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京沪高速铁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统一京沪高速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京沪高速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对于本标准未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其施工质量的验收应另行制定补充标准。
1.0.3 施工单位作为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主体,应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等各方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进行控制。
1.0.4 京沪高速铁路路基工程施工应贯彻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做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工作,合理利用资源,并做到安全施工。
1.0.5 京沪高速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检测工作取得的质量数据应真实可靠,全面反映工程质量状况。所用方法与仪器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1.0.6 京沪高速铁路路基工程施工中所采用的承包合同文件与工程技术文件等对施工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1.0.7 京沪高速铁路路基工程质量的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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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1 工程施工质量
反映工程施工过程或实体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与隐含能力的特性总与。
2.0.2 验收
工程施工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3 进场验收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外观、性状与质量证明文件等进行进场检查,对其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4 检验批
按同一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5 检验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2.0.6 见证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或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在现场进行的检验活动。
2.0.7 平行检验
监理单位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
2.0.8 旁站
在工程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
2.0.9 交接检验
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2.0.10 主控项目
工程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与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11 一般项目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12 抽样检验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2.0.13 抽样方案
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与方法。
2.0.14 计数检验
在抽样的样本中,记录每一个体有某种属性或计算每一个体中的缺陷数目的检查方法。
2.0.15 计量检验
在抽样检验的样本中,对每一个体测量其某个定量特性的检查方法。
2.0.16 观感质量
通过观察与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的质量。
2.0.17 返修
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
2.0.18 返工
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2.0.19 一般缺陷
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无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2.0.20 严重缺陷
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2.0.21 工后沉降
路基竣工铺轨开始以后产生的沉降量。
2.0.22 动态变形模量Evd
土体在一定大小的竖向冲击力Fs与冲击时间ts作用下抵抗变形能力的参数。
3 基 本 规 定
3.1 一般规定
3.1.1 京沪高速铁路路基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与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按表3.1.1的规定填写,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表3.1.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单位工程名称
开 工 日 期
建设单位
项 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
项 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序号
项 目
内 容
1
开工报告
2
现场质量管理制度
3
质量负责制
4
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5
关键技术工种上岗证书
6
施工技术标准
7
施工图现场核对情况
8
地质勘察资料
9
交接桩、施工复测及测量控制网资料
10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环境保护方案
11
分包方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制度
12
施工设备及计量器具设置
13
工程材料、设备管理制度
检查结论: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3.1.2 路基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 路基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配件、设备,施工单位应对其外观、规格、型号与质量证明文件等进行现场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凡涉及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的,施工单位应进行检验,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检测。
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
