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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纳税优惠政策总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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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增值税及优惠政策 1.营改增最新政策出台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从此退出历史舞台。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界定标准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其中,服务业的纳税人认定标准为:纳税人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昊盈金融公司的营业范围属于服务业,且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 3.增值税起征点幅度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为1季度,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按期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指不含税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 2016年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该公告对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有关税收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 23号公告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由23号公告第六条第(二)项的上述规定,可发现,该项规定是把原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分别给予的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平移并且合并到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金融)服务业的增收范围,按照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昊盈金融公司符合该征收范围,即可享受最新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6.企业应缴其他税种及税率 企业应缴纳税种分为国税和地税两部分,国税包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税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 其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城建税为缴纳的增值税的7%; 教育费附加为缴纳的增值税的3%; 地方教育费附加为缴纳的增值税的2%; 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3%--45%不等; 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从 2008年1月1日起至今,现行税制中的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 ,(小型微利企业享优惠政策的除外)。 二、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及认定标准 根据2007年12月6日出台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所谓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则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则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因此,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必须要符合以下四项条件及相关政策。 a.必须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 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从2011年起应执行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发展改革委令2011年9号)的规定。 b.应纳税所得额符合规定 即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等于企业年度利润总额。 c.从业人数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和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d.资产总额 根据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政策内容 a.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摘自财税[2015]34号) 相关政策——财税[2015]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b.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摘自财税[2015]99号) 相关政策——财税[2015]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2)实务操作 a.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b. 2015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分阶段进行计算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年应纳税所得额×20%×50%=年应纳税所得额×10%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按照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计算: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年应纳税所得额×9/12×20% + 年应纳税所得额×3/12×20%×50%=年应纳税所得额×17.5%。 注意:分段计算是按照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分月份实际所得额计算。 (3)税款缴纳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自预缴环节开始享受优惠政策,并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  企业所得税有两种征收方式: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查账征收是按是按利润计算缴纳所得税,核定征收是按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它们的区别在于计税依据不同。 采取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如果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预缴税款;超过20万元—30万元的,下面将单独计算。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优惠政策。对于按上年度应纳所得额的季度(月度)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采取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预缴税款;超过20万元—30万元的,下面将单独计算。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优惠政策。 对于新办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按照减半征税政策预缴税款;超过20万元—30万元的,下面将单独计算。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优惠政策。  (4)汇算清缴    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三、关于企业纳税筹划及合理避税 1.合理避税的含义 合理避税是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用合法的手段,在税收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通过经营和财务活动的筹划安排,以达到减轻税负目的。它强调的是纳税人在遵守税法,拥护税法,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针对自身的特点,利用会计特有的方法,规划纳税人的纳税活动,既依法纳了税,又充分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 2.合理避税和税务筹划的区别和联系 区别: (1)概念不同 避税更侧重于规避税收这一本质要求,只要求形式、措施的合法,确切的说是“不违法”,而税务筹划侧重于内容、形式、措施的合法和符合政府的立法意图,不允许对税法进行曲解。 (2)是否符合立法精神 税务筹划符合税法的立法意图,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而避税和政府的立法意图相悖。 (3)手段不同 避税只针对施法上的漏洞,钻法律的空子,通过巧妙安排经济行为,谋取一定的税收收益,但无助于企业的长期经营和发展,应为漏洞一旦被堵上,投资者可能会陷入困境,严重的还要承受税收惩罚风险,而税务筹划则着眼于总体的决策和长期的利益,谋取的收益也是合法正当的。 联系: (1)相同目的性 都是纳税人减轻税务负担或延迟纳税的手段。 (2)非违法行为 (3)事前筹划性 (4)手段相似性 3.合理避税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是合理避税和偷税、漏水的本质区别。 (2)合理性原则:同税法立法本质相一致。 (3)成本—效益原则:降低财务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 (4)筹划性原则:合理避税的特色所在。 4.合理避税的基本方法 (1)企业类型选择法 投资企业类型选择法是指投资者依据税法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通过对企业类型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的方法。主要是利用内资和外资的税率的差异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2)转让定价避税法 转让定价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经济联系的企业各方为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或买卖过程中, 不依照市场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 而根据他们之间的共同利益或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他们之间的收入进行的产品或非产品转让。 (3)成本费用避税法 成本费用避税法是通过对企业成本费用项目的组合和核算, 使其达到一个最佳值,以实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避税方法。采用成本费用避税法的前提,是在政府税法,财务会计制度及财务规定的范围内,运用成本费用值的最佳组合来实现最大限度地抵销利润,扩大成本计算。企业主要利用材料计算避税法,折旧计算避税法,费用分摊避税法等方法来增加本期的费用,成本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4)结合现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根据昊盈公司目前现状,合理避税方法比较可行的即上述第三种方法:增加成本费用,减少利润。在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多积累一些费用票,尽量回避餐费、礼品这类不能全额抵税的费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要按一定的方法摊入成本。费用分摊就是指企业在保证费用必要支出的前提下,想方设法从账目找到平衡,使费用摊入成本时尽可能地最大摊入,从而实现最大限度的避税。 11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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