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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教学案例.doc

上传人:人****来 文档编号:9801789 上传时间:2025-04-08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39.04KB 下载积分:8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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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案例(1) 1、贸易条件的变动 *如果某国家净贸易条件基期统计数值定为100,在10年以后,出口价格指数下降10%,进口价格指数上升10%,而出口数量指数在原来基数上提高15%,出口商品劳动生产率在原来基数上提高了20%, 问题:该国贸易条件出现了哪些变化? 2、什么是INCOTERMS 2000(《2000年通则》)?试分别指出各组术语的共同点以及十三种贸易术语的交货点/风险点。 3、 *当我在进口合同中使用FOB ST条件或在出口合同中使用CIF EX Ship’s Hold条件时,在使用班轮运输船的情况下,我是否有权向对方收回装货费或卸货费?为什么? 4、 *我国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向德国某进口商出口一批草帽,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我国某港口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去中国银行议付款项。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草帽全部烧毁,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 试问:该批交易按CIF汉堡条件成交,对客户的要求我公司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5、 下面为我出口公司对外报价条款,请予改正,并说明理由: (1)每码3元CIFC2香港 (2)每箱50磅CIF净价英国减1%折扣 (3)每打15法郎FOB净价 (4)每打1000美元FOB伦敦 (5)2000日元CFR上海包括佣金2% (6)每公吨500元CIF欧洲主要港口 6、 我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圣诞礼品给英国客户,采用CIF术语,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由于礼品的销售时间性很强,到货的迟早,会直接影响货物的价格,因此,在合同中对到货时间做了以下规定:“10月份自中国装运港装运,卖方保证载货轮船于12月20日抵达英国目的港。如载货轮船迟于12月20日抵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合同订立后,我外贸公司于10月中旬将货物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发票,提单,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不料,轮船在航行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为保证如期到达目的港,我外贸公司以重金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继续前进。但因途中又遇大风浪,致使该轮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超过了12月20日。我外贸公司最终因这笔交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试问:我外贸公司从中应吸取什么教训(说明理由)? 7、 印度孟买一家电视机进口商和日本京都电器制造商洽谈买卖电视机的交易。从京都(内陆城市)至孟买,有集装箱多式联运服务,京都当地货运商以订约承运人的身份可签发多式联运单据(MTD)。货物在京都距制造商5公里的集装箱堆场装入集装箱后,由货运商用卡车经公路运至横滨,然后装上海轮运到孟买。试对以下问题,提出你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A.京都制造商是否可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或CIF术语报价? B.在本题中,你认为京都制造商最适宜采用何种贸易术语? C.如果孟买进口商不愿承担货物交货前的风险,只能采用何种贸易术语? 8、 某华北内地的出口公司和非洲的进口商洽谈一批小麦的交易,签订的合同部分条款如下:中国小麦,FAQ,装袋,数量10吨,以毛作净,每公斤2元。请针对合同中的错误予以改正,并写出正确完整的用英语表示的合同条款。 9、请设计一个我出口合同中的单价条款。并指出其报价的组成和在这一贸易术语下卖方应承担哪些责任和风险。 10、判断* 我出口某大宗货物,如按CIF 班轮条件成交时,我方必须采用班轮装运货物。( ) 包装运输上的标志就是指运输标志,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唛头。