3. 工序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上道工序应满足下道工序的施工条件与技术要求。相关专业工序之间的交接检验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未经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1.3 路基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规定进行验收:
1.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与铁道部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各种检查记录表签证人员应报建设单位确认、备案。
4. 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地基处理等重要分部工程验收时,勘察设计单位应派人参加。
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与现场检验项目,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验、见证取样检测或见证检验。
7.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与一般项目进行验收。
8. 对涉及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10. 单位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3.2 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3.2.1 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与检验批。
3.2.2 单位工程应按一个完整工程或一个相当规模的施工范围划分,并按下列原则确定:
1. 长度小于10km的一段区间路基或一个车站的正线路基为一个单位工程。
2. 一个施工单位担负的路基施工长度为一个单位工程。
3. 特别大型的支挡结构可作为一个单位工程。
3.2.3 分部工程应按一个完整部位或主要结构及施工阶段划分。
3.2.4 分项工程应按工种、工序、材料、施工工艺等划分。
3.2.5 检验批可依据施工及质量控制与验收需要按施工段或部位等划分。
3.2.6 路基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与检验批检验项目应符合表3.2.6的规定。
表3.2.6 路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划分与检验批检验项目
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检验批
检验批检验项目条文号
主控项目
一般项目
地
基
处
理
原地面处理
连续路基长度每200m或≤200m的单个工点
4.1.4~4.1.5
4.1.6
换填
沿线路纵向连续路基长度每200m或≤200m的单个工点
4.2.3 ~4.2.6
4.2.7 ~4.2.8
抛填片石
沿线路纵向连续路基长度每200m或≤200m的单个工点
4.3.5 ~4.3.6
4.3.7
砂、碎石垫层(含反滤层)
沿线路纵向连续路基长度每200m或≤200m的单个工点
4.4.3~4.4.7
4.4.8
袋装砂井
沿线路纵向连续路基长度每200m或≤200m的单个工点
4.5.4 ~4.5.8
4.5.9
塑料排水板
沿线路纵向连续路基长度每200m或≤200m的单个工点
4.6.5 ~4.6.7
4.6.8
堆载预压
沿线路纵向连续路基长度每200m或≤200m的单个工点
4.7.5~4.7.6
真空预压
沿线路纵向连续路基长度每100m或≤100m的单个工点
4.8.6~4.8.11
4.8.12
砂桩
沿线路纵向连续路基长度每100m或≤100m的单个工点
4.9.6~4.9.12
4.9.13
碎石桩
沿线路纵向连续路基长度每100m或≤100m的单个工点
4.10.6 ~4.10.12
4.10.13
粉体喷射搅拌桩
沿线路纵向连续路基长度每100m或≤100m的单个工点
4.11.5 ~4.11.10
4.11.11
浆体喷射搅拌桩
沿线路纵向连续路基长度每100m或≤100m的单个工点
4.12.4 ~4.12.10
4.12.11
高压旋喷桩
沿线路纵向连续路基长度每100m或≤100m的单个工点
4.13.4 ~4.13.9
4.13.10
强夯
沿线路纵向连续路基长度每100m或≤100m的单个工点
4.14.4~4.14.6
4.14.7~4.14.8
土工合成材料加筋垫层
沿线路纵向连续路基长度每200m或≤200m的单个工点
4.15.4~4.15.7
4.15.8~4.15.9
洞穴处理
沿线路纵向连续路基长度每50m或≤50m范围内的单个工点。
4.16.6 ~4.16.11
表3.2.6 路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划分与检验批检验项目
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检验批
检验批检验项目条文号
主控项目
一般项目
基
床
以
下
路
堤
普通填料填筑
同一压实工作班的单个压实区段的每一检测层
5.1.5~5.1.6
5.1.7~5.1.8
改良土填筑
同一压实工作班的单个压实区段的每一检测层
5.2.5 ~5.2.9
5.2.10 ~5.2.12
块石类填料填筑
同一压实工作班的单个压实区段的每一检测层
5.3.5~5.3.6
5.3.7 ~5.3.9
加筋土填筑
同一压实工作班的单个压实区段的每一检测层
5.4.4 ~5.4.7
5.4.8 ~5.4.8
软土地基上路堤填筑
同一压实工作班的单个压实区段的每一检测层
5.5.5~5.5.7
5.5.8 ~5.5.10
膨胀土地基上路堤填筑
同一压实工作班的单个压实区段的每一检测层
5.6.3~5.6.5
5.6.6~5.6.7
盐渍土地基上路堤填筑
同一压实工作班的单个压实区段的每一检测层
5.7.3~5.7.5
5.7.6~5.7.7
振动液化土地基上路堤填筑
同一压实工作班的单个压实区段的每一检测层
5.8.3~5.8.4
5.8.5 ~5.8.6
浸水路堤填筑
同一压实工作班的单个压实区段的每一检测层
5.9.4~5.9.6
5.9.7 ~5.9.11
路堤边坡
连续路堤长度每200m或≤200m的单个工点
5.10.5
5.10.6
过
渡
段
过渡段基底处理
每个过渡段
6.1.3~6.1.4
基坑回填
每个过渡段
6.2.2 ~6.2.3
6.2.4
基床表层以下级配碎石填层
每个过渡段的每一检测层
6.3.4 ~6.3.6
6.3.7~6.3.10
基床表层以下过渡段两侧及锥体填土
每个过渡段
6.4.2 ~6.4.4
6.4.5~6.4.8
路堤与路堑过渡段基床以下填层
每个过渡段的每一检测层
6.3.4 ~6.3.6
6.4.2 ~6.4.4
5.1.5~5.1.6
8.1.4~8.1.6
6.3.7~6.3.10
6.4.5~6.4.8
5.1.7~5.1.8
8.1.7~8.1.10
路
堑
路堑开挖及边坡
沿线路纵向连续路堑长度每200m或≤200m的单个工点
7.1.5~7.1.7
7.1.8
半挖半填路基
沿线路纵向连续路堑长度每200m或≤200m的单个工点
7.2.3~7.2.7
7.2.8
表3.2.6 路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划分与检验批检验项目
分部工程
分 项 工 程
检验批
检验批检验项目条文号
主控项目
一般项目
基
床
基床底层填筑
同一压实工作班的单个压实区段的每一检测层
8.1.4~8.1.6
8.1.7~8.1.10
基床表层填筑
同一压实工作班的单个压实区段的每一检测层
8.2.7~8.2.9
8.2.10~8.12.11
路基面
沿线路纵向连续路堑长度每200m或≤200m的单个工点
8.3.2
8.3.3 ~8.3.5
路基
排水
地表排水
地表排水设施连续长度每100m或≤100m
9.1.10 ~9.1.18
9.1.19~9.1.22
路堤横向排水沟
沿线路连续路基长度每100m或≤100m范围内的横向排水沟
9.2.6 ~9.2.12
