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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项目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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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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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XXX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XXX项目范围内出现新增违法建筑,加强已收购物业的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对违法建筑的控制和查处工作实行责任分区、任务到人、奖惩结合的管理。
第三条 拆迁部和保安队建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的协调机制,协调处理查处违法建筑和项目安全事故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由物业公司派驻XXX项目的保安队伍负责项目范围内的日常巡查、值班工作,具体工作由保安队长领导并执行。
第五条 保安队长和副队长对项目部负责,保安员对保安队长和副队长负责。
项目部有权对巡查、值班保安队长和副队长进行奖励和处罚。值班的保安队员必须服从值班保安队长和副队长的管理,保安队长和副队长有权对值班的保安队员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六条 巡查、值班队长,由物业公司派驻本项目的保安队长担任巡查、值班队长,值班队长负责在保安队伍中指定值班人员,确定值班时间和巡查路线,及时向项目部对接人汇报各类情况。
巡查、值班副队长,由物业公司派驻本项目的保安副队长担任巡查、值班副队长,协助队长工作,并在队长不在岗时接替队长的工作和职责。协助队长在保安队伍中挑选值班人员,确定值班时间和巡查路线,及时向项目部对接人汇报各类情况。
巡查、值班人员,由保安队长指定的保安员担任巡查、值班人员,负责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制度进行巡查,将巡查中遇到的各类情况按规定时间和路径向值班队长报告。
对接人在接到值班队长的报告后,及时联系有关部门对情况进行处理,同时向公司上级汇报,并对各类情况进行跟踪处理。
情况分类
对接人
电话
总负责人
XXX
拆迁部对接人
XXX
违建处理对接人
XXX
资产维护、工程对接人
XXX
消防、治安对接人
XXX
第三章 责任分区
第七条 项目部制订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工作方案,拆迁部和保安队具体划定责任人和责任区域,健全违法建筑巡查制度。
第八条 违法建筑巡查按照地块划分责任区域和责任人。
责任区域
巡查责任人
电话
拆迁部对接责任人
电话
第九条 负有巡查责任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巡查控管方案规定的时段、路线、责任区域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二)发现违法建筑及时报告并采取摄像、照相或者现场勘验等方式取证;
(三)发现堆有建筑材料的,及时登记并跟踪监控。
第十条 巡查工作纪律:
(一)巡查、值班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本岗位职责,一切工作必须按照制度来操作和执行,任何人违反纪律上级部门有权进行处罚。
(二)巡查、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不得擅离岗位,发现情况后按照规定立即上报和处理,不得拖延、隐瞒。
(三)巡查、值班人员必须按规定的班次、路线和时间巡查,到指定的地点签到,不得随意更改巡视路线。
(四)巡查、值班人员必须身着规定的制服上岗,巡查时必须佩带相机、对讲机、警棍等工作用具。
(五)巡查、值班人员在巡查时不准与无关人员谈笑、大声喧哗,严谨在巡查时喝酒、打牌、吸烟以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
(六)发现情况后,值班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和相关对接人汇报情况。
(七)值班人员对工作内容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擅自向外传播工作中发生的情况。
(八)值班人员在巡查时如遇到她人阻拦或威胁等异常情况,应保持克制情绪避免激化矛盾,并采取保护措施保障自身安全,同时立即向队长和项目部有关人员汇报。
第四章 巡查处理
第十一条 巡查人员发现修建违法建筑或疑似修建违法建筑情况,应立即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在5分钟内向巡查责任人报告。巡查责任人在接到报告后,应在5分钟内向对接人报告情况并到场查看。对接人在接到报告后,应在10分钟内到现场进行查看,核实情况完毕后,在当日内向相关部门举报。
对接人接报后:
10分钟内到现场查看,
当日内向相关部门举报。
负责人接报后:
5分钟内联系对接人5分钟内到场查看。
发现情况:
现场拍照取证,
5钟内向负责人报告。
违建查处流程图
第十二条 违建情况分类和可能构成违建的情况。
(一)违建情况分类
序号
具体情况分类
举 例
1
在空地上新建房屋
在宅基地、空地、院落、公共通道上新建房等
2
在原有房屋基础上改建和扩建房屋
加层建房、依附原有房屋在院落内新建房、依附原有房屋占用公共通道建房、一层改两层等。
3
搭建临时建筑
搭建铁皮棚、木棚、玻璃钢棚等
4
使用固定材料封闭“滴水”和阳台
如用水泥砖封闭滴水”和阳台
5
在空地上新建构筑物和附属物
如修筑围墙、门斗
(二)可能构成违建的情况
序号
具体情况分类
举 例
1
房屋内、外部装修和装饰
2
使用其它材料封闭“滴水”和阳台
如用卷闸门封闭滴水,用铝合金窗封闭阳台等
3
在原有建筑物上搭建构筑物和附属物
如修建承重柱、围墙、蓄水池等
4
修建房屋配套设施
如排水沟、化粪池、电信基站、配电房等
5
搭建广告牌、灯饰牌
6
运入、堆放建筑材料
第十三条 对违建高发区域、祖屋、正在处理中的违建和已经处理过的违建区域要进行重点巡查。具体巡查路线见附件。
第五章 奖励制度
第十四条 为严格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立足防控,保持对违法建筑的高压态势,项目部对违法建筑巡查队员实施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条 奖励对象。发现违法建筑行为,经拆迁部领导核实后给予巡查队员奖励。发现违建失实的不予奖励,一事多人发现的,奖励第一发现人或巡查责任人。
第十六条 奖励标准。
(一) 发现增加建筑面积的违法建筑行为,经查实的奖励 800元;
(二) 发现搭建铁皮棚、玻璃房等临建行为,经查实的奖 励500元;
(三) 发现19:00时至08:00时违法建筑的,经查实的,在第一款或者第二款奖励标准基础上再奖励200元。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所发现违法建筑情况经公司领导及拆迁部审核后,由拆迁部申请奖励,综合部当月支付。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保安队应当健全查处违法建筑行为工作责任制、绩效考核制,将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作为年底绩效考核的内容。
第十九条 拆迁部对保安队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巡查人员巡查工作中有违规行为的,拆迁部应对巡查责任人和巡查队员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取消绩效评优等处分。
由于巡查疏忽大意造成以下情况的对当值巡查队员或者区域负责人罚款300:
(一) 违法建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导致违法建筑完工的。
(二) 经她人举报发现已经开工的违法建设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一)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建筑行为后不取证、不登记、不报告的,情节严重的;
(二)在责任地段内不履行日常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建筑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其它不履行职责的。
第二十二条 巡查人员有实施、参与、包庇违法建筑,阻挠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 6月9日起施行。
附件巡查路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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