( ) 我国从日本进口货物,如按FOB条件成交,需由我方派船到日本口岸接货;如按CIF条件成交,则由日方洽租船舶将货物运往中国港口。可见,我方按FOB进口承担的货物运输风险,比按CIF进口承担的风险大。( ) 11、INCOTERMS2000中C组贸易术语和其他组贸易术语的最主要区别是( ) A. 交货地点不同 B. 风险划分地点不同 C. 风险划分地点和费用划分地点相分离 D. 交货方式不同 12、 合同中规定“About 100 M/T”或“100 M/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条款,有无不同?在后一种情况下,卖方最多和最少可交多少公吨? 13、 以CFR价格条件出口加拿大温哥华罐头水果汁一批,重量为8公吨,尺码为10立方米,求该批货物总运价的步骤. 12、关于倒签提单案 我国某公司和瑞士某公司签订出售某农产品3500公吨的合同,每公吨CIF鹿特丹24英镑,共值84000英镑。装船日期为当年12月至次年1月,对方以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进行支付。我国某公司在租船装运时,因原订货船临时损坏,在国外修理,不能在预定时间到达我国口岸装货,临时改派香港某公司期租船装运,但又因连日风雪,迟到2月11日才装完货,2月13日开航。我某公司为了取得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装船日期(19××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的提单,要求外轮代理公司按19××年1月31日签发提单,并以此提单向我银行办理议付。货物到达鹿特丹,买方聘请律师上船查阅航行日志,查实提单的签发日期是伪造的,立即凭证向当地法院起诉,并由法院发出扣船通知。船由外轮公司以3000英镑担保放行。我方经四个月的谈判,共赔偿20600英镑,买方才撤回上诉而结案。我方既损失了外汇,又对外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试分析从上例中我方得到了哪些教训? 13、海损案 有一载货轮船,在舱面上载有1000台拖拉机,在航行中遇到恶劣气候,海浪已将450台拖拉机卷入海中,从而使海轮在巨浪中出现严重倾斜。如不立即采取措施,海轮随时有翻船的危险,船长在危急关头,下令将其余的550台拖拉机全部抛入海中,从而避免了翻船。请问在上述情况下,前450台拖拉机和后550台拖拉机的损失,在海损中是否都属于共同海损? 14、英“阿登纳斯”案 英进口方A租用船方B的“阿登纳斯”号船运送一批进口的中国柑桔,双方约定该船应直接驶往利物浦。但B方签发的提单上写明:“船可以用任何方式,经由任何航线驶往目的港。”实际上该船先到了比利时的安特卫普港,再到利物浦时正赶上英国提高进口柑桔的关税,而且大批中国柑桔已到货,其市场价格下跌。A方因此受到损失,于是向法院起诉,认为B违约。你认为B方是否应对A方赔偿?为什么? 15、试写出国际贸易中使用较多的六种贸易术语的中,英文全称和英文缩写。 16、.*如按CIF出口,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买方闻讯提出拒付货款。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17、*.因交货规格不符造成索赔案 1995年8月,日本大阪S进口公司负责农产品进出口的T先生到济南考察,接待方为济南的一家地方外贸进出口公司,日方提出希望通过济南的这家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进口莱芜大姜,规格为每块250克以上。当时,日方提出看一下样品,但因为当年的大姜还没有到收购季节,中方没有当年样品,于是便将前一年储存的L级莱芜大姜样品提交给了日方,并强调说当年收购的大姜和此样品是完全一样的。日方看样后对样品表示满意。双方在商讨了其他条件后很快便签订了一份合同,大意是中方在当年大姜收购后向日方出口80吨鲜姜,规格如样品所示,为每块250g以上,价格为CFR大阪每公吨640美元,交货期为当年的12月15日之前。在付款方式上,双方出现了较大的分歧:日方提出采用付款交单(D/P)方式,以便免除开证的麻烦;而中方则认为这样做中方承担的风险太大,不同意使用D/P结算。双方在争执不下的情况下最终提出了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折衷方案,即货款的75%使用信用证结算,余额在到货检验合格后通过T/T方式结算。合同规定,日方在当年11月15日之前,即合同装运期结束的30天之前,将金额为合同金额的75%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开到中方,中方在接证后的一个月内装运。 进入10月份以后,临近收购季节了,J公司和产地联系,得到了不妙的消息,被告知今年收成可能不如去年。 10月底,陆续进入收购以后,一系列不利的情况逐渐明朗:因气候雨水等多方面的原因,大姜的收成情况差于去年。主要问题是个头儿普遍偏小,而且L级货物少于去年。结果,造成了农家囤积惜售,L级货物收购不上来,而且价格奇高,比前一年的价格上升30%的局面。若按照这种价格收购货物,J 公司不仅无利可图,而且还要亏损数千美元。 进入11月份以后,情况不仅没有好转,价格反而有进一步攀升的趋势。J公司因此而对合同能否顺利执行开始感到缺乏信心。 11月13日,日方信用证按期电开至中方银行。出口公司按证审核后未发现问题。