9.2.13~9.2.14
地下排水
地下排水设施连续长度每100m或≤100m
9.3.6~9.3.12
9.3.13~9.3.14
过渡段排水
每1个过渡段
9.4.2 ~9.4.3
路基
边坡
防护
浆砌片石防护
单侧连续护坡长度每100m或≤100m的单个工点
10.1.5 ~10.1.10
10.1.11~10.1.12
干砌片石防护
单侧连续护坡长度每100m或≤100m的单个工点
10.2.5~10.2.7
10.2.8 ~10.2.9
骨架护坡防护
单侧连续护坡长度每100m或≤100m的单个工点
10.3.6 ~10.3.9
10.3.10
混凝土预制块防护
单侧连续护坡长度每100m或≤100m的单个工点
10.4.7~10.4.12
10.4.13
边坡固土网垫防护
单侧连续护坡长度每100m或≤100m的单个工点
10.5.5~10.5.6
10.5.7
喷射混凝土防护
单侧连续护坡长度每50m或≤50m的单个工点
10.6.4~10.6.10
10.6.11~10.6.12
植物防护
单侧连续护坡长度每200m或≤200m的单个工点
10.7.2~10.7.3
路基
支挡
结构
执行《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表3.2.6 路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划分与检验批检验项目
分部工程
分 项 工 程
检验批
检验批检验项目条文号
主控项目
一般项目
路基附属
设施
及
相关工程
检查设备
沿线路连续长度每1000m或≤1000m范围内的检查设备
11.1.3 ~11.1.5
11.1.6~11.1.7
防护栅栏
沿线路连续长度每1000m或≤1000m范围内的防护栅栏
11.2.4
11.2.5
取、弃土场
每个取、弃土场
11.3.3~11.3.5
相关工程
沿线路连续长度每1000m或≤1000m范围内的相关工程
11.4.5~11.4.6
11.4.7~11.4.8
沉降观测
沉降观测
连续同一类型路基的沉降观测
12.0.9~12.0.10
12.0.11
3.3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3.3.1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包括如下内容:
1. 实物检查,按下列方式进行:
1 ) 对原材料、构配件与设备等的检验,应按进场的批次与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2 ) 对混凝土强度、预制构件结构性能等,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与本标准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3 ) 对地基处理效果、路基填筑压实质量,应按本标准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2. 资料检查:包括原材料、构配件等的质量证明文件(质量合格证、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等)与抽样检验报告、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自检与交接检验记录、平行检验报告、见证取样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3.3.2 检验批合格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应全部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有允许偏差的抽查点,除有专门规定外,合格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不得大于规定的允许偏差的1.5倍。
3.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施工记录、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3.3.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3.4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地基处理、基床以下路堤、基床、路堑边坡等涉及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的项目检验与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3.3.5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3.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与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3.6 当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重做的或更换构配件、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当检验批的试块、试件强度不能满足要求时,经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3.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与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3.4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与组织
3.4.1 检验批应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职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监理单位应对全部主控项目进行检查,对一般项目的检查内容与数量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按表3.4.1填写记录。
3.4.2 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按表3.4.2填写记录。
3.4.3 分部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与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处理、沉降观测、路堑开挖等重要分部工程验收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并按表3.4.3填写记录。
3.4.4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3.4.5 建设单位收到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单位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并按表3.4.5-1~4填写记录。
3.4.6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应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有关工程资料移交总包单位。
3.4.7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铁路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部门协调处理。
表3.4.1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单位工程名称
分部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名称及编号
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单位验收记录
