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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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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 在当下社会,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具有使我们 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到 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欢 迎阅读与收藏。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劳 务派遣员工和*****(以下简称“公司”)三方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公司订劳动合同被派往用工单位工作 的劳动者,上述被派遣的劳动者特指用工单位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 代性的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 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依据国务院劳动行政 部门规定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如实向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 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 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公司。因个人资料失实 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 公司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公司及用工单 位的管理,积极完成用工单位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及试用期 第五条由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低 于年。试用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 19 条执行。 第六条经用工单位要求,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期满需要 续签劳动合同时,须经本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协商确定。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依据《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辞职或被公司解聘,应按规定办理档案、办 公、财物、技术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本公司及用工单 位的商业秘密。如劳务派遣人员疏忽丢失或蓄意损坏,应予以赔偿。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规定 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前应学习、了解本公司及用工单位依法 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与相关规定。 第十条派遣期间,公司或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被派遣 劳务人员的技能,可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应根据工作岗位性质对派遣劳务人员进行生产 技术和安全教育培训,并按有关政策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相关的 劳动保护用品和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应在事发 24 小时内通知公司,并及时将受伤的派遣人员送往医院治疗。需要垫付 医疗费用的,可由用工单位垫付。派遣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和 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派遣人员的工伤待遇除由社会保险基金赔偿金额外,不足的部分由用 工单位承担。派遣人员工伤医疗期间及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 力的,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应主动协作,共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和用工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有权随时将 该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由公司进行二次派遣或为其办理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4、劳务派遣人员同时与其他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5、隐瞒个人真实情况,导致公司与用工单位的相关用工信息错误 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提前三十 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务派遣人员及公司,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 由公司为其进行二次派遣或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 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经用工单位调整工作 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派遣 协议无法履行,经当事人(三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派遣协议和劳动合 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组织发生变更或因业务流程再造,依法裁 减人员的; 5、日常工作检查三次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及格的;或无 故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的; 6、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期满的; 7、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每月工作日按法定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用工单位可根据各岗位工作职责要求适当调整劳务派遣 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务派遣人员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工 作任务;确需加班应经用工单位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劳务派 遣人员同意后方可加班;如遇加班本单位应当安排劳务派遣人员调休, 无法安排调休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报酬。加班报酬的支付 方式与其工资的支付方式相同。 第五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公司根据《员工薪酬管理制度》等 相关规定和用工单位的岗位要素进行合理核算,支付标准不低于当地 (滕州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劳务派遣人员在医疗期内的工资标准以及女性人员在孕期、产期、 哺乳期内的工资标准按照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及参照公司工资支付有关 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公司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 生育、失业等五种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和劳务派遣人 员工伤事故处理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公司按照上月考勤情况核算支付, 工资的发放时间为当月的十五日,如遇节假日可以顺延。 第二十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费等,由用工 单位以劳务费的形式转帐给公司指定帐户,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工 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等。 第六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假期 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法定假期的休假及待遇依据相关法律 规定执行,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休息休假按照国 家和用工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考勤制度 第二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及考勤工作由用工单位实施, 用工单位应于每月 5 日前将劳务派遣人员的上月出勤情况报送公司人 资管理中心。 第二十四条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内容包括:出勤、病事假、迟 到、早退、旷工等项目。 第二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执行用工单位的考勤制度,按时 到岗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违反用工单位考勤制度的,用工单位将 参照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以上各项规定如与公司管理规定不符的,按照公司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规定适用公司内全体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规定自 20xx 年 3 月开始执行。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 2 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 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 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劳务)协议 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 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 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处理违纪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 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招聘方式 第五条一般情况下,用工单位自行负责招聘及面试,确定符合条 件派遣员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员工名单,由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 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如用工单位需要,可书面委托公司进行招聘,原则上用工 单位须派人参加面试,面试合格,由用工单位确定录用派遣员工名单, 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如用工单位全权委托公司进行派遣员工招聘,将参照第六 条的办法执行,并另外支付相应的招聘服务费用。 劳动合同 第八条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经用工单位确认,用工单 位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 合同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条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签订 /续订劳动 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签订 /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 于 5 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前台办理签订手续。 第十条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 变更。