J公司感觉骑虎难下。 11月15日,日方T先生来电话询问有关进展情况,同时征求中方对信用证的意见,中方未提出异议,并回答说将尽最大努力完成合同货物。日方在这次通话中指出,请中方一定按时交货并确保质量,因为日方客户对货物质量很挑剔。同时日方还强调说,这次交易是双方的出次交易,希望双方都信守合同,建立良好的信用,并为今后的长期业务合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11月底,合同已经到了关键阶段,中方公司面临非常困难的选择:要么恪守合同,宁肯承担损失也要维护自己的信誉;要么维护自身利益,在交货质量规格上作出一定的调整,即把交付的货物的规格下调为M,这样可以降低收购成本,使企业不亏损并略有赢利。公司内部对此也存在着意见上的分歧。后一种做法显然对企业是有利的,但是还有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那就是日方的态度。如果说更改规格能得到日方的认可,这是再理想不过的了。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这显然是不现实的。如果不能得到日方的认可,那就会形成中方的违约,最终导致日方的索赔,因此也是具有较大风险的。公司有关业务员多次碰头商量,但最终没有形成一致意见。而交货期一天天迫近,租船等工作需要立即定下来。于是经过反复探讨,最终公司拿出了一个折衷方案,即货物混级发运,部分L级的和部分M级的混杂在一起,出现问题的话再通过其他途径和日方协商。 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公司立即和加工厂联系并组织好货源,在办好所有有关手续后,于12月10日将货物装出。 12月12日,出口公司在济南向中国银行交单议付,银行在审单无误后将全套单据寄国外开证行,开证行审单无误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了付款。 12月18日,出口公司接国外进口商的电函,称货物检验后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一是有2/3的大姜规格不符合合同要求;二是有部分大姜有黑斑,约占总量的10%;三是有部分大姜外皮有损伤,约占总量的15%。由于质量问题比较严重,日方提出退货,同时还要求中方承担其他经济损失。正式索赔将在正式检验报告出来后提出。 12月19日,中方正式致函日方公司,对货物出现的问题表示歉意,同时说明了发生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强调了今年收成不好,货源紧张,就连现在的货物也是费了很大的工夫才得到的。而且这样的货物价格也很高。公司是在亏损的状况下为了维护信誉才发出的货,否则连这样的货物也保证不了。因此,请对方予以谅解,并请尽快汇出余款。 但日方对这样的解释根本不予认可。 12月21日,日方公司再次致函中方公司,声明对货物不予接受,并且已经取得了检验证明,准备提出正式索赔。至此,中方公司意识到余下的25%的货款已经回收无望,而且,已通过信用证支取的货款也很难完全保住。 于是,中方公司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又希望采用拖的战术,对双方的索赔要求不做正面回答,一直拖了两个月没有给予明确的答复。在索赔无望的情况下,日方和中方进行协商后于次年的3月底正式向中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的申请。该案经仲裁委员会审理后,最终裁定由中方公司向日方退赔了已付金额的30%而结案。后来,两公司之间未再发生任何业务联系。 上述纠纷发生的原因和责任是什么? 如何妥善处理上述纠纷? 给你的启发是什么? 18、*.品质条款制定不当引起的纠纷案 1988年广州秋交会期间,我某公司同日本D产业株式会社签订了一份出口羊绒衫的合同。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由我公司按CFR横滨每件10美元卖给日本D产业株式会社羊绒衫一批,数量为10000件,羊绒含量为100%,付款条件为即期信用证,以卖方出具的发票、提单、品质检验书作为付款的依据。买方有权在货物抵达目的港后予以复验,检验费由买方自理。 合同签订后,买方又将合同让给另一家公司——日本J实业株式会社,并由该社开证履约。1989年1月,J实业株式会社按时开来信用证。我方公司在接到信用证后,没有提出异议,并在货物装船后,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将发票、提单和品质检验证书等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货款。在中方公司提交的单据的收货栏内,其署名均为信用证的开证人——J实业株式会社。 该批货物于1989年4月2日运出,4月6日抵达横滨港。J实业株式会社根据合同规定,请日本某检验机构开箱检验。经检验,羊绒含量为70%,于是J实业株式会社即以货物成分含量不符合同要求为由,向我方公司提出异议。我方公司对J实业株式会社的异议表示不予受理,理由是该笔交易实在广交会上经买方当面看样成交的,并在买方同意的情况下签约的,而实际交货又和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货物品质已符合双方约定。另外,该社并非该合同的直接签约人,如果J实业株式会社对货物品质有异议,应由该社联系本合同的签约人——D产业株式会社解决,我公司对J实业株式会社既不承担义务,也不受其约束。 