主
控
项
目
1
2
3
4
5
6
7
8
9
一
般
项
目
1
2
3
4
施工单位
检查评定
结 果
专职质量检查员: 年 月 日
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分项工程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验收结论
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表3.4.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单位工程名称
分部工程名称
检验批数
施 工 单 位
项目负责人
序号
检验批部位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
监理单位验收结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施工单位
检查评定
结 果
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验收结论
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表3.4.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单位工程名称
施 工 单 位
项 目负责 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项目质量负责人
序号
分项工程名称
检验批数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
监理单位验收结论
1
2
3
4
5
6
7
8
9
10
质量控制资料
安全与功能检验(检测)报告
验
收
单
位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勘察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注:① 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含有地基处理、路堑开挖、沉降观测等分部工程的验收。
② 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与功能抽查项目按表3.4.5-2与表3.4.5-3确定。
表3.4.5-1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单位工程名称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项目质量负责人
序号
项 目
验 收 记 录
验收结论
1
分部工程
共 分部,经查符合标准规定及设计要求 分部
2
质量控制资料核查
共 项,经审查符合要求 项,
不符合要求 项
3
安全与主要使用功能核查及抽查结果
共核查、抽查 项,符合要求 项,
不符合要求 项
4
观感质量验收
共检查 项,评定为合格的 项,评定为差的 项
5
综合验收结论
验
收
单
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
(公章)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公章)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表3.4.5-2 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表
单位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序号
资 料 名 称
份数
核查意见
核查人
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3
成品及半成品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
4
施工控制测量记录
5
施工记录
6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
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8
沉降观测资料
9
地基检测试验报告
10
工程质量事故及事故调查处理资料
1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12
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3
新材料、新工艺施工记录
14
15
16
结论: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核查人为验收组的监理单位人员。
表3.4.5-3 单位工程安全与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单位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序号
核查、抽查项目
份数
核查、抽查意见
核查、抽查人
1
复合地基承载力试验记录
2
填料试验记录
3
分层压实质量检测记录
4
主要土工材料试验记录
5
沉降观测记录
6
路基竣工高程、中线、宽度实测记录
7
边坡坡率检验记录
8
下部支挡结构无损检测记录
9
桩基质量检验记录
10
锚索锚杆测力记录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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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 检查项目由验收组协商确定。
2 核查、抽查人为验收组的监理单位人员。
表3.4.5-4 路基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表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序号
项目名称
质量状况
质量评定
合 格
差
1
路基面
2
路堤边坡
3
路堑边坡
4
挡土墙砌筑(安装)
5
浆砌(干砌)护坡
6
植物防护
7
排水沟槽
8
隔离栅栏
9
电缆沟、接触网支柱基础、声屏障、线路标志等路基相关工程
检查结论: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观感质量评定为“差”的项目应返修。
4 地 基 处 理
4.1 原 地 面 处 理
一 般 规 定
4.1.1 施工前应清除路基范围原地面表层植被,挖除树根,做好临时排水设施。
4.1.2 原地面松、软表土及腐植土应清除干净,翻挖回填压实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基底应密实、平整。
4.1.3 填筑高度H≤3.0m的路堤,基床范围内的地基满足静力触探比贯入阻力PS≥1.5MPa或地基容许承载力[σ] ≥0.18MPa时,其基底处理应符合表4.1.4的规定。基床范围的地基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采取地基加固处理等措施。
主 控 项 目
4.1.4 原地面符合路堤地基条件时,其处理应符合设计及表4.1.4的要求。
表4.1.4 路堤基底处理技术要求
地基类型
H≤0.7m
0.7m<H≤3.0m
H>3.0m
黏性土
水位距地表>0.5m
基床表层下换填不小于0.5m渗水性填料,K30≥130MPa/m。
挖除表层不小于0.5m,并回填整平碾压至K≥0.95
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
水位距地表≤0.5m
换填不小于0.5m渗水性填料,并整平碾压至K30≥130MPa/m。
砂 类 土
K30≥130MPa/m
K30≥130MPa/m
砾石、碎石类土
K30≥150MPa/m
K30≥150MPa/m
岩 石