变更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给 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于 5 个工作日内直接 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经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 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 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日常管理和劳动纪律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应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中应明 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工伤事故处理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应与被派遣员工在发生实际用工情况的同时签订劳 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若派遣员工不适应工作,应在试用期结束前以书面的形 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公司在15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办 理相关手续,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不给予任何经济或者民 事赔偿。 第十六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 关劳动法法律法规规定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 工单位的指挥、管理和调度。 第十七条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上岗前培训和入职安全教育培训, 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后正式上岗。 第十八条用工单位应依法保障派遣员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执行 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 病防护设施,并向派遣员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 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保护派遣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并定期为派遣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九派遣员工享有用工单位按国家规定的福利、学习、休息休 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评先评优等权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被派遣员工因病造成无法正常工作时,按照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被派遣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让他人代替本人上岗。若 发现代岗行为,公司即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与被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 同,并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另外,代岗人在代岗期间出现一切责任 事故全部由被代岗人员承担。 第二十二条派遣员工不符合用工单位的岗位,或者是上岗员工严 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违规操作,由公司核实相关情况。若 情况属实,可对派遣员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刑事案件,所有责任由派遣员 工自行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培训考核 第二十四条用工单位根据各岗位的需要,需对派遣员工进行有针 对性的相关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用工单位应根据被派遣员工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 关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 第二十六条用工单位为派遣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 业技术培训的,可与派遣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有关权利与义 务及违约责任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用工单位可与负有竞业限制或保密义务的派遣员工签 订保密协议,有关竞业限制内容、赔偿、违约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 协议约定条款执行。 劳动报酬 第二十八条派遣员工的劳务费(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由用工 单位确定(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被派遣员工工 资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单位提供的业绩考核情况登记表(或工资表)为 被派遣员工支付。 第二十九条派遣员工工资的支付办法: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 规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员工工作,确定派遣员工应发放的工资总 额,我公司扣除代缴的派遣员工本人应交的各类社保、住房公积金后, 确定实发金额,并及时发给派遣员工本人。 派遣员工如果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当面或电话,向公司业务部 提出申请,公司必须及时答复。如有错误,经与用工单位核实后,调 整到下个月内进行结算。被派遣员工不得以此为由,故意迟到早退或 者煽动其他被派遣人员,或者旷工。否则,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 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 第三十条派遣员工如有生育、工伤和医疗等情况发生,应及时通 知并提供相关材料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统一转交本公司办理相关 手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待遇。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的费率如有变动,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法 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依照国家和 我省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以及法律文书所载明的由单位承担部分由用 工单位承担,用工单位承担的费用及时转帐到我公司指定账户后,由 我公司负责发放给派遣员工。 第三十三条派遣员工不享有我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 工单位的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四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 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 第三十五条派遣员工因岗位变动后,按用工单位新岗位的工时工 作制度执行。 第三十六条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用工单位安排派遣员工延 长工作的时间,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派遣员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则 第三十八条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条本管理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有限责任公司。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 3 为规范本公司劳务派遣操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及苏州市劳务派 遣相关细则,新的劳务派遣细则要求与用工单位必须签订有限劳务派 遣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要求用工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合法用工,切实保障员工的切实利益,因此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特 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用工企业派遣合同签订: 1、按照当地派遣法规定与用工单位签订相应派遣协议,明确派遣 人数、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薪酬福利、用工时间、社会保险、职业 病及工伤处理、劳动保护条件、费用及支付时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协议解除条件等。 2、做好与用工单位合同的存档工作。 二、人员的输送: 1、按照国家劳动法及劳务派遣发的要求,积极及时为用工企业组 织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输送未满 16 周岁的童工,不得输送孕期女职 工,避免相应劳动纠纷。 2、尽量不组织输送大批量 三、派遣工劳动合同 1、员工自入职起一个月内,依法为每位员工签订两年的劳务派遣 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 2 个月的试用期,收集员工相关资料(个人资 料、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照片、联系电话等),做好合同登记, 建立员工信息档案。 2、明确派遣工的工作单位、工作岗位与地区,明确与员工的权利 与义务; 3、明确合同解除方法及违约责任; 4、员工合同签订后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用工手续。 四、劳动报酬 1、明确员工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派遣员工享有和该单位员工 相同福利待遇,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明确派遣工按计 时工资制或者计件工资制结算工资。 2、明确公司的薪酬制度、工资发放时间、福利制度、就餐住宿等 要求。 3、员工薪水须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必须以货币 形式发放,不得以实物替代。 五、社会保险 1、积极宣传当地的社会保险法,让派遣工真正和正式员工享有同 等福利待遇,做到老有保障。 2、按照当地社保缴纳规定依法为每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个人部 分依法代扣代缴。 3、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时及时进行救治,并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及劳动能力鉴定,履行相关义务。 六、工作时间 1、每位员工工作时间每周为 40 小时,具体工作时间按用工单位 执行; 2、用工单位安排加班加点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 排调休。 3、每周每月加班时间须控制在国家法规允许范围内。 七、休息休假 1、员工依法享有各类有薪假期(病假、年假、产假、探亲假、工 伤假等),做到员工劳逸结合,切实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 2、切实保障员工每周有一天休息,不得长时间高强度工作。 八、劳动纪律 1、切实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遵守用工企业打 卡出勤制度。 2、服从用工单位工作安排,不得顶撞上级领导,遇事向用工单位 直接领导沟通或和劳务派遣公司驻厂人事(相关负责人)联系。 3、有事休假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九、离职手续办理 1、员工因故需要离职,须按合同规定试用期内的提前一周,合同 期内的提前一月提出书面离职申请,获得用工单位批准后,报备人力 资源公司,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交还单位领用的物品,清算清公司 的借款等。 2、用工企业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凭离职单复印件至人力资源公 司办理离职手续,结算工资等费用。 3、员工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一周内,由人力资源公司及时为其办 理社保转移及合同解除手续。开具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 十、其他 1、劳务派遣须符合”三性原则”,临时岗位不得超过半年,替代 性岗位为因产病假原因出现的岗位,辅助性岗位为单位主营业务提供 服务的工作岗位,具体要有企业、员工或工会集体确认。 2、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在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 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单位用工总量的 10%。 3、建立用工台账,有每个企业的人员资料、合同签订情况表。 4、完善信息网络系统,账目清晰,数据真实完整、各类工资性帐 表须保存 2 年以上。 5、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依法纳税。 6、规范管理,合法经营、有序管理。 7、虚心接受劳动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与工作指导,参加各类劳动 法规培训工作,提升公司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提高公司的运营能力 与服务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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