1989年9月,J实业株式会社在争议不能得到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备函向中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下设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在仲裁申请书中,要求赔偿其损失2万美元,以及公证费0.1万美元,两项合计2.1万美元。 最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从中协商了各方意见,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在双方相互谅解的情况下,我公司表示在品质表示法上处理不当,该合同确实存在不妥之处,但货物质量没有问题,J实业株式会社也表示愿意放弃原来的赔偿金,从而使争议得以解决。 分析上述纠纷发生的原因和责任 对你的启发是什么? 19、开证时间临时变更导致货物迟装案 1994年5月,天津市一家出口公司和印尼T公司签订了一份CFR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中方出口公司当年11月向T公司出口当年产的大豆共200公吨。装运港为天津港,到货港为印尼雅加达港,结算方式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合同对货物的含油量、杂质、水分及不完善粒等作了详细的规定,还规定货物一律采用麻袋装,每袋50公斤。对于开证时间及开证条件,合同作了这样的规定: 买方必须在合同签订后通过印度尼西亚国民银行开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该信用证必须在1994年9月底之前到达卖方。 合同签订后,双方分别进行了各自的履约准备工作。中方也为准备船期做了一些先期准备工作,并于9月中旬向T公司发函催证。 9月24日,T公司致电中方公司,声称由于对方申请进口许可证方面的原因,估计9月底之前开出信用证有难度,请中方宽限至10月底。对方称,由于该国政府在外汇和金融管制措施方面出现了一些意想不到的变化,致使对方开证难度加大,按惯例这是不可抗力原因,请中方予以谅解。电传内容如下: “We are awfully sorry to tell you that we find it difficult to get the L/C reach you before the end of September,because we encountered unexpected problems caused by force majeure,i.e. due to some adjustment by our government in its foreign exchange and financial management.But we can assure you to let you have the L/C before the end of October,and please extend the date of shipment to December.” 中方接对方传真后,认为对方出现了这种问题是可以理解的,于是本着充分协作的精神于9月25日向T公司作出答复,希望对方能在尽短的时间内解决有关问题,尽早将信用证开到卖方。当时,电传中有这样一句话:“….we acknowledged the new opening date of your L/C and we hope that it will reach us at an early date…(…我们已经知道贵方的新开证日期,希望信用证能早日到达我方…)”同时,中方和船运公司联系将船期修改为12月。 10月中旬,中方积极备货,并且在确认船期之前,于18日再次向T公司发电传,请求确认开证时间:“货物已经备妥,等待12月份装运,请确认你方信用证到证日期。” 19日上午,对方发回传真,称尽管其尽了很大的努力。但信用证能否在10月底之前开出目前仍难确定。但对方说会尽最大的努力争取按时开证,即使万一不能在10月底开出,对方也绝不会晚于11月上旬开证。 19日下午,中方向T公司发传真进行严肃的交涉,指出由于对方一再拖延开证,已经造成我方多次修改船期,对中方信誉造成不良影响。同时,仓储费和利息也不断上升,如果再不按期开证,中方将保留向对方要求这些损害赔偿的权力,同时也要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11月5日,中方向T公司发传真,询问有关信用证的进展情况。 11月8日,由于没有接到T公司的回音,中方又一次发传真询问。 11月9日,T公司来电称,信用证已经开出,将很快到达中方公司。 11日,中方公司接到银行通知,称信用证已经开到。当日,中方领取信用证并进行审查,经审查无误,便于当天发传真至T公司,传真内容如下:“Your L/C has duly reached us.We are arranging for shipment within December…(信用证已经到达我方,我方正安排在12月内将货物装出……)” 11月12日,中方和船公司联系,获知12月内驶往雅加达的航班共有两班,12月9日一班,12月24日一班。 11月14日,中方公司和供货厂家最终确认货源情况,但厂家告知,由于出口公司多次推迟交货,厂家货源情况发生变化,12月中旬以后货物才能供齐。中方遂将有关情况通报外方,同时联系船期。 11月15日,船公司告知出口公司,12月9日的班轮可以安排舱位,但如果无货可装,12月24日的班轮舱位已经订满,货物就不能如期装载,最早只能安排次年1月9号的班轮。 