受 理 人 受 理 申 请 后 符 合 条 件 由 工 作 人 员 现 场 审 查 符 合 条 件 准 予办理
决定
依据《野生 动 物 保 护 法》、 《陆生 野生动物保 护 实 施 条 例 》, 签 发 《辽宁省野 生动物及其 产品经营许 可证》。
工作时限: 7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 依据:野生 动物资源保 护管理费; 野生动物或 其产品销售 额的 5%;林 字 [1992]72 号、辽林字 [1993]32 号)。
发证
申 请 人 缴 纳 野 生 动 物 资 源 保 护 管 理费, 领取 许可证。
存档
文件整理 归类,存 入档案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行 政 处 罚 流 程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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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受 理 举 报 或 从 检 查 中 发 现 违 法行为
调查
由 两 人 以
上 工 作 人
员 现 场 勘
察;
主 动 出 示
执法证件;
调查、收集
证据,作相
应 书 面 记
录;
审查
初 步 调
查 后 作
违 法 行
为 调 查
报 告 提
出 处 理
意见, 报
送 局 法
规 科 处
理。
送达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当 场 交 付 当 事人, 当事 人 不 在 场 的, 应在 7 日内送达。
复议诉讼
按复议、应 诉 程 序 进
行。
决定
局 法 规 科 审 查 有 关 材料,做出 处罚决定。 对 情 节 复 杂 或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给 予 较 重 的 行 政 处 罚 集 体 讨
论决定。
告知
制 作 送 达 违 法 行 为 通知书, 告 知 拟 给 予 的处罚, 符 合 听 证 条 件 的 告 知
听证权利。
执行
15 日内限
期履行, 逾
期不履行
将申请法
院强制执
行。
听证
被 处 罚 单 位 或 个 人 有权要求
组织听证。
存档
监管
本级单位
进行实地
检查,发
现问题及
时处理。
申请
申请人如实
填写林木种
子生产、 经
营许可证申
请表,并提
供材料。
决定
在申请表中
注明批准时
限,申请表
报局领导批
准后加盖单
位公章。
发证
对申请人审
查合格后,
发放许可证。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流程
行政许可(登记类)
审核
由工作人员
到现地勘测
做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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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政检查执法流程
- 22 -
检查内容
对全区内 各生产、经营 业户进行检 查:
1、种子生产许 可证;
2、种子经营许 可证
3、种子代销委 托书;
4、包装;
5、标签;
6、假、劣种子;
7 、品种审定。
检 查 方 式
1、 定 期检 查;
2 不定期检 查;
3、 重 点检 查;
4、抽查
检查方法
1、种子执法人员 2 人以上到现场, 向行 政相对人出示执 法 证件, 说明检查的理 由、目的和要求;
2、实地检查:依 法检查相对人权利、 义务的履行情况;
3、检查记录:将 现场检查的情况 记 录整理, 由监督检查 人员签字后存档。 发 现问题的还应由 当 事人签字。
检查问题处理
1、现场检查发现的 问题,停止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2、适合简易程序的 应当场给予处理;
3、当场证据不足或 需进一步调查的,用一 般程序进行处理。可先 将被检查种子产品在 签字的情况下登记保 存,调查清楚后 7 日内 进行处理;
4、经处理结果明确 告知当事人;
5、将案件处理文书、 证据等材料进行归档。
监督管
理
对检查
发现问题
的整改情
况和违法
违规行为
纠正情况
进行跟踪
检查,直
至符合规
定。
归 档
产地检疫行政许可流程(1)
行政许可(核准类)
- 23 -
申 请
申请产 地检
疫:
1、申请人
如实填 写审
批窗口 提供
的格式 文本
申请表;
2、申请人
应提供 下列
材料:
生 产、 经
营应施 检疫
的森林 植物
及其产 品的
单位( 或个
人)名 称、
详细地 址,
法人( 或联
系人)姓名、
联系电 话,
植物名 称、
品 名 ( 材
种)、规格、
数量、单价、
货物来源。
受 理
1、审批窗口
对 形 式 要 件
初审后, 应告
知 受 理 与 不
受理决定。
2、如不予受
理,应告知理
由,并告知申
请 人 享 有 行
政 复 议 和 行
政 诉 讼 的 权
利及时限。
受理时限:当
场或 5 日内
一 次 性 告 知
申请人。
审 查
1 由森防检疫 站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材 料 做 形 式 要 件 审查。 2、自受理之 日起 5 日内, 指 派 两 名 以 上检疫员,进 行现场检验、 检疫。
决 定
1、当场做出
决定。
2、当场不能
决定的,在申
请 表 相 关 栏
目 内 注 明 批
准 时 限 和 计
算 应 交 纳 费
用。
应 当 自 受 理
行 政 许 可 申
请之日起 20
日 内 作 出 行
政许可决定。
20 日内不能
作 出 行 政 许
可决定的,经
本 机 关 负 责
人批准,可延
长 10 日(检
验、 检疫时以
间 不 计 算 在
内)
收 费
核 定 森 林 植
物 及 林 产 品
的 价 值 , 按
《 国 内 森 林
植 物 检 疫 收
费办法》
标 准 表 进 行
收费。
发 证
对 检 疫 合 格的,由专 职 检 疫 员 或 者 兼 职 检 疫 员 发 给《产地检 疫 合 格 证》 ;对检 疫 不 合 格 的 , 发 给 《 检 疫 处 理 通 知 单》。
监 管
会同局法规科 监督检查。
调入检疫申请行政许可流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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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核准类)
