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制度与机械制造企业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制度一、企业生产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二、 工作期间, 禁止串岗, 非本岗位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他人工作 区域,禁止在工作期间聊天、吸烟、打闹;三、 在吊运过程中, 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警戒线内, 装卸区警戒 线内禁止非本职工作人员进入;四、刮削工及焊接工在工作期间必须穿绝缘胶鞋并按规程操作, 操作台控制员有监督刮削工的义务;五、在造作上料的过程中,必须由两人进行,并注意自身安全, 谨防事故发生。上料娄子周围禁止堆放任何杂物。六、 高频室操作时, 必须由两人进行, 一方负责操作, 另一方予 以监督,必须保证高
2、压开关断电;七、冲床及其他器设备护具必须齐全,严禁无护具设备运转;八、 操作工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在操作机床时, 严禁 手或身体任何部位进入工作危险区,冲件用钳送入、取出;九、 库房内原料或成品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区域存放, 散件须码放 整齐,垫管两侧护管应垂直于地面。边角碎料应在专业区域存放,库 房内不得存放任何杂物十、禁止易燃、 _ 、危险物品、化学物品进入车间及库房;十一、作业完毕后,将场地彻底清理干净。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 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 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 根 据安全生产法
3、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机械设备和机械零部件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其 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_对全国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 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 级负责的原则,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 督管理。第四条 机械制造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 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 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第二章 安全保障第五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规章 和国
4、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第六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 产管理制度,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第七条 机械制造企业的从业人员超过_人的,应当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 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_ 且不少于_人的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_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_人以下的,至少配备_名注册安全工程 师;超过_人的,应当有不少于_%比例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第八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并 用于下列范围:(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三)安全评价、
5、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四)职业危害防治、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五)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六)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七)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第九条 机械制造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具备与本单位所 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 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取得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
6、产知识, 了解有关的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 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 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对新从业人员进行公司(厂)、车间(职能部 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调整工作岗位、离岗一年以 上重新上岗、 工伤痊愈复工的从业人员进行转岗和复工培训; 采用新 工艺、新技术、 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 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年度计划, 保证所需资金,并建立档案,记录培训考核情况。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和职业卫生
7、三同时”的有关规定,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 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资应 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十二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 辨识,实行分级管理。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登记建档,进行 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职业危害 的防治与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职业危害, 保证作业 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法律、 法规、 规章和
8、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规定。机械制造企业应定期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识别, 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从业人员 需要时,企业应当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在所提供的 复印件上签章。 机械制造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 (或变更) 劳动合同时, 应将其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不得隐瞒或欺骗。机械制造企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 职业病人(含疑似职业病人)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第十四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 的隐患应当做到整
9、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重大隐患整改效果要进行安全评价。第十五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检修等工程项目和生 产经营项目、场所(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得 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工程项目承包协议 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安全措施费用应当纳入工 程项目承包费用。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承包单位 应当服从统一管理,并对工程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具体负责。工程项目不得违法转包、分包。第十六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 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 并按本规定第十条要求, 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
10、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十七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 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与器材, 定期开展应 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并按照规定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 备案。第十八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记录、安 全培训记录、事故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监护记录、危险源管理记录、 安全资金投入和使用记录、安全管理台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 “三同时”_和验收资料、 有关设计资料及图纸、 安全预评价报告、 安全专篇、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档案管理制度, 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 件、报告、记录等及时归档。第十九条 机械制造企业铸造、焊接、热处理、电镀、涂装
11、木 工等作业,磨料磨具、电碳、电瓷、铅蓄电池、含汞仪表、电磁线、 绝缘材料、塑料品、电焊条的生产,电火花加工以及发动机试车等存在尘、毒危害的作业场所应有防尘防毒综合措施。第二十条 机械制造企业各种机械传动装置,如传动带、明齿轮、 联轴器、皮带轮、飞轮和转轴的突出部分等,应_安全防护装置。第二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存在高压、 高温、 高速、 高电压与深 冷等的各类试验台站,必须配备信号、报警和安全防护装置。第二十二条 机械制造企业使用液体或气体燃料的炉窑或场所 及其氧、乙炔、煤气、燃油等管路,根据不同情况应设有减压阀、安 全阀、吹扫口、取样口、报警显示和自动切断装置,及防火、防爆、 防毒设施。第
12、二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并监督、 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 用。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四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和安全保 护装置进行检查、校验。对超过使用年限或不满足使用要求的,及时 予以报废。第二十五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要求,及 时淘汰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对现有设备设施进行 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第二十六条 机械制造企业在实施检维修作业前,应当制定相应 的安全技术防范和应急
13、措施,并_ 落实。对危险性较大的检维修作 业,其安全技术和应急措施应当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_ 同意。第二十七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对在可 能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等区域进行动火、检维修、清污等作业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作业实行审批, 并为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配备 通风、除尘、照明、检测检验、防火防爆、声光报警等安全设备设施 和自救器、防毒面具等个人防护装备,并落实专人监护。第二十八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危 险源状况、 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 制定相应的应急 预案,并按照规定申请备案。第二十九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
14、本 规范 和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有关规定, 积极开展安全生 产标准化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实现达标。第三十条 机械制造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并_事故应急救援。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加 强对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规章、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本规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依法实 施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 全预评价、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
15、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检查人员 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进入机械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的人员,配备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和监测检查仪器。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 的执法证件,并由_人以上共同进行;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依法记录在案。对被检查单位的技术_和商业_ ,应当为其保密。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机 械制造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 并将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纳入地方人 民政府整体应急救援体系。第四章 罚则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对机械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机械制造企业违反本规定,有关规定对其处罚有明 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_万元以上_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第 8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