同日,出口公司和国外T公司联系,希望同意明年1月9日装运,并商请修改信用证有关条款。 11月18日,T公司致电天津某出口公司,声明不接受明年装运的修改,并坚称若不能在今年内装运则要考虑取消合同,并向我方出口公司追究违约责任。 11月20日,天津某出口公司向T公司会传真如下: “我们对你方11月18日的答复深感吃惊。在这封信中你方拒绝了我方把装运时间推迟至明年1月9日的建议。事实上由于你方没能按时开证才导致我方多次推迟装运,这也是我们在年底前难以租到舱位的原因。这是船公司最忙的季节。我们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但直到明年才能有舱位……另外,对于你方迟开信用证,我方也是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请同意我方新的装船日期。” 11月22日,对方向中方公司发来了一份措辞比较强硬的传真,内容大致如下: “我们认为我们双方已经就新的开证时间达成了新的协议,因此你方不应再就此向我方提出任何索赔,我们坚持要求执行我们之间达成的年内装运的协议……” 第二天,对方又发来传真,称对方之所以坚持要求年内交货是因为对方的进口许可证及有关批文所限,实在是出于无奈,请中方理解。 接此电传后,中方没有立即表态,又一次和船公司联系是否能够挤出舱位,但船公司答复不能保证。 12月初,供货厂家通知出口公司,因生产任务紧张,预计12月中旬交齐的货物恐怕难以按时交齐,希望出口公司早做打算。至此,出口公司认为此笔交易不但风险大而且难度也大,于是准备借故取消合约。12月6日,出口公司致电T公司如下: “非常遗憾地通知贵方,由于贵方延迟开证致使我方难以在本月内装运货物,如果贵方不同意将装船延至下月,我方将不得不取消合同…..” 12月7日,对方发来传真,不同意中方的意见:“我方希望声明,我方在开证时的延迟已经得到了贵方的确认,因此我方不能对你方的迟装负责任。我方不接受延至下月装运。请在本月内安排装船…..”在这封电传中,对方还流露出了如果我方不按时装船将要对我方进行索赔的意思。 12月18日,中方致电T公司,认为中方对对方的迟开信用证从未表示过同意,并且声明在10月19日的电传中已经保留了索赔的权利。 12月19日,T公司向中方公司发回传真,其中有这样一句话:“我方坚持认为你方已经在9月25日和10月19日的电传中对我方的新开证日期进行了确认。” 尤其是对10月19日的传真的理解,对方和中方的分歧较大。对方认为中方所谓的“保留索赔权”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if you delay the opening of your credit any more”,即“如果T公司在今后仍然不能按时开证”。后来,T公司确实没能保证让中方公司在11月10日之前拿到信用证,中方接证时晚了一天。但对方认为,这次延误又得到了中方的确认,即11月11日的中方电传。而且在电传中中方又一次承诺要在12月之内装运货物。11月14日,中方又进一步承诺要在12月下旬装船。这已经是一项新的要约。而在11月15日,中方又突然提出要求明年一月份装运,中方的这种行为才真正是违约。 对此,中方在12月20日提出了针锋相对的意见:第一,中方从来没有放弃对对方延迟开证的索赔权;第二,中方不能保证在12月内交货;第三,中方的延迟交货是对方迟开信用证造成的,因此不能承担任何责任。 12月22日,T公司发来电传,声明如果中方公司不能按时交货,对方将向中方公司要求以下的损害赔偿:1.对方申领进口许可证的有关费用;2.对方开证及开证押金的利息等费用;3.因不能交货给T公司造成损失等,共计4万多美元。 12月23日,对方公司向T公司发出回电,重申了12月20日电传中的立场,同时拒绝承担任何赔偿的责任。 12月28日,T公司致电中方公司,声称如果中方公司本月内不交货,对方将拒绝接受明年1月份交付的货物,同时向中方公司提出损害赔偿。 1月10日,T公司向中方公司正式提出损害赔偿意见的要求,遭中方公司拒绝。 1月底,T公司获悉向中方正式索赔无果后,又和中方协商希望通过仲裁进行解决,获中方同意。最后双方决定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进行仲裁。 2月下旬,当地贸促会的仲裁机构正式受理此案。仲裁机构经过广泛调查并审阅了有关的卷宗材料,最后裁定中方公司违约,由中方公司对外赔付近3万美元结案。 了解整个业务过程和涉及的重要环节 发生上述纠纷和造成中方损失的原因是什么? 如何能够避免或减少中方损失? 20、 某一货轮在航行中有一船舱发生火灾,危及船、货的共同安全。经船长下令灌水灭火后,原装在该船舱内的500包棉花除烧毁部分外,剩下部分有严重水渍,只能作为纸浆出售给造纸厂,可得价值为原货价值的30%。原装在该舱内的500包大米,经检查后发现只有水渍损失,而无烧毁或热熏的损失,经晒干后,作为次米出售,除去工费外,可得价值为原货价值的50%。按照上述情况,棉花损失价值占原价的70%,大米损失价值占原价的50%。 试分析在保险业务中,这两种损失属于何种性质的损失?应该如何得到赔偿? 21、浙江某纺织品公司准备以补偿贸易方式从日本进口纺织机,其具体做法是先出口纺织品 积存外汇,在达到一定金额后,即用以购买5台纺织机。但该公司把这种做法报请主管机关给予补偿贸易的优惠待遇,却遭到拒绝。 请分析该公司的贸易形式是否是补偿贸易?为什么? 15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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