申 请
调入申请:
申请人应提供 下列材料: 1、调入单位(或 个人)名称、 、 详细地址, 联系 电话,调入林木种 子、 苗木、 及其它 繁殖材料的品种、 规格、 数量,调入 时间,调入地点、 运输工具。
2、 调 出 单 位 (人)名称、 详细 地址(所在省、市、 县、街道或乡镇)。
受 理
1、审批窗口对 形 式 要件 初审 后 , 应 告 知 受 理 与 不受 理决 定。 2、如不予受理, 应告知理由,并 告 知 申请 人享 有 行 政复 议和 行 政 诉讼 的权 利及时限。
受理时限:当场 或 5 日内一次 性告知申请人。
审 查
1 由森防检疫
站对申请人提
交的材料做形
式要件审查。
决 定
在 申 请 表 相 关 栏 目内 注 明批准时限。
发 证
对 可 以调 入的 森 林 植物 及其 产品,由专职检 疫员签发《植物 检疫要求书》
监 管
本级机关
监管。
及时公示、 存档。
调出检疫行政许可流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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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核准类)
申 请
申请调出检疫: 申请人应提
供下列材料: 1、调出单位(或 个人)名称、 单 位介绍信、 详细 地址,调运人姓 名、 身份证,联 系电话,植物名 称、 品名 ( 材 种)、规格、数 量、 单价、 货物 来 源、 运 输工 具。
2、 收 货 单 位 (人)名称、 详 细 地 址 ( 所在 省、市、县、街 道或乡镇) ,起 运时间。
受 理
1、审批窗口对形 式要件初审后 , 应 告 知 受 理 与 不 受 理决定。 2 、如不予受理, 应告知理由,并告 知 申 请 人 享 有 行 政 复 议 和 行 政 诉 讼的权利及时限。
受理时限:当场或 5 日内一次性告知 申请人。
审 查
1 由森防检疫站 对申请人提交的 材料做形式要件 审查。
2、自受理之日 起 5 日内,指派 两 名以 上 检 疫 员,进行检验、 检疫。
决 定
在 申 请 表 相 关 栏 目内 注 明 批 准 时 限 和 计 算 应 交 纳 费 用。
应 当 自 受 理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之 日起 20 日内作 出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20 日内不 能 作 出 行 政 许 可决定的,经 本 机 关 负 责 人 批 准 , 可 延 长 10 日(检验、 检 疫 时 间 不 计 算在内)
收 费
核定森林植 物及林产品的价 值,按《国内森 林植物检疫收费 办法》
标 准 表 进 行 收 费。
发 证
对检疫 合格的,由 专职检疫员 签发 《植物 检疫证书》
监 管
本级 机关监管。 及时公示、 存档。
复检管理程序流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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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从 外 地 调 入 金 州 区 的 森 林 植 物及其产品
→
检查方式
查 验调 入 申请、植物检 疫证书,苗木、 木材等森林植 物及其产品, 或栽植后进行 跟踪检查。
→
检查方法
现 场 抽 样 检验、检疫, 室 内 检 验 分 析。
→
检查记录
登 记 记 录检验、检疫 结果。
→
问题处理
对 检 查 发 现的问题,按规 定补检收取补 检费,进行消毒 处理,就地销 毁,没收非法所 得,做出行政处 罚,造成损失 的,应当责令赔 偿;构成犯罪 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
存 档
将 检 查 情况和处理 结果存入档 案
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流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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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虫害调查
由护林员、
测报员及与森防
有关的人员根据
不同病虫害发生
前和发生期现场
调查
→
数据上报
将 调 查 结果上报区森 防检疫站
→
数据分析
由区森 防检疫站综 合分析上报
数据
→
防治方案
根据历 年虫情资料
及气象等因 数发布中、 短 期虫情预报。
提 出 防 治 方 案。
综合治理
本着 "谁经 营、谁防治 "的 责任制度,组织 协 调 有 关 单 位 进行综合治理。
森 林 经 营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因 技
术、 设 备 等 原 因,无力防治 , 林 业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防 治 机 构 可 以 组 织 力 量 , 代 为 防 治。
→
→
收 费
代为防 治的,收取 防 治 费 用 (药械、人 工成本费)。
→
检查验收
本级机
关根据防
治方案,组
织有关人
员检查验
收。
→
产地检疫行政处理流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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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案
受 理 举 报
或 从 检 查 中 发 现 违 法行为。
调 查
对违反《植 物 检 疫 条 例》有关规 定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进 行调查,向 当 事 人 出 示证件,表 明 身 份 现 场检查, 询问笔录, 必 要 时 拍 照 或 采 集
→ 录像证据。
提 据
人 、依 。
事 实 和 复
当 的 由 行
对 出 理 进
事 核
审 查
→
告 知
告 知 当 事 人 行 政 处 罚 的 事 实 理 由 和 依据。 告知拟 给予的处理、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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