按风化情况,视其风化程度分别按上述要求进行处理。坚硬岩石基底范围无大面积凹面不做处理,直接在其上填土;如有较大面积凹面,按设计要求处理。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沿线路纵向每100m抽样检验压实系数6点(水位距地表>0.5m黏性土地基的每一压实层),其中:距路基边线1m处左、右各2点,路基中部2点;或抽样检验地基系数4 点(砂类土、砾石、碎石类土地基表面及换填渗水土每填筑约0.9m),其中:距路基边线2m处左、右各1点,路基中间2点。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20%平行检验,且每检验批不少于2点。
检验方法:按《铁路工程土工试验规程》(TB10102)规定的试验方法检验。
4.1.5 原地面处理后的外观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基底无草皮、树根等杂物,且无积水;
2. 原地面基底密实、平整;坑穴处理彻底,无质量隐患;
3. 路拱横坡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验。
检验方法:观察基底处理外观,坡度尺量路拱坡度。
一 般 项 目
4.1.6 原地面坡度陡于1:5时,应自上而下挖台阶,并整平碾压,沿线路横向挖台阶宽度、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沿线路纵向挖台阶宽度不应小于2m。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每个台阶检验3点。
检验方法:尺量。
4.2 换 填
一 般 规 定
4.2.1 施工前应对换填的范围与深度进行核实。
4.2.2 当采用机械挖除换填土时,应预留30~50cm的保护层人工清理。
主 控 项 目
4.2.3 换填所用的填料应符合设计要求。换填中粗砂或碎石的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第4.4.3、4.4.4条的规定。换填普通填料及物理改良土的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第5.1.5条的规定。换填化学改良土的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第5.1.5、5.2.7条的规定。换填块石类填料的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第5.3.5条的规定。
4.2.4 换填深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验。
检验方法:尺量、水准测量。
4.2.5 换填深度范围内的土层应挖除干净,坑底应按设计要求整平。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验。
检验方法:观察。
4.2.6 分层压实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换填中粗砂或碎石的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第4.4.7条的规定。换填普通填料及物理改良土的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第5.1.6条的规定。换填化学改良土的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第5.1.6、5.2.9条的规定。换填块石类填料的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第5.3.6条的规定。换填基床底层的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第8.1.5的规定。
一 般 项 目
4.2.7 换填地基位置、范围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2.7的规定:
表4.2.7 换填地基位置、范围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及检验方法
检验项目
允许偏差
施工单位检验数量
检验方法
基坑坡脚线位置
-50 mm
每换填基坑沿线路纵向及横向各抽样检验4处
经纬仪测量
4.2.8 换填顶面高程、横坡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2.8的规定。
表4.2.8 换填顶面高程、横坡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及检验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允许偏差
施工单位检验数量
检验方法
1
顶面高程
±50mm
沿线路纵向每100m抽样检验5处
水准仪测
2
横 坡
±0.5%
沿线路纵向每100m抽样检验5个断面
坡度尺量
4.3 抛 填 片 石
一 般 规 定
4.3.1 施工前应进行抛填深度、下卧层横坡探测,确定抛填方案。抛填应自地基中部向两侧进行;当淤泥下硬卧层有横坡时应自高侧向低侧进行抛投。
4.3.2 抛填片石必须采用不易风化的石料,片石块径不应小于30cm。
4.3.3 片石抛出水面后,应用较小石块填塞垫平,采用重型振动机械碾压或夯击密实。
4.3.4 抛填片石边坡不得陡于设计值,顶面宽不得小于设计宽度。
主 控 项 目
4.3.5 抛石挤淤必须采用不易风化的石料,其强度、块径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每10000m3石料或岩性明显变化时抽取1组岩块抗压强度试件(每一料场不少于2组),沿线路纵向每100m检测6处石块粒径(左、中、右各2处)。监理单位每一料场每20000m3石料或岩性明显变化时平行检验1组岩块抗压强度,块石粒径按施工单位抽样数量的20%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在料场抽样进行抗压强度试验,并在每层的填筑过程中观察岩性有无变化,用尺量石块的较小截面尺寸。
4.3.6 抛填片石地基经碾压或夯实后,地基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沿线路纵向每100m施工单位抽样检验3点,其中:路基中间1点,两侧距路基边缘2m处各1点。监理单位见证检验2点。
检验方法:K30平板载荷试验仪。
一 般 项 目
4.3.7 抛石挤淤地基边线、顶面宽度、顶面高程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3.7的规定。
表4.3.7 抛石挤淤地基边线、顶面宽度、顶面高程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及检验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允许偏差
施工单位检验数量
检验方法
1
地基边线
-150mm
沿线路纵向每100m抽样检验5点
尺量
2
顶面宽度
不小于设计值
沿线路纵向每100m抽样检验3点
尺量
3
顶面高程
+200mm,-50mm
沿线路纵向每100m抽样检验5点
水准仪测
注:对要求满填的池塘、泥沼、凹坑不作序号1、2检验。
4.4 砂、碎石垫层(含反滤层)
一 般 规 定
4.4.1 施工前应进行压实工艺试验,确定施工参数,并报监理工程师确认。
4.4.2 砂、碎石垫层填筑或填筑完后必须及时完成两侧干砌片石护坡,并同时做好反滤层。
主 控 项 目
4.4.3 砂垫层应采用天然级配的中、粗、砾砂,不含草根、垃圾等杂质,其含泥量不得大于5%,用作排水固结地基的砂垫层其含泥量不得大于3%。
检验数量:同一产地、品种、规格且连续进场的砂料,每3000m3为一批,当不足3000m3时也按一批计。施工单位每批抽样检验1组。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抽样数量的10%平行检验或20%见证检验,且每分部工程不少于1组。
检验方法:现场抽样检验砂子含泥量,并进行筛分试验,在施工过程中观察检查有无草根、垃圾等杂质。
4.4.4 碎石垫层应采用未风化的干净砾石或碎石,其最大